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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后蒙古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后的金融业发展
1991年4月,蒙古通过了《银行法》,开始实行中央银行(即蒙古银行)和商业银行二元体制。在逐步健全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同时,通过对原有银行机构实行股份制,由企业合资入股组建新的银行、私营经济组建银行三种途径,建立起了多家以实行股份制为主的商业银行。蒙古银行为中央银行,隶属于议会,具有法人资格,是蒙古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管理社会金融活动的最高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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