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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5-03-14    作者:     来源:     点击: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办公室职业教育研究中心

二〇二五年三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论述(2013.4—2024.4摘编)        1      

二、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报告关于教育工作的表述        17      

1.优先发展教育事业 加快建设教育强国         17      

2.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         18      

三、法律法规        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0      

四、 职业教育发展有关文件        38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8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         52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59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         67      

5.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73      

6.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         107      

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3〕20号         121      

五、 职教专项相关文件        128      

(一)“双高计划”相关文件         128      

1.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 教职成〔2019〕5号         128      

2.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2019〕8号         136      

3.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2020〕8号         144      

4.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2025—2029年)的通知 教职成 〔2025〕 1 号         148      

(二)职教本科相关文件         165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发厅〔2020〕6号         165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厅〔2021〕1号         169      

3.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厅〔2021〕1号         175      

4.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 教发〔2021〕10号         180      

5.关于开展“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教发司〔2021〕76号         185      

6.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25〕2号         187      

六、 人才培养相关文件        194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194      

2.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教职成〔2019〕6号         202      

3.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职成〔2019〕12号         210      

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2号         217      

5.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职成厅函〔2019〕19号         220      

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 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职成厅函〔2019〕20号         227      

7.教育部等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的通知 教职成函〔2021〕11号         233      

8.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函〔2022〕6号         246      

9.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的通知 教职成厅〔2022〕2号         255      

1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3〕13号         260      

11.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职成〔2019〕13号         277      

12.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职成〔2021〕4号         285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 人社部发[2022]14号         289      

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62号         299      

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29号         305      

16.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印发《2024年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工作要点》         311      

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37号         313      

七、 产教融合相关文件        319      

1.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指标体系 2019年9月30日         319      

2.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9〕590号         322      

3.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9〕1558号         328      

4.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教高厅函〔2020〕16号         338      

5.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3〕699号         345      

6.教育部关于支持建设国家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通知 教职成函〔2023〕8号         352      

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4〕20号         360      

8.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2024 年 10 月 12 日)         365      

八、 五“金”建设相关文件        373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373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材〔2019〕3号         380      

3.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方案》的通知 教师函〔2019〕4号         394      

4.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师〔2019〕6号         403      

5.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师〔2019〕10号         412      

6.教育部关于印发 《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的通知 教职成〔2021〕2号         420      

7.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         422      

8.关于发布新版《职业教育专业简介》的公告         439      

9.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教师函〔2021〕6号         440      

1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2〕8号         448      

1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22〕2号         453      

12.教育部关于发布《教师数字素养》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教科信函〔2022〕58号         461      

13.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知 教师〔2023〕6号         462      

14.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23〕9号         469      

九、 就业培训相关文件        477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477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         485      

3.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9〕5号         499      

4.教育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 教职成厅〔2019〕3号         507      

十、 发展保障相关文件        515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515      

2.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职成〔2022〕5号         525      

3.教育部关于发布《职业院校数字校园规范》的通知 教职成函〔2020〕3号         533      

4.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实施方案 (2025-2030年) 教督〔20251         534      

5.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270号         544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论述(2013.4—2024.4摘编)

工业强国都是技师技工的大国,我们要有很强的技术工人队伍。

全社会都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全社会都要热爱劳动,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当代工人不仅要有力量,还要有智慧、有技术,能发明、会创新,以实际行动奏响时代主旋律。

(2013年4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与全国劳模代表座谈时的讲话)

广大青年要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强知识更新的紧迫感,如饥似渴学习,既扎实打牢基础知识又及时更新知识,既刻苦钻研理论又积极掌握技能,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要坚持学以致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熔炉中,在社会的大学校里,掌握真才实学,增益其所不能,努力成为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材。

(2013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同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的讲话)

要大力培育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希望年轻一代坚定创新超越、产业报国的远大志向,为发展壮大实体经济多作贡献。

(2013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沈阳考察时的讲话要点)

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我国工人阶级的优秀品质,大力宣传劳动模范和其他典型的先进事迹,加强对广大青少年的教育,让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蔚然成风,让全体人民进一步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通过劳动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2013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的要点)

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我们的人才基础应该是技工。

(2014年5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听取来华外国高层次专家发言时的讲话要点)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青年打开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必须高度重视、加快发展。

要树立正确人才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努力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要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模式,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努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要加大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支持力度,努力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支持和帮助职业教育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2014年6月23至2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

职业教育力度要加大,逐步实现中职免费教育,特别是要搞好未就业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术培训,使他们在校学一手,就业有技能。

(2014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点)

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基础工程,要上下共同努力进一步办好。

(2015年6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机械工业学校调研时的讲话要点)

要统筹考虑教育和就业,改进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办好一批工农医等急需学科专业,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培养更多实用人才。

(2015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


发展教育脱贫一批,治贪先治愚,扶贫先扶志。国家教育经费要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基础教育倾斜,向职业教育倾斜,帮助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对农村贫困家庭幼儿特别是留守儿童给予特殊关爱。脱贫攻坚期内,职业教育培训要重点做好。一个贫困家庭的孩子,如果能接受职业教育,掌握一技之长,能就业,这一户脱贫就有希望了。

(2015年11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点)

十一

全国技能劳动者达到一亿六千五百万人,但高技能劳动者仅占百分之二十七。有人说,我国制造业高级技工缺口达四百余万人,像模具钳工这样重要的工种,人才几乎断档。这也是一种供给侧失衡,需要的培养不出来,培养出来的不需要。必须强化人力资本,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力度,着力把教育质量搞上去,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据了解,德国国家认可的职业培训工种有340种。职业教育学校学生同时是合同企业学徒,学习和实践结合得很紧密。德国技工收入普遍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不少行业高级技工可以拿到高于高校教授的工资要深入研究职业教育培训体制机制问题,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使技能人才越来越多高技能人才越来越多。

(2016年5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十二

西部地区要彻底拔掉穷根,必须把教育作为管长远的事业抓好。东部地区要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通过联合办学、设立分校、扩大招生、培训教师等多种方式给予西部地区更多帮助。

(2016年7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

十三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北京培黎职业学院以“手脑并用,创造分析”为校训,心系国家、艰苦奋斗,传承发扬老校长艾黎和何克倡导的职业教育思想,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精心培养了大批人才。

(2017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北京培黎职业学院的回信)

十四

值此中华职业教育社成立100周年之际,我代表中共中央,向你们表示热烈的祝贺!

中华职业教育社是我国成立最早的职业教育社团。在风雨如晦的旧中国,中华职业教育社本着教育救国的宗旨,致力于改革传统教育、推动职业教育发展,参与爱国民主运动,投身民族救亡,成为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追求民主进步的爱国社团。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华职业教育社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和海内外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人士,为发展职业教育、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新形势下,中华职业教育社要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广泛联系和团结有志于职业教育的海内外各界人士,加强交流协作,积极建言献策,更好服务社会,不断为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7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华职业教育社成立100周年的贺信)

十五

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要点)

十六

党的十九大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作出了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重大部署。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

要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领域,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要围绕这个目标来设计,教师要围绕这个目标来教,学生要围绕这个目标来学。凡是不利于实现这个目标的做法都要坚决改过来。

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打好教育脱贫攻坚战,提升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水平,为每个人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源源不断为各行各业培养亿万高素质的产业生力军,让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职业发展上也有广阔空间。要出台灵活有效的优惠政策,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文化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

(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十七

要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优化学校、专业布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2018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5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十八

新时代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019年3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时的讲话)

十九

西北地区因自然条件限制,发展相对落后。区域之间发展条件有差异,但在机会公平上不能有差别。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发展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我国经济要靠实体经济作支撑,这就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才,需要大批大国工匠。因此职业教育大有可为。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希望你们继承优良传统,与时俱进,大有前途。我支持你们!

(2019年8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张掖市山丹培黎学校视察时的讲话要点)

二十

劳动者素质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至关重要。技术工人队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基础,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要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要在全社会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激励广大青年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2019年9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北京召开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参赛总结大会。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重要指示)

二十一

要培养更多理工农医等紧缺人才,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和未来市场需求办好职业教育,科学设置学科,提高层次和水平,培养更多专业技能型实用人才。

(2020年8月28至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

二十二

希望广大教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升教书育人本领,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0年9月9日,在第三十六个教师节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慰问时的重要指示)

二十三

“十四五”时期,我们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在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新征程中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有效提升劳动者技能和收入水平,通过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释放内需潜力。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的讲话要点)

二十四

要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创新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模式,为劳动者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努力建设高素质劳动大军。劳动者素质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至关重要,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劳动者素质的竞争。

(2020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要点)

二十五

值此我国首届职业技能大赛开幕之际,我向大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各位参赛选手和广大技能人才致以诚挚的问候!

技术工人队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职业技能竞赛为广大技能人才提供了展示精湛技能、相互切磋技艺的平台,对壮大技术工人队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希望广大参赛选手奋勇拼搏、争创佳绩,展现新时代技能人才的风采。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预祝大赛取得圆满成功!

(2020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致首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的贺信)

二十六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领域,体现到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建设各方面,培根铸魂、启智润心。要从我国改革发展实践中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要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以教育评价改革为牵引,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要增强教育服务创新发展能力,培养更多适应高质量发展、高水平自立自强的各类人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打着教育旗号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紧盯不放,坚决改到位、改彻底。

(2021年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医药卫生界、教育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的讲话)

二十七

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应用技术型办学方向,适应社会需要设置专业、打好基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021年3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到闽江学院考察调研时的讲话要点)

二十八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推动职普融通,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投入力度,弘扬工匠精神,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2021年4月12至13日,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

二十九

要更加重视青年人才培养,努力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顶尖科技人才,稳定支持一批创新团队,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2021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20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15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三十

中国和东盟的未来属于青年,中方愿同东盟加强职业教育、学历互认等合作,增加中国—东盟菁英奖学金名额,开展青年营等活动。

(2021年1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纪念峰会上的讲话要点)

三十一

实施“未来非洲——中非职业教育合作计划”,开展“非洲留学生就业直通车”活动。继续同非洲国家合作设立“鲁班工坊”,鼓励在非中国企业为当地提供不少于80万个就业岗位。

(2021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的要点)

三十二

我们着眼数字时代人才需要,建立职业教育联盟,开展职业技能大赛、女性创新大赛,为加强创新创业合作打造人才库。

(2022年6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以视频方式主持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并发表题为《构建高质量伙伴关系开启金砖合作新征程》的讲话要点)

三十三

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对促进就业创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积极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外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方愿同世界各国一道,加强互学互鉴、共建共享,携手落实全球发展倡议,为加快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贡献力量。

(2022年8月1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大会致贺信)

三十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坚持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

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师、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

(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上所作的报告)

三十五

要重视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不能瞧不起产业工人。我们建设现代化,就要抓制造业,搞实体经济。一定要转变观念,大力培养产业工人。

(2022年10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党的二十大广西代表团讨论时的讲话)

三十六

我们要建设的教育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必须以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为根本保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根本目标,以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重要使命,以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治理现代化为基本路径,以支撑引领中国式现代化为核心功能,最终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要坚持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各级各类教育的生命线,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要把服务高质量发展作为建设教育强国的重要任务。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具有内在一致性和相互支撑性,要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一体统筹推进,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倍增效应。进一步加强科学教育、工程教育,加强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为解决我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供人才支撑。系统分析我国各方面人才发展趋势及缺口状况,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态势,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动态调整优化高等教育学科设置,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源源不断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大国工匠、能工巧匠。

(2023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建设教育强国进行第五次集体学习的讲话)

三十七

中方还将实施1000个小型民生援助项目,通过鲁班工坊等推进中外职业教育合作,并同各方加强对共建“一带一路”项目和人员安全保障。

(2023年10月1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出席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时的主旨演讲)

三十八

要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广泛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创造潜能,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挥好劳模工匠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中成就梦想。要围绕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加快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大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和高技能人才。

(2023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讲话)

三十九

大国工匠是我们中华民族大厦的基石、栋梁。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一穷二白,从无到有,引进消化吸收再发展,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搞出一个独立自主的制造业基础。这里面很重要的就是工匠。光图纸设计得好还不行,最后要落实到焊工手里,没有世界顶级一流的水平,不可能做出最好的装备。所以,我们要实实在在地把职业教育搞好,要树立工匠精神,把第一线的大国工匠一批一批培养出来。这是顶梁柱,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

我们在弘扬工匠精神方面已经做得不错,但是远远不够,要给予他们相应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薪酬待遇,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2024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团审议时,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车体分厂电焊工孙景南发言后的指示)

四十

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

(2024年9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四十一

新时代新征程,必须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对教育、科技、人才的需求,强化教育对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必须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着眼现代化需求,适应人口结构变化,统筹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统筹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建立健全更加合理高效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要完善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配机制,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效。

人才有一个供需关系的变化,教育要想在前头,赶在前头。”字里行间,是只争朝夕的紧迫,“当然也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转弯’,而是要有一两个‘五年规划’才可能达到适配。过程中有很多方面需要考虑。现在不谋划,到那时就晚了。 

职校要适应现实的供需要求,这里面涉及教育结构性调整问题。结构性调整,它是一个系统性的、多种因素作用后的矢量变化。教育问题既是惟此为大的事情,也是非常复杂的事情。既要久久为功,又是当务之急”。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

(20253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组会上的讲话)



 


二、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报告关于教育工作的表述

优先发展教育事业 加快建设教育强国

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办好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网络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使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更多接受高等教育。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

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我们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坚持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完善学校管理和教育评价体系,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推进教育数字化,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

……

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是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大计。功以才成,业由才广。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引导广大人才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服务人民。完善人才战略布局,坚持各方面人才一起抓,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着力形成人才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师、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加强人才国际交流,用好用活各类人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真心爱才、悉心育才、倾心引才、精心用才,求贤若渴,不拘一格,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事业中来。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第四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第五十一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四、职业教育发展有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9年1月24日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全面建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社会吸引力不断增强,具备了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诸多有利条件和良好工作基础。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着体系建设不够完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有待加强、制度标准不够健全、企业参与办学的动力不足、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配套政策尚待完善、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到了必须下大力气抓好的时候。没有职业教育现代化就没有教育现代化。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与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优化学校、专业布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经过5—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具体指标:到2022年,职业院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一大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建设50所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150个骨干专业(群)。建成覆盖大部分行业领域、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职业教育标准体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有较大提升,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一批优秀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推动建设300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分专业建设一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从2019年开始,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以下称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一、完善国家职业教育制度体系

(一)健全国家职业教育制度框架。

把握好正确的改革方向,按照“管好两端、规范中间、书证融通、办学多元”的原则,严把教学标准和毕业学生质量标准两个关口。将标准化建设作为统领职业教育发展的突破口,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为服务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和职业教育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与人才支持。建立健全学校设置、师资队伍、教学教材、信息化建设、安全设施等办学标准,引领职业教育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完善评价机制,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扶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职业教育。推进资历框架建设,探索实现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二)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优化教育结构,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础,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使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省级统筹,建好办好一批县域职教中心,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每个地(市、州、盟)原则上至少建设一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指导各地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科学配置并做大做强职业教育资源。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金融支持力度,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办好内地少数民族中职班。完善招生机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精准服务区域发展需求。积极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广大农村培养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发挥中等职业学校作用,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

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三)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的重要方式,使城乡新增劳动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高等职业学校要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提高生源质量,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在学前教育、护理、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扩大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招生规模。启动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一批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群)。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四)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发展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或课程。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制定中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等免试入学政策,探索长学制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把军队相关的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职业教育大体系,共同做好面向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技术技能水平。落实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政策,推动地方院校与军队院校有效对接,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向军事人才培养开放,建立军地网络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制订具体政策办法,支持适合的退役军人进入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接受教育和培训,鼓励支持设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集团(联盟),推动退役、培训、就业有机衔接,为促进退役军人特别是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作出贡献。

二、构建职业教育国家标准

(五)完善教育教学相关标准。

发挥标准在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完善中等、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规范职业院校设置;实施教师和校长专业标准,提升职业院校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能力。持续更新并推进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备规范)建设和在职业院校落地实施。巩固和发展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行业制定国家教学标准、职业院校依据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格局。

(六)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借鉴国际职业教育培训普遍做法,制订工作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好学历证书作用,夯实学生可持续发展基础,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职业标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职业标准牵头组织开发教学等相关标准。院校内培训可面向社会人群,院校外培训也可面向在校学生。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证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院校内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反映职业活动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所需要的综合能力。

(七)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

落实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培训。自2019年开始,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职业院校在10个左右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促进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深化课程改革、增强实训内容、提高师资水平,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职业培训,行政部门要简政放权并履行好监管职责,相关下属机构要优化服务,对于违规收取费用的要严肃处理。畅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其持续获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证书,引导和支持企业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待遇。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八)实现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

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从2019年开始,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个人学习账号,实现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可转换。有序开展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为技术技能人才持续成长拓宽通道。职业院校对取得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成员,支持其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部分课程,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依法依规取得学历证书。对接受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在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时,可免试部分内容。从2019年起,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探索实施试点工作,制定符合国情的国家资历框架。

三、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

(九)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

借鉴“双元制”等模式,总结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经验,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实习实训。健全专业设置定期评估机制,强化地方引导本区域职业院校优化专业设置的职责,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职业院校专业目录,学校依据目录灵活自主设置专业,每年调整1次专业。健全专业教学资源库,建立共建共享平台的资源认证标准和交易机制,进一步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遴选认定一大批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建设一大批校企“双元”合作开发的国家规划教材,倡导使用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并配套开发信息化资源。每3年修订1次教材,其中专业教材随信息技术发展和产业升级情况及时动态更新。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发展需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推进虚拟工厂等网络学习空间建设和普遍应用。

(十)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学校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校企合作中,学校可从中获得智力、专利、教育、劳务等报酬,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处理。在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

(十一)打造一批高水平实训基地。

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带动各级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建设一批资源共享,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面向先进制造业等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统筹多种资源,建设若干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推动开放共享,辐射区域内学校和企业;鼓励职业院校建设或校企共建一批校内实训基地,提升重点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积极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指导各地各校借鉴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经验,探索创新实训基地运营模式。提高实训基地规划、管理水平,为社会公众、职业院校在校生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提升人力资源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十二)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从2019年起,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020年起基本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优化结构布局,引导一批高水平工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建立100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探索组建高水平、结构化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师分工协作进行模块化教学。定期组织选派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访学。在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四、建设多元办学格局

(十三)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由注重“办”职业教育向“管理与服务”过渡。政府主要负责规划战略、制定政策、依法依规监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兼薪制度。2020年初步建成300个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十四)做优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

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按照国家教学标准和规定职责完成教学任务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同时,也必须调动社会力量,补充校园不足,助力校园办学。能够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业标准、教学标准完成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更多通过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培训评价组织)等参与实施。政府通过放宽准入,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严格控制数量,扶优、扶大、扶强,保证培训质量和学生能力水平。要按照在已成熟的品牌中遴选一批、在成长中的品牌中培育一批、在有需要但还没有建立项目的领域中规划一批的原则,以社会化机制公开招募并择优遴选培训评价组织,优先从制订过国家职业标准并完成标准教材编写,具有专家、师资团队、资金实力和5年以上优秀培训业绩的机构中选择。培训评价组织应对接职业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按有关规定开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负责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证书发放。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为培训评价组织提供好服务环境支持,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或干预企业办学行为。

五、完善技术技能人才保障政策

(十五)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凭技能提升待遇,鼓励企业职务职级晋升和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建立国家技术技能大师库,鼓励技术技能大师建立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技术技能大师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联合攻关。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逐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和地位。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清理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的歧视政策,推动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职业院校参加有关技能大赛成绩突出毕业生的表彰奖励力度。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和世界青年技能日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劳模进校园”、“优秀职校生校园分享”等活动,宣传展示大国工匠、能工巧匠和高素质劳动者的事迹和形象,培育和传承好工匠精神。

(十六)健全经费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政府要按规定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可适当高于当地普通高中。各地在继续巩固落实好高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达到12000元的基础上,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提高拨款水平。组织实施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工程等。经费投入要进一步突出改革导向,支持校企合作,注重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完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倾斜政策,健全职业教育奖学金制度。

六、加强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督导评价

(十七)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和督导评估制度。

以学习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以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为核心,建立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工作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和监督,从2019年起,对培训评价组织行为和职业院校培训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建立职业教育定期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落实督导报告、公报、约谈、限期整改、奖惩等制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定期听取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情况汇报。

(十八)支持组建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

为把握正确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创新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模式,提出重大政策研究建议,参与起草、制订国家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开展重大改革调研,提供各种咨询意见,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规划并审议职业教育标准等,在政府指导下组建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人员、职业教育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管理专家、职业教育研究人员、中华职业教育社等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热心职业教育的人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听取咨询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并鼓励社会和民间智库参与。政府可以委托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对全国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校企合作企业、培训评价组织的教育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方式模式、师资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提升等情况,进行指导、考核、评估等。

七、做好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十九)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项要求,保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正确方向。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业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指导职业院校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施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活动,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努力实现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培养高度融合。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建设,汇聚每一位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十)完善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资、税务、扶贫等单位组成,国务院分管教育工作的副总理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听取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部署实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各成员单位就有关工作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政策配套衔接,在国家和区域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安排、经费投入、企业办学、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

(新华社北京2019223日发布)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分为五个部分:一、战略背景;二、总体思路;三、战略任务;四、实施路径;五、保障措施。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四个自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将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教育的重要使命,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优先发展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治理现代化,着力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优化教育结构,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了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八大基本理念:更加注重以德为先,更加注重全面发展,更加注重面向人人,更加注重终身学习,更加注重因材施教,更加注重知行合一,更加注重融合发展,更加注重共建共享。明确了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坚持优先发展、坚持服务人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治教、坚持统筹推进。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全面实现“十三五”发展目标,教育总体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明显增加,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重要贡献。在此基础上,再经过15年努力,到2035年,总体实现教育现代化,迈入教育强国行列,推动我国成为学习大国、人力资源强国和人才强国,为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2035年主要发展目标是:建成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普及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实现优质均衡的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显著提升、高等教育竞争力明显提升、残疾儿童少年享有适合的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教育治理新格局。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聚焦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重点部署了面向教育现代化的十大战略任务:

一是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贯穿到教育改革发展全过程,落实到教育现代化各领域各环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育战线,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中小学教育,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化、学理化、学科化研究阐释,健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成果传播机制。

二是发展中国特色世界先进水平的优质教育。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增强综合素质,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全面强化学校体育工作,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弘扬劳动精神,强化实践动手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完善教育质量标准体系,制定覆盖全学段、体现世界先进水平、符合不同层次类型教育特点的教育质量标准,明确学生发展核心素养要求。完善学前教育保教质量标准。建立健全中小学各学科学业质量标准和体质健康标准。健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制定紧跟时代发展的多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建立以师资配备、生均拨款、教学设施设备等资源要素为核心的标准体系和办学条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课程教材体系建设,科学规划大中小学课程,分类制定课程标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丰富并创新课程形式。健全国家教材制度,统筹为主、统分结合、分类指导,增强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民族性、时代性、系统性,完善教材编写、修订、审查、选用、退出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推行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合作式等教学方式以及走班制、选课制等教学组织模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大力推进校园文化建设。重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构建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机制,建立更加科学公正的考试评价制度,建立全过程、全方位人才培养质量反馈监控体系。

三是推动各级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以农村为重点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建立更为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投入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园,加快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健全控辍保学工作责任体系。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鼓励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振兴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提升民族教育发展水平。

四是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提升义务教育均等化水平,建立学校标准化建设长效机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优质均衡。推进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异地升学考试制度。实现困难群体帮扶精准化,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推进教育精准脱贫。办好特殊教育,推进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全覆盖,全面推进融合教育,促进医教结合。

五是构建服务全民的终身学习体系。构建更加开放畅通的人才成长通道,完善招生入学、弹性学习及继续教育制度,畅通转换渠道。建立全民终身学习的制度环境,建立国家资历框架,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工作机制和专业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国家学分银行制度和学习成果认证制度。强化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继续教育与社会培训服务功能,开展多类型多形式的职工继续教育。扩大社区教育资源供给,加快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推动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

六是提升一流人才培养与创新能力。分类建设一批世界一流高等学校,建立完善的高等学校分类发展政策体系,引导高等学校科学定位、特色发展。持续推动地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不断优化职业教育结构与布局。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有机衔接、深度融合,集中力量建成一批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综合运用招生计划、就业反馈、拨款、标准、评估等方式,引导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创新人才特别是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比重。加强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建设一批国际一流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全面提升高等学校原始创新能力。探索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全链条、网络化、开放式协同创新联盟。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健全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体制。

七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推动师德建设长效化、制度化。加大教职工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切实解决教师结构性、阶段性、区域性短缺问题。完善教师资格体系和准入制度。健全教师职称、岗位和考核评价制度。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健全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非师范院校参与、优质中小学(幼儿园)为实践基地的开放、协同、联动的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强化职前教师培养和职后教师发展的有机衔接。夯实教师专业发展体系,推动教师终身学习和专业自主发展。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完善教师待遇保障制度,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活补助政策。加大教师表彰力度,努力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

