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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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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 2014-05-1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学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学校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领导对本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全负责。财务处对学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资金货币的安全完整负责,审计监察处对此项工作负责监督。

第二章 现金的管理

第五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现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现金是指学校的库存现金,它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主要应用于学校的日常开支。

第七条 现金的收付、结算由出纳员负责,票据的审核、登记等工作由记账会计负责,做到现金与核算分开管理。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八条 现金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以及其他专门的工作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需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范围内的开支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学校的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九条 不得坐支现金。学校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或规定的时间内送存开户银行,需要现金支付的,必须从学校库存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因特殊情况确须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抱经开户行审查批准。

第十条 我校每日现金结存数,要控制在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超出部分必须送存银行。

第十一条 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收取现金。所收现金应及时送交财务处入账,不准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否则,追究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现金收付除进行总分类核算外,还应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工作中要认真负责,防止现金出现差错,对于发生的长短款项,应认真查明原因,报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不得擅自以现金长款抵补现金短款。

第三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有关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合并、迁移、 撤销和使用等内容的管理。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申请开立或变更银行帐户,并把帐号报学院备查。

第十五条 正确使用各种银行专用凭证,妥善保管现金支票等银行存款凭证、作废现金转帐支票,应注销后附在凭证后面,不得随意乱丢;丢失支票应即时向银行挂失,并通知有关单位,对当事人要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向银行送存或支取现金,送款凭证和现金支票,必须写明来源用途和送(收)款单位名称,现金支票不准流通转让,支票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银行办理结算,不得签发没有填写金额的空白支票。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转帐结算的原则,适当选用转帐结算方式,及时准确地办理有关存款、取款和转帐结算业务,保证银行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十八条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其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帐目,每月终了与银行核对各户存款项目,按照银行对帐单与本单位银行日记帐的发生额逐笔核对,对未达帐款必须编制“银行帐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货币资金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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