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 , 完善 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 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 , 根据 《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 2018-2022 年)》《国家职业教 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 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 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 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 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第三条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 自愿、 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 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的政策统筹、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深化产 教融合改革的整体制度安排,在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中统筹推 进,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条件、认证标准、评价办法, 指导各地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储备库做好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 日常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 资委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配合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 政策支持和推进实施工作。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共同负责区域内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 设培育、认证评价和 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培育条件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 ,通过独资、合资、合 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 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 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 件之一。
1. 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 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2.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或者近 3 年 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 展每年 3 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 60 人以上。
3.承担实施 1+X 证书( 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试点任务。
4. 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 ,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 3 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5. 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或者捐赠职业 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 ,近 3 年内累计投入 100 万元以上。
6.近 3 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 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第 六条 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 业 , 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 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 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 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 , 以及养老、家政、托 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 , 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 ,发展潜力大 , 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 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第七条 企业无重大环保 、安全、质量事故 ,具有良好信用 记录 , 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章 建设实施程序
第八条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 育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统筹部署。
第九条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认、 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等程序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施。
1. 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 ,结合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有关要求, 组织辖区内符合建设培育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并提交证明 材料。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 信息服务平台 , 实行网上申报、 网上受理、 网上办理。
2.复核确认。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 门和行业组织等有关方面,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复核,符合条 件的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 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 向全社会公示。
3.建设培育。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结合组织开展国家产 教融合建设试点,指导各地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鼓励 支持企业多种方式参与举办教育,深度参与“ 引企入教” 改革,推 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企业办学重要主体 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提高企业 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覆盖水平和质量。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 可操作的培育举措。建设培育企业要制订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产 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 ,并需经过至少 1 年的建设培育期。
4.认证评价。在各地推进试点工作基础上 ,教育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指导省 级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对纳 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企业进行逐年、分批认证 , 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布推介。支持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第三方评价。
第十条 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建设国
家产教融合型企业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 署实施。上述企业的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第四章 支持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 企业,省级政府要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 惠政策 ,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开展产教融 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 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