八是加快信息化时代教育变革。建设智能化校园,统筹建设一体化智能化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利用现代技术加快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规模化教育与个性化培养的有机结合。创新教育服务业态,建立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新型教育服务监管制度。推进教育治理方式变革,加快形成现代化的教育管理与监测体系,推进管理精准化和决策科学化。

九是开创教育对外开放新格局。全面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推动我国同其他国家学历学位互认、标准互通、经验互鉴。扎实推进“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和多边组织的合作。提升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优化出国留学服务。实施留学中国计划,建立并完善来华留学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全面提升来华留学质量。推进中外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建设,拓展人文交流领域,促进中外民心相通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特色发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海外国际学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在海外建设“鲁班工坊”。积极参与全球教育治理,深度参与国际教育规则、标准、评价体系的研究制定。推进与国际组织及专业机构的教育交流合作。健全对外教育援助机制。

十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教育法治化水平,构建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学校办学法律支持体系。健全教育法律实施和监管机制。提升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提升政府综合运用法律、标准、信息服务等现代治理手段的能力和水平。健全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提高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提高学校自主管理能力,完善学校治理结构,继续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建设。鼓励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组织属性开展现代学校制度改革创新。推动社会参与教育治理常态化,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评价监管机制。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明确了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实施路径:一是总体规划,分区推进。在国家教育现代化总体规划框架下,推动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教育现代化规划,形成一地一案、分区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生动局面。二是细化目标,分步推进。科学设计和进一步细化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划周期内的教育现代化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教育现代化。三是精准施策,统筹推进。完善区域教育发展协作机制和教育对口支援机制,深入实施东西部协作,推动不同地区协同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四是改革先行,系统推进。充分发挥基层特别是各级各类学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大胆探索、积极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

为确保教育现代化目标任务的实现,《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明确了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要把教育改革发展纳入议事日程,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教育现代化。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领导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工作。深入推进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是完善教育现代化投入支撑体制。健全保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完善多渠道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完善国家、社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的机制,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教育经费监管体系,全面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是完善落实机制。建立协同规划机制、健全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教育发展监测评价机制和督导问责机制,全方位协同推进教育现代化,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教育现代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2021年10月12日发布)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优化类型定位,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技能型社会,弘扬工匠精神,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工作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融合统一;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推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相对接;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让更多青年凭借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更加鲜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建成,技能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办学格局更加优化,办学条件大幅改善,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培养质量显著提高到2035年,职业教育整体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技能型社会基本建成。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大幅提升,职业教育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度匹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显著增强。

二、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

(四)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加强省级统筹,确保公平公正。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及时总结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和制度模式。

(五)推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大力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优化布局结构,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采取合并、合作、托管、集团办学等措施,建设一批优秀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支持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试办社区学院。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实施好“双高计划”,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高标准建设职业本科学校和专业,保持职业教育办学方向不变、培养模式不变、特色发展不变。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支持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实施长学制培养。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开展职业本科教育。按照专业大致对口原则,指导应用型本科学校、职业本科学校吸引更多中高职毕业生报考。

(六)促进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加强各学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渗透融通,在普通中小学实施职业启蒙教育,培养掌握技能的兴趣爱好和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能力。探索发展以专项技能培养为主的特色综合高中。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大学课程互选、学分互认。鼓励职业学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和市场化社会培训。制定国家资历框架,建设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实现各类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

三、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

(七)优化职业教育供给结构。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优先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产业需要的一批新兴专业,加快建设学前、护理、康养、家政等一批人才紧缺的专业,改造升级钢铁冶金、化工医药、建筑工程、轻纺制造等一批传统专业,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鼓励学校开设更多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推进部省共建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持续深化职业教育东西部协作。启动实施技能型社会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地方试点。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强化校地合作、育训结合,加快培养乡村振兴人才,鼓励更多农民、返乡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支持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在岗继续教育制度。

(八)健全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健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流转、权益分配、干部人事管理等制度。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鼓励职业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

(九)协同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各级政府要统筹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规模、结构和层次,将产教融合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建设一批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打造一批引领产教融合的标杆行业,培育一批行业领先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积极培育市场导向、供需匹配、服务精准、运作规范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分级分类编制发布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报告、行业人才就业状况和需求预测报告。

四、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

(十)丰富职业学校办学形态。职业学校要积极与优质企业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推动职业学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学校建设培养培训基地。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学校办学空间。

(十一)拓展校企合作形式内容。职业学校要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立全国性、行业性职教集团,推进实体化运作。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严禁向学生违规收取实习实训费用。

(十二)优化校企合作政策环境。各地要把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乡村振兴规划制定的重要内容,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支持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十三)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素养。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中强化专业教学和实践要求。制定双师型教师标准,完善教师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按照职业学校生师比例和结构要求配齐专业教师。加强职业技术师范学校建设。支持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落实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的规定,支持企业技术骨干到学校从教,推进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校企互聘兼职的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十四)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质量和实效,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举办职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师教学能力比赛。普遍开展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弹性学习和学分制管理,支持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十五)改进教学内容与教材。完善“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机制,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程,开发模块化、系统化的实训课程体系,提升学生实践能力。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完善认证管理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更新教学标准,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及时纳入教学内容。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先进标准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强化教材建设国家事权,分层规划,完善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写、审核、选用、使用、更新、评价监管机制。引导地方、行业和学校按规定建设地方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

(十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教师、课程、教材、教学、实习实训、信息化、安全等国家职业教育标准,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更高要求的地方标准,支持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参与制定标准。推进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职业教育职责督导,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和高等职业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健全国家、省、学校质量年报制度,定期组织质量年报的审查抽查,提高编制水平,加大公开力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批复学校设置、核定招生计划、安排重大项目的重要参考。

六、打造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品牌

(十七)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办好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与国际高水平职业教育机构和组织合作,开展学术研究、标准研制、人员交流。在“留学中国”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中设置职业教育类别。

(十八)拓展中外合作交流平台。全方位践行世界技能组织2025战略,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合作。鼓励开放大学建设海外学习中心,推进职业教育涉外行业组织建设,实施职业学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计划。积极承办国际职业教育大会,办好办实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形成一批教育交流、技能交流和人文交流的品牌。

(十九)推动职业教育走出去。探索“中文+职业技能”的国际化发展模式。服务国际产能合作,推动职业学校跟随中国企业走出去。完善“鲁班工坊”建设标准,拓展办学内涵。提高职业教育在出国留学基金等项目中的占比。积极打造一批高水平国际化的职业学校,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标准、课程标准、教学资源。各地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对外合作规划,作为友好城市(省州)建设的重要内容。

七、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支持和帮助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对职业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责。国家将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各省将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选优配强职业学校主要负责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职业教育干部队伍。落实职业学校在内设机构、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教师招聘、职称评聘等方面的自主权。加强职业学校党建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新时代职业学校党组织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立德树人全过程。

(二十一)强化制度保障。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地方结合实际制定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优化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严禁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

(二十二)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正面宣传,挖掘宣传基层和一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打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落户、参加招聘、职称评审、晋升等方面的通道,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职业教育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探索从优秀产业工人和农业农村人才中培养选拔干部机制,加大技术技能人才薪酬激励力度,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2022年12月21日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把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提升职业学校关键能力为基础,以深化产教融合为重点,以推动职普融通为关键,以科教融汇为新方向,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有序有效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切实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适应性和吸引力,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2.改革方向。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以人为本、能力为重、质量为要、守正创新,建立健全多形式衔接、多通道成长、可持续发展的梯度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推动职普协调发展、相互融通,让不同禀赋和需要的学生能够多次选择、多样化成才;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延伸教育链、服务产业链、支撑供应链、打造人才链、提升价值链,推动形成同市场需求相适应、同产业结构相匹配的现代职业教育结构和区域布局。构建央地互动、区域联动,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的发展机制,鼓励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上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示范引领,形成制度供给充分、条件保障有力、产教深度融合的良好生态。

二、战略任务

3.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围绕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等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国家主导推动、地方创新实施,选择有迫切需要、条件基础和改革探索意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部省协同推进机制,在职业学校关键能力建设、产教融合、职普融通、投入机制、制度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改革突破,制定支持职业教育的金融、财政、土地、信用、就业和收入分配等激励政策的具体举措,形成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生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范式。

4.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省级政府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成立政府、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理事会,实行实体化运作,集聚资金、技术、人才、政策等要素,有效推动各类主体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规划、人才培养规格确定、课程开发、师资队伍建设,共商培养方案、共组教学团队、共建教学资源,共同实施学业考核评价,推进教学改革,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搭建人才供需信息平台,推行产业规划和人才需求发布制度,引导职业学校紧贴市场和就业形势,完善职业教育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专业布局与当地产业结构紧密对接;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打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移链条,为园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

5.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优先选择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高端仪器、航空航天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能源电子、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支持龙头企业和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牵头,组建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跨区域产教融合共同体,汇聚产教资源,制定教学评价标准,开发专业核心课程与实践能力项目,研制推广教学装备;依据产业链分工对人才类型、层次、结构的要求,实行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面向行业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行业提供稳定的人力资源;建设技术创新中心,支撑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服务行业企业技术改造、工艺改进、产品升级。

三、重点工作

6.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优先在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专业领域,组织知名专家、业界精英和优秀教师,打造一批核心课程、优质教材、教师团队、实践项目,及时把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引入教育教学实践。做大做强国家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建设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重点项目,扩大优质资源共享,推动教育教学与评价方式变革。面向新业态、新职业、新岗位,广泛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和技能型社会建设。

7.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依托龙头企业和高水平高等学校建设一批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开发职业教育师资培养课程体系,开展定制化、个性化培养培训。实施职业学校教师学历提升行动,开展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定向培养。实施职业学校名师(名匠)名校长培养计划。设置灵活的用人机制,采取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的方式,支持职业学校公开招聘行业企业业务骨干、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任教;设立一批产业导师特聘岗,按规定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采取兼职任教、合作研究、参与项目等方式到校工作。

8.建设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以政府主导、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方式,新建一批公共实践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等方式,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园区提高生产实践资源整合能力,支持一批企业实践中心;鼓励学校、企业以“校中厂”、“厂中校”的方式共建一批实践中心,服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企业员工培训、产品中试、工艺改进、技术研发等。政府投入的保持公益属性,建在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教育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9.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以中等职业学校为基础、高职专科为主体、职业本科为牵引,建设一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专业;探索发展综合高中,支持技工学校教育改革发展。支持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五年一贯制办学,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与职业本科教育衔接培养。完善职教高考制度,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扩大应用型本科学校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由各地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中统筹安排。完善本科学校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办法。根据职业学校学生特点,完善专升本考试办法和培养方式,支持高水平本科学校参与职业教育改革,推进职普融通、协调发展。

10.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持续办好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大会和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推动成立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联盟。立足区域优势、发展战略、支柱产业和人才需求,打造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平台。教随产出、产教同行,建设一批高水平国际化的职业学校,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标准、课程标准,开发一批教学资源、教学设备。打造职业教育国际品牌,推进专业化、模块化发展,健全标准规范、创新运维机制;推广“中文+职业技能”项目,服务国际产能合作和中国企业走出去,培养国际化人才和中资企业急需的本土技术技能人才,提升中国职业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四、组织实施

11.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全过程各方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并作为考核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职业学校党组织要把抓好党建工作作为办学治校的基本功,落实公办职业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增强民办职业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教育管理全过程,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12.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设集聚教育、科技、产业、经济和社会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咨询组织,承担职业教育政策咨询、标准研制、项目论证等工作。教育部牵头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会同相关部门推动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省级党委和政府制定人才需求、产业发展和政策支持“三张清单”,健全落实机制。支持地方建立职业教育与培训管理机构,整合相关职能,统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13.强化政策扶持。探索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支持职业教育发展投入新机制,吸引社会资本、产业资金投入,按照公益性原则,支持职业教育重大建设和改革项目。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内投资等的支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地方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办法,建立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多样化发展要求的成本分担机制。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支持地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术技能人才工资收入水平。

14.营造良好氛围。及时总结各地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典型经验,做好有关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充分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利用“五一”国际劳动节、教师节等重要节日加大对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挖掘和宣传基层一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树立结果导向的评价方向,对优秀的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和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
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2024721发布)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1)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新征程,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全新局面。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以伟大的历史主动、巨大的政治勇气、强烈的责任担当,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固化藩篱,敢于突进深水区,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实现改革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的转变,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总体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实现到党成立一百周年时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取得明显成效的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推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必须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这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是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中赢得战略主动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建设更加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全党必须自觉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2)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3)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更加健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健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文化繁荣,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完善收入分配和就业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强化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手段,有效构建新安全格局。

——聚焦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4)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贯彻以下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5)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增强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明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完善主责主业管理,明确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健全国有企业推进原始创新制度安排。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

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6)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健全国家标准体系,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

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基础制度。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推进水、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改革,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

完善流通体制,加快发展物联网,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优化油气管网运行调度机制。

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体制机制,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和促进投资落地机制,形成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内生增长机制。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减少限制性措施,合理增加公共消费,积极推进首发经济。

(7)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依法按期认缴。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

三、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8)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推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优化组合和更新跃升,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完善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战略性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强化环保、安全等制度约束。

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

(9)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建设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加快产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变革,健全提升优势产业领先地位体制机制。优化重大产业基金运作和监管机制,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要求。建立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投入机制,合理降低制造业综合成本和税费负担。

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发展工业互联网,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10)完善发展服务业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优化服务业核算,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聚焦重点环节分领域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发展产业互联网平台,破除跨地区经营行政壁垒,推进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健全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多样化发展机制。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

(11)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基础设施规划和标准体系,健全新型基础设施融合利用机制,推进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健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推进铁路体制改革,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推动收费公路政策优化。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制。

(12)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抓紧打造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健全强化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医疗装备、仪器仪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链发展体制机制,全链条推进技术攻关、成果应用。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完善产业在国内梯度有序转移的协作机制,推动转出地和承接地利益共享。建设国家战略腹地和关键产业备份。加快完善国家储备体系。完善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统筹和衔接体系。

四、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

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13)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完善立德树人机制,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改革创新,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深化教育评价改革。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着力加强创新能力培养。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机制,提高成果转化效能。强化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协同。加快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完善学生实习实践制度。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推进高水平教育开放,鼓励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来华合作办学。

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推进教育数字化,赋能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终身教育保障。

(14)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力量、要素配置、人才队伍体系化、建制化、协同化。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完善国家实验室体系,优化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定位和布局,推进科技创新央地协同,统筹各类科创平台建设,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引领作用,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构建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健全科技社团管理制度。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在华设立国际科技组织,优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对外专业交流合作管理机制。

改进科技计划管理,强化基础研究领域、交叉前沿领域、重点领域前瞻性、引领性布局。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支出用于基础研究比重,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支持基础研究,支持基础研究选题多样化,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深化科技评价体系改革,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严肃整治学术不端行为。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企业主动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完善中央财政科技经费分配和管理使用机制,健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执行和专业机构管理体制。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

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

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以创新创造为导向,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

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

(15)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加快建设国家高水平人才高地和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着力培养造就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着力培养造就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提高各类人才素质。建设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完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深化东中西部人才协作。完善青年创新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更好保障青年科技人员待遇。健全保障科研人员专心科研制度。

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坚持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交流通道。完善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机制,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

五、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统筹推进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16)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和政策统筹协调机制。构建国家战略制定和实施机制,加强国家重大战略深度融合,增强国家战略宏观引导、统筹协调功能。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增强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实施支撑作用。健全专家参与公共决策制度。

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重大战略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优化各类增量资源配置和存量结构调整。探索实行国家宏观资产负债表管理。把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性政策都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健全预期管理机制。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加强产业活动单位统计基础建设,优化总部和分支机构统计办法,逐步推广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健全国际宏观政策协调机制。

(17)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预算制度,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强化对预算编制和财政政策的宏观指导。加强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强化事前功能评估。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统一预算分配权,提高预算管理统一性、规范性,完善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适当扩大用作资本金的领域、规模、比例。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

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中央本级安排支出,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确需委托地方行使事权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资金。

(18)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发展多元股权融资,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支持长期资金入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退市制度。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完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约束机制。完善上市公司分红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稳慎拓展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推进自主可控的跨境支付体系建设,强化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机制。建立统一的全口径外债监管体系。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

(19)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构建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健全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中部地区加快崛起、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制度和政策体系。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优化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机制。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走深走实。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强化国土空间优化发展保障机制。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深化东中西部产业协作。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

六、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20)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构建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城镇发展良性互动机制。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健全城市规划体系,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深化城市建设、运营、治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推动形成超大特大城市智慧高效治理新体系,建立都市圈同城化发展体制机制。深化赋予特大镇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改革。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规,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老旧管线改造升级,深化城市安全韧性提升行动。

(21)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22)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优化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

加快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推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在主产区利益补偿上迈出实质步伐。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监管新模式。健全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

(23)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耕地占用纳入统一管理,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确保达到平衡标准。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优化土地管理,健全同宏观政策和区域发展高效衔接的土地管理制度,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探索国家集中垦造耕地定向用于特定项目和地区落实占补平衡机制。优化城市工商业土地利用,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开展各类产业园区用地专项治理。制定工商业用地使用权延期和到期后续期政策。

七、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

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24)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扩大自主开放,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深化援外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全链条管理。

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优化开放合作环境。

(25)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强化贸易政策和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同,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改革,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营造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设全球集散分拨中心,支持各类主体有序布局海外流通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际物流枢纽中心和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出口管制体系和贸易救济制度。

创新提升服务贸易,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离岸贸易发展,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建立健全跨境金融服务体系,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

(26)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支持参与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体制机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

(27)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巩固东部沿海地区开放先导地位,提高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开放水平,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发挥沿海、沿边、沿江和交通干线等优势,优化区域开放功能分工,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鼓励首创性、集成式探索。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

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支持香港、澳门打造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健全香港、澳门在国家对外开放中更好发挥作用机制。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完善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制度和政策,深化两岸融合发展。

(28)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继续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加强绿色发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能源、税收、金融、减灾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完善陆海天网一体化布局,构建“一带一路”立体互联互通网络。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

八、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

(29)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30)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健全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的机制,加强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联系群众、服务人民机制建设。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完善协商民主体系,丰富协商方式,健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平台,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健全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

(31)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拓宽基层各类组织和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形式。

(32)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完善发挥统一战线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政治作用的政策举措。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更好发挥党外人士作用,健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制度。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完善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引领机制。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工作机制。完善港澳台和侨务工作机制。

九、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33)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

(3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政府立法审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稳妥推进人口小县机构优化。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优化事业单位结构布局,强化公益性。

(35)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规范专门法院设置。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构建协同高效的警务体制机制,推进地方公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改革,继续推进民航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36)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

(37)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十、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快适应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形势,培育形成规模宏大的优秀文化人才队伍,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38)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指导实践工作体系,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完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构建适应全媒体生产传播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完善舆论引导机制和舆情应对协同机制。

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机制。改进创新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工作机制。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优化英模人物宣传学习机制,创新爱国主义教育和各类群众性主题活动组织机制,推动全社会崇尚英雄、缅怀先烈、争做先锋。构建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形成网上思想道德教育分众化、精准化实施机制。建立健全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扫黄打非”长效机制。

(39)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改革。深化文化领域国资国企改革,分类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文艺院团建设发展机制。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出成果和出人才相结合、抓作品和抓环境相贯通,改进文艺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深化文化领域行政审批备案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文娱领域综合治理。

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健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改革完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0)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深化网络管理体制改革,整合网络内容建设和管理职能,推进新闻宣传和网络舆论一体化管理。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

(41)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推进国际传播格局重构,深化主流媒体国际传播机制改革创新,加快构建多渠道、立体式对外传播格局。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建设全球文明倡议践行机制。推动走出去、请进来管理便利化,扩大国际人文交流合作。

十一、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

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42)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薪酬、津贴补贴等。

(43)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同步推进户籍、用人、档案等服务改革,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畅通社会流动渠道。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44)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推行个人养老金制度。发挥各类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和商品房预售制度。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45)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促进社会共治、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等能力。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完善薪酬制度,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引导规范民营医院发展。创新医疗卫生监管手段。健全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发展机制,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

(46)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把握人口流动客观规律,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发展银发经济,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促进医养结合。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改善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十二、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

(47)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考核监督制度。完善国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编纂生态环境法典。

(48)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49)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完善绿色税制。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健全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健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机制。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十三、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50)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和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构建联动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推进国家安全科技赋能。

(51)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生物安全监管预警防控体系。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

(52)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口管理制度。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强化市民热线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健全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作用的机制。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健全乡镇(街道)职责和权力、资源相匹配制度,加强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力量。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

(53)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立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健全维护海洋权益机制。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

十四、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

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深入实施改革强军战略,为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54)完善人民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机制。健全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的制度机制,深入推进政治建军。优化军委机关部门职能配置,健全战建备统筹推进机制,完善重大决策咨询评估机制,深化战略管理创新,完善军事治理体系。健全依法治军工作机制。完善作战战备、军事人力资源等领域配套政策制度。深化军队院校改革,推动院校内涵式发展。实施军队企事业单位调整改革。

(55)深化联合作战体系改革。完善军委联合作战指挥中心职能,健全重大安全领域指挥功能,建立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协调运行机制。优化战区联合作战指挥中心编成,完善任务部队联合作战指挥编组模式。加强网络信息体系建设运用统筹。构建新型军兵种结构布局,加快发展战略威慑力量,大力发展新域新质作战力量,统筹加强传统作战力量建设。优化武警部队力量编成。

(56)深化跨军地改革。健全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建设工作机制,完善涉军决策议事协调体制机制。健全国防建设军事需求提报和军地对接机制,完善国防动员体系。深化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优化国防科技工业布局,改进武器装备采购制度,建立军品设计回报机制,构建武器装备现代化管理体系。完善军地标准化工作统筹机制。加强航天、军贸等领域建设和管理统筹。优化边海防领导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党政军警民合力治边机制。深化民兵制度改革。完善双拥工作机制。

十五、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

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57)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领导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各级党委(党组)负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谋划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改革,鼓励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新鲜经验。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把社会期盼、群众智慧、专家意见、基层经验充分吸收到改革设计中来。围绕解决突出矛盾设置改革议题,优化重点改革方案生成机制,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完善改革激励和舆论引导机制,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58)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以调动全党抓改革、促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完善党的建设制度机制。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建立健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长效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鲜明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大力选拔政治过硬、敢于担当、锐意改革、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加大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力度。健全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机制,强化专业训练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干部现代化建设能力。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任期制,健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变动交接制度。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探索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有效途径。完善党员教育管理、作用发挥机制。完善党内法规,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

(59)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制度机制。持续精简规范会议文件和各类创建示范、评比达标、节庆展会论坛活动,严格控制面向基层的督查、检查、考核总量,提高调研质量,下大气力解决过频过繁问题。制定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

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严肃查处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加强诬告行为治理。健全追逃防逃追赃机制。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健全巡视巡察工作体制机制。优化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机构职能,完善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推进向中管企业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深化基层监督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

(60)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对党中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党必须求真务实抓落实、敢作善为抓落实,坚持上下协同、条块结合,科学制定改革任务书、时间表、优先序,明确各项改革实施主体和责任,把重大改革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内容,以实绩实效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检验改革。

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对外工作必须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深化外事工作机制改革,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改革开放旗帜,凝心聚力、奋发进取,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

新华社北京2025119发布)


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战略部署,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建设具有强大思政引领力、人才竞争力、科技支撑力、民生保障力、社会协同力、国际影响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支撑。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突出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强化战略引领、支撑发展,深化改革创新、协同融合,坚持自主自信、胸怀天下。正确处理支撑国家战略和满足民生需求、知识学习和全面发展、培养人才和满足社会需要、规范有序和激发活力、扎根中国大地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关系,全面构建固本铸魂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体系、自强卓越的高等教育体系、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泛在可及的终身教育体系、创新牵引的科技支撑体系、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体系、开放互鉴的国际合作体系,实现由大到强的系统跃升。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教育强国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各级教育普及水平持续巩固提升,高质量教育体系初步形成,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明显提升,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全面提高,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关键领域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教育布局结构与经济社会和人口高质量发展需求更加契合,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要教育中心建设迈上新台阶。到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党对教育事业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系统完备,高质量教育体系全面建成,基础教育普及水平和质量稳居世界前列,学习型社会全面形成,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显著跃升,教育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显著跃升,教育现代化总体实现。

二、塑造立德树人新格局,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一)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理阐释。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坚持思政课建设与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同步推进,加快构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课程教材体系,把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各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教育,确保广大学生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信心。开好讲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系统完善中小学思政课课程标准,整体优化设计高校思政课课程方案,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改革创新。打造一批“大思政课”品牌。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展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教育。坚定文化自信,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分学段有序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进校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长效机制,开展教育系统党员教育基本培训。增强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和成果应用。深入阐释党的创新理论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建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构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全面推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相应的学科方向和课程教材,将新时代伟大变革成功案例及其蕴含的道理学理哲理融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

(三)拓展实践育人和网络育人空间和阵地。统筹推动价值引领、实践体验、环境营造,探索课上课下协同、校内校外一体、线上线下融合的育人机制。组织学生体验感悟新时代生动实践和伟大成就,增加实践教学比重,充分发挥红色资源育人功能,支持学生参加红色研学之旅。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打造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特色品牌,加强青少年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等教育,塑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空间和育人生态。

