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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金融高等专学科学校 国际交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22-04-25点击数:

关于印发《长春金融高等专学科学校

国际交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长春金融高等专学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管理办法经学校202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春金融高等专学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2022年4月25日

附件:

长春金融高等专学科学校

国际交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工作,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和《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学院、部门与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团体或个人开展的各种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在校党委与校行政的领导下,由一位校领导分管,其他校领导在处理其分管业务时,如遇有涉外事务,需与外事分管校领导沟通,正确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政策。

第四条 学校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协调配合、院部主体”原则,统筹规划。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拟定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行使涉外工作的管理职能;协调全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全校各二级学院、部门协调配合,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对重大涉外问题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及上级外事领导部门汇报。

(二)负责起草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撰写总结;研究制定学校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港澳台合作与交流项目的管理;负责起草、修订、续签与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交流合作的相关协议,并做好归档管理。

(四)负责与上级外事部门及国外有关机构、部门的联系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外事活动信息。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外专外教聘请计划,审核拟聘人选,负责合同的签订和外专外教管理工作;负责外专外教基本信息的采集、更新。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外人员、信息交流活动。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来访外宾的邀请和接待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工作,建立外教教学监督机制,确保中外合作办学教学质量。

(九)会同有关部门对境外教材的选用进行审核把关。

(十)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向师生员工进行涉外人员的保密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检查外事纪律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外专外教和外籍人员住地、外出、通讯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协助办理因公个人或组团出访、出国(境)考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出国研修等有关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手续的申办、出国(境)前准备等工作的落实;协助办理学生出国、回国等手续。

(十三)负责学校和以校领导名义对外交往的书信文件、资料等的翻译与发送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外宣传工作。

(十五)其他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事务。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要主动熟悉和学习外事政策,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严格防止越权行事、先办后报等现象,没有学校授权,不能擅自代表学校与国外机构(高校、公司、科研机构、协会等)签署国际交流合作协议。各二级学院、部门必须在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署的协议生效后,才能实施对外文化合作交流工作。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结束后,主办院部要做好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 校内非实体性机构、组织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后果的任何协议、合同、备忘录、意向书等。

第八条  我校干部师生参加驻华使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需提前两周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并由所属院部批准,经学校分管国际交流的校领导同意,最后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九条  在开展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及学术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致力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各类人才。要对师生广泛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和防范能力。要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管理,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形象。要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活动组织者以及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对外文化交流过程中,必须时刻严守保密纪律。接受记者采访、外宣报道时,对采访内容、报道材料要严格审核,不得将涉密内容对外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港澳台事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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