第十二条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 , 给予“ 金 融+财政+土地+信用” 的组合式激励 ,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 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 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 工作相挂钩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 ,建立实施 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 ,并按程序向全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 ,每 3 年由 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 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 业资格。
第十五条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 ,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 , 即取消其资格 ,且 5 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1.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故意提供 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 ,存在违法违 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深化产教融合 ,促进教育链 、人才链与产业链 、创新链有 机衔接,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产业创新发展、 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贯通、相互协同、相互促进的战略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部署 ,在全 国统筹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 、行业 、企业建设试点 , 制定本实 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 中、三中全会精神 , 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 , 坚持新发展理念 , 坚持发展是第 一要务 、人才是第一资源 、创新是第一动力 , 把深化产教融合 改革作为推进人力人才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性任务 , 以制度创新为目标 ,平台建设为抓手 , 推动建立城市为节点 、 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的改革推进机制 ,促进教育和产业体 系人才 、智力 、技术 、资本 、管理等资源要素集聚融合 、优势 互补 ,打造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 二 )试点原则
统筹部署、协调推进 。坚持政府主导 , 发挥市场作用 , 形
成各方协同共进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城市综合承载改革功能, 以城市试点为基础 , 突出城企校联动 , 统筹开展行业 、企业试 点。
优化布局、区域协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 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 , 重点支持有建设基础 、改革意愿 、带 动效应的城市开展试点 。承担试点任务的东部地区城市 , 要围 绕打赢脱贫攻坚战 , 开展结对帮扶和对 口支援 , 带动中西部地 区发展。
问题导向、改革先行 。集中力量破除体制障碍、领域界限、 政策壁垒,下力气打通改革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下好改革“先 手棋” ,健全制度供给和体制机制 , 重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推动实现全要素深度融合。
有序推进、力求实效 。坚持实事求是 、扶优扶强 , 根据条 件成熟程度 , 分期开展建设试点 , 不搞平衡照顾 , 防止形成政 策洼地 。坚持因地因业制宜 ,促进建设试点与经济结构调整 、 产业转型升级紧密结合 , 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 、效率变革 、 动力变革。
二、试点目标
通过 5 年左右的努力,试点布局建设 50个左右产教融合型 城市 ,在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域内打造形成一批区域特色鲜明 的产教融合型行业 ,在全国建设培育 1 万家以上的产教融合型 企业 ,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
通过试点 , 在产教融合制度和模式创新上为全国提供可复 制借鉴的经验 ,建立健全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和高等教 育校企合作育人 、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 , 推动产业需求更好融 入人才培养过程 , 构建服务支撑产业重大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 , 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 、 良性互 动的发展格局 , 基本解决人才供需重大结构性矛盾 ,教育对经 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服务贡献显著增强。
三、试点对象
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对象包括:
(一)产教融合型城市。从 2019 年起,在部分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试点建设首批 20 个左右产教融合型城 市 。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 ,将改革向全国推开 。试点城市应具 有较强的经济产业基础支撑和相对集聚的教育人才资源 ,具有 推进改革的强烈意愿 , 推出扎实有效的改革举措 ,发挥先行示 范引领作用 , 确保如期实现试点目标 。 除计划单列市外 ,试点 城市由省级政府推荐 , 直辖市推荐市辖区或国家级新区作为试 点核心区 。面向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 统筹试点城市布局 , 中西 部地区确定试点城市要适当考虑欠发达地区实际需求。
( 二 )产教融合型行业 。省级政府在推动试点城市全面深 化产教融合改革基础上 , 依托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集 群 , 推进重点行业 、重点领域深化产教融合 , 强化行业主管部 门和行业组织在产教融合改革中的协调推动和公共服务职能,
打造一批引领产教融合改革的标杆行业。
( 三 )产教融合型企业 。积极建设培育一批深度参与产教 融合 、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含技工 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 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 ,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和创新创 业人才培养质量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四、试点任务
在深化产教融合改革中 , 充分发挥试点城市承载 、试点行 业聚合 、试点企业主体作用 , 结合深化国家职业教育改革 , 重 点聚焦以下方面先行先试。
(一) 完善产教融合发展规划和资源布局 。健全产教融合 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联动规划机制 。在城市规划建设 、产业园 区开发、重大项目布局中,充分考虑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求, 将产教融合发展作为基础性要求融入相关政策 , 同步提出可操 作的支持方式 、配套措施和项目安排 。有条件的地方要以新发 展理念规划建设产教融合园区。大力调整优化职业教育布局 , 推进资源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 。开展东部对口西部 、城市 支援农村的职业教育扶贫 , 推动农村贫困地区学生到城市优质 职业院校就学。
( 二 )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改革 。将培育工匠 精神作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重要内容 。 以生产性实训为关键环 节 ,探索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新模式 。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 深度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改革 ,推进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联
盟 、与行业联合 、 同园区联结 ,在技术类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 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 。重点推动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构 建规范化的技术课程 、实习实训和技能评价标准体系 ,提升承 担专业技能教学和实习实训能力 ,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覆盖 水平和质量 , 推动技术技能人才企业实训制度化。推动大企业 参与职业教育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办学 , 明显提高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比例 。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动 态调整机制 ,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 、服务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 系 。推动高等学校和企业面向产业技术重大需求开展人才培养 和协同创新 ,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