(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加快补齐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短板。落实健康第一教育理念,实施学生体质强健计划,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2小时,加强校园足球建设,有效控制近视率、肥胖率。推进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实施劳动习惯养成计划,提升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解决复杂问题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全国学生心理健康监测预警系统,分学段完善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宪法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国防教育。深入实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

(五)打造培根铸魂、启智增慧的高质量教材。落实教材建设国家事权,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加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建设。推进思政课教材建设。深入总结新时代伟大实践,推出“中国系列”原创教材,打造自主教材体系。开发一批基础教育科学教材,打造一批职业教育优质教材,建设一批本科和研究生一流核心教材,遴选引进一批理工农医学科前沿优质教材。加快推进教材数字化转型。完善教材管理体制,健全国家、地方、学校、出版单位分级分类负责机制。完善教材建设相关表彰奖励制度。规范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管理。

(六)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和质量提升行动。提高全民语言文化素养。健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建设新型国家语料库。开展语言国情国力调查。加强网络空间语言文字规范引导。深入实施国家语言文化传承发展系列工程。加强与港澳台语言文化交流。

三、办强办优基础教育,夯实全面提升国民素质战略基点

(七)健全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基础教育资源统筹调配机制。深入实施基础教育扩优提质工程。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建立基础教育各学段学龄人口变化监测预警制度,优化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提高教育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加强近期和中长期教育资源统筹配置。建立“市县结合”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因地制宜打通使用各学段教育资源,加强跨学段动态调整和余缺调配,扩大学龄人口净流入城镇教育资源供给。支持人口20万以上县(市、区、旗)办好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

(八)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校际、群体差距。促进学校优秀领导人员和骨干教师区域内统筹调配、交流轮岗。有序推进小班化教学。提升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健全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关爱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控辍保学常态化机制。持续做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深入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督导评估,有序推进市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九)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和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稳步增加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落实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统筹推进市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加快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供给。探索设立一批以科学教育为特色的普通高中,办好综合高中。深入实施县域普通高中振兴计划。

(十)统筹推进“双减”和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严控学科类培训,规范非学科类培训。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数字化、全流程管理。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全面提升课堂教学水平,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压减重复性作业,减少日常考试测试频次。提高课后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容。加强科学教育,强化核心素养培育。

四、增强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打造战略引领力量

(十一)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发展。实施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按照研究型、应用型、技能型等基本办学定位,区分综合性、特色化基本方向,明确各类高校发展定位,支持理工农医、人文社科、艺术体育等高校差异化发展。建立分类管理、分类评价机制,在办学条件、招生计划、学位点授权、经费投入等方面分类支持。根据不同类型高校功能定位、实际贡献、特色优势,建立资源配置激励机制,引导高校在不同领域不同赛道发挥优势、办出特色。

(十二)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统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地方高校发展。加大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地方高校应用型转型。支持部省合建高校加快发展,优化省部共建高校区域布局。新增高等教育资源适度向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完善对口支援工作机制。鼓励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来华合作办学。支持高校改善学生宿舍等办学条件。有序扩大优质本科教育招生规模,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稳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占比,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十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围绕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自主科学确定“双一流”标准,聚焦优势学科适度扩大“双一流”建设范围。完善质量、特色、贡献导向的监测评价体系,健全动态调整和多元投入机制,加大资源配置力度。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一流学科培优行动,推动学科融合发展,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支持濒危学科和冷门学科。深化博士研究生教育改革,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不断提升自主培养、吸引集聚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十四)完善拔尖创新人才发现和培养机制。着力加强创新能力培养,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科学素养培育“沃土计划”;面向具有创新潜质的高中学生实施“脱颖计划”等。在战略急需和新兴领域,探索国家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深化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强化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协同,推进理工结合、工工贯通、医工融合、农工交叉,建强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等,深入实施国家卓越医师人才培养计划。打造一流核心课程、教材、实践项目和师资团队。

(十五)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聚焦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自主知识体系。实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加快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步伐,覆盖哲学社会科学所有一级学科。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加强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建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

五、培育壮大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十六)实施基础学科和交叉学科突破计划。强化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国家基础研究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作用,提高基础研究组织化程度,建立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互支撑、带动学科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机制。打造校企地联合创新平台,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资源库建设,打造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实现基础学科突破,引领学科交叉融合再创新。

(十七)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发展。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师资和学术大师。

(十八)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能。依托国家大学科技园打造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加强与各类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和高新园区等的协同,搭建校企联合研发、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平台,建强技术转移转化等专业人才队伍。打造高端成果交易会、大学生创新大赛等品牌。

(十九)建设高等研究院开辟振兴区域发展新赛道。面向中西部、东北等地区布局建设高等研究院,促进高水平高校、优势学科与重点行业和头部企业强强联合,以需求定项目、以项目定团队,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转移为一体的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新样本。

六、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

(二十)塑造多元办学、产教融合新形态。深入推进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模式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统筹发展职业教育主体责任。建强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优化与区域发展相协调、与产业布局相衔接的职业教育布局。推动有条件地区将高等职业教育资源下沉到市县。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推动校企在办学、育人、就业等方面深度合作。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在产业一线培养更多大国工匠。

(二十一)以职普融通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支持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教育、劳动教育。推动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融合发展。加强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衔接培养。加强教考衔接,优化职教高考内容和形式。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开设职业技术专业。稳步扩大职业本科学校数量和招生规模。

(二十二)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优化实施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一批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本科学校。加快推动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全面达标。实施职业教育教学关键要素改革,系统推进专业、课程、教材、教师、实习实训改革,建设集实践教学、真实生产、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实习实训基地。

(二十三)优化技能人才成长政策环境。加大产业、财政、金融、就业等政策支持,新增教育经费加大对职业教育支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招录(聘)、职称评聘、晋升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落实“新八级工”制度,以技能水平和创造贡献为依据,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七、建设学习型社会,以教育数字化开辟发展新赛道、塑造发展新优势

(二十四)提升终身学习公共服务水平。构建以资历框架为基础、以学分银行为平台、以学习成果认证为重点的终身学习制度。加强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学习型城市、学习型社区,完善国家开放大学体系,建好国家老年大学。加强学习型社会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建好国家数字大学。完善和加强继续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教育等制度保障,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

(二十五)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坚持应用导向、治理为基,推动集成化、智能化、国际化,建强用好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横纵贯通、协同服务的数字教育体系。开发新型数字教育资源。建好国家教育大数据中心,搭建教育专网和算力共享网络。推进智慧校园建设,探索数字赋能大规模因材施教、创新性教学的有效途径,主动适应学习方式变革。打造世界数字教育大会、世界数字教育联盟、全球数字教育发展指数、数字教育权威期刊等公共产品,推动优质慕课(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走出去。

(二十六)促进人工智能助力教育变革。面向数字经济和未来产业发展,加强课程体系改革,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制定完善师生数字素养标准,深化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打造人工智能教育大模型。建设云端学校等。建立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支持的教育评价和科学决策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强化数据安全、人工智能算法和伦理安全。

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筑牢教育强国根基

(二十七)实施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行动。推动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贯穿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各环节,构建日常浸润、项目赋能、平台支撑的教师发展良好生态。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师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教师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师德失范“零容忍”。

(二十八)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健全教师教育体系,扩大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推动高水平大学开展教师教育,提高师范教育办学质量。加强义务教育班主任队伍建设。完善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和企业实践制度,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面向全球聘任高水平师资,加强教师培训国际交流合作,健全高校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强化教师全员培训,完善国家、省、市、县、校分级研训体系。

(二十九)优化教师管理和资源配置。完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招聘制度。优化各级各类学校师生配比,统筹做好寄宿制学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备。优化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机制。深化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优化教师岗位结构比例。鼓励职业学校教师与企业高技能人才按规定互聘兼职。制定高校工科教师聘用指导性标准。深入实施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推动博士后成为高校教师的重要来源。

(三十)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保障教师课后服务工作合理待遇,优化教师工资结构,落实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强化高中、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完善职业学校教师绩效工资保障制度,推进高校薪酬制度改革。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任务负担,落实社会公共服务教师优先政策,做好教师荣休工作。加大优秀教师选树表彰和宣传力度,让教师享有崇高社会声望、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之一。

九、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激发教育发展活力

(三十一)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树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防止和纠正“分数至上”等偏差。有序推进中考改革。加快扩大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开展均衡派位招生试点。深化高考综合改革,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试或考核内容体系,重点强化学生关键能力、学科素养和思维品质考查。深化研究生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分类选拔,加强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考查。推进信息技术赋能考试评价改革。深化高校人才评价改革,破除人才“帽子”制约,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科学认定标志性成果。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三十二)完善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配机制。坚持总体适配、动态平衡、良性互动,完善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探索建立国家人才供需对接大数据平台,加强分行业分领域人才需求分析和有效对接,定期编制发布人才需求报告和人才需求目录。开展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强化就业状况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加强就业质量监测和评价反馈。超前布局、动态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办学资源配置,完善学生实习实践制度。加快构建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三十三)提升依法治教和管理水平。健全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研究编纂教育法典。完善学校管理体系,健全学校章程实施保障机制,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坚决惩治学术不端行为及学术腐败,完善师生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教育培训机制。完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教育督导体系,健全国家、省、市、县教育督导机构。构建校园智能化安防体系,完善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机制,加强防溺水、交通安全等教育,完善校园安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安全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

(三十四)健全教育战略性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预算拨款和绩效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高于4%。完善各级各类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提高相关拨款标准和投入水平,建立学生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预算内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优化完善教育领域相关转移支付。搭建高校、企业、社会深度融合的协同育人经费筹措合作机制。发挥各级教育基金会作用,引导规范社会力量投入和捐赠教育。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强化经费监管和绩效评价。

(三十五)构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统筹推进机制。加强主管部门定期会商,共同做好政策协调、项目统筹、资源配置。完善科教协同育人机制,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强化教育对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作用,教育布局和改革试点紧密对接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对接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国家高水平人才高地和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十、完善教育对外开放战略策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要教育中心

(三十六)提升全球人才培养和集聚能力。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教育引导和服务管理。改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体制机制,加强“留学中国”品牌和能力建设,完善来华留学入学考试考核。鼓励支持选拔优秀人才到国际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研修,扩大中外青少年交流,实施国际暑期学校等项目。提升高等教育海外办学能力,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协同国际合作机制,深耕鲁班工坊等品牌。支持更多国家开展中文教学。

(三十七)扩大国际学术交流和教育科研合作。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起和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建设大科学装置、主持重大国际科研项目,推动建设高水平高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高质量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积极参与开放科学国际合作。

(三十八)积极参与全球教育治理。深化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合作。建立教育创新合作网络,支持国际STEM(科学、技术、工程、数学)教育研究所建设发展。支持国内高校设立教育类国际组织、学术联盟,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期刊、系列指数和报告。设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国际教育合作区。实施中国教育品牌培育计划。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

建设教育强国,必须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领导体制。全面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党风政风、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作为评价学校领导班子办学治校水平的重要内容,维护教育系统政治安全与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用,推动解决教育强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教育强国建设的监测评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扛起教育强国建设的政治责任,把推进教育强国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抓好本规划纲要贯彻落实。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教育强国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形成建设教育强国强大合力。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快构建央地互动、区域联动、政行企校协同的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新机制,有序有效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一)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3〕15号)要求,积极打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省级市域产教联合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政行企校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市域产教联合体实体化运作。搭建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广泛开展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引导联合体内企业广泛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支持学校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工艺改进、产品升级,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紧密结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本省级行政区域的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要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建设。教育部将加强对市域联合体工作和运行的过程管理和动态管理。第二批国家级市域产教联合体原则上从省级市域产教联合体中择优产生。

(二)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各地要支持龙头企业和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牵头,联合行业组织、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组建一批产教深度融合、服务高效对接、支撑行业发展的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立健全实体化运行机制,有组织开发优质教学评价标准、专业核心课程、实践能力项目和教学装备,培养行业急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建成一批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中心,形成同市场需求相适应、同产业结构相匹配的现代职业教育结构和区域布局。教育部将在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兵器工业5个领域进行首批布局,并有计划地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高端仪器、能源电子、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指导建设一批全国性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带动地方建设一批赋能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地方特色产业的区域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三)建设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

各地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一批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学校实践中心、企业实践中心和公共实践中心(以下简称实践中心)。实践中心要积极协调各类资源,加强经费和人员投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开展协同创新,聚焦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开展联合培养,产出一批支撑区域产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突出成果。到2025年,建成300个左右全国性实践中心,带动各地建设一批省级和市级实践中心,形成国家省市三级实践中心体系,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质量和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四)持续建设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

适应职业教育数字化转型趋势和变革要求,加快构建校省国家三级中职高职本科全覆盖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共建共享体系。资源库要围绕某个专业开展建设,涵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资源、知识图谱、必备技能以及对应的职业岗位标准,覆盖全部专业核心课程,扩展建设必要的专业基础课程,为学习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全流程学习服务。各校要深化国家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应用,优先使用全国性、区域性资源库,鼓励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建设有特色的校级资源库。各地要强化区域统筹,建设服务当地产业和地域特色的区域性资源库,推动各级资源库接入国家或省级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主动接受应用情况监测。教育部将在推进现有国家级资源库完善升级、动态管理的同时,在专业基础好、资源质量好、使用效果好、行业企业需求迫切、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区域性资源库的基础上,继续有组织建设一批全国性资源库。到2025年,建成一批全国性资源库,带动地方建设1000个左右区域性资源库,基本实现职业教育专业全覆盖。

(五)建设职业教育信息化标杆学校

各校要积极落实《职业院校数字校园规范》,建设校本大数据中心,建设一体化智能化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持续丰富师生发展、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管理服务等应用场景,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各地要强化统筹,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指导学校系统设计校本数字化整体解决方案;组织学校有序接入“全国职业教育智慧大脑院校中台”,接受管理监测。教育部将在数字资源丰富、功能应用强大、赋能效果良好的区域性信息化标杆学校的基础上,有组织地指导建设全国性信息化标杆学校。到2025年,建成300所左右全国性信息化标杆学校,带动建设1000所左右区域性信息化标杆学校,推动信息技术与职业院校办学深度融合。

(六)建设职业教育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

各校要瞄准专业实训教学中“高投入高难度高风险、难实施难观摩难再现”等现实问题,结合自身实际,建设职业教育虚拟仿真实训基地(以下简称虚仿基地)。虚仿基地要有效运用虚拟现实、数字孪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资源、升级设备、构建课程、组建团队,革新传统实训模式,有效服务专业实训和社会培训等。各地要加强统筹管理,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设区域性虚仿基地;引导各虚仿基地共建共享共用虚拟仿真实训资源,积极向国家或省级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推送优质资源。教育部将在专业实训基础条件好、信息化水平高、应用成效明显的区域性虚仿基地的基础上,有组织地指导建设全国示范性虚仿基地。到2025年建成200个左右全国示范性虚仿基地,带动各地1000个左右区域示范性虚仿基地建设,推动职业院校技术技能人才实训教学模式创新。

(七)开展职业教育一流核心课程建设

支持各地结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统筹在线课程和线下课程,推进本地区职业教育一流核心课程建设和实施。到2025年,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以专业核心课程改革为切入点,面向行业重点领域,建成1000门左右课程内容符合岗位工作实际并充分纳入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课程设计符合因材施教规律并充分融入课程思政、教学实施符合以学生为中心理念并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手段、教学评价充分关注学生全面成长的全国性职业教育一流核心课程,引领职业教育“课堂改革”,提升关键核心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八)开展职业教育优质教材建设

支持各地在“十四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范围内建设2000种左右全国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优质教材。优质教材建设将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科学严谨、内容丰富、形态多样、反映行业前沿技术,鼓励行业牵头或行业、企业、学校等共同开发。到2025年,通过建设和宣传推介,大幅提升优质教材的影响力和选用比例,有效发挥优质专业课程教材的示范辐射作用。

(九)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典型生产实践项目建设

支持各地组织校企共同开发200个全国性典型生产实践项目,引导学生在真实职业环境中学习应用知识和职业技能。校企合作典型生产实践项目建设要基于企业真实生产过程,融入行业最新技术和标准,充分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以及深度运用数字技术解决生产问题的能力。到2025年,通过分批部署、持续建设,扩大优质资源共享,力争形成以企业典型生产实践项目为载体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新突破,有效提升人才培养针对性和适应性。

(十)开展具有国际影响的职业教育标准、资源和装备建设

支持各地立足区域优势、发展战略和产业需求,围绕“教随产出、产教同行”,建设和推出由我国职业学校牵头开发,业内领先、基础良好、产教融合特征显著、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的30个左右职业教育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教学、课程、实习实训、教学条件、师资、培训、校企合作等方面的省级或学校标准),100个左右优质教学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教材、课程资源、教学项目、案例、培训资源、数字化资源或平台、专业建设一体化解决方案等),20个左右专业仪器设备装备(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装备、教辅设备、生产线装备、AI或VR设备)。到2025年,形成一批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职业教育标准、资源和装备体系,持续打造中国职业教育国际化品牌,建立职业教育国际化品牌项目培育、发展和推广机制,提升中国职业教育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十一)建设具有较高国际化水平的职业学校

各地各校要坚持“教随产出、产教同行”,立足学校骨干(特色)专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双线发展并有所侧重,引进国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扩大来华留学和培训规模,做强若干中国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品牌,有组织地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境外办学项目、海外职业技术学院和海外应用技术大学,培养一批适应国际化教学需要的职教师资,培养一批服务中国企业海外发展的本土化技术技能人才,整体提升职业学校国际化水平。到2025年,分三批支持300所左右的中国特色、具有较高国际化水平的职业学校。

二、推进机制

(一)自主建设

各重点任务建设指南将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改革管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zj.chinaafse.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予以公布。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学校、企业、产业园区承接重点任务,明确各重点任务牵头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根据各重点任务建设指南的要求,整合教育产业政策资源、形成建设方案(含年度绩效目标)并上传管理平台,自主开展建设,接受监督调度。各项目咨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统筹推进

各地要强化省级统筹,将重点任务建设情况纳入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工作中整体部署,落实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协调支持经费、加大政策供给,每年总结工作进展,定期向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考核激励

教育部通过管理平台对各地重点任务建设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定期采集绩效数据,每年通报工作进展。各地重点任务建设情况将作为遴选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地方、“双高计划”建设、“双优计划”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和国家新一轮重大改革试点项目布局的重要依据。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将开辟“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专栏,及时宣传各地各校典型经验。

三、时间安排

(一)2023年7月30日起,各建设单位可登录管理平台进行单位注册登记,按照各重点任务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填报相关数据信息,上传建设方案(含佐证材料)。各地要通过管理平台及时审核推荐,并按程序报至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二)自2023年起,每年12月15日前,各建设单位要通过管理平台填报绩效数据,撰写并上传年度工作报告。各地要对各建设单位年度建设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分任务撰写并上传省级总结报告。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7月7日


 


五、职教专项相关文件

(一)“双高计划”相关文件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
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

教职成〔20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带动职业教育持续深化改革,强化内涵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双高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扎根中国、放眼世界、面向未来,强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聚焦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重点支持一批优质高职学校和专业群率先发展,引领职业教育服务国家战略、融入区域发展、促进产业升级,为建设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作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特色。扎根中国大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服务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中国产业走向全球产业中高端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坚持产教融合。创新高等职业教育与产业融合发展的运行模式,精准对接区域人才需求,提升高职学校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推动高职学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为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扶优扶强。质量为先、以点带面,兼顾区域和产业布局,支持基础条件优良、改革成效突出、办学特色鲜明的高职学校和专业群率先发展,积累可复制、可借鉴的改革经验和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持续推进。按周期、分阶段推进建设,实行动态管理、过程监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完善持续支持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的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

  ——坚持省级统筹。发挥地方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资金和政策保障力度。中央财政以奖补的形式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引导支持。多渠道扩大资源供给,构建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新机制。

  (三)总体目标

  围绕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新要求,集中力量建设50所左右高水平高职学校和1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群,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和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支撑国家重点产业、区域支柱产业发展,引领新时代职业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

  到2022年,列入计划的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办学水平、服务能力、国际影响显著提升,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培养千万计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使职业教育成为支撑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形成一批有效支撑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标准。

  到2035年,一批高职学校和专业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引领职业教育实现现代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标准体系更加成熟完善,形成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模式。

  二、改革发展任务

  (四)加强党的建设

  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实现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培养高度融合。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意识形态主动权,引导广大师生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将党的建设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建设,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五)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全过程。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加强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能力培养。加强劳动教育,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培育和传承工匠精神,引导学生养成严谨专注、敬业专业、精益求精和追求卓越的品质。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率先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在全面提高质量的基础上,着力培养一批产业急需、技艺高超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六)打造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

  对接科技发展趋势,以技术技能积累为纽带,建设集人才培养、团队建设、技术服务于一体,资源共享、机制灵活、产出高效的人才培养与技术创新平台,促进创新成果与核心技术产业化,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与地方政府、产业园区、行业深度合作,建设兼具科技攻关、智库咨询、英才培养、创新创业功能,体现学校特色的产教融合平台,服务区域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专业群集聚度和配套供给服务能力,与行业领先企业深度合作,建设兼具产品研发、工艺开发、技术推广、大师培育功能的技术技能平台,服务重点行业和支柱产业发展。

  (七)打造高水平专业群

  面向区域或行业重点产业,依托优势特色专业,健全对接产业、动态调整、自我完善的专业群建设发展机制,促进专业资源整合和结构优化,发挥专业群的集聚效应和服务功能,实现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校企共同研制科学规范、国际可借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产业先进元素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建设开放共享的专业群课程教学资源和实践教学基地。组建高水平、结构化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探索教师分工协作的模块化教学模式,深化教材与教法改革,推动课堂革命。建立健全多方协同的专业群可持续发展保障机制。

  (八)打造高水平双师队伍

  以“四有”标准打造数量充足、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双师队伍。培育引进一批行业有权威、国际有影响的专业群建设带头人,着力培养一批能够改进企业产品工艺、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的骨干教师,合力培育一批具有绝技绝艺的技术技能大师。聘请行业企业领军人才、大师名匠兼职任教。建立健全教师职前培养、入职培训和在职研修体系。建设教师发展中心,提升教师教学和科研能力,促进教师职业发展。创新教师评价机制,建立以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以目标管理和目标考核为重点的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九)提升校企合作水平

  与行业领先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就业创业、文化传承等方面深度合作,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把握全球产业发展、国内产业升级的新机遇,主动参与供需对接和流程再造,推动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适应,实质推进协同育人。施行校企联合培养、双主体育人的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推进实体化运作,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吸引企业联合建设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

  (十)提升服务发展水平

  培养适应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中国产业走向全球产业中高端。以应用技术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切实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加强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成果的推广转化,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促进民族传统工艺、民间技艺传承创新。面向脱贫攻坚主战场,积极吸引贫困地区学生到“双高计划”学校就学。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广泛开展面向农业农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领域,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积极主动开展职工继续教育,拓展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

  (十一)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健全内部治理体系,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体系,形成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发挥咨询、协商、议事和监督作用。设立校级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设立校级专业建设委员会和教材选用委员会,指导和促进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用,审议学校重大问题。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扩大二级院系管理自主权,发展跨专业教学组织。

  (十二)提升信息化水平

  加快智慧校园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深度融入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全过程,改进教学、优化管理、提升绩效。消除信息孤岛,保证信息安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推进学校管理方式变革,提升管理效能和水平。以“信息技术+”升级传统专业,及时发展数字经济催生的新兴专业。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需求,推进数字资源、优秀师资、教育数据共建共享,助力教育服务供给模式升级。提升师生信息素养,建设智慧课堂和虚拟工厂,广泛应用线上线下混合教学,促进自主、泛在、个性化学习。

  (十三)提升国际化水平

  加强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交流合作,引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参与制订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开发国际通用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高质量专业标准、课程标准、教学资源,打造中国职业教育国际品牌。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促进中外人文交流。探索援助发展中国家职业教育的渠道和模式。开展国际职业教育服务,承接“走出去”中资企业海外员工教育培训,建设一批鲁班工坊,推动技术技能人才本土化。

  三、组织实施

  (十四)建立协同推进机制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管理等顶层设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适时调整建设重点,成立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委员会,为重大政策、总体方案、审核立项、监督评价等提供咨询和支撑。各地要加强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动员各方力量支持项目建设,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构建以“双高计划”学校为引领,区域内高职学校协调发展的格局。“双高计划”学校要深化改革创新,聚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健全责任机制,扎实推进建设,确保工作成效。

  (十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双高计划”每五年一个支持周期,2019年启动第一轮建设。制定项目遴选管理办法,明确遴选条件和程序,公开申请、公平竞争、公正认定。项目遴选坚持质量为先、改革导向,以学校、专业的客观发展水平为基础,对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重点工作推进有力、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予以倾斜支持。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建立信息采集与绩效管理系统,实行年度评价项目建设绩效,中期调整项目经费支持额度;依据周期绩效评价结果,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发挥第三方评价作用,定期跟踪评价。建立信息公开公示网络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健全多元投入机制

