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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吉林省财政金融学校的基础上恢复建立吉林银行学校,教职工均来自于1946年我党创建的东北银行专门学校、1960年创办的吉林省财政金融学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吉林省分行和吉林省各地县支行。1983年总行又在学校内创办了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职工大学。1984年,吉林银行学校经中国人民总行和国家教委批准升格为长春金融专科学校,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92年,学校更名为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学校由行属院校转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吉林省政府管理为主的金融特色院校,也是目前全国唯一的全日制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