( 三 )降低校企双方合作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重点解决校 企合作信息不对称、对接合作不顺畅、评价导向不一致等突出 问题 。探索建设区域性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 ,促进校企各类 需求精准对接 。 常态化 、制度化组织各类产教对接活动 , 推动 院校向企业购买技术课程和实训教学服务 ,建立产业导师特设 岗位 , 推动院校专任教师到企业定期实践锻炼制度化 ,促进校 企人才双向交流 。推进行业龙头企业牵头 ,联合职业院校 、高 等学校组建实体化运作的产教融合集团(联盟),搭建行业科研 创新 、成果转化 、信息对接 、教育服务平台 , 聚合带动各类中 小企业参与。探索校企共建产教融合科技园区 、众创空间 、 中 试基地 , 面向小微企业开放服务 。建设校企合作示范项目库。
( 四 )创新产教融合重大平台载体建设 。创新实训基地建
设和运行模式 ,试点城市要按照统筹布局规划 、校企共建共享 原则建设一批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 、专业化产教融合实 训基地 。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要更多依托企业建设 ,优先满足现 代农业、先进制造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家政、养老 、健康、 旅游 、托育等社会服务产业人才需求 。面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重点领域 , 推动“双一流”建设等高校 、地方政府 、行业企业共 建产教融合创新平台 , 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培养 、科技 创新和学科专业建设 , 打通基础研究 、应用开发 、成果转移和 产业化链条。
(五)探索产教融合深度发展体制机制创新 。健全以企业 为重要主导、高校为重要支撑、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中心 任务的高等教育产教融合创新机制 。完善现代学校和企业治理 制度 , 积极推动双方资源 、人员、技术 、管理 、文化全方位融 合 。 围绕生产性实训 、技术研发 、检验检测关键环节 , 推动校 企依法合资、合作设立实体化机构 ,实现市场化 、专业化运作。
各地可在指导开展城市试点基础上 , 结合实际对省域内推 开产教融合型行业 、企业试点的具体任务做出规定 , 制定建设 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具体措施。省级政府要统筹资源配置 , 将承担试点任务 、推进改革成效作为项目布局和投资安排的重 要因素,积极加大投入,形成激励试点的政策导向和改革推力。 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的中央企业 、全国性特大型 民营企业 , 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会同有关
部门负责。
五、试点支持政策
(一) 落实组合投融资和财政等政策激励 。 中央预算内投 资支持试点城市自主规划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 优先布局建 设产教融合创新平台 , 对建设成效明显的省份和试点城市予以 动态奖励 。完善政府投资 、企业投资 、债券融资 、开发性金融 等组合投融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对重大项目跟进协调服务, 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 以购买服务 、委托管理 、合作 共建等方式 , 支持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办学或举办职业院校 。试 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 ,按规定投资额30%的比 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试点企业深化产 教融合取得显著成效的,按规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 并给予“ 金融+财政+土地+信用 ” 的组合式激励 。全面落实社 会力量举办教育可适用的各项财税 、投资 、金融 、用地、价格 优惠政策 , 形成清单向全社会发布。
( 二 )强化产业和教育政策牵引 。鼓励制造业企业为新增 先进产能和新上技术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实训设施 , 加快培养产 业技术技能人才 。允许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在岗职工以工学交 替等方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 ,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校企共招 、联 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 。 以完善“双一流 ”建设评价为先导 , 探索建立体现产教融合发展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 , 支持各类院 校积极服务 、深度融入区域和产业发展 , 推进产教融合创新。
对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高校在招生计划安排 、建设项目投资 、学 位(专业) 点设置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六、试点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务院国资委等负 责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的政策统筹 、协调推进 。省级政府及 相关部门做好区域内建设试点组织实施工作 。试点城市要坚持 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 , 落实主体责任 ,将试点任务分解到位 、 落实到事、责任到人。
( 二 )健全协调机制 。省级政府和试点城市要建立工作协 调机制 ,定期研究工作 、及时解决问题 。省级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将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纳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考核评 价重要内容。试点城市要编制改革问题清单 、政策清单 ,逐 一 落实。
( 三 )强化总结推广 。试点城市通过深化改革探索出的经 验办法 ,特别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有效措施 , 应及时向省级 政府有关部门报送 ,在省域内复制推广 。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 改革举措 ,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按程序报批 ,在全国 复制推广。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 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 十大精神和党中央 、 国务院有关决策部 署 ,按照《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 国家 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有关要求, 坚持以教促产 、 以产助教, 不断延伸教育链 、服务产业链 、支撑供应链 、打造人才链 、提升 价值链, 加快形成产教良性互动 、校企优势互补的产教深度融合 发展格局 ,持续优化人力资源供给结构,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 代化国家提供强大人力资源支撑 ,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统筹推动教育和产业协调发展, 创新搭建产教融合平台载 体, 接续推进产教融合建设试点, 完善落实组合式激励赋能政策 体系 ,将产教融合进一步引向深入 。到 2025 年, 国家产教融合试 点城市达到 50 个左右, 试点城市的突破和引领带动作用充分发 挥, 在全国建设培育 1 万家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 产教融合型企 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健全完善 ,各类资金渠道对职业教 育投入稳步提升, 产业需求更好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逐步形成 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 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形成产教融合头雁效应。
1. 培育遴选产教融合试点城市 。梳理总结首批国家产教融合 试点城市经验做法 ,启动遴选第二批 30 个左右国家产教融合试点 城市, 推动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出台扎实有效的改革举措, 发挥示 范引领作用 。鼓励各地培育遴选一批省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 ,建 立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体系 。 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优先考虑从省 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中产生。
2. 在重点行业深度推进产教融合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 、集成 电路 、人工智能 、工业互联网 、储能 、智能制造 、生物医药 、新 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以及养老 、托育 、家政等生活服务业等 行业, 深入推进产教融合 ,培养服务支撑产业重大需求的技能技 术人才 。在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域内打造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的产 教融合型行业, 打造一批高水平产教融合行业协会和促进会, 推 动行业组织更好融入产教融合改革。
3. 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 。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孵化培育 力度, 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 。启动遴选第二批国家产教 融合型企业, 从央企 、地方国企 、实力突出的民企 、 国家制造业 创新中心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专精特新“ 小 巨人 ”企业中, 遴选打造相关行业领域产教融合改革的领军企业 。 引导各地加快 培训地方产教融合型企业, 按时完成全国 1 万家以上的总体任 务 。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库, 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认定标 准 ,建设培育本地区产教融合型企业。