  各地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在完善高职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的基础上,对“双高计划”学校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对“双高计划”给予奖补支持,发挥引导作用。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以共建、共培等方式积极参与项目建设。项目学校以服务求发展,积极筹集社会资源,增强自我造血功能。

  (十七)优化改革发展环境

  各地要结合区域功能、产业特点探索差别化的职业教育发展路径,建立健全产教对接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有机衔接。加大“双高计划”学校的支持力度,在领导班子、核定教师编制、高级教师岗位比例、绩效工资总量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倾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专业设置、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进人用人、经费使用管理上进一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健全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双高计划”学校大胆试、大胆闯,激发和保护干部队伍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2019年4月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2019年4月16日


 


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

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简称“双高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双高计划”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简称两部)联合组织管理,地方(包括项目学校举办方,下同)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学校具体实施。

第三条 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四条 “双高计划”每五年一个支持周期,2019年启动第一轮建设。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年度评价、期满考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重点支持建设50所左右高水平高职学校和1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两部负责总体规划、协调推进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要职责包括:

(一)项目设计、审核立项、过程监管、绩效管理;

(二)规划阶段重点任务,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三)组建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委会”);

(四)审定项目遴选和考核标准;

(五)指导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管理区域绩效;

(六)委托第三方评价项目绩效。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承担“双高计划”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专委会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受两部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研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遴选标准和考核标准;

(二)评审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遴选条件,开展项目预审和推荐工作;

(二)指导监督本区域项目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落实项目学校的相关支持政策和建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监管。

第八条 项目学校举办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在政策、资金、资源等方面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

(二)指导项目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 项目学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二)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开展项目建设;

(三)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四)完成项目绩效目标,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报告,并接受监控、审计和评价。

第三章 项目遴选

第十条 “双高计划”遴选坚持质量为先、改革导向、扶优扶强,面向独立设置的专科高职学校(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专科高职学校),分高水平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两类布局。在高职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达到国家统一要求且逐年增长的前提下,对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重点工作推进有力、改革成效明显、“双高计划”政策资金保障力度大的省份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一条 学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校办学条件高于专科高职学校设置标准,数字校园基础设施高于《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标准。

(二)学校人才培养和治理水平高,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成效显著,对区域发展贡献度高,已取得以下工作成效:被确定为《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省级及以上优质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已制定学校章程并经省级备案,设有理事会或董事会机构,成立校级学术委员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牵头组建实体化运行的职业教育集团,合作企业对学校支持投入力度大;成立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非学历培训人日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数;近三年招生计划完成率不低于90%,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不低于95%;配合“走出去”企业开展员工教育培训、有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招收学历教育留学生。

(三)学校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和方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高,教育教学改革、校企合作和专业建设基础好,人才培养质量和师资队伍水平高,学生就业水平高,社会支持度高。

(四)学校在以下9项标志性成果中有不少于5项:

1.近两届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第一完成单位);

2.主持国家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立项项目且应用效果好;

3.承担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试点且成效明显(仅包括现代学徒制试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定向培养士官试点);

4.有国家级重点专业(仅包括国家示范、骨干高职学校支持的重点专业);

5.近五年学校就业工作被评为全国就业创业典型(仅包括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

6.近五年学生在国家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得过奖励(仅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7.教师获得过国家级奖励(仅包括“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高校黄大年式团队、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能力比赛获奖);

8.建立校级竞赛制度,近五年承办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9.建立校级质量年报制度,近五年连续发布《高等职业院校质量年度报告》且未有负面行为被通报。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学校近五年在招生、财务、实习、学生管理等方面未出现过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学校未列入本省升本规划。

第十二条 专业群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业群定位准确,对接国家和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专业群组建逻辑清晰,群内专业教学资源共享度、就业相关度较高,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建设机制。专业特色鲜明,行业优势明显,有较强社会影响力。

(二)专业群有高水平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创新团队,校外兼职教师素质优良。实践教学基地设施先进、管理规范,基地建设与实践教学项目设计相适应、相配套。校企共同设计科学规范的专业群课程体系,反映行业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信息技术深度融入教育教学,线上线下课程资源丰富。

(三)专业群生源质量好,保持一定办学规模。建立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机制,学生就业对口率、用人单位满意度、学生就业满意度高。与行业企业深入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应用,科研项目、专利数量多。

第十三条 项目遴选包括学校申报、省级推荐、遴选确定等3个环节。

(一)学校申报。满足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的学校自愿申报,按要求向省级教育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学校总体建设方案、不超过2个专业群的建设方案、真实性声明、承诺书等)。

(二)省级推荐。省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基本条件择优遴选,学校申报材料及遴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推荐函(包括推荐院校顺序名单、真实性声明等),与推荐学校申报材料一并报两部。

(三)遴选确定。两部委托专委会依次开展高水平学校、高水平专业群项目遴选。专委会根据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遴选标准,分别对学校和专业群评价赋分。依据学校和2个专业群赋分综合排序,确定高水平学校推荐单位,推荐结果分为三档,A档10所、B档20所、C档20所左右;依据学校和1个专业群赋分综合排序,考虑产业布局和专业群布点,确定高水平专业群推荐单位,推荐结果分为三档,A档30所、B档60所、C档60所左右。两部对推荐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并公布结果。根据年度资金安排,中央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引导支持建设一批,地方和学校自筹资金建设一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学校根据建设任务和预算安排,确定绩效目标,编制项目任务书。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报两部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学校根据审定意见修订完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报两部备案并启动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学校按照备案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实施建设,原则上不作调整。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须经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并报两部备案。

第十七条 每个支持周期结束,项目学校按要求提交验收报告,经省级验收后报两部复核。复核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下一周期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资金支持额度的重要依据。对资金筹措有力、建设成效显著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对资金筹措不力、实施进展缓慢、建设实效有限的项目,提出警告并酌减资金支持额度。出现重大问题,经整改仍无改善的项目,中止项目建设。中止建设的项目学校不得再次申请“双高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中止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

(三)擅自调整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两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2020年12月21日


 


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简称“双高计划”)绩效管理,明确责任,提高资金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率,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高计划”绩效管理(简称绩效管理)是指“双高计划”建设学校(简称学校)、中央及省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实施过程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绩效目标是“双高计划”在实施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着重对接国家战略,响应改革任务部署,紧盯“引领”、强化“支撑”、凸显“高”、彰显“强”、体现“特”,展示在国家形成“一批有效的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政策、制度、标准”方面的贡献度,通过“双高计划”有关系统填报与备案。绩效目标应做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衡量可评价、体现项目核心成果。

第四条 绩效评价是指学校、中央及省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建设成效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绩效评价按评价主体分为学校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评价工作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衔接、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第五条 学校自评包括年度、中期及实施期结束后自评。学校对自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学校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结合各自实际,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自我评价。对绩效自评发现的绩效目标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纠正、调整,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学校应当在次年初,依据《双高学校建设数据采集表》(见附件1)、《高水平专业(群)建设数据采集表》(见附件2)的指标框架,结合学校“双高计划”建设方案,进一步细化本校指标,通过系统如实填报当年度进展数据。学校中期及实施期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通过系统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双高学校绩效自评报告》(见附件3),有选择地填写《基于“双高绩效目标实现贡献度”信息采集表》(见附件4)、《基于“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社会认可度”信息采集表》(见附件5)、《基于“地方政府(含举办方)重视程度”信息采集表》(见附件6)。选择性采集的信息主要供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了解建设成效、调整相关政策、进行绩效评价做参考。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学校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学校科学设定项目(含年度)绩效目标;加强审核,批复下达绩效目标,并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审核学校自评结果,对省内学校自评结果负责。

第七条 教育部、财政部结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阶段任务,确定“双高计划”总体目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开展中期及实施期结束后绩效评价。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停止“双高计划”建设,退出计划。

1.违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在思想政治工作上出现重大问题的。

2.偏离国家“双高计划”总体目标、社会贡献度显现较弱或学校建设任务没有如期完成、目标实现未达预期。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限期整改,并在绩效评价结果中予以反映。

1.擅自调整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内容,降低学校建设目标,减少建设任务。

2.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教育部、财政部评价结果是完善相关政策、调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本周期验收以及下一周期遴选的重要依据。学校在实施期出现重大问题,经整改仍无改善的,退出“双高计划”。退出“双高计划”的学校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要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接受外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 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2025—2029年)的通知
教职成 〔2025〕 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总体工作部署,教育部、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决定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2025—2029年)(以下简称第二期“双高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办学能力高水平、产教融合高质量为目标,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为关键,深化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加强质量标准和规范探索,开创国际交流合作新格局,推动职业教育与国家战略布局、重点产业需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相结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高质量发展,为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点产业、“一体两翼”、高品质民生、边疆职教、职教出海等领域需求,国家宏观布局、地方统筹建设,在对接需求的基础上支持建设“服务好、支撑好”的专业群,优化职业教育布局体系。坚持产教融合,统筹推进第二期“双高计划”与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激发各类办学主体活力,深化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坚持质量为本,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校企共同打造匹配需求的金专业、金课程、金教材、金教师、金基地,引领提升关键办学能力,夯实职业教育新基建。坚持标准引领,构建贯穿项目遴选立项、建设管理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的标准框架,围绕专业群思政工作的引领度、社会需求的匹配度、条件基础的支撑度、建设措施目标的可达成度、政策机制的保障度和成果成效的贡献度开展评价,引领职业教育持续改革发展。

主要目标是: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教育强国建设的新要求,集中力量建设60所左右高水平高职学校和160个左右高水

平专业群,系统推进专业、课程、教材、教师、实训基地等教学关键要素改革,推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改革经验和模式,持续打造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职业教育品牌,大力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加快构建服务区域发展、支撑产业发展、推动教育对外开放的职业教育新布局。

二、改革任务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健全专业群思政育人体系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塑造立德树人新格局。创新校企党支部联建机制,发挥“双带头人”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基层党组织育人功能。运用新时代伟大变革成功案例,发挥红色资源育人功能,拓展实践育人和网络育人的空间和阵地。完善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挖掘行业企业思政育人元素,将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融入专业教育教学。

(二)创新产教融合机制

发挥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产教融合载体的作用,集聚资金、技术、人才、政策要素,推动各类主体深度参与专业群建设改革。创新多方参与的产教融合发展机制,健全议事决策组织机构,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共建人才培养、技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落实校企双主体育人,服务区域发展,支撑产业发展。

(三)打造高水平专业群

对接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企业核心岗位,精准定位专业群人才

培养目标规格,校企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专业群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创新专业群人才培养模式,稳步扩大中高、中本、高本衔接贯通培养规模,服务学生多样化选择和全面发展。探索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多形式衔接,培养新质生产力发展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健全专业群运行管理机制和群内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快速响应产业变革的最新要求。

(四)建设一流核心课程

校企共建课程开发中心,组织企业大师、学校名师、教育专家等,对接企业岗位标准、工序流程、典型项目,绘制能力图谱,更新课程内容、开发新课程。适应新时代学生学习方式和成长规律,改革课程教学模式,创设多样化教学场景,建立新型师生关系,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深度学习。创新课业评价方式,加大企业评价权重,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持续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五)开发优质新形态教材

建立多方参与的教材开发机制,将最新课程改革成果应用于教材建设。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工程实践案例等为载体,开发适用于模块化教学、通俗易懂的“活页式”教材。引入企业操作手册、培训手册、培训包,开发包含工作计划书、质量检测手册、工具书等内容的工作手册式教材。基于专业数字资源,开发生动形象、互动性强的数字教材。健全教材管理制度,落实教材“凡编必审”“凡选必审”,严格执行审核、选用标准和程序。

(六)建设高水平双师队伍

传承发扬教育家精神,引导教师扎根教学一线、躬耕教育实践,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创新企业人员聘用机制,设立产业教授特聘岗、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吸引大国工匠、能工巧匠、技能大师、技艺传承人兼职兼课。完善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建设教师企业实践基地,选派专业教师到合作企业实岗锻炼,参与企业生产运营和技术创新。探索“教师教学档案袋”制度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探索组建产教虚拟教研室,有组织开展校企、校校联动的教研活动,打造高水平结构化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七)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整合园区、企业、学校资源,统筹规划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提高实训资源使用效率。校企合作打造场景真实、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创新运营和成本分担机制,开发和推广典型生产性实训项目。利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建设数字远程实训平台、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完善学生实习实践制度,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实践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价。

(八)构建数字化教学新生态

紧跟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发展新要求,推动专业群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推动人工智能融入专业教学全过程,探索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互动式教学模式。推进智慧校园标准化建设,运用数字技术重塑教学空间,建立学生学习和教师成长数据库。推动学生学业评价、教师教学评价的数字化转型。加强新技术应用培训,提升师生数字素养。

(九)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坚持教随产出、校企同行,开展海外人员学历教育和技能培

训,培养国际化高技能人才和中资企业急需的本土技能人才。紧密服务境外办学需求,开发优质、适用的国际化专业标准、课程标准、教学资源、教学装备。立足区域、因地制宜,规范化运营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办学品牌项目,探索建设海外工程技术学院,增强中国职业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三、组织实施

两部联合制定第二期“双高计划”工作方案和标准框架(见附件1、2),确定各地建设单位名额及布局重点(见附件3),牵头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政策支持和跟踪指导。各地将项目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和中长期规划,建立教育、财政和有关部门会商机制,定期调度项目建设,确保建设成效。学校加大与举办方、行业、企业的沟通,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政策支持,鼓励专业群改革创新,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财政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对第二期“双高计划”给予奖补支持,发挥引导作用,每个高水平专业群每年支持1000万元。各地建立健全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突出改革和绩效导向,对建设单位给予重点支持。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以共建、共培等方式积极参与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服务求生存、以贡献求发展,积极筹集社会资源,增强自我造血功能。

发挥绩效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引导高职学校坚定服务导向的办学理念。发挥第三方评价作用,定期跟踪评价。优化信息采集与绩效管理,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年度绩效自评。两部在学校自评、省级评价的基础上,开展中期和实施期结束后绩效评价。加强不同阶段绩效评价的工作衔接和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政策、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和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有效期5年,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第二期“双高计划”工作方案

2.第二期“双高计划”标准框架

3.各地名额及布局重点说明(分送)


教育部财政部

2025年1月23日


 


附件1

第二期“双高计划”工作方案

一、布局重点

(一)服务区域发展布局

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布点一批融入区域发展规划、对接重大生产力布局的专业群,促进区域内产教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面向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试点省份和国家市域产教联合体,布点一批创新机制、引领改革的专业群,搭建人才供需信息平台,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开展校企协同育人。

(二)支撑产业发展布局

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国家级产业集群布局、各地万亿级和千亿级支柱产业为重点,布点一批对接产业链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专业群,支撑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在产教协同度高、人才需求旺盛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支持龙头企业和高职学校共建一批适应需求、服务发展的专业群。

(三)推动教育对外开放布局

以东盟、中亚为先行区,带动非洲及“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加强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在桥头堡省份、开放前沿和国际化办学基础好的地区,布点一批服务边境贸易、能够伴随企业走出去的专业群,持续增强中国职业教育影响力,助力构建新型国际关系。

二、遴选标准

(一)学校思政工作引领力强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大思政”育人格局,思政队伍数量充足,开足开齐开好思政课,课程思政深度融入专业教学。基层党建与专业建设有效融合,示范性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引领改革成效显著。

(二)学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需求匹配度高

专业群需求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充分,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主动服务区域发展、支撑产业发展。人才培养针对性和适应性强,近三年毕业生本地(行业)就业率不低于60%、对口就业率不低于70%。

(三)学校办学条件和产教融合基础好

学校为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标,是省级及以上“双高计划”建设单位。牵头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或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有实质性运行的产教融合平台。

(四)项目建设措施和建设目标契合度高

学校的专业、课程、教材、教师、实训基地等教学关键要素改革成果显著、示范效应明显。专业群建设方案科学合理,改革举措可操作性强,能有效支撑建设目标达成。

(五)项目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的保障性好

学校举办方对项目建设的政策和经费支持力度大。行业组织、合作企业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学校内控制度健全,办学经费充足,财务管理规范,项目管理制度完善。

(六)学校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贡献显著

近三年招生计划完成率不低于90%,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不低于90%。非学历培训人次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数。积极推进“职教出海”,开展留学生培养或海外职业教育培训。

学校出现以下行为退出项目申报建设。一是近五年在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上出现重大问题;二是近五年出现重大违规办学行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三是学校已列入本省普通本科高校设置规划;四是第二期“双高计划”中期绩效评价结论为“差”。

三、工作要求

(一)项目立项阶段

1.两部分配名额。两部以国家区域战略、重点产业布局、各地高职教育发展规模及改革成效等为主要依据,测算确定各地名额及布局重点。

2.学校自主申报。满足遴选标准的学校,可自主选择2个专

业群,研制专业群需求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专业群建设方案,登录全国高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http://hve.emic.edu.cn),通过“双高计划”项目专栏填写申报材料,并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按时提交。举办方是国家部委的学校,须征得相关部委同意并明确支持政策和项目经费投入后,推荐至学校所在省份教育行政部门。

3.省级遴选推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在审核学校申报资格的基础上,按照两部确定的本省名额及布局重点组织遴选、等额推荐,按序确定拟推荐建设单位名单,明确本省支持政策和经费投入,对学校专业群建设经费预算进行审核,于2025年3月3日前通过“双高计划”项目专栏向两部提交推荐函及有关材料,并将省级推荐函(包括推荐学校顺序名单、材料真实性审查情况等)和学校申报材料纸质版(各学校5份)一并报送至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4.两部复核确定。2025年3月底前,两部复核确定并公布立项建设单位名单。高水平学校建设单位支持建设2个专业群,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支持建设1个专业群。

(二)项目过程管理

1.建设方案论证备案。2025年4月底前,两部组织专家论证专业群建设方案,论证通过的两部备案,并作为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2.年度绩效评价。建设期间,各建设单位每年在“双高计

划”项目专栏如实填报上年度建设进展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年度绩效自评。

3.中期绩效评价。2027年,两部组织实施中期绩效评价,督促各地对建设单位逐一指导评价,优化调整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提高建设实效。

(三)项目验收评价

2029年底,两部组织实施期结束后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评价各建设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及在服务区域发展、支撑产业发展、推动教育对外开放和教学关键要素改革等方面的支撑力和贡献力。评价结论分为“优”“良”“中”“差”四类,结论为“中”“差”的限期整改,结论为“差”的建设单位不得进入下一期“双高计划”遴选。

联系人及电话:

教育部李恒(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010-66097867)卢正天(财务司010-66097520)

财政部张爱萍(科教和文化司010-68551959)

电子信箱:zcsyxc@moe.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职成司院校发展处(邮编:100816)

附件2

第二期“双高计划”标准框架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观测点

1 思政工作的引领度

1.1加强基层党建工作

观测点1:创新校企党支部联建机制,发挥“双带头人”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基层党组织育人功能。

1.2构建大思政育人格局

观测点2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健全专业群思政育人体系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塑造立德树人新格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观测点3运用新时代伟大变革成功案例,发挥红色资源育人功能,拓展实践育人和网络育人的空间和阵地完善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挖掘行业领域劳模工匠故事、优秀企业文化、企业创业历程等思政育人元素,将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融入专业教育教学。

2 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2.1建立需求导向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观测点4:对接国家战略地方重点产业发展,结合学校区位优势行业背景,编制专业群需求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组建专业群。

观测点5健全专业群运行管理机制和群内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专业建设快速响应新质生产力发展

2.2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观测点6面向专业群服务的产业聚集区,梳理所在区域核心企业的高技能岗位和工种,准确定位专业群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观测点7:毕业生就业面向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知识能力素质满足职业岗位需要,专业就业岗位对口毕业生职业发展和晋升途径畅通。

3 条件基础的支撑度

3.1学校内部条件支撑度

观测点8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和教学创新团队;建设场景真实、设施先进、工位充足的实践教学基地。

观测点9健全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学运行、考核评价等制度体系;建立目标导向、持续改进的专业群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3.2学校外部资源的支撑度

观测点10头部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企业通过设备捐赠、资金投入等方式支持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充足的学生实习就业岗位教师企业实践岗位,校企共建技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

观测点11:行业组织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行业深度参与专业建设,专业教师参与企业标准研制、课题研究、技术攻关为专业建设提供产业和企业需求信息

4 建设措施目标的可达成度

4.1打造“匹配需求、要素集聚”的金专业

观测点12对接产业关键环节和企业核心岗位,精准定位专业群人才培养目标规格,校企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专业群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

观测点13创新专业群人才培养模式,深入实践中国特色学徒制,企业深度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

观测点14探索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多形式衔接,加强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衔接培养,稳步扩大中高、中本、高本衔接贯通培养规模,培养新质生产力发展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

4.2打造“对接岗位、数智融合”的金课程

观测点15校企共建课程开发中心,组织企业大师、学校名师、教育专家等,绘制能力图谱,将企业典型岗位操作规程纳入课程标准,以企业真实项目设计教学任务,更新课程内容、开发新课程构建职业教育衔接贯通培养课程体系

观测点16构建“学校教室+虚拟课堂+企业车间”的教学空间,适应新时代学生学习方式和成长规律,改革课程教学模式,建立新型师生关系,创新课业评价方式,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深度学习。

4.3打造“双元开发、形态多样”的金教材

观测点17组建校企混编的教材开发团队,将最新课程改革成果应用于教材建设开发“中高本”一体化教材。健全教材管理制度,落实教材“凡编必审”“凡选必审”,严格执行审核、选用标准和程序。

观测点18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工程实践案例等为载体,开发适用模块化教学、通俗易懂的“活页式”教材。引入企业操作手册、培训手册、培训包,开发包含工作计划书、质量检测手册、工具书等内容的工作手册式教材。基于专业数字资源,开发生动形象、互动性强的数字教材。

4.4打造“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金教师

观测点19传承发扬教育家精神,引导教师扎根教学一线、躬耕教育实践,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观测点20创新企业人员聘用机制,设立产业教授特聘岗、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吸引大国工匠、能工巧匠、技能大师、技艺传承人兼职兼课,打造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观测点21完善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建设教师企业实践基地,选派专业教师到合作企业实岗锻炼,参与企业生产运营和技术创新。探索“教师教学档案袋”制度改革,增强教师自我反思、主动发展意识,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探索组建产教虚拟教研室,有组织开展校企、校校联动的教研活动,打造高水平结构化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4.5打造“场景真实、开放融合”的金基地

观测点22校企合作打造场景真实、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创新运营和成本分担机制,开发推广典型生产性实训项目面向区域内学校和企业开放共享。

观测点23利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孪生、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数字技术,建设数字远程实训平台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完善学生实习实践制度,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实践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价。

5 政策机制的保障度

5.1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观测点24:地方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推进职普融通发展,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将项目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和中长期工作规划,建立教育、财政和有关部门会商机制,加政策保障与经费支持,定期调度项目建设

5.2行业企业深度参与

观测点25:行业组织发挥指导作用,汇聚产教优质资源支持项目建设合作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加大项目投入和制度创新将参与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5.3学校保障措施有力

观测点26学校加大与举办方、行业、企业的协调,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政策支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专业群改革创新,健全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 成果成效的贡献度

6.1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度

观测点27:面向区域支柱产业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各层次技术技能培训与学历提升等。

观测点28面向生产一线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攻关、新技术推广培训,解决企业发展实际难题。

6.2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观测点29:服务全民终身学习融入技能培训体系终身学习平台建设加强对各类群体的职业培训和学习服务。

观测点30:服务区域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参与东西部协作计划,以师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6.3对职业教育的贡献度

观测点31承担国家和地方的职业教育标准、行业标准等研制办学成果或首创经验具有辐射效应国家和地方职业教育改革提供参考借鉴

6.4对国际交流的贡献度

观测点32:教随产出、校企同行,培养中资企业急需的本土技能人才开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标准、课程标准、教学资源、教学装备,规范化运营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办学品牌项目,探索建设海外工程技术学院。

6.5相关者满意度

观测点33建立常态化的在校生、毕业生、教师、家长、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机制,指导和改进教育教学,形成工作闭环

注:第二期“双高计划”标准框架用于项目遴选推荐、建设管理和绩效评价。

附件 3

各地名额及布局重点说明

地区

名额 数量

布局重点说明

吉林

5

服务东北振兴国家区域战略、 乡村振兴战略,打造向北开放重要窗 口、东北亚地区合作中心枢纽;

支撑汽车及轨道交通、先进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和食品工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发展;

支持国家级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

支持边疆职教发展。




(二)职教本科相关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发厅〔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校设置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0日


 


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为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第二条 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

第三条 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第四条 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域、行业、学科等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

第五条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二)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第六条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学科或行业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二)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避免盲目追随行业的发展变化而频繁变更。

(四)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

第七条 高等学校使用英文译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

(二)学校名称为“大学”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university”。

(三)学校名称为“学院”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college”,或根据学科类型,也可以翻译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四)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第八条 高等学校名称,还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

(二)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

(三)避免与其他学校名称相近,引起混淆。

(四)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

第九条 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

第十条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名称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须在名称中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学校设立时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简称仅可以省略学校名称中的公司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命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护承载学校历史与声誉的校名无形资产,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命名事项作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高等学校设置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服务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等特殊情况的高等学校命名事项,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厅〔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依法依规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2日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进行系统设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推进。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

