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立卷及归档
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三、档案保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
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室应当会同财务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档案保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期限保管。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01 预算、决算报表、职工工资册 永久
02 财政经费指标核拨单(含专项经费拨付单) 永久
03 重要合同、文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 永久
04 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 25年
05 会计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及有关辅助账 15年
06 电算化档案移交清册、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07 会计月(季)报表 5年
08 银行对账单、调节表 5年
要严格执行档案安全和保密制度,档案室、柜内不得随意堆放无关物资及资料,做好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火工作,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四、会计档案调阅
会计档案的调阅除会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查对账外,其余人员调阅档案需经财务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外单位同志需持有介绍信方可,否则不予办理。在办理调阅会计档案时,不得将原始资料借出,如确需原始资料时,由会计人员陪同进行复印。所查档案不准拆散原卷册,不得在档案上做标识,更不准更换会计凭证和账页,同时要履行登记手续。
五、销毁及检查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应由档案保管人员提出申请,会同会计人员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在销毁时档案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共同到场监销。监销人在档案销毁前,应对销毁档案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档案保管人员存档。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各一份。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财务负责人要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