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11]36号),以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核心,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编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同级政府有关规定,行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考察论证和规划、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及资金监管等职责的部门。
项目实施单位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负责支出项目具体实施的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第四条 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正公开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预算绩效管理信息要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预算绩效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产出绩效进行,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效果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决定。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和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或设立,用于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以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分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包括部门基本支出绩效管理、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应当以部门整体支出为重点,并对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支出实施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包括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和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
第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三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开展工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审核、批复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对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提交的绩效报告或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库、绩效评价标准库、专家库、中介机构库,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六)组织部署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对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具体组织实施、指导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编制、报送绩效目标,对所属单位绩效目标进行初审,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五)组织对部门本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撰写绩效报告;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对所属单位实施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按照规定时间将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三)具体组织实施、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进行审核,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
(六)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分管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撰写绩效报告;按照规定时间将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七)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八)负责分管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工作。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和批复等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设定绩效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和指标值。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预算时,应当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并在预算编审“一上”阶段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预期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九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果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和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满意程度等指标。
第二十条 绩效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绩效管理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绩效管理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效果。
(四)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一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绩效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包括绩效目标的完整性、与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的相关性、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的匹配性、绩效目标实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其调整、修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预算编审下一步流程。
第二十三条 财政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等内容,作为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预算执行及绩效监控和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五章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保障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的绩效完成进度拨款,发现无绩效或低于预期绩效的项目,要取消或减少预算安排,并收回相应未支出的预算资金。
第三十条 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编制预算绩效运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对本级政府的重点项目进行检查,逐步建立预算绩效的监督与预警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和跟踪预算绩效信息,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情况。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指标、标准是绩效评价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绩效评价的重要工具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四条 根据适用范围不同,绩效评价指标可划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绩效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投入指标和过程指标两类。其中:投入指标包括项目立项、资金落实等内容;过程指标包括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容。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专项资金和项目特点设定的指标,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两类。其中: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内容。效果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内容。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以选用不同的绩效评价标准。
(一)历史标准。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绩效评价标准。历史标准可以是历史上某年期的数据,也可以是多年数据的平均,根据实际评价工作的需要进行设定。
(二)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绩效评价标准。使用行业标准时,需要根据本地区的产业发展特色,依据国家公布的行业标准确定符合绩效评价需要的行业标准。
(三)计划标准。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绩效评价的标准。计划标准的作用是通过将实际完成值与预期值对比,评价实施效果,分析差异原因。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如财政部门确定的支出定额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对预算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绩效报告;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评价时,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九条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立项背景、绩效目标、资金使用及管理、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等。
(二)评价工作情况。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及分析评价过程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评价方法。根据绩效评价指标,逐条说明评价该指标所采取的方法、依据及得分情况。
(四)主要绩效。对项目实施后所取得的绩效情况进行总结。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对评价发现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综合分析得出评价结论,并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七)绩效评价指标得分情况表、问卷调查表等对评价报告进行必要补充和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据充分。报告反映的成绩或问题,涉及的观点或结论,必须以客观数据或事实作为论据来证明。
(二)真实完整。报告要真实反映被评价项目的全貌,报告内容要全面、完整。
(三)数据准确。报告所引用的数据,必须来源可靠、准确无误、清晰明了,口径可比。
(四)分析透彻。报告要对评价结果进行全面透彻分析,总结取得的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
(五)逻辑清晰。报告应结构合理、条理清晰、逻辑一致、前后呼应,不能模糊不清、彼此矛盾。
(六)客观公正。报告必须保持价值中立,坚持事实是绩效评价的唯一依据,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形成合理的评价结果。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预算年度终了四个月内,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完成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基础上,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和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对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财政部门要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绩效评价组织实施部门在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所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实际绩效情况的内容、事项、结论等,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为载体。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被评价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具体行为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根据预算绩效实际执行情况及分值,可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等具体等次。
绩效评价结果的分值和等次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评价结果确定为“优秀”和“良好”的,根据不同情况,在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时给予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一般”的,在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时对其项目和资金应审慎支持或适当予以削减;“较差”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在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时对其项目和资金安排应予以削减,直至取消对应的项目及资金安排。
第四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各市县、省级预算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对中央财政补助及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绩效管理,财政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同时废止。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