第六条 教育部制订并发布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每年动态增补,五年调整一次。高校依照相关规定,在专业目录内设置专业。

第七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是设置与调整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开展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学生选择就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八条 高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紧紧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服务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接新职业,聚焦确需长学制培养的相关专业。原则上应符合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分析,对自身办学基础和专业特色的分析,对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论证,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等。拟设置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与学校办学特色相契合,所依托专业应是省级及以上重点(特色)专业。

第十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须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校师生比不低于1:18;所依托专业专任教师与该专业全日制在校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20,高级职称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30%,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50%,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15%。

(二)本专业的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50%。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一定比例并有实质性专业教学任务,其所承担的专业课教学任务授课课时一般不少于专业课总课时的20%。

(三)有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等认定的高水平教师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或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高层次人才担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教师获省级及以上教学领域有关奖励两项以上。

第十一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培养方案应校企共同制订,需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突出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使毕业生能够从事科技成果、实验成果转化,生产加工中高端产品、提供中高端服务,能够解决较复杂问题和进行较复杂操作。

(二)实践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50%,实验实训项目(任务)开出率达到100%。

第十二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合作企业、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

(一)应与相关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优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二)有稳定的、可持续使用的专业建设经费并逐年增长。专业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三)有稳定的、数量够用的实训基地,满足师生实习实训(培训)需求。

第十三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在技术研发与社会服务上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推广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实训基地等)。

(二)能够面向区域、行业企业开展科研、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项目,并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专业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培训人次每年不少于本专业在校生人数的2倍。

第十四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较高的培养质量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依托专业招生计划完成率一般不低于90%,新生报到率一般不低于85%。

(二)所依托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本省域内高校平均水平。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五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每年集中通过专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符合专业设置基本条件,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在充分考虑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学校专业总数的30%,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生总数不超过学校在校生总数的30%。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论证材料,包括学校和专业基本情况、拟设置专业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办学条件、相关教学文件等。

(四)专业设置论证材料经学校官网公示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符合条件的高校范畴内组织论证提出拟设专业,并报备教育部,教育部公布相关结果。

第四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 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以及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负责建立健全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加强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统筹规划、信息服务、专家指导等措施,指导区域内高校设置专业。

高校定期对专业设置情况进行自我评议,评议结果列入高校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办学、就业、生均经费投入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组织阶段性评价和周期性评估监测,高校所开设专业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连续3年不招生的,原则上应及时撤销该专业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厅〔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各地职业教育的办学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1年1月27日


 


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为规范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工作,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办学定位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坚定职业教育定位、属性和特色,培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条  治理水平

学校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行业企业深度参与办学。学校领导必须符合国家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原理和规律,了解学校主要专业领域相关的产业或行业。

第三条  办学规模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第四条  专业设置

对接国家和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置专业,有3个以上专业群,原则上每个专业群含3—5个专业,建有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专业(群)结构总体合理。

第五条  师资队伍

(一)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专任教师总数应满足生师比不高于18:1的标准。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5%,承担专业课教学任务授课课时占学校专业课总课时的20%以上。

(二)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450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30人。专任专业课教师中,具有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近五年累计不低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低于50%。

(三)近五年内在职在岗教师(教师团队)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1项以上(包括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导的人才工程、竞赛项目或荣誉标准)。

第六条  人才培养

(一)校企合作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内容对接职业标准、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实践性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50%以上,顶岗实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与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有2个及以上实质性运行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包括职业教育集团、现代学徒制、产业学院)。拟开展本科教育专业有合作稳定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在近两届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得过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最高奖奖励。

第七条  科研与社会服务

(一)近五年累计立项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0项以上。

(二)服务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解决生产一线技术或工艺实际问题,形成技术技能特色优势,近5年横向技术服务与培训年均到账经费1000万元以上(文科专业为主的学校500万元以上)。

(三)落实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近5年年均非学历培训人次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数的2倍。

第八条  基础设施

(一)土地。校园占地面积应不低于800亩,生均占地面积应不低于60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学校设置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24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综合、理工、农林、医药和师范类院校应不低于20平方米,文科类院校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30平方米。

(三)仪器设备。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综合、理工、农林、医药和师范类院校应不低于10000元,文科类院校应不低于7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8000元。

(四)图书。生均图书不低于100册,可包括电子图书。

(五)实训和实习场所。学校必须拥有职业教育办学所必需的产教融合实践平台、教学实训场所和顶岗实习基地,能够支撑各专业的基础技能训练、技术技能实训和顶岗实习需要。综合、理工、农林类院校应当有必需的校内理实一体化教学场所、生产(经营)性实训基地和校外相对稳定的顶岗实习基地;师范类院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医类院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第九条  办学经费

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条  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服务国家战略和特殊类别的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
设置工作的意见

教发〔2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两个一百年”发展的交汇期,是实现2035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关键期,是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的发展期,也是建设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的加速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加快构建更加多元、更高质量的高等教育体系,现就“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高等教育的服务面向、阶段特征、时代要求和发展规律,坚持稳中有进、坚持区域协调、坚持多元特色、坚持规范有序,通过统筹资源配置、合理调控规模、严把设置质量,切实推动高校设置工作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高等教育区域布局优化、服务解决高等教育现实问题、服务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优质高等教育的需求,努力建设高等教育强国。

二、基本原则

1.合理规划、强化约束。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从严控制设置数量,坚持规划先行,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约束性。系统分析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规模、结构、类型,编制“十四五”时期高校设置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高校设置事项原则上不受理申报。

2.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格遵循高校设置标准,坚持按程序、有节奏开展设置工作。依法依规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完善专家考察评议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新设高校提质增效,确保高校设置质量。

3.准确定位、突出特色。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类型和层次的需求,综合办学历史、基础条件和学科专业优势等,引导高校进一步明确办学定位、注重内涵发展。原则上,职业教育学校不转为普通教育学校、特色学校不变为综合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升为高等职业学校。

4.统筹布局、适当倾斜。统筹考虑国家整体发展需要,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区域补短板、强基础。适当倾斜支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发展;引导高等教育资源在省域内向人口集聚且有较好办学支撑基础的地级市延伸。对于涉及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校,在深入论证后,可予以特殊考虑。

三、主要政策

1.积极稳妥推进独立学院转设。把独立学院转设作为高校设置工作的重要任务,坚持“一校一策”,平稳有序、好中快进推动转设。转设事项优先纳入规划,制定转设方案要科学民主决策、做好风险评估,成熟一所、申报一所。确保校园独立、财务独立、师资独立,且满足基本办学条件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生均土地、校舍面积及生师比要求先行转设,并设两年办学条件提升期继续完善办学条件。提升期结束后,按办学条件重新核定招生规模。

2.引导普通本科高校高质量发展。加强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合理调控普通本科高校增量,注重优化存量。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新建、分立、资源整合等方式,设置质量高、特色强、规模适度的普通本科高校。积极探索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举办普通本科高校。支持少量办学历史悠久、质量优质、效益明显,区域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发展急需的师范、医学、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避免贪大求全、盲目扩张,严格把握“学院”更名“大学”的条件,从严控制同层次更名。

3.增强高等职业教育适应性。新增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主要

向配置薄弱的地区布局,鼓励行业、企业参与办学,实现产教深度融合。符合条件、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师学院,可在纳入规划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设置为高等职业学校,坚持一校一名,名称须体现行业以及职业教育特色。聚焦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优质高等职业学校为基础,稳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严把质量关,逐步完善学校和专业设置标准、专业目录、学位授予以及评价机制等,引导学校坚持职业属性,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办学。

4.有序推进中(境)外合作办学。支持经济条件好、高等教育基础强、有迫切需求的地区依法发展中(境)外合作办学。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境)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纳入省级“十四五”高校设置规划。

5.规范调整成人高等学校。对于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已停招多年、无在校生的,在确保平稳的前提下,可依法申请终止办学、撤销建制;布局合理、办学基础扎实、符合有关设置条件的,可在纳入规划后,改制为其他高等学校特别是高等职业学校;具有开展非学历教育基础的,可根据当地需求和自身特色转为非学历继续教育机构。

6.从严控制高校异地办学。不鼓励、不支持高校跨省开展异地办学,特别是严控部委所属高校、中西部高校在东部地区跨省开展异地办学,原则上不审批设立跨省异地校区。确需设立省内异地校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纳入本省高校设置规划,严控数量、严把条件,按照隶属关系履行审批程序。对于现存的高校异地校区,本着平稳有序的原则逐步清理规范。新申报设置的学校,须不存在跨省异地校区。

四、工作要求

1.科学编制高校设置规划。各省(区、市)要结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立足长远,本着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综合研究区域内现有高等教育资源布局结构,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毕业生就业状况、适龄人口变化、经费投入保障、学科专业布局、师资结构和水平,分析短板、优势及未来增长空间,对高校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展规划进行科学系统的论证,做好本省(区、市)的“十四五”高校设置规划。各省编制的规划草案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议,根据评议反馈意见进行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印发并经教育部备案后,作为受理申报的依据。“十四五”中期,经评估后按程序可对规划进行一次微调。

2.规范本科学校申报审批。按照“逐年实施、集中受理、分批考察”开展本科学校设置审批工作,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省(区、市)根据规划,严格把控节奏,对条件成熟的设置事项在省内公示后申报。教育部对申报事项形式审查通过后,委托高评委开展考察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进行审议,公示10个工作日后再完成审批。

3.完善专科学校备案制度。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设置专科学校,一般应集中审批,并按要求进行备案。教育部每年3月和9月分两次集中受理备案文件,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提交备案的学校应纳入设置规划、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命名规定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4.强化专家决策咨询作用。“十四五”时期,组建新一届高评委,进一步发挥高评委服务决策的谋划职能、指导区域发展和学校建设的咨议职能、把关高校设置的审评职能。高评委专家深度参与全国高校设置的规划论证、考察评议、指导检查等工作。各省(区、市)的本科高校设置论证工作需有本省(区、市)全国高评委专家参与。

5.实做好高校设置保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开展高校设置工作,确保客观公正、廉洁高效。要保证高校设置申报、备案材料真实有效,防止弄虚作假;要严格执行考察回避、保密等纪律,杜绝不正之风:要加强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未经审批的设置事项不得擅自对外宣传,严防炒作,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教育部

2021年7月28日


 


关于开展“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
设置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教发司〔202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做好“十四五”时期高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设置规划。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在此基础上编制“十四五”高校设置规划。规划文本须包含本省(区、市)“十三五”高等教育发展情况总结评估、存在问题和未来发展形势分析研判、“十四五”高校设置工作目标任务,并附逐个设置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对照设置标准的办学条件表。

二、合理确定设置事项。“十三五”规划未完成的设置事项,经重新评估后优先支持编入规划。拟升格的师范、医学、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须为2006年及以前审批设立,原则上每个类型每省(区、市)不超过1所;拟设立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须把控节奏、优中选优,对照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综合考量后,再编入规划,原则上每省(区、市)不超过2所;独立学院转设事项不受数量限制。

三、严格把握设置条件。要准确把握政策,不符合《意见》要求的设置事项不得编入规划。拟编入规划的,须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基本具备设置条件,并对办学指标存在差距的部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及保障措施;新设事项,还须明确校区选址、学科专业、基本师资、经费保障等要素。

四、认真履行编制程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请示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本省(区、市)“十四五”高校设置规划草案报教育部。教育部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在逐省沟通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各地按照反馈意见对规划进行完善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报教育部备案,作为“十四五”时期高校设置受理依据。未按反馈意见修改或未经评议擅自编入规划的设置事项,将不予受理。

请于10月31日前,寄送规划草案纸质版一式三份至发展规划司高校设置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ghsszc@moe.edu.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2021年8月3日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25〕2号

现将《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 育 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2月8日


 


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产教融合长效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快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产业兼职教师是指由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聘请,以兼职方式承担特定教育教学和实践创新任务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产业兼职教师实行按需设岗、公开遴选、择优聘请、协议管理。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四条 产业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在国家和省(区、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学会(协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第五条 产业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二)原则上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聘请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国家急需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可放宽至70周岁。

(三)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行业资深经验;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要求。

(四)主持或参与过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研发计划、重要工程装备承制等工作,或负责过重要工程项目系统设计和落地实现等工作。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聘请:

(一)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者;在国家支持的传统工艺传承方面有特殊贡献者;在新兴产业发展中主持制定前沿应用技术标准、掌握前沿核心技术者。

(二)在高校卓越工程师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留学人员创业园、未来技术学院、产业学院、大学生双创实践教育中心、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区域性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等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三)在依托高校建设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国家大学科技园、教育部关键核心技术集成攻关大平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对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四)行业学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负责人、技术专家,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管、生产运营或技术负责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合作导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七条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定期编制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按需动态调整。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配套发布省(区、市)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

第八条 高校坚持“四个面向”,根据国家、省(区、市)急需学科专业领域,结合院校发展规划、优势特色及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拟定产业兼职教师岗位需求,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有意向担任产业兼职教师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向高校提出兼职申请。产业兼职教师被多所高校聘请,应告知相关高校,在工作协议中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要求,保证工作投入。产业兼职教师受聘高校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条 高校确定产业兼职教师后,根据高校相关工作要求,将拟聘产业兼职教师名单、聘请岗位等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高校、产业兼职教师及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及主要任务。高校与产业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未经受聘高校同意,产业兼职教师不得以高校兼职教师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将拟聘产业兼职教师名单、受聘岗位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产业兼职教师应至少承担以下任务之一:

(一)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深度参与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教学资源开发、实践课程教学,协助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创业与实习实践等。拟聘为研究生导师的产业兼职教师应实质性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导研究生实践创新研究、学位论文撰写及专业实践等。

(二)积极与专职教师协同合作。与高校教师联合开展教学项目建设、科技项目攻关、研发成果转化,提升高校教师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引入产业合作资源,有效对接行业与兼职高校,积极推动校企在协同育人、协作研发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取得突破性成果。

第十三条 高校任务:

(一)完善聘请办法。制订本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细则,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教师队伍。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工程领域产业兼职教师,数量应达到工学门类专任教师数量的一定比例。

(二)推动协同创新。强化与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的协作交流,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倡导学位论文选题紧密对接产业需求、本校科研人员承担科研任务等瞄准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技术难题开展研究攻关。相关研究成果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决定。

(三)加强人才支持。积极推荐优秀学生到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实习实践、工作就业。加强对产业兼职教师师德师风把关。为产业兼职教师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提供支持服务。依据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发展需要和技术需求,选派优秀教师以承担专项工作等形式提供技术支持和教育服务。

(四)加强聘任管理。加强对产业兼职教师政治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产业兼职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依据工作协议考察履职情况和产教协同育人实效。

(五)加强组织保障。为产业兼职教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在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和院士到高校兼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鼓励高校给予产业兼职教师有吸引力的劳动报酬,充分体现兼职教师的价值贡献。

第十四条 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任务:

(一)支持人才聘请。对接高校人才培养需要和科技攻关需求,主动推荐行业专家申报产业兼职教师,把关所在单位申报者的基本条件特别是师德师风情况和业务素质,鼓励优秀人选积极申报。

(二)鼓励深度合作。积极参与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为联合研发成果转化提供平台支持;吸引合作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

(三)强化管理激励。支持高校对产业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将产业兼职教师在高校的工作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产业兼职教师工作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政策配套。在现有国家级人才项目、奖励计划申报中,对推动产教融合贡献显著、协同育人成效显著、联合攻关成果突出的高校及有关单位予以倾斜支持。

(二)倾斜支持专项招生计划。对产业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的高校,加大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支持力度。

(三)优化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支持方式。支持企业设立配套产业兼职教师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鼓励高校按照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四)加强典型经验宣传。定期推选一批优秀产业兼职教师,宣传推广一批典型经验。

(五)产业兼职教师在满足教师资格相关条件下,可依托所在高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加大对产业兼职教师的支持力度。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在相关人才计划中加大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大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支持。从事产教融合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享受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

第十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中的领导人员担任产业兼职教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产业兼职教师的,同时应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高校、企业及产业兼职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协议。若发生违法违约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央组织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人才培养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新华社2022年10月7日公布)

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加强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管人才,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以服务发展、稳定就业为导向,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全面实施“技能中国行动”,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二)目标任务。到“十四五”时期末,高技能人才制度政策更加健全、培养体系更加完善、岗位使用更加合理、评价机制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更加有力,尊重技能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技能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收入稳定增加,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1/3,东部省份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35%。力争到2035年,技能人才规模持续壮大、素质大幅提高,高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二、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三)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鼓励各类企业结合实际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托企业培训中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网络学习平台等,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各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创新校企双制、校中厂、厂中校等方式。对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成效显著的企业,各级政府按规定予以表扬和相应政策支持。完善项目制培养模式,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群体高技能人才实施差异化培养项目。鼓励通过名师带徒、技能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技术交流等形式,开放式培训高技能人才。建立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制度,推广求学圆梦行动,定期组织开展研修交流活动,促进技能人才知识更新与技术创新、工艺改造、产业优化升级要求相适应。

(五)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转型升级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围绕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实施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建立一批数字技能人才培养试验区,打造一批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培训基地,举办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活动,实施数字教育培训资源开放共享行动。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工匠培育计划,挖掘、保护和传承民间传统技艺,打造一批“工匠园区”。

(六)发挥职业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优化职业教育类型、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采取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等措施,稳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在技工院校中普遍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允许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学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合理保障职业学校师资受公派临时出国(境)参加培训访学、进修学习、技能交流等学术交流活动相关费用。切实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支持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七)优化高技能人才培养资源和服务供给。实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加大东西部协作和对口帮扶力度。健全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行动,开展县域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试点。加快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依托“金保工程”,加快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

三、完善技能导向的使用制度

(八)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企业可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支持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实行“技师+工程师”等团队合作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注重青年高技能人才选用。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

(九)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上要发挥向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作用。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为企业与技能人才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信息参考。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机制,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企业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中长期激励工具,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畅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的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完善高技能特殊人才特殊待遇政策。

(十)完善技能人才稳才留才引才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关心关爱技能人才,依法保障技能人才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健全人才服务体系,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能人才配置效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鼓励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发挥作用。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共享用工。支持各地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实际,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引导技能人才向欠发达地区、基层一线流动。支持各地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

四、建立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和多元化评价机制

(十一)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支持各地面向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建立国家资历框架。

(十二)健全职业标准体系和评价制度。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职业分类体系,完善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完善由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探索开展技能人员职业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工作,各地可建立境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动职业技能评价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与使用、待遇相衔接。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职业资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围绕新业态、新技术和劳务品牌、地方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加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力度。

(十三)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确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岗位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企业对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可根据其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结合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要求,直接认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强化技能人才评价规范管理,加大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力度,优化遴选条件,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保障评价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十四)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完善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国行业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专项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中国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依托现有资源,加强世界技能大赛综合训练中心、研究(研修)中心、集训基地等平台建设,推动世界技能大赛成果转化。定期举办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推动省、市、县开展综合性竞赛活动。鼓励行业开展特色竞赛活动,举办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举办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健全竞赛管理制度,推行“赛展演会”结合的办赛模式,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加强竞赛专兼职队伍建设,提高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完善并落实竞赛获奖选手表彰奖励、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鼓励企业对竞赛获奖选手建立与岗位使用及薪酬待遇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

五、建立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机制

(十五)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建立以国家表彰为引领、行业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体系。完善评选表彰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制度。国家级荣誉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加大高技能人才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表彰中的评选力度,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认同。

(十六)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对技能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做好党委(党组)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各地人才分类目录。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建立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鼓励支持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

六、保障措施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在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尊重高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十八)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省级统一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各地要按规定发挥好有关教育经费等各类资金作用,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十九)加强技能人才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库。加强高技能人才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大力推进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的精品课程、教材和师资建设,开发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实施技能领域“走出去”、“引进来”合作项目,支持青年学生、毕业生参与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推进与各国在技能领域的交流互鉴。

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
“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教职成〔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和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简称“职教20条”)要求,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简称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4月4日


 


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

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简称“职教20条”)要求,经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拓展就业创业本领。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育训结合、保障质量,管好两端、规范中间,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强政府统筹规划、政策支持、监督指导,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落实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和培训并举并重的法定职责,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促进书证融通。严把证书标准和人才质量两个关口,规范培养培训过程。从试点做起,用改革的办法稳步推进,总结经验、完善机制、防控风险。

(二)目标任务

自2019年开始,重点围绕服务国家需要、市场需求、学生就业能力提升,从10个左右领域做起,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社会化机制招募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培训评价组织),开发若干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证书。有关院校将1+X证书制度试点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紧密结合,推进“1”和“X”的有机衔接,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学生就业能力。通过试点,深化教师、教材、教法“三教”改革;促进校企合作;建好用好实训基地;探索建设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构建国家资历框架。

二、试点内容

(一)培育培训评价组织

培训评价组织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标准的建设主体,对证书质量、声誉负总责,主要职责包括标准开发、教材和学习资源开发、考核站点建设、考核颁证等,并协助试点院校实施证书培训。按照在已成熟的品牌中遴选一批、在成长中的品牌中培育一批、在有关评价证书缺失的领域中规划准备一批的原则,面向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相关工作的社会评价组织,以社会化机制公开招募并择优遴选参与试点。试点本着严格控制数量,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逐步推开。地方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要热心支持培训评价组织建设和发展,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二)开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社会需求、企业岗位(群)需求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为依据,对学习者职业技能进行综合评价,如实反映学习者职业技术能力,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评价组织按照相关规范,联合行业、企业和院校等,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借鉴国际国内先进标准,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新要求等,开发有关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要求设立有关技术组织,做好职业教育与培训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创新标准建设机制,编制标准化工作指南,指导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开发。试点实践中充分发挥培训评价组织的作用,鼓励其不断开发更科学、更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证书。

(三)融入专业人才培养

院校是1+X证书制度试点的实施主体。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可结合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培训评价工作,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及国家开放大学可根据专业实际情况选择。试点院校要根据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要求,将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统筹教学组织与实施,深化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提高人才培养的灵活性、适应性、针对性。试点院校可以通过培训、评价使学生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也可探索将相关专业课程考试与职业技能等级考核统筹安排,同步考试(评价),获得学历证书相应学分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充分利用院校和企业场所、资源,与评价组织协同实施教学、培训。加强对有关领域校企合作项目与试点工作的统筹。

(四)实施高质量职业培训

试点院校要结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要求和相关专业建设,改善实训条件,盘活教学资源,提高培训能力,积极开展高质量培训。根据社会、市场和学生技能考证需要,对专业课程未涵盖的内容或需要特别强化的实训,组织开展专门培训。试点院校在面向本校学生开展培训的同时,积极为社会成员提供培训服务。社会成员自主选择证书类别、等级,在试点院校内、外进行培训。新入校园证书必须通过遴选渠道,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再引入。教育行政部门、院校要建立健全进入院校内的各类证书的质量保障机制,杜绝乱培训、滥发证,保障学生权益,有关工作另行安排。

(五)严格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与证书发放

培训评价组织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与证书发放。考核内容要反映典型岗位(群)所需的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体现社会、市场、企业和学生个人发展需求。考核方式要灵活多样,强化对完成典型工作任务能力的考核。考核站点一般应设在符合条件的试点院校。要严格考核纪律,加强过程管理,推进考核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要建立健全考核安全、保密制度,强化保障条件,加强考点(考场)和保密标准化建设。通过考核的学生和社会人员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探索建立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探索建立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制度,研制相关规范,建设信息系统,对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进行登记和存储,计入个人学习账号,尝试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与转换。学生和社会成员在按规定程序进入试点院校接受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时,可按规定兑换学分,免修相应课程或模块,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研究探索构建符合国情的国家资历框架。

(七)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与服务机制

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培训评价组织监督、管理与服务机制。建设培训评价组织遴选专家库和招募遴选管理办法。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公示公告。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要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和监督。对培训评价组织行为和院校培训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培训评价组织的行为同时接受学校、社会、学生、家长等的监督评价。院校和学生自主选择X证书,同时加强引导,避免出现片面的“考证热”。

三、试点范围及进度安排

(一)试点范围

面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20个技能人才紧缺领域,率先从10个左右职业技能领域做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院校进行备案。试点院校以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为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及国家开放大学等积极参与,省级及以上示范(骨干、优质)高等职业学校和“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入选学校要发挥带头作用。

(二)进度安排

2019年首批启动五个领域试点,已确定的五个培训评价组织对接试点院校,并启动有关信息化平台建设;陆续启动其他领域试点工作。2020年下半年,做好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组织分工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整体规划、部署和宏观指导,对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职业教育与培训标准化建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区域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激励教师参与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将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与考核相关工作列入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量范畴,帮助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研究确定证书培训考核收费管理相关政策。试点院校党委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按有关规定加大资源统筹调配力度。