( 二 )夯实职业院校发展基础。
4. 系统评估项 目 实施效果 。对“ 十 四五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调 整相关储备院校和项 目。
5. 扩容产教融合储备项 目 。在“ 十 四五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 储备项目库中, 新增 200 所左右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 对 纳入储备项目库且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通过中央预 算内投资予以重点支持。
6. 完善职业教育专业设置 。鼓励引导职业院校 ,优先发展先 进制造 、新能源 、新材料 、生物技术 、人工智能等产业需要的 一 批新兴专业, 加快建设护理 、康养 、托育 、家政等一批人才紧缺 的专业, 改造升级冶金 、 医药 、建材 、轻纺等领域的一批传统专 业 ,撤并淘汰供给过剩 、就业率低 、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 ,鼓励 学校开设更多紧缺的 、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 形成紧密对接产业 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
( 三 )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7. 加大实训基地支持力度 。通过“ 十 四五 ”教育强国推进工 程,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 ,提升 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实训水平 。 高质量完成“ 十 四 五 ” 规划《纲 要》 提出的“ 建设 100 个高水平 、专业化 、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训 基地” 的重大任务。
8. 引导实训基地建设方向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 ,优先考 虑先进制造 、新能源 、新材料 、生物技术 、人工智能等领域以及
护理 、康养 、托育 、家政等领域的实训基地建设 ,辐射带动相关 产业领域的实习实训 、 员工培训 、产品中试 、工艺改进 、技术研 发等。
9. 优化实训基地建设流程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多部门联 合审批“ 绿色通道 ”, 优化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审批流程, 强化要 素保障 ,促进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便利化。
( 四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10. 丰富产教融合办学形态 。支持职业院校联合企业、科研院 所开展协同创新, 共建重点实验室 、工程研究中心 、技术创新中 心 、创业创新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服务地方中小微 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 。推动职业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 地 、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育培训基地 。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 学院、企业学院 ,延伸职业院校办学空间。
11. 拓展产教融合培养内容 。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专业 规划 、教材开发 、教学设计 、课程设置 、实习实训, 实行校企联 合招生 、开展委托培养 、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 ,促进企业需求 融入人才培养各环节 。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 引导企业按 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
12. 优化产教融合合作模式 。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和职业院 校 、普通高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分校或产业学院 。支持和规范 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 通过企业资本投入 、社会资本投入等多 种方式推进职业院校股份制 、 混合所有制改革 。 允许企业以资
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13. 打造产教融合新型载体 。打造以产业园区为基础的市域产 教融合联合体, 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发 挥职教集团(联盟) 、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 、产教融合共同体作 用 ,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促进高质量就业。
(五)健全激励扶持组合举措。
14. 制定出台支持政策文件 。在全面梳理现有支持职业教育产 教融合的政策举措的基础上, 针对产教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创新激励扶持举措, 形成指导性政策文件 ,进一步健全“ 金 融+财政+土地+信用 ”组合式激励 ,支持地方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 落地政策。
15. 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向金融机构 推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长期贷款项 目 的力度 。鼓励银行机构按 照“ 风险可控 、商业可持续性 ”原则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 合型企业发展 。 引导保险机构开发产教融合相关保险产品 。支持 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 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 重点用于实训基地建设。
16. 加大投资政策扶持力度 。通过“ 十 四五 ”教育强国推进工 程,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 设, 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过 8000 万元, 中职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 。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 产教融合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17. 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 投资符合规定的, 可按投资额 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8. 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 。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 院校 、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 按教育用地管理, 符合《划拨用地 目录》 的, 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 、租赁方 式取得土地 。探索采取长期租赁 、租让结合 、弹性年期出让方式 供地。
19. 加大信用政策扶持力度 。加大产教融合型企业信用信息归 集力度, 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 在例行检 查 、专项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在上市融资 、政府资金支持 、产 业扶持政策 、评优表彰 、政务事项办理等方面予以优先或便利, 并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集中公示宣传。
三、保障措施
( 一 )加强组织领导 。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 动 。各地发展改革 、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健全协调 机制 ,将各项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责任到人。
( 二 )营造良好氛围 。召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验交流现场 会 。组织遴选并编辑出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典型案例, 推介有关 地方 、学习和企业的经验做法 。挖掘宣传基层和一线技术技能人 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 弘扬劳动光荣 、技能宝贵 、创造伟大的
时代风尚。
( 三 )强化经验推广 。各地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特别是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有效措施, 要及时在省域范围内推广 。具 有重大示范效应的改革措施 ,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报送 。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 、可以上 升为制度性成果的 ,及时总结提炼, 并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和 制度 ,符合条件的在全国复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