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健全财务工作制度,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完善财务支出审批,保证资金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直接管理财务工作的管理模式。
(二)财务处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不设二级财务。
1.1000元以下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经费支出(含1000元)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经费支出(含3000元)由分管业务校领导批准后,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经费支出(含5000元)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后,报校长审批。
2.二十万元以下(含二十万元)支出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二十万元以上支出由党委会研究决定(二十万元以上不含水、电、暖、保洁、人员经费等日常公用性支出)。
1.财务处按照规定编报年度财务预决算,并于每年三月底前报请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2.财务处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各项规定执行,严把支出关,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教职工的监督;要定期公布学校财务收支情况,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做到科学理财、阳光理财。
3.各部门经费指标一经核定,要严格按预算执行,超支不补,控制行政支出,适时监控各项支出,凡超支单位,停止本年度经费使用。
4.规范学费收缴。凡经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收入都要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报批制度,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坚决不允许收取。
5.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收入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回拨后按规定支出。
6.严禁设立“小金库”,各部门要签订不设立“小金库”承诺,如若设立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计划外收入要全部上缴财务处,经主管业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支出。
7.加强公务卡宣传,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提高公务卡的使用效率。
8.学校重大支出项目需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1.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除特殊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外,费用支出超过1000元需转账或公务卡支付。
2.差旅费严格按照《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若乘坐飞机必须事先向校长请示并获得批准,对于超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若参加会议,必须提供会议通知或会议邀请函。
3.各部门发生支出取得的原始凭证(收据、发货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具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经济业务发生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原始凭证如是外文的应译成中文。
4.图书与教材购置、印刷费、咨询费、保险费、租赁费、修缮费支付时应提供签定的经济合同。其中图书资料和办公用品报销时,除提供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外,还要提供有销售商加盖财务章(业务章)的明细清单(原始凭证本身能反应清楚的除外)。
5.学校各部门发放在职人员(含人事代理)各种加班补助、课时补助等需实名制单,经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计入工资收入中并转入工资卡。
6.外聘人员讲课费,由各部门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计划财务处统一扣税后发放。学校支付给境外人员的工资及补助费,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由财务处计税、报税并发放。
7.出国经费要严格按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8.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报请资产办,凡属政府采购项目,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否则财务处不予受理。购置固定资产付款,要先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9.基建维修结项报销时,要按相关规定提供学校招标文件、合同、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文件,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
10.借款坚持“公款公用,谁借谁报,一事一借,不清不借”的原则,严禁一借多用,多借多用,长期挂帐。
11.报销人、借款人必须是学校正式职工。 三、相关责任
各部门应明确财务“一支笔”审批责任人,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借款与报销审批责任按审批顺序承担,第一审批人为第一责任人。审批责任人承担保证借款与报销事由真实、款项使用科学合理和督促借款人及时报销或清还等责任。
(一)对于虚假借款、故意拖欠、长期占用不按时报销或清还、借款责任不清的单位或个人,计划财务处将暂停办理该单位的业务,对单位扣减经费预算指标,对个人扣发工资。
(二)凡在报销中出现违规情况时,计划财务处将暂停该单位相应经费的支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