(二)强化基础条件保障

各省(区、市)在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向参与实施试点的院校倾斜,支持学校教学实训资源与培训考核资源共建共享,推动学校建好用好学校自办、学校间联办、与企业合办、政府开办等各种类型的实训基地。要吸引社会投资进入职业教育培训领域。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实训基地建设和运营。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型企业要积极参与实施培训。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各省(区、市)和试点院校要加强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建设,打造能够满足教学与培训需求的教学创新团队,促进教育培训质量全面提升。要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师资培训纳入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培训评价组织要组建来自行业企业、院校和研究机构的高素质专家队伍,面向试点院校定期开展师资培训和交流,提高教师实施教学、培训和考核评价能力。

(四)建立健全投入机制

中央财政建立奖补机制,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对各省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予以奖补。各省(区、市)要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和考核工作。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有关考核费用。凡未纳入1+X证书制度试点范围的培训、评价、认证等,不享受试点有关经费支持。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建设1+X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发集政策发布、过程监管、证书查询、监督评价等功能的权威性信息系统。参与1+X证书制度试点的学生,获取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都将进入服务平台,与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个人学习账户系统对接,记录学分,并提供网络公开查询等社会化服务,便于用人单位识别和学生就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提升证书考核、培训及管理水平,充分利用新技术平台,开展在线服务,提升学习者体验。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职成〔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退役军人部

2019年5月6日


 


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高职大规模扩招100万人的有关要求,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统筹做好计划安排、考试组织、招生录取、教育教学、就业服务及政策保障工作,确保稳定有序、高质量完成扩招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适应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越来越紧迫的需求,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缓解当前就业压力、解决高技能人才短缺的战略之举,坚持中央统筹、地方主责、系统化推进、质量型扩招,以现代职业教育的大改革大发展,加快培养国家发展急需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让更多青年凭借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让三百六十行人才荟萃、繁星璀璨。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认识。深刻认识高职扩招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职业教育的重大发展机遇,对教育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明确方向。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统筹招生、培养、就业各个环节,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

(三)质量为先。引导各地科学研判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合理承担扩招任务,加大总量性、结构性政策供给,强化资源配置,提升培养能力,确保质量型扩招。

(四)系统推进。中央和地方两级联动,突出地方为主,加强指导督导,强化协调配合,营造良好氛围,综合施策、提升效率,确保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扩大招生计划。加强中央统筹,综合考虑各地生源情况、办学条件、经济支撑等因素,合理确定2019年各省份高职扩招计划安排。各地要科学分配扩招计划,重点布局在优质高职院校,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和就业率高的专业,以及贫困地区特别是连片特困地区。引导各地加强区域协作,加大东部地区院校向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计划投放力度。针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单列计划,一部分面向退役军人,一部分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高职院校要加强与现有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机构合作,加大残疾学生培养力度,让更多残疾人接受适合的高等职业教育。在学前教育、护理、家政、养老、健康服务、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扩大中高职贯通培养招生规模。统筹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为各类群体提供灵活多样的升学和培养模式。

(二)做好高职扩招的补报名工作。在2019年高考前组织一次参加高职扩招专项考试的补报名工作,主要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报考高职院校的群体。于10月份面向2019年退役的军人再增加一次补报名。各省份原有高考报名条件保持不变,已经参加高考报名的考生,不再参加此次报名。联合开展补报名宣传动员和考生资格审核,教育部门负责高中、中职应届毕业生的宣传动员,会同公安部门审核考生户籍、学籍信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宣传动员,审核退役军人身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宣传动员及身份界定工作。取消高职招收中职毕业生比例限制,允许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往届中职毕业生参加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

(三)做好高职扩招专项考试工作。各地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可在高考前,也可在高考后。针对不同群体特点和受教育状况,改革完善考试形式和内容,以高职院校单独考试为主。对于中职毕业生,可采取现行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方式,文化素质使用各省份或各校组织的文化考试成绩,职业技能使用各省份或各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对于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由各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人才,由高职院校予以免试录取。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对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相关专业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鼓励高职院校通过联合考试或成绩互认等方式,减轻考生考试负担。前期已在其他考试中被高职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本次高职扩招专项考试。

(四)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加强考试招生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规定。针对不同群体考生特点,严格人才选拔标准,严肃考试招生工作纪律,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有偿招生、买卖生源等违规行为。各地综合考虑计划安排、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成绩,分类确定录取标准,确保有升学意愿且达到基本培养要求的考生能被录取;根据考试招生时间安排确定新生入学时间,10月份以前录取的新生,可在2019年秋季入学,10月份以后录取的新生,可在2020年春季入学。

(五)做好分类教育管理工作。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贯彻实施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针对应届与非应届、就业与未就业、不同年龄段等生源多样化特点,分类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采取弹性学制和灵活多元教学模式,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可单独编班。鼓励有机组合师资、教学实训、食宿等资源,提高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使用效率,用优质校拉动一般校,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加强教学常规管理,适应不同生源、不同学习时间、不同学习方式,创新教学组织和考核评价。针对不同生源的从业经历、技术技能基础和学习需求,创新实习管理方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实践教学。加快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有序开展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积极引导新增生源参与1+X证书制度试点,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已积累的学习成果(含技术技能),探索通过水平测试等方式进行学历教育学分认定。

(六)推动教师教材教法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注重坚守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通过资源整合挖潜一批、专项培训培育一批、校企合作解决一批、“银龄讲学”补充一批、社会力量兼职一批,加快补充急需的专业教师。开发适用于不同生源类型的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等教材,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发展需求,建好用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促进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针对不同生源分类施教、因材施教,普及推广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广泛应用线上线下混合教学,促进自主泛在个性化学习。

(七)做好就业服务。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各地要结合就业形势和生源类型特点,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强化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帮助学生合理调整就业期望,找准职业定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八)加大财政投入。中央财政加大对高职院校扩招的支持力度,引导地方政府落实生均拨款制度、奖助学金提标扩面政策等,加强办学条件薄弱公办高职院校改造,加大政府购买高职教育服务力度。完善和落实相关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退役军人学费资助按高职院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部分自行负担;按规定给予退役军人学生助学金资助,其他奖助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考入高职院校,按照现行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四、组织实施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协同联动,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形成工作合力。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督查组,实地到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各地扩招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事中督查,并将各地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扩招任务落地见效。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高职扩招工作实施方案,将高职扩招专项工作任务作为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加大政策供给和经费保障,优化资源配置,有质量地扩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要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常态督查机制,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虚报套取骗取、挤占挪用、贪污侵吞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坚决严肃查处。

(三)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加大高职扩招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加强对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扩招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各高职院校要深化办学体制、培养模式、资源配置等方面改革,充分释放扩招政策效应,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按照《教育部2019年工作要点》部署,现就“总结现代学徒制试点经验,全面推广现代学徒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和多方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深入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革,总结现代学徒制试点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在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支柱产业等相关专业,全面推广政府引导、行业参与、社会支持、企业和职业学校双主体育人的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

二、工作重点

各地要明确全面推广现代学徒制的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引导行业、企业和学校积极开展学徒培养,落实好以下重点任务。

(一)招生招工一体化。校企共同制订和实施招生招工方案,规范招生录取和企业用工程序,推进招生招工同步、先招工后招生、先招生后招工,明确学徒的企业员工和职业学校学生双重身份,保障学徒的合法权益。

(二)标准体系建设。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校企共同研制高水平的现代学徒制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等相关标准,做好落地实施工作。在开展现代学徒制的专业率先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

(三)双导师团队建设。推广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共同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双导师制度,校企分别设立兼职教师岗位和学徒指导岗位,完善双导师选拔、培养、考核、激励等办法,加大学校与企业之间人员互聘共用、双向挂职锻炼、横向联合技术研发和专业建设的力度,打造专兼结合的双导师团队。

(四)教学资源建设。充分利用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发挥校企双方的场所、设备、人员优势,共同开发一批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并配套信息化资源,及时吸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和典型生产案例,形成共建共享的教学资源体系。

(五)培养模式改革。坚持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按照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实施弹性学习时间和学分制管理,育训结合、工学交替、在岗培养,积极探索三天在企业、两天在学校的“3+2”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提升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六)管理机制建设。健全与现代学徒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与运行机制。校企协同制订现代学徒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校企共同分担人才培养成本,完善教学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现代学徒制工作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加大政策保障和投入力度,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学校等共同参与的学徒培养质量评价机制,将现代学徒制实施情况作为省级、校级质量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二)完成试点任务。各地要加强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的指导,通过查资料、看现场等多种形式审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按要求做好年检和验收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我部将委托全国现代学徒制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各地和试点单位报送的年检和验收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实地检查,适时反馈年检意见、公布验收结果。有关年检和验收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推广典型经验。各地要加强现代学徒制宣传和推广工作,指定专门网站公开本地支持政策、成功经验。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须持续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全面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在单位网站设立专栏,及时发布试点成果,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5月14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职成厅函〔201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实施好《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6号),积极稳妥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现就试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健全协同推进机制

(一)健全工作机构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把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作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拓展就业本领的重要抓手,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在省级教研机构或区域牵头职业院校或专家组织等,建立试点工作指导协调机构,明确专人与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简称培训评价组织)对接,对应协调不同证书的实施工作,指导本省(区、市)试点院校开展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困难问题,配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整体推进本省(区、市)试点工作。试点院校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校试点工作,并明确具体工作联系人,对接本省(区、市)试点工作指导协调机构。

(二)加强沟通对接

培训评价组织要加强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试点工作指导协调机构的联系,在有关省域内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师资培训、考核等试点相关工作,以及大范围涉及有关省域内院校参与的会议、活动时,应提前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并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与试点有关的研讨会、师资培训等,应积极邀请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参与,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应主动配合参加。

(三)实行工作动态定期报送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试点院校、培训评价组织要认真落实好试点工作动态定期报送制度,及时、准确报送工作进展,总结工作经验,汇聚典型案例,反映有关困难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等。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填报系统,对试点院校及参与学生规模进行动态管理。

二、保障有序开展有关师资培训

(一)依托有关师资项目做好1+X证书制度试点师资培训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师资培训纳入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对接陆续发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标准,结合2019年项目实施,统筹各方资源,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积极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师资培训工作。从2020年起,发挥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项目的主渠道作用,将1+X证书制度试点师资培训纳入职业院校教师相关培训规划中。结合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国家工匠之师”创新团队境外培训计划等项目,发挥引领作用,培育“种子”师资。培训评价组织要主动配合、优先保障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1+X证书制度试点师资培训项目,积极参与培训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委派授课专家,专家相关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二)规范培训评价组织有关师资培训行为

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1+X证书制度试点有关培训、研讨等,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师资培训项目的有益补充。培训评价组织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依法依规制订有关培训方案及收费标准,并提前公示公告,接受各方监督,试点院校结合实际自愿参加。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教师参加收费性培训。面向院校的师资培训和考评员培训有关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和地方关于教师培训的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不得另立名目额外收取培训师、考评员考核认证等其他费用。有关培训应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依托职业院校开展,充分利用职业院校现有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培训评价组织要做好规划和管理,加强培训团队建设,严格培训师资质审核,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比例不少于40%,切实保障培训质量。

(三)鼓励教师积极承担证书培训任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支持职业院校用好本校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的资源,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积极承担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培训评价组织在参与实施院校内1+X证书制度试点的同时,自主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试点院校可将教师额外承担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工作量,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纳入绩效工资分配因素范围;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承担证书培训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试点院校间可按证书类别组建培训联合体,互聘教师开展培训。

(四)建设并及时提供高质量培训资源

1+X证书制度试点是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和评价模式改革的重要举措,面向学生开展的X证书培训,要与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革结合起来,由学校统筹用好有关资源和项目,结合教学组织实施。培训评价组织要整合优质资源,持续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标准,按有关规定开发、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教材,教材应由具备资质的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征订工作通过正规渠道开展,保障学生培训用书。要及时提供并适时更新案例库、习题库等线上配套资源,广泛免费共享,满足试点院校工作需要,确需有偿提供的,应本着公益性原则,严格控制成本,不得额外增加学生负担。

三、规范考核颁证

(一)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培训评价组织应建立模拟考核平台,发布考核方案,为院校学生参与考核提供支撑服务。培训评价组织提出对考核站点的有关条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试点院校对照条件自主申报,培训评价组织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充分沟通,结合区域实际,协商确定考核站点,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平台备案。考核站点设置应综合考虑省内有关院校和专业布局,逐步覆盖更多试点院校,原则上有试点院校的地级市至少设置一个相关证书考核站点,为学生就近参加考核提供便利。

各地要统筹利用各种类型的实训基地,支持考核站点建设。培训评价组织要加强自身管理,不得以培训、考核、授牌等任何名义直接或变相要求试点院校购置指定品牌的设备设施、软件系统、课程资源及相关服务。

(二)加强证书考核成本核算

培训评价组织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成本进行核算。试点期间,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论证提出参与试点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成本上限,并向社会公示。培训评价组织结合区域实际,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试点院校具体协商确定考核费用标准。试点院校可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事业收入等办学经费分担培训考核费用,保障试点学生至少参与一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相关经费。承担考核站点任务的试点院校,应统筹用好学校场地、设备、耗材、人员等资源,降低考核颁证费用。

(三)做好证书信息公开服务和学习成果积累

培训评价组织要对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有关信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在证书颁发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平台,提供查询、验证等服务。要对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在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公布后的1个月内,提出所体现学习成果的学分记录建议方案,推进学习成果积累。

四、完善财政支持方式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投入主体责任,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统筹用好中央奖补资金,积极筹措社会资源,积极支持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结合试点实际统筹安排省级有关职教专项经费向试点工作倾斜,健全考核机制,完善分配因素,及时将有关资金拨付至试点院校。

各试点院校要及时与培训评价组织对接,根据证书考核需要调整完善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筹好现有教学资源,在厉行节约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财政资金、社会资源和自有资金,开展好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要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不得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健全制度约束

参与试点工作的培训评价组织,应与教育部委托的有关机构签署协议,明确公益性、先进性、合规性、退出机制等方面约束条款和违约责任。

(二)规范宣传引导

培训评价组织发布的有关通知、公告、宣传口径,要规范行文,文责自负,确保内容真实,不做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不擅自标注“教育部指导”“职成司指导”“指定”等字样。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国家层面针对每个试点证书在10个左右试点院校设立监测点,监督培训评价组织履行协议的情况,及时发现、分析和研究试点工作各环节有关问题,各地可参照执行。培训评价组织、试点院校积极开展绩效自评,接受省级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开展的评价。教育部将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关注并回应社会各方有关监督评价意见。

(四)建立退出机制

培训评价组织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教育部将取消参与试点资格,退出试点工作:考核工作组织实施不力,在考核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考核纪律、弄虚作假的;违反有关规定进行高收费或另立名目乱收费,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借试点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如向学校捆绑销售仪器设备、实训软件等;不按要求及时更新有关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教材、考核题库的;针对通过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等渠道反映集中的其他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存在其他违纪违规情况的。

试点院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参与试点资格:推进试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连续三周不填报周报的;证书培训、考核等工作管理不严的;试点工作经费使用不规范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培训或考核的;存在其他违纪违规情况的。

试点过程中,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案例,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对有关政策措施提出调整优化建议。试点期后有关部门继续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各地试点工作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与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于进亮,010-66092162。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9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
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职成厅函〔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主动适应高职扩招后生源多元化、发展需求多样化对教育教学的新要求,保障质量型扩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激活改革发展新动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抓住发展机遇,主动应对挑战,把高职扩招作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新动力,推动管理水平、学生综合素质、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针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在职职工及应(往)届毕业生等高职扩招生源(以下简称扩招生源)教育教学,坚持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坚持因材施教、按需施教,坚持宽进严出,严把毕业关口。以学情分析为基础,以培养方案为关键,以教师主导为重点,以管理创新为突破,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手段,确保“教好”“学好”“管好”,实现高质量就业。

二、系统开展学情分析。各高职院校要充分考虑不同生源在成长背景、从业经历、学习基础、年龄阶段、认知特点、发展愿景等方面的差异性,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形式,对学生学业水平、技术技能基础、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学习目的和心理预期等深入调研,开展有关测评,形成学情分析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培养策略,充分挖掘扩招生源特长潜质,实施扬长教育,同时补齐短板。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职院校的指导,及时收集汇总,掌握高职院校学情,形成本区域学情分析报告,为做好扩招后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三、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严格落实《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开齐开足思想政治理论课。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确保各类课程都要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

结合扩招生源的经历特点,创新课程思政教学模式,积极开展实践教学,立足实际开设有关选修课程,确保思想政治教育取得实效。统筹推进针对各类生源的“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强化职业素养养成和技术技能积累,将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悉心关注扩招生源的思想动态,深入细致做好引导和服务。

四、分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各高职院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依据学情分析报告,结合实际,分类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规格、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进程、考核方式和毕业要求等,统筹配置师资队伍、设施设备和教学资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按程序审定通过后发布执行,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

针对扩招生源,鼓励实施灵活多元的教学模式,可实施弹性学习,最长不超过6年。确保总学时不低于2500,其中集中学习不得低于总学时的40%。与企业及其他院校合作培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审定。

五、打造适应扩招新要求的教师队伍。要针对扩招后教育教学新要求,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完善省级、地(市)级、校级教师培训体系,打造能够胜任面向不同生源实施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队伍。推动教师转变观念、创新模式、改革方法与手段,增强适应和解决教学、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新情况、新要求的能力。

要引导高职院校组建由学校教师与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的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积极应变、主动求变,分工协作开展模块化教学,建立导师制、师徒制,强化个性化教学。支持团队针对高职扩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定期开展教研活动,研究解决教学组织运行、课程结构内容、学生管理与考核评价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关注扩招生源对教学内容、培养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六、创新教学组织形式。要采取集中教学与分散教学相结合、校内教学与校外教学相结合、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等方式,对非应届毕业生尤其是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应尽量单独编班或实施分层教学。指导高职院校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校企联合开展培养,推行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

对在岗职工可采用线上线下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工作日通过有关网络平台和教学资源线上学习,周末、节假日或晚间到学校或具备条件的企业教学场所集中面授和辅导,用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等;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可根据行业企业生产规律,实施“旺工淡学”的错峰教学,“旺”季以企业实践为主,“淡”季以学校教学为主;对高素质农民、村“两委”委员、相对集中的在岗职工等,应积极做好“送教下乡”“送教上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社区学区”“企业学区”,就近实施集中教学。

七、探索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鼓励高职院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按规定兑换学分,免修相应课程或模块。指导高职院校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试点,为各类生源的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提供便利。

扩招生源已有工作经历、相关培训经历、技术技能达到一定水平及在相关领域获得一定级别的奖项或荣誉称号的,经学校认定后可折算成相应学分或免修相应课程,并可调整有关教学内容或学时安排。有关高职院校应研究制订认定、转换规则和实施办法,经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实施,并通过学校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不得随意把未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企业工作内容、时间等折算抵扣学时学分。

八、严格教育教学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高职院校适应生源、教学组织形式、资源利用方式的新变化,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学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会同省级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加强退役军人生源的协同培养。充分发挥退役军人政治素质、意志品质、能力作风等优势,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学生担任兼职辅导员,或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军训等工作。

各高职院校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不同生源特点和培养模式要求,制订有针对性的学生管理办法,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坚持严格管理与精心指导相结合,为不同生源群体配备有一定阅历和工作经验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在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基础上,针对不同生源特点,灵活多样开展实践教学,集中安排实习和学生自主实习相结合,校企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创新实习管理方式,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九、建立健全质量评价体系。各高职院校要主动适应技术技能人才多样化培养需要,针对不同生源、不同学习时间、不同学习方式,改革学生学业考核评价方式方法,实行多元评价。结合课程特点和实际条件组织实施竞赛活动、技能抽查、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等。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行机制,做好各类生源学生的学习状态数据采集,根据反馈实时诊断、及时改进。

要全面考察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技术技能水平、创新创业能力,并把实现高质量就业作为检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做好毕业生的就业质量跟踪调查。严把毕业出口关,不得以任何原因、任何形式降低毕业要求,严禁实施“清考”。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保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职院校分类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过程性监管,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育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教学实施等情况,特别是对课堂教育教学过程开展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并纳入有关考核评价。支持高职院校在教学场所、实训基地等方面做好条件保障,利用好晚间、周末、节假日等时间,提高教室、实训设施设备等资源使用效率。组织设立教改专项,加强教研科研课题研究,促进经验交流,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和模式。

各高职院校要将教育教学管理作为学校“一把手”工程,学校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院(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有关部门和院系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请各地推荐不少于5所本地院校的典型经验做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于2020年1月20日前报送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jxjc@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3日


 


教育部等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的通知

教职成函〔2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激励青年一代技能成才、技能报国,建设高质量职业教育体系,推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研究修订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中华职业教育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日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重要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三教”改革、“岗课赛证”综合育人,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推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规范化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确保大赛规范、公平、优质、高效、廉洁,办成世界水平赛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是教育部发起并牵头,联合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人民团体、学术团体和地方共同举办的一项公益性、全国性职业院校师生综合技能竞赛活动。大赛每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大赛是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检验教学成果、引领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是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有效延伸。大赛以提升职业院校学生技能水平、培育工匠精神为宗旨,以促进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导向,面向全国职业院校在校师生,基本覆盖职业院校主要专业群,是对接产业需求、反映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水平的师生技能赛事。

第三条 大赛秉持育人为本理念。坚持德技并修、工学结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推动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局面形成,引导全社会了解、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

第四条 大赛力求办出教育特色、社会影响、世界水平。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赛课融通、赛训结合;合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的理念和标准,对标世界先进水平,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促进技能型社会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指导、企业支持、社会参与,推动合作办赛、开放办赛,打造富有创意、影响深远的技能大赛。

第五条 大赛建立学校、省级、国家三级竞赛体系。国赛选手须来自省赛,形成“校有比赛,省有竞赛,国有大赛”的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体系。大赛分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两个组别。大赛实行赛区制,比赛相对集中举办。

第六条 大赛着重考核选手的综合素质和手脑并用能力。内容设计围绕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和真实工作的过程、任务与要求,重点考查选手的职业素养、实践动手能力、规范操作程度、精细工作质量、创新创意水平、应变能力、工作组织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 大赛经费多渠道筹措。大赛经费来自各级政府为举办大赛投入的财政资金、比赛项目(简称赛项)承办单位自筹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大赛设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简称大赛组委会)。大赛组委会是大赛的最高领导决策机构,由联办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大赛组委会设主任、委员若干名。大赛组委会任期一届5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大赛组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大赛定位、办赛原则及组织形式;

2.做好大赛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3.审定赛事规划;

4.审定设赛范围及实施方案;

5.发布年度赛事公告;

6.审定年度赛项承办地、承办院校和合作企业;

7.指导开展大赛;

8.审定发布大赛最终成绩;

9.确定大赛的奖惩问责;

10.需要决策的大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大赛组委会设秘书处,负责大赛组委会日常事务。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设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

第十一条 大赛设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简称大赛执委会)。大赛执委会在大赛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具体赛事组织与管理并定期向组委会报告工作,由开幕式(或闭幕式)所在赛区代表、赛区执委会主任、赛项专家组长等组成。大赛执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大赛执委会任期与大赛组委会一致,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大赛执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制订赛事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议事规则;

2.组织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行指委)、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学会、院校等方面的专家制订赛事规划;

3.制订赛区方案;

4.组织赛项申报和遴选,制订赛项目录;

5.组织赛项规程和赛题编制;

6.审定赛项组织机构,审核赛项执委会、专家、裁判、监督仲裁人员资格及确定具体人员;

7.负责部本资金和社会捐赠货币资金的使用并按规定做好监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8.统筹大赛同期活动;

9.监督各赛区汇总比赛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案;

10.聘请法律顾问,对赛事规则、程序、经费管理等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11.开展大赛研究,组织相关培训;

12.做好大赛年度总结工作;

13.承办大赛组委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大赛执委会设办公室,负责大赛日常管理。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办公室设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

第十四条 大赛执委会设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执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决)算和具体赛项补助经费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供执委会决策参考。经费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经费管理委员会任期与大赛执委会一致。

第十五条 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每年对大赛组委会、执委会和经费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重新核实、更新、确定一次,结果与年度大赛通知一并发布。

第十六条 赛区由申报遴选制和协商制产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省级政府授权根据自身条件、承办意愿、产业发展和职业院校综合实力,向大赛执委会提出赛区承办申请,执委会组织遴选,由执委会办公室报组委会秘书处审批。大赛赛区每年确定一次。

第十七条 赛区设组织委员会(简称赛区组委会)。赛区组委会是各赛区赛事组织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监督赛区承办赛项的各项工作及经费使用。赛区组委会设主任1名,原则上由承办地分管教育的副省级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赛区设执行委员会(简称赛区执委会)。赛区执委会在赛区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赛区的具体赛事组织。赛区执委会设主任1名。

第十九条 赛区执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落实申办承诺,组织协调本赛区承办赛项的筹备工作;

2.组织遴选承办校和合作企业,将结果报大赛执委会备案;

3.协调赛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赛项执行委员会(简称赛项执委会)和承办院校落实赛场、赛务以及安全保障工作;

4.按规定负责本赛区承办赛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赛项经费收支审计;

5.负责宣传方案设计;

6.做好本赛区的比赛资料汇总工作;

