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事业性收费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吉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务处对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年检及各类收费活动实施管理。
第三条 校内拟收费的部门,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财务处报发改委审批。申请内容必须标明: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的发票、收据管理,负责到财政领取合法票据。各部门收费及使用票据应接受财务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由财务处及其委派的财务人员收取。特殊情况,财务处可委托其他部门收取。委托收费领取票据时,需根据收费项目、标准、人数填写《票据领用登记表》,经审核后发放票据。
第六条 收费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按规定使用票据。收取费用必须由两名收费人员共同完成,做到票款分开。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取得的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上缴财务处,统一由财务处核算和管理,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和坐支。
第八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每学年向学生收取学费、公寓费。无故拖欠者,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在校生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留级、降级、试读的学生,需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第九条 自动退学的学生,其已缴纳的本学年学费、公寓费,按学年教学计划月份,扣除至退学时的月份,按月计算退费。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学生,不予退还所交费用。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使用国家规定以外的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由纪检办、财务处定期对学校各类收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部门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事业性收费、代收代缴收费及代管收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