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本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党委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 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22-12-13点击数:

关于印发《党委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党委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执行。

附件:党委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暂行规定

中共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8年10月13日

附件

党委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加坚决有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切实履行党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建立完善常态化、长效化党建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期议党是指党委每年定期召开综合性议党会议,分析研判学校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推进重点工作、解决难点问题的措施办法;专题议党是指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专题召开的议党会议,研究解决我校党的建设某个侧面、某个领域、某个阶段的突出问题。

第三条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履职尽责,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以政治建设为统领,高度自觉、聚精会神地加强党建工作;

(二)坚持服务大局,将党建工作与学校发展建设、“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

(三)坚持问题导向,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党建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四)坚持大抓基层,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推动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五)坚持务实求效,谋全局、抓大事、解难题,写好新时代党建的“奋进之笔”,切实提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六)坚持从严问责,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层层强化督导,确保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第二章 定期议党

第四条 定期议党会议一般以党委会议或党委会扩大会议形式召开。

第五条 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定期召开2次综合性定期议党会议。一般应每半年召开一次,结合纪念党的生日、党建工作总结、研究部署下一年工作、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等内容召开;也可根据学校实际,针对我校党的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开定期议党会议。

第六条 定期议党主要包括下列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精神,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重大事项,部署安排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各方面工作,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三)讨论审议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党建工作重要请示和报告、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制定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制度和办法,推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措施;

(五)研究提出加强基层党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六)其他应由党委研究解决的党建工作重要问题。

第七条 定期议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委工作部门提交的议党事项,统筹确定会议议题;

2.调研综合。由议题主责部门负责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形势任务、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措施,并征求各方面意见;

3.形成报告。由党委书记指定党委工作部门牵头形成综合报告或各部门分别形成专题报告,及时分送参会人员,提前研究准备议党意见。

(二)召开会议

1.听取汇报。按照会议议题,由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同志逐一汇报议党事项;

2.审议讨论。党委成员对审议事项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党委书记集中各方面意见,提出明确要求。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可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转达意见。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作出决定。定期议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需表决事项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意见比较一致时,应作出决定,意见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要确定具体责任主体、协作部门和完成时限。

(三)报告备案

党委定期议党情况应形成会议纪要,建立档案,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专题议党

第八条 专题议党会议一般以党建领导小组会议、党委工作部门牵头召集的专题会议或基层党组织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九条 专题议党会议的时间安排,由党委或党委工作部门根据学校党建工作需要随机确定,适时召开。

第十条 专题议党主要包括以下议事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部署要求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解决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学工、安全等方面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研究解决党建工作推进过程中阶段性具体困难和突出问题;

(四)其他应由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研究解决的党建工作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专题议党会议可由党委书记、党委成员、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或基层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委工作部门提交的议党事项,统筹确定会议议题;需党委工作部门牵头召集的专题会议,由相关党委工作部门提出议党议题,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实施。

(二)调研准备。根据专题议党会议议题,由相关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形势任务、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措施,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专题报告,及时分送参会人员审阅。

(三)召开会议。参照定期议党相关要求,按照听取汇报、审议讨论、作出决定的程序,组织召开专题议党会议,研究决定党建工作具体事项。

(四)报告请示和备案。以党建领导小组会议形式或由党委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的专题议党会议,议事结果应向学校党委报告或请示;党委召开的专题议党会议,事涉较强政策性内容或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专题议党情况应形成会议纪要,建立档案。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和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党的建设重点工作亲自部署安排,重要问题亲自研究推动,重大任务亲自督查指导,切实承担好书记主导的总揽统筹责任、书记挂帅的推进落实责任、书记牵头的考评问责责任和书记负责的最终兜底责任。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工作分工牵头组织实施,认真抓好督查落实。

第十四条 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会议决定事项涉及到的各部门(单位),要从自身职能出发,认真落实会议分工要求,并及时向党委报告工作落实情况。涉及到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事项,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学校党政办公室暑假期间值班的通知

版权所有: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