7.落实大赛执委会及赛区组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各赛项设赛项执委会。赛项执委会在大赛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赛项所在赛区执委会的协调和指导。各赛项组织机构须经大赛执委会核准后成立。执委会成员包括行指委、教指委、承办校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赛项执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全面负责本赛项的筹备和实施工作;

2.编制赛项经费预(决)算,监督赛项预算执行以及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3.向大赛执委会推荐赛项专家工作组成员、裁判和监督仲裁人员;

4.赛项展示体验和宣传工作;

5.统筹赛事安全保障工作;

6.统筹实施赛项资源转化工作;

7.做好赛项年度总结;

8.落实大赛执委会及赛区执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赛项专家工作组在大赛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赛项专家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赛项技术文件编撰、赛题设计、赛场设计、赛事咨询、竞赛成绩分析和技术点评、资源转化、裁判人员培训等竞赛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赛项由赛区执委会选择条件适宜的城市和职业院校单独承办或校企联办。鼓励场馆模式集中办赛,允许特殊赛项根据实际情况分散办赛。承办地需提供经费、场馆支持和安全保障等。赛项承办院校在赛区执委会和赛项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赛项的具体实施和运行保障。

第二十四条 赛项承办院校遴选原则是:

1.由各赛区对申请承办赛项的院校择优遴选;

2.院校优势专业及当地优势产业与赛项内容相关度高;

3.同一院校同一届大赛承办赛项原则上不超过2个,首次承办比赛的院校当届大赛承办赛项不超过1个;

4.同一院校承办同一赛项原则上连续不超过2届,优先考虑承办院校第二年对同一赛项的承办申请;

5.拥有至少一次承办省级(含)及以上技能大赛的经历,且未发生过违纪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赛项承办院校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赛项技术方案落实比赛场地以及基础设施;

2.配合赛项执委会做好比赛的组织、接待工作;

3.配合赛区执委会做好比赛的宣传工作;

4.维持赛场秩序,保障赛事安全和相关保密工作;

5.参与赛项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执行赛项预算支出;

6.比赛过程文件存档和赛后资料上报等。

第二十六条 赛项合作企业遴选原则和职责是:

1.合作企业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满足意向承办赛项技术方案要求;

2.同一合作企业参与申请承办的年度赛项不超过2项;

3.同一合作企业申办同一赛项联合申请承办的学校不超过2所;

4.合作企业应履行合同承诺,保证赛前捐赠资金到账,捐赠设施设备到位,技术服务支持及时;

5.合作企业应配合赛区执委会做好赛事工作;

6.合作企业重视职业教育、资信状况良好、社会声誉良好,且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赛项设置

第二十七条 每5年制定一次大赛执行规划,规划赛项设置方向和大赛发展重点。制订赛项目录。大赛年度赛项以大赛执行规划为依据,每年遴选确定一次。

第二十八条 赛项设置须对应职业院校主要专业群,对接产业需求、行业标准和企业主流技术水平。大赛赛项分为常规赛项和行业特色赛项两类。中职组赛项和高职组赛项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常规赛项指面向的专业全国布点较多、产业行业需求较大、比赛内容成熟、比赛用设备相对稳定、适当兼顾专业大类平衡的赛项;行业特色赛项指面向的专业对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产业起重要支持作用,行业特色突出、全国布点较少,由大赛组委会根据需要核准委托行业设计实施,大赛统一管理的赛项。

第三十条 中职赛项设计突出岗位针对性;高职赛项设计注重考查选手的综合技术应用能力与水平及团队合作能力,除岗位针对性极强的专业外,不做单一技能测试。比赛形式分为团体赛和个人赛。

第三十一条 赛项立项申报单位主要包括:

1.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2.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

3.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

4.其他全国性的职业教育学术组织;

5.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赛项设置遴选基本流程:

1.大赛执委会发布赛项设置征集通知;

2.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大赛执委会办公室;

3.大赛执委会对申报赛项开展材料有效性核定,完善赛项目录,组织赛项初审、专家评议,形成拟设年度赛项建议;

4.大赛组委会核准确定年度赛项;

5.大赛执委会组织遴选赛区,协商确定赛区赛项;

6.赛区执委会组织征集和遴选承办院校、合作企业,形成年度赛项承办院校和合作企业建议名单报大赛执委会;

7.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核准确定年度赛项承办省份、承办院校和合作企业。

第四章 参赛规则与奖项设置

第三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分别组队参加中、高职组的比赛,适当控制参赛规模,计划单列市可单独组队参加中职组比赛。对涉及国家战略需求、新兴产业、人才紧缺专业、民族民间非遗传承等需要,且参赛规模不足10队的赛项,可适当放宽参赛队数。团体赛原则上不跨校组队。团体赛和个人赛参赛选手可根据需要配备指导教师。

第三十四条 参赛选手条件。原则上学生技能比赛的中职选手应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高等职业学校专科、本科层次选手应为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五年制高职一、二、三年级学生参加中职组比赛,四、五年级学生参加高职组比赛。鼓励高职大龄学生、国际学生、符合条件的国际选手参赛。往届大赛获得过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参加同一项目相同组别的比赛。可根据需要选择合适赛项接纳社会公众观摩体验,促进全社会崇尚和学习技能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五条 大赛坚持公益性。任何组织不得以竞赛名义营利,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参赛选手和学校收取参赛费用,禁止命题专家以辅导培训名义向参赛选手和学校收取费用,禁止企业以支持办赛名义向参赛选手和学校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大赛奖励办法。向参赛选手,比赛以赛项实际参赛队(团体赛)或参赛选手(个人赛)总数为基数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控制在10%、20%、30%;面向大赛参与对象,包括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工作人员、合作企业、承办院校及获奖选手(个人赛)或参赛队(团体赛)指导教师等颁发写实性证书。涉及专业布点数过少的行业特色赛项的设奖比例由大赛执委会根据常规赛项相应情况适当核减。各赛区和赛项不得以技能大赛名义另外设奖。大赛不进行省级单位或学校总成绩排名。

第三十七条 大赛采取赛区申办制。开幕式(或闭幕式)所在赛区按照自愿原则向执委会提出申请,执委会组织遴选,由执委会办公室报组委会秘书处审批,大赛组委会每年向开幕式(或闭幕式)所在赛区组委会授赛区旗,年度赛事结束后交还回大赛执委会。

第五章 宣传与资源转化

第三十八条 大赛设官方网站,并通过各类媒体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提升大赛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九条 大赛坚持加强与其他国际及区域性师生技能比赛的联系,建立交流渠道,促进相互了解,探索合作方式;及时借鉴国(境)外先进成熟赛事的标准、规范、经验;完善邀请国(境)外学校组队参赛的机制。

第四十条 大赛坚持资源转化与赛项筹办统筹设计、协调实施、相互驱动,将竞赛内容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大赛成果在专业教学领域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章 规范廉洁办赛

第四十一条 大赛坚持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公开遴选承办地、承办校和合作企业,公开遴聘专家、裁判。赛前公开赛项规程、赛(样)题或题库、比赛时间、比赛方式、比赛规则、比赛环境、技术规范、技术平台、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开申诉程序,建立畅通的申诉渠道。

第四十二条 大赛坚持规范赛项设备与设施管理,规范赛项规程编制,规范专家和裁判管理,规范赛题管理。实施赛项监督仲裁制度。

第四十三条 大赛结束后公示和公开发布获奖名单。公示期内,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接受实名书面形式投诉或异议反映,接受有具体事实的匿名投诉。大赛组委会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赛事过程中,经查证属实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据大赛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或组织的责任,并给予相应惩戒。

第四十四条 大赛坚持规范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加强大赛经费管理,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捐赠、拨付、使用及审计等程序。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大赛纪律。坚持廉洁办赛、节约办赛,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执行用餐、住宿、交通规定。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六项禁令和中纪委九个严禁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大赛执委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公布大赛有关工作的具体规定、规则、办法、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大赛经费管理办法。各赛区、赛项均要制定经费管理细则,并针对实施中新发现的问题适时作出补充说明或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工作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启动和组织,修订内容须经组委会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十八条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等教师教育教学比赛,依照本章程总体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教育部等37部门印发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教职成函〔2018〕4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函〔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依法科学规范使用和管理大赛经费,安全、高效利用资金,提升办赛质量,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研究修订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2年9月8日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经费管理,提高大赛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大赛公平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赛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赛经费是指用于大赛组织、实施、管理、资源转化等活动的费用,包括赛事公共运转经费和各赛项经费,主要来源有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部职教专项)和大赛筹措资金。

部职教专项属于补助性资金,安排用于大赛赛事公共运转和有关赛事示范引导性委托业务开支。根据预算安排,有关赛事示范引导性业务开支与绩效目标由教育部一并直接下达、拨付给赛事受托机构(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赛项承办单位)使用与管理,纳入赛事受托单位年度预(决)算管理。

大赛筹措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及赞助、地方财政支持(投入)和承办方自筹等三个方面。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作为受赠人依法接受与管理社会捐赠,包括物资和资金。地方财政支持(投入)资金可以直接拨付给赛项承办院校使用与管理。承办院校应当具有足额补齐赛项预算差额、保障赛项顺利开展的经费自筹能力。

第三条 大赛经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元筹集、定向投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大赛经费应当纳入各经费管理机构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大赛经费各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科学完善的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预算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与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有效。

第二章 经费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五条 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组委会)作为全国赛事综合管理和决策机构,全面负责大赛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大赛进行顶层设计,包括大赛经费使用。

第六条 大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执委会)作为大赛组委会的执行机构,是大赛年度公共运转支出预算和具体赛项国家补助经费预算的审核和批准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筹集、安排赛事经费;

(二)负责审核批准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决)算;

(三)负责赛项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支出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

大赛执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赛办)作为大赛执委会日常办事机构,是大赛年度公共运转支出预(决)算编制与执行、具体赛项国家补助经费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大赛年度公共运转支出预算建议;

(二)负责汇总各赛项预(决)算,提出年度具体赛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用于补贴赛项的经费)方案建议;

(三)对部职教专项、赛区地方财政支持(投入)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四)负责监督大赛相关社会捐赠及赞助的物资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大赛执委会设立经费管理委员会,作为大赛执委会专业性议事机构,成员组成应当具有代表性、专业性。经费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由经费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托某成员主持,须超过2/3成员参加方能召开。经费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征求意见。其主要职责是:对大赛经费管理制度、大赛年度公共运转经费预(决)算、具体赛项补助资金方案提出审核意见,为大赛执委会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条 赛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赛区组委会)为赛区赛事管理机构,对本赛区所有承办赛项经费负监督责任,对大赛执委会负责。

第八条 赛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赛区执委会)作为赛区组委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本赛区所有赛项经费预(决)算审核,保障本赛区比赛顺利进行。

第九条 赛项执委会为赛项管理机构,负责本赛项经费筹集,领导赛项承办院校进行预(决)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 赛项承办院校作为赛项经费的执行主体,落实预(决)算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对赛项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保障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将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内容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

每年大赛赛项和承办单位确定后,大赛办安排部署赛项预算编制工作。赛项执委会指导承办院校按照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赛项预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赛区执委会审核;赛区执委会将本赛区各赛项预算审核汇总后上报大赛办;大赛办汇总各赛区申报的预算后,提出具体赛项资金补助方案,报大赛执委会审批。

赛项预算编制无需考虑所需日常办公及水、电、气等开支(应当由赛项承办院校承担)以及不可预见因素。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

各级机构应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大赛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预算时,大赛办须按程序提出调整申请,说明预算调整原因、项目和金额,经大赛执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大赛收入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补助收入(即部职教专项),指国家根据赛项预算拨付给赛项的国家经费补助;

(二)地方财政投入收入,指赛区所在地政府为本赛区赛项举办投入的专项财政资金;

(三)承办方自筹收入,指承办校为承办赛项投入的专项资金,包括承办校主管部门拨付给承办校的赛项专项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赞助收入,指捐赠(赞助)单位或个人向大赛捐赠(赞助)的资金。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部门、经费管理机构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 大赛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并利用现有条件组织收入,不断增强筹资能力。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大赛支出按经济业务分为: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等。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预算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八条 大赛应加强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大赛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九条 大赛经费支出主要用于赛项筹备、赛前技术研发、赛事组织、赛事宣传推广、赛后成果转化、赛项获奖选手、指导教师及组织单位的奖励等与赛项直接相关的开支,以及维持大赛执委会日常运转所需的开支。凡使用大赛经费取得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各经费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参与大赛的筹备、裁判、监督仲裁等专家差旅等费用,原则上由专家所在单位承担,所在单位承担确有困难可由赛项经费或大赛赛事公共运转经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属于赛事相关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部职教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 凡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否则不得列支。

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赛项经费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投资、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等,不得从赛项经费中提取工作或管理经费,不得弥补与赛项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将赛项资金与其他经费混用,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赛项须在比赛结束后3个月内,由赛项承办院校根据要求编制赛项决算报表(报告)、审计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

各赛项结束后,赛项结余经费中来源于社会捐赠的资金按照捐赠协议相关约定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返还基金会,部职教专项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捐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捐赠资产是指捐赠方向大赛定向捐赠的物资和资金。

第二十六条 捐赠资产为资金的,由基金会作为受赠方接受捐赠。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的金额和用于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用途等内容,并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受赠资金依法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并将受赠有关资料造册建档。

捐赠资产为物资的,由基金会作为受赠方接受捐赠。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内容,并在协议的资产用途条款中注明具体支持的赛项名称。捐赠资产纳入承办院校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大赛执委会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结合大赛实际,制定受赠资产的分配原则和批准具体赛项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按照大赛执委会制定的受赠资产分配原则和批准的具体赛项经费预算,并根据捐赠协议,将受赠的资金用于赛事的统筹使用或直接拨付给赛项承办院校。受赠物资由捐赠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全部配送给相关赛项承办院校。

承办院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加强核算,造册建档。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

第二十九条 大赛办、赛项执委会和承办院校要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经济和业务活动全过程,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

第三十条 赛项执委会和承办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要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赛项资金的行为,给予停赛、禁赛或者禁止承办的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赛项执委会和承办院校是赛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赛项开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三十三条 大赛执委会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赛项经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限期整改,涉嫌违规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此后国务院部门发布的经费管理、财务审计等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大赛执委会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函〔2018〕10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
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的通知

教职成厅〔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工商联,中国工程院各部门:

为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进一步优化人才供给结构,加快培养更多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工程院、全国工商联决定联合实施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以下简称专项培养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对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高端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要求,协调匹配教育供给与人才需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全面实践中国特色学徒制,校企联合实施学徒培养和在职员工培训,健全教育链、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协同发展新机制,形成为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系统储能、赋能的人才培养培训生态。

二、工作目标

面向重点领域数字化、智能化职业场景下人才紧缺技术岗位,遴选发布生产企业岗位需求,对接匹配职业教育资源,以中国特色学徒制为主要培养形式,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现场工程师培养标准,建设一批现场工程师学院,培养一大批具备工匠精神,精操作、懂工艺、会管理、善协作、能创新的现场工程师。到2025年,累计不少于500所职业院校、1000家企业参加项目实施,累计培养不少于20万名现场工程师。

三、重点任务

(一)校企联合实施学徒培养。项目企业设立现场工程师学徒岗位,明确岗位知识、能力、素质要求。学校、企业和学生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学徒参照企业职工或见习职工享受相关待遇,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学徒培养和员工职业教育。校企共同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构建专业课程体系、开发建设核心课程、开发建设高水平教材以及配套的数字化资源,基于真实生产任务灵活组织教学,工学交替强化实践能力培养。

(二)推进招生考试评价改革。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根据岗位人才需要,校企联合招生(项目企业可根据需要向项目学校提出招生选拔的标准和要求)。项目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招生政策开展中职、高职专科、高职本科等人才选拔和培养,实行小班化教学,支持通过中高职贯通培养、专升本等形式提升教育层次、接续培养。校企联合设计和开展教学考核评价改革,开展职业能力评价,设立淘汰机制,实现动态择优增补。职业能力评价结果作为入职项目企业的定岗定级定薪参考。探索项目企业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独立承担学分课程。

(三)打造双师结构教学团队。项目企业选派具有教学能力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学徒培养,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指导岗位实践教学,与学校专任教师共同开展教学研究。项目企业选派的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可以收取课酬。项目学校相关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岗位实践、参与企业工程实践或技术攻关,可以按规定取酬。

(四)助力提升员工数字技能。项目学校发挥办学优势和专业特长,对接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需求,按照企业需要协同开发培训资源,根据企业运行特点,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多种授课方式,面向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入职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和数字能力提升培训。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标准和模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实施

(一)完善组织机制。专项培养计划按照确定需求、联合申报、审核立项、管理评价的工作流程组织实施(详见附件)。教育部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工程院、全国工商联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专项培养计划的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具体培养项目的审核把关、指导实施、验收评价。中国工程院负责指导项目规划、推荐相关专家,参与方案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负责遴选推荐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稳定且具有一定培养能力的生产企业,优先考虑产教融合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行业头部企业。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二)合理规划实施。专项培养计划分领域规划、分区域布局、分批次实施。率先在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启动,逐步扩大到其他重点领域。每个项目存续期不低于一个培养周期。支持项目学校建设以学徒制培养为主的现场工程师学院。有关学校和企业不得以项目名义违规收取学费。结束后合作方不得再以国家级项目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各地可参照本计划设计实施省级相关计划。

(三)加强政策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向项目企业倾斜,对纳入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组合式激励。学校参与专项培养计划情况作为高职“双高计划”、中职“双优计划”等考核遴选的参考。鼓励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技能型社会建设试点省份率先制订面向专项培养计划的区域激励政策,对参与学徒培养的有关企业进行补贴,将有关职业能力评价结果纳入地方技能人才薪酬激励政策支持范围。相关省份统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和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时,应对项目学校给予支持,对绩效显著的学校给予奖励,支持项目学校与合作企业共同加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工程训练中心等的建设投入并给予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中国银行支持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项培养计划学生奖学金。

(四)强化监督指导。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纠偏整改、提出改进建议。各项目单位要扎实推进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健全体制机制、沉淀形成范式,确保取得实效。专家委员会依托项目管理系统开展阶段性评价。

专项培养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吴智兵 010-66096266;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 高银阁010-68205906;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高国庆 010-63193653;

中国工程院二局 王明岩010-59300233;

全国工商联社会服务部 罗静瑶 010-58050727。


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22年9月15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执行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相关要求,大赛执委会研究编制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规划(2023—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3月30日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规划

(2023—202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专业化、制度化水平,明确未来5年大赛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保证大赛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大赛是教育部牵头发起、联合34家部委和事业组织举办的一项公益性、国际性职业院校师生综合技能竞赛活动,是我国职业教育一项重大制度设计和创新。自2008年以来已成功举办15届,规模不断扩大,水平逐年提升,国内外影响力逐步增强,在引领职业教育“三教”改革、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质量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中外职业教育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广大职教师生展示风采、追梦圆梦的重要舞台和中国职业教育的靓丽品牌。

近年来,伴随国家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职业教育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国家战略发展和产业布局调整,也对大赛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大赛试点改革,在办赛机制、申办主体、经费投入等方面做出优化调整;2022年,大赛开设国际赛道暨首届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但是办赛过程中,仍存在赛项设置覆盖面不够广、头部企业参与度不够高、部分赛项引领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不力等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大赛迫切需要以规划为牵引,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标准规则、实施办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以提升职业院校师生技术技能水平、培育工匠精神为宗旨,以解决生产一线实际问题、促进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导向,以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为牵引,立足国内,放眼世界,持续提升大赛的质量、成效和品牌影响力,更好服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规划目标。通过科学规划、系统推进,到2027年,大赛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赛事质量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职业院校竞赛体系基本形成;赛项设置更加合理,实现对2021版专业目录中专业大类全覆盖,专业类覆盖率超过90%;赛项规程和赛题编制更加科学,与教学和产业需求衔接更加紧密;大赛成果在教学和生产一线得到广泛应用;对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加突出;大赛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大幅提升,彰显中国职教特色、具备国际水准的技能赛事品牌得到认可。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职教特色,育人为本。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考虑大赛的教育教学属性,围绕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真实工作过程任务要求和企业生产现实需要设计比赛,重点考查和培养选手的职业素养、理论功底、实操能力、创新精神、合作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终身发展,培养具备行业特质、中国情怀、国际视野的综合型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2.坚持以赛促融,以点带面。推动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适时推出职教本科组比赛,搭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互通互联的立交桥;不断优化企业参与机制和形式,引入良性竞争机制,吸引更多产教融合型企业、龙头企业、跨国公司参与大赛,更好发挥企业在软硬件支持、技术转化、资金捐赠等方面的作用;将新的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融入比赛,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深度互动,推动职业教育提档升级。

3.坚持问题导向,健全机制。针对执行中发现的制约大赛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问卷调查、赛后抽查、第三方评估等对赛事进行全面梳理和科学总结,及时完善相关制度,持续优化体制机制建设、赛项设置和规程、赛题设计,以改革促发展,不断激发大赛创新活力。

4.坚持统筹协调,多元参与。坚持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指导、企业支持、社会参与的办赛机制,推动合作办赛、开放办赛。调动组委会成员单位积极性,提升大赛质量和影响力;扩大赛项执委会、赛项专家组等团体中的行业组织成员占比,建强专家、裁判、监督仲裁队伍;完善世校赛的国际组织形式和工作协调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赛事体系。构建以校赛为基础、省赛为主体、国赛为示范、世校赛为牵引,上下衔接、内外贯通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体系,在标准规则、体制机制、赛项设置、规程赛题、平台设备、组织实施和奖励政策等方面逐步统一标准。由职业院校定期组织校赛,规范省赛选手选拔,推动以赛促学、赛教一体。省赛每年举办一次,为国赛和世校赛选拔参赛选手。国赛每年举办一次,设高职组和中职组,逐步试点教师组技能比赛和师生同赛项目。世校赛逢双数年份在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大会期间举办,由当年省赛获奖选手、国外院校选拔赛优胜者及在华留学生代表队等共同参加,比赛项目主要以国赛赛项库为基础,适度增补,兼顾各国普遍推荐的赛项设置。

(二)优化赛项设置。依据《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综合考虑专业招生人数、覆盖省份数、开设学校数,兼顾国家战略和重点行业产业实际需要,确定设赛方向和办赛频次。国赛赛项库总量控制在170个左右,每年国赛赛项数量控制在120—130个。赛项库可根据需要每年一微调,每5年一大调。大赛开幕式或闭幕式所在赛区承办的赛项数量,原则上国赛赛项不超过30个,世校赛赛项不超过20个。

(三)改进大赛合作机制。构建分层级的大赛合作单位(企业)制度,设置全球合作伙伴(企业)、战略合作伙伴(企业)、赛项合作伙伴(企业),合作单位向大赛提供资金支持、设备和物资赞助、技术服务,大赛给予相应的权益。

(四)建强专家裁判队伍。建立涵盖各类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数量充足、素质优良、业务精湛、分布合理、知识结构互补的专家裁判队伍。建好国外专家库,重点扩充熟悉国际技能标准和世界技能赛事、具有国际大赛工作或执裁经验的专家,兼顾国外参赛校专家。多维度严格选拔专家、裁判、监督仲裁并完善考核评价,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定完善相应的选用、退出和“黑名单”细则,确保比赛的专业性和公平性。

(五)完善大赛管理平台。落实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避免重复、即时高效原则,升级改版大赛官网,在现有信息发布、专家管理、资源共享等功能基础上,增加选手报名、赛事管理、线上评判与监督、选手风采展示、资源转化、直播互动等功能模块,构建满足各级赛事需求的一体化比赛管理平台,适时推进与国家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链接贯通。

(六)加大品牌宣传。创新媒体宣传渠道和策略,探索建立大赛融媒体宣传平台,加大对精彩赛事、获奖选手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做好优秀选手成长成才、大赛成果转化等典型案例总结。加强大赛标识使用与管理,塑造品牌形象。做好大赛规程标准、比赛设备等优质资源国际性推介宣传。扩大赛事开放,通过现场观摩等向社会展示比赛过程,设置面向中小学生的普适性体验赛项。改造、扩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博物馆,做好档案资料整理、保存和展示。

(七)做好大赛研究和资源转化。依托大赛承办单位和行指委等组织,持续加强大赛理论和实践研究,探索发布大赛研究和资源建设类项目,为大赛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深入探索大赛资源转化路径,推动规程、赛题、资源包等有效转化为教育教学资源,推动围绕赛项开发系列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建设在线精品课程、一体化数字教学资源库等。推动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落地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办赛过程中的把关定向作用,确保办赛过程始终体现党的教育政策主张、体现新发展理念,始终保持正确方向。各赛区应提高站位,统一认识,把大赛作为推动本地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手段,各方积极参与,合力办好大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承办院校作为赛区执委会和赛项执委会第一责任单位,应认真落实大赛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各项义务,确保比赛顺利实施。

(二)强化经费投入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要求,依法依规筹集、使用和管理大赛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赛事实施。鼓励建立省级大赛经费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本地区大赛经费管理,省级管理办法不得与国赛经费管理办法相冲突。各地应持续拓展经费筹措渠道,加大办赛经费投入力度;根据教育部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争取当地分行对大赛的赞助尽快到位。

(三)完善选手奖励政策。探索建立和完善分层分级的大赛获奖师生奖励制度。鼓励各地协调联合主办单位,借鉴相关做法,在授予技术能手、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等方面出台相关办法和举措;完善大赛获奖选手在升学考试、考研等方面的加分或免试政策;探索大赛获奖师生赴职业教育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和地区交流、学习机制;视情对获奖选手进行现金奖励。

附件: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设赛指南(2023-2027年)


 


附件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设赛指南

(20232027年)

中职组

赛项编号

设赛方向

办赛频次

专业大类

ZZ001

农机检修

每年

农林牧渔

ZZ002

植物嫁接

每年

农林牧渔

ZZ003

工程测量

每年

资源环境与安全

ZZ004

新型电力系统运行与维护

每年

能源动力与材料

ZZ005

装配式建筑构件安装

每年

土木建筑

ZZ006

水利工程制图与应用

每年

水利

ZZ007

现代加工技术

每年

装备制造

ZZ008

智能制造设备技术应用

每年

装备制造

ZZ009

通用机电设备安装与调试

每年

装备制造

ZZ010

化工生产技术

每年

生物和化工

ZZ011

服装设计与工艺

每年

轻工纺织

ZZ012

食品药品检验

每年

食品药品与粮食

ZZ013

汽车维修

每年

交通运输

ZZ01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维护

每年

交通运输

ZZ015

产品数字化设计与开发

每年

电子信息

ZZ016

网络建设与运维

每年

电子信息

ZZ017

数字产品检测与维护

每年

电子信息

ZZ018

护理技能

每年

医药卫生

ZZ019

智能财税基本技能

每年

财经商贸

ZZ020

电子商务运营

每年

财经商贸

ZZ021

中式烹饪

每年

旅游

ZZ022

酒店服务

每年

旅游

ZZ023

艺术设计

每年

文化艺术

ZZ024

美术造型

每年

文化艺术

ZZ025

舞台布景

每年

文化艺术

ZZ026

短视频制作

每年

新闻传播

ZZ027

婴幼儿保育

每年

教育与体育

ZZ028

法律实务

每年

公安与司法

ZZ029

养老照护

每年

公共管理与服务

ZZ030

植物病虫害防治

单数年

农林牧渔

ZZ031

园林微景观设计与制作

单数年

农林牧渔

ZZ032

建筑信息模型建模

单数年

土木建筑

ZZ033

电梯保养与维修

单数年

装备制造

ZZ034

现代模具制造技术

单数年

装备制造

ZZ035

化学实验技术

单数年

生物和化工

ZZ036

新能源汽车维修

单数年

交通运输

ZZ037

航空服务

单数年

交通运输

ZZ038

物联网应用与服务

单数年

电子信息

ZZ039

移动应用与开发

单数年

电子信息

ZZ040

企业经营沙盘模拟

单数年

财经商贸

ZZ041

西式烹饪

单数年

旅游

ZZ042

数字艺术设计

单数年

文化艺术

ZZ043

声乐、器乐表演

单数年

文化艺术

ZZ044

饲料营养与检测

双数年

农林牧渔

ZZ045

矿井灾害应急救援

双数年

资源环境与安全

ZZ046

新材料智能生产与产品检验

双数年

能源动力与材料

ZZ047

节水系统安装与维护

双数年

水利

ZZ048

无人机操控与维护

双数年

装备制造

ZZ049

焊接技术

双数年

装备制造

ZZ050

汽车车身修复与美容

双数年

交通运输

ZZ051

电子产品设计与应用

双数年

电子信息

ZZ052

大数据应用与服务

双数年

电子信息

ZZ053

康复技术

双数年

医药卫生

ZZ054

智慧物流作业

双数年

财经商贸

ZZ055

导游服务

双数年

旅游

ZZ056

戏曲表演

双数年

文化艺术

ZZ057

舞蹈表演

双数年

文化艺术

ZZ058

动漫制作

双数年

新闻传播

ZZ059

安全保卫

双数年

公安与司法

ZZ060

母婴照护

双数年

公共管理与服务


 

 

高职组

赛项编号

设赛方向

办赛频次

专业大类

GZ001

动物疫病检疫检验

每年

农林牧渔

GZ002

花艺

每年

农林牧渔

GZ003

园林景观设计与施工

每年

农林牧渔

GZ004

地理空间信息采集与处理

每年

资源环境与安全

GZ005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每年

资源环境与安全

GZ006

新型电力系统技术与应用

每年

能源动力与材料

GZ007

新材料智能生产与检测

每年

能源动力与材料

GZ008

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

每年

土木建筑

GZ009

建筑装饰数字化施工

每年

土木建筑

GZ010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与调试

每年

土木建筑

GZ011

建设工程数字化计量与计价

每年

土木建筑

GZ012

水利工程BIM 建模与应用

每年

水利

GZ013

数字化设计与制造

每年

装备制造

GZ014

数控多轴加工技术

每年

装备制造

GZ015

机器人系统集成应用技术

每年

装备制造

GZ016

工业网络智能控制与维护

每年

装备制造

GZ017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

每年

装备制造

GZ018

智能飞行器应用技术

每年

装备制造

GZ019

机电一体化技术

每年

装备制造

GZ020

生产单元数字化改造

每年

装备制造

GZ021

化工生产技术

每年

生物和化工

GZ022

化学实验技术

每年

生物和化工

GZ023

生物技术

每年

生物和化工

GZ024

服装创意设计与工艺

每年

轻工纺织

GZ025

食品安全与质量检测

每年

食品药品与粮食

GZ026

汽车故障检修

每年

交通运输

GZ027

汽车营销

每年

交通运输

GZ028

轨道车辆技术

每年

交通运输

GZ029

智能电子产品设计与开发

每年

电子信息

GZ030

嵌入式系统应用开发

每年

电子信息

GZ031

应用软件系统开发

每年

电子信息

GZ032

信息安全管理与评估

每年

电子信息

GZ033

大数据应用开发

每年

电子信息

GZ034

软件测试

每年

电子信息

GZ035

5G 组网与运维

每年

电子信息

GZ036

区块链技术应用

每年

电子信息

GZ037

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

每年

电子信息

GZ038

物联网应用开发

每年

电子信息

GZ039

护理技能

每年

医药卫生

GZ040

中药传统技能

每年

医药卫生

GZ041

检验检疫技术

每年

医药卫生

GZ042

康复治疗技术

每年

医药卫生

GZ043

业财税融合大数据应用

每年

财经商贸

GZ044

智慧金融

每年

财经商贸

GZ045

互联网+国际经济与贸易

每年

财经商贸

GZ046

市场营销

每年

财经商贸

GZ047

电子商务

每年

财经商贸

GZ048

智慧物流

每年

财经商贸

GZ049

会计实务

每年

财经商贸

GZ050

导游服务

每年

旅游

GZ051

酒店服务

每年

旅游

GZ052

酒水服务

每年

旅游

GZ053

视觉艺术设计

每年

文化艺术

GZ054

数字艺术设计

每年

文化艺术

GZ055

环境艺术设计

每年

文化艺术

GZ056

声乐、器乐表演

每年

文化艺术

GZ057

短视频创作与运营

每年

新闻传播

GZ058

幼儿教育技能

每年

教育与体育

GZ059

英语口语

每年

教育与体育

GZ060

小学教育活动设计与实施

每年

教育与体育

GZ061

体育活动设计与实施

每年

教育与体育

GZ062

法律实务

每年

公安与司法

GZ063

健康养老照护

每年

公共管理与服务

GZ064

珠宝玉石鉴定

单数年

资源环境与安全

GZ065

消防灭火系统安装与调试

单数年

土木建筑

GZ066

建筑工程识图

单数年

土木建筑

GZ067

智能节水系统设计与安装

单数年

水利

GZ068

模具数字化设计与制造工艺

单数年

装备制造

GZ069

纺织品检验与贸易

单数年

轻工纺织

GZ070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技术

单数年

交通运输

GZ071

城轨智能运输

单数年

交通运输

GZ072

飞机维修

单数年

交通运输

GZ073

网络系统管理

单数年

电子信息

GZ074

数字化产品设计与开发

单数年

电子信息

GZ075

云计算应用

单数年

电子信息

GZ076

老年护理与保健

单数年

医药卫生

GZ077

临床技能

单数年

医药卫生

GZ078

药学技能

单数年

医药卫生

GZ079

商务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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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职成〔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职业院校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和开展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教学标准体系框架不断完善,职业院校积极对接国家教学标准,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办学水平和培养质量不断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还一定程度存在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概念不够清晰、制订程序不够规范、内容更新不够及时、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为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推进国家教学标准落地实施,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现就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突出职业教育的类型特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革,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加快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授基础知识与培养专业能力并重,强化学生职业素养养成和专业技术积累,将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坚持标准引领,确保科学规范。以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为基本遵循,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强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遵循规律,体现培养特色。遵循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处理好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学历证书与各类职业培训证书之间的关系,整体设计教学活动。

——坚持完善机制,推动持续改进。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建立健全行业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教师参与教学和课程改革的效果评价与激励,做好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与反馈。

二、主要内容及要求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当体现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各要素和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要求,包括专业名称及代码、入学要求、修业年限、职业面向、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实施保障、毕业要求等内容,并附教学进程安排表等。学校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办学特色和专业实际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但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明确培养目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基础课程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结合学校办学层次和办学定位,科学合理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明确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保证培养规格。要注重学用相长、知行合一,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不断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持续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技术技能培养、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贯穿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切实提升思想政治工作质量。

(二)规范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公共基础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将思想政治、语文、历史、数学、外语(英语等)、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等列为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并将物理、化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职业素养等课程列为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课、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列为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并将马克思主义理论类课程、党史国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信息技术、语文、数学、外语、健康教育、美育课程、职业素养等列为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

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程,中等职业学校统一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课程标准,高等职业学校按规定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思政课、专业课教材。结合实习实训强化劳动教育,明确劳动教育时间,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教育教学,加强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深化体育、美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开设关于国家安全教育、节能减排、绿色环保、金融知识、社会责任、人口资源、海洋科学、管理等人文素养、科学素养方面的选修课程、拓展课程或专题讲座(活动),并将有关知识融入到专业教学和社会实践中。学校还应当组织开展劳动实践、创新创业实践、志愿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2.科学设置专业(技能)课程。专业(技能)课程设置要与培养目标相适应,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的培养。一般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确定6—8门专业核心课程和若干门专业课程。

(三)合理安排学时。三年制中职、高职每学年安排40周教学活动。三年制中职总学时数不低于3000,公共基础课程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1/3;三年制高职总学时数不低于2500,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公共基础课程学时应当不少于总学时的1/4。中、高职选修课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均应当不少于10%。一般以16—18学时计为1个学分。鼓励将学生取得的行业企业认可度高的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已掌握的有关技术技能,按一定规则折算为学历教育相应学分。

(四)强化实践环节。加强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学时原则上占总学时数50%以上。要积极推行认知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多种实习方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可根据专业实际,集中或分阶段安排。推动职业院校建好用好各类实训基地,强化学生实习实训。统筹推进文化育人、实践育人、活动育人,广泛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五)严格毕业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学生毕业要求。严把毕业出口关,确保学生毕业时完成规定的学时学分和教学环节,结合专业实际组织毕业考试(考核),保证毕业要求的达成度,坚决杜绝“清考”行为。

(六)促进书证融通。鼓励学校积极参与实施1+X证书制度试点,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有关内容及要求有机融入专业课程教学,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同步参与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试点,探索建立有关工作机制,对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进行登记和存储,计入个人学习账号,尝试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与转换。

(七)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制订体现不同学校和不同专业类别特点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单独编班,在标准不降的前提下,单独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弹性学习时间和多元教学模式。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专业,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制订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

三、制订程序

(一)规划与设计。学校应当根据本意见要求,统筹规划,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具体工作方案。成立由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和学生(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共同做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

(二)调研与分析。各专业建设委员会要做好行业企业调研、毕业生跟踪调研和在校生学情调研,分析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明确本专业面向的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知识、能力、素质,形成专业人才培养调研报告。

(三)起草与审定。结合实际落实专业教学标准,准确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合理构建课程体系、安排教学进程,明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教学条件保障等要求。学校组织由行业企业、教研机构、校内外一线教师和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论证会,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后,提交校级党组织会议审定。

(四)发布与更新。审定通过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校按程序发布执行,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学校应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情况的评价、反馈与改进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技术发展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际,及时优化调整。

四、实施要求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根本保证。职业院校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领导。职业院校校级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要定期研究,书记、校长及分管负责人要经常性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职业院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主要精力放到教育教学工作上来。

(二)强化课程思政。积极构建“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大格局,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三全育人”,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的有机统一。结合职业院校学生特点,创新思政课程教学模式。强化专业课教师立德树人意识,结合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和专业能力素质要求,梳理每一门课程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发挥专业课程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推动专业课教学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紧密结合、同向同行。

(三)组织开发专业课程标准和教案。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体要求,制(修)订专业课程标准,明确课程目标,优化课程内容,规范教学过程,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要指导教师准确把握课程教学要求,规范编写、严格执行教案,做好课程总体设计,按程序选用教材,合理运用各类教学资源,做好教学组织实施。

(四)深化教师、教材、教法改革。建设符合项目式、模块化教学需要的教学创新团队,不断优化教师能力结构。健全教材选用制度,选用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的高质量教材,引入典型生产案例。总结推广现代学徒制试点经验,普及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等教学方式,广泛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推广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理实一体教学等新型教学模式,推动课堂教学革命。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打造优质课堂。

(五)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有机融合。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新要求,全面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广泛应用,积极推动教师角色的转变和教育理念、教学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的改革。加快建设智能化教学支持环境,建设能够满足多样化需求的课程资源,创新服务供给模式,服务学生终身学习。

(六)改进学习过程管理与评价。严格落实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加大过程考核、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严格考试纪律,健全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学生学习过程监测、评价与反馈机制,引导学生自我管理、主动学习,提高学习效率。强化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与考核评价。

五、监督与指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定期修订发布中职、高职专业目录,制订发布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宏观指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进一步提出指导意见或具体要求,推动国家教学标准落地实施;要建立抽查制度,对本地区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公开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价,并公布检查结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并做好备案和汇总。充分发挥地方职业教育教研机构的研究咨询作用,组织开展有关交流研讨活动,指导和参与本地区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鼓励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发挥行业、企业、家长等的作用,形成多元监督机制。

《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高〔2000〕2号)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职成〔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各银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实习本质

各地各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准确把握实习的本质,坚守实习育人初心,切实把实习作为必不可少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持续加强规范管理、长效治理。要深刻认识数字经济驱动下职业场景变化、岗位需求升级的新形势,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企事业单位接纳学生实习的激励机制,促进扩大和优化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供给。要主动适应前沿技术与实习深度融合新趋势,将实习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覆盖范围,统筹建好、用好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要具体分析职业教育贯通培养、培养模式改革等对实习安排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合理分段安排,处理好实习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升学备考等方面的关系。

二、严守实习基本规范和底线红线

《规定》提出了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保障措施等全链条、全过程的基本要求,针对实习关键节点明确了行为准则,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为实习管理划出了底线和红线,对实习各方提出了刚性约束。各地要通过专家解读、专题教育、挂图海报、公益广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以师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帮助职业学校师生、家长和实习单位全面熟悉、准确把握实习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案例,形成良好的群体效应、社会效应。

三、落实实习管理协同机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制定《规定》落实工作方案,细化对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激励政策,明确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和分工。有关部门要指导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以《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三方协议;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整合现有资源,在2022年3月底前启动建设省级实习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完善,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实现实习登记备案全覆盖、过程动态监管全覆盖。要完善职业教育考核指标体系,把实习工作列为学校领导干部和学校办学质量考核评价。

四、强化实习监管和问责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组织自查、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强实习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针对突出问题、关键时段、重点领域,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抽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于2022年1月底前公布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各方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整改一个销号一个。有关部门要对违反本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惩戒。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抽查调研。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产业政策、项目引导、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建设、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工作,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地方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银保监部门要依法监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地国资部门要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积极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各地组织开展实习工作情况将作为遴选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考虑内容之一。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规定》实施工作方案,于2022年2月20日前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其他有关重要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吴智兵、董振华,010-66096266,jxjc@moe.edu.cn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

人社部发[202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有关行业组织、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待遇水平,增强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吸引更多劳动者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缓解技能人才短缺问题,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能力为本。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方向,激发技能人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内生动力。

——坚持科学评价。遵循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完善职业标准,创新评价方式,规范评价流程,坚持考评结合、逐级认定,客观公正评价。优秀的可越级考评。

——坚持效果导向。聚焦技能人才职业发展中的“天花板”问题,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体系,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延伸拓展其成长进步阶梯,推动形成人人学技能、有技能、长技能、比技能的技能型社会。

——坚持岗位使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完善促进技能人才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让更多技能人才立足岗位,钻研技能,执着专注,实现岗位成才。

(三)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末,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普遍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涌现一大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端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引领集聚效应不断扩展,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等级清晰、素质优良的产业工人队伍。

二、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

(四)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实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使有技能等级晋升需求的人员均有机会得到技能评价。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工种),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依法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并做好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衔接。

(五)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考虑历史沿用、约定俗成等因素,对上述技能等级名称可使用不同称谓,并明确其与相应技能等级的对应关系。

(六)完善职业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由职业标准、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国际可比的职业标准体系。以满足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和职业教育培训、技能评价需要为目标,按照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开发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并将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要求纳入其中。对国家确定的职业(工种),各省(区、市)和部门(行业)可依托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和院校等开发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

(七)促进职业发展贯通。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规划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职称制度、职业资格制度框架,并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避免交叉重复设置和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探索在数字经济领域促进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

三、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

(八)实行分类考核评价。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要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分类评价。在统一的职业标准体系框架基础上,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等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等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等要求。

(九)采取不同考核评价方式。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用人单位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员按照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定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考核是技能考核评价的主体,由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按照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鼓励支持采取以赛代评方式,依据职业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得优秀等次的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的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要稳妥有序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不搞高级技师普遍晋升。对本意见印发前已开展高级技师以上评审工作的,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进行复核确认。

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要在工程技术领域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对评审标准、程序、办法和配套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制定方案、组织评审、公示核准、任职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首席技师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首席技师是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公认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首席技师评聘工作要在特级技师评聘的基础上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采取基层推荐、地方或行业评审、公示核准、用人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

(十)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用人单位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初期,广泛开展定级考评,根据岗位条件、职工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职工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可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揭榜领题等相结合。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被派遣劳动者可在用工单位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十一)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社评组织。社评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面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十二)指导技工院校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促进技工院校教学与企业用人需求紧密结合,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积极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同时,支持技工院校依托合作企业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加大将技工院校培育为社评组织力度,面向各类就业群体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四、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培养使用待遇相结合

(十三)充分发挥技能评价对提高培养培训质量的导向作用。要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引导职业技能培训方向、检验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依据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各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突出能力导向,强化高技能人才培训,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机衔接。推动建立并形成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覆盖劳动者职业生涯全程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四)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建立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的机制,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合理安排使用技能人才,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相衔接。实行聘期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和动态考核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十五)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推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落实落地,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突出技能人才实际贡献,通过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技能津贴等方式,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

(十六)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对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专项特殊奖励、股权期权激励、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办法。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工勤技能)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和薪酬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服务监管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关系广大技能人才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重要意义,要从提升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做好推动落实、服务保障、监督检查以及宣传引导等工作。

(十八)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便利性的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体系。做好评价机构备案服务,公布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严格、规范证书(或电子证书)管理。建立完善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面向社会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和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加强跨区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互认,探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国际互认。

(十九)加强质量督导和监管。建立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加强质量督导,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健全评价质量评估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要落实评价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同行监督和社会监督。

附件: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3月18日


 


附件

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

序号

级别名称

基本要求

实施机构

1

学徒工

能够基本完成本职业某一方面的主要工作。

用人单位

2

初级工

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用人单位和

社评组织

3

中级工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4

高级工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工。

5

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工;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6

高级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够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够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7

特级技师

 

在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精通本职业及相关职业的重要理论原理及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承担传授技艺的任务,在技能人才梯队培养上作出突出贡献。

省级及以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

单位实施

8

首席技师

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具有公认的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地方或行业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为地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为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作出突出贡献,在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专业水平在地方、行业企业具有很高认可度和影响力。

省级及以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

 

注:1.行业企业可结合实际对上述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2.上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和编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证书编码第16位为大写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其中“X”表示“学徒工”,“T”表示“特级技师”,“S”表示“首席技师”,“5、4、3、2、1”分别表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
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6日


 


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进一步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在总结各地实践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和改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培训院校(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等,下同)参加的原则,通过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等方式,组织开展高质量学徒培训,支持企业职工提高岗位技能。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实现学徒培养规范化、标准化,培育一批优质学徒培养单位和师徒,开发遴选一批优质学徒培训课程和教材数字资源等,促进学徒培训规模和质量有效提升,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广泛发动企业做好动员组织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财政、国资、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协同合作,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引导企业按照年度用工计划总量或技能岗位员工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确定学徒培训数量,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学徒培训。支持引导有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建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的企业和培训院校率先带头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支持大型企业集团、产业链龙头企业、连锁企业等依托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开展学徒培训。中小微企业、新兴行业企业可探索由所属行会商会牵头组织,建立跨企业培训中心或采取企业联合组班方式开展学徒培训。企业和培训院校可以设置专门岗位,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徒培训,做好学徒组织管理服务工作。鼓励企校联合建设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中心、企业新型学徒制研究中心等,加强对学徒培训工作的研究和组织实施。

 三、明确企业新型学徒的培养目标。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主要是与企业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企业可联合培训院校共同分析企业技能岗位需要、职工成长成才需求,研究制定学徒培训的职业(工种)计划。学徒培训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应有培训标准(包括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培训包或经备案的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企业培训方案、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等,下同)。培训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重点。培训期限结合学徒培训目标、技能形成规律等确定,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培训期限长于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的,企业应与学徒协商续延劳动合同期限。培训方式以工学一体为主,通过实施工作项目、完成工作任务、解决工作问题等,提升学徒专业素质和解决问题能力。

 四、组织进行学徒信息登记。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确定培训对象后,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约定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培训方式、质量考核标准、双方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企业委托培训院校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院校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依托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学徒进行信息登记,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应按规定对学徒进行登记注册。要建立学徒培训台账,记录参训人员培训情况,对无法完成培训的学徒应及时反馈记录。

 五、精心开发学徒培训课程。探索将学徒培训课程设置为主要包括通用素质、专业基础、专业技能三部分,科学合理安排学时总量和课程结构。企业和培训院校可依据培训标准开发学徒培训课程大纲、教学设计和配套教学资源库。在确保培训质量前提下,可结合岗位实际构建工学一体的弹性学制、学分制课程体系。积极推动世界技能大赛先进理念的转化应用,鼓励知名专家、教练和获奖选手等参与学徒培训课程开发和开展名师带徒活动。加强教材规范化管理,通用素质必修课程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选用,通用素质选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原则上在目录中选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对全国和省级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培训教材信息库中选用,严禁使用盗版、盗印教材。

 六、建设优质师资队伍和学徒培训场所。探索建立学徒导师培养和选拔制度。企业和培训院校应根据学徒培养目标做好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选拔工作,合理配比师徒数量。组织开展师资研修、培训成果展示、教学能力竞赛、培训教学资源开发等活动,促进师资双向交流学习,共建共享优质教学资源。鼓励支持各类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导师,并作为评优评先和晋升技能等级的参考条件。充分发挥企业与培训院校各自优势,建设具有工学一体化特色的培训场所,并以此为依托建设培训服务网络。培训场所应具备技能培训所需设备设施等条件,可充分利用车间班组、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开展培训。开展线上培训所使用的网络平台应具备学员实名注册、签到、学习、测试等功能,实现学习过程可记录、可统计、可查询、可追溯。

七、做好考核评价工作。建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对学徒培训教学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对已实施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学徒培训后可直接参加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可按规定将学徒技能评价融入日常生产活动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对学徒进行考核定级。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证书(包括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下同)。

 八、健全完善支持保障政策。企业按照与培训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向培训院校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获得政府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支持企业设置带徒津贴,引导高技能人才发挥传帮带作用。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各地可结合实际,联合财政部门基于不同的学时数量、技能等级、培训成本等差异对学徒培训予以支持保障。企业和培训院校获得的政府培训补贴资金可按规定自主开支使用。

九、强化培训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学徒培训的过程管理,将学徒登记注册、培训过程督导检查、培训结果考核要求落到实处。拟申领政府培训补贴的企业应在开展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纳入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实现从报名、开班、培训、证书发放、资金申请到补贴发放等全过程网上管理。建立培训真实性完备性审核制度,实行开班审核。严格按规定使用和审核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紧盯培训补贴资金发放等重点环节,切实保障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对存在管理不规范、虚假培训、套取骗取资金等情况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十、加强学徒培训工作指导服务。加强对企业和培训院校的指导服务,在职业培训有关网站设置专栏专区,指导交流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关工作,引导更多企业和培训院校开展学徒培训。多渠道多方式加强对企业新型学徒制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发掘各类企业和培训院校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有效措施方法,宣传推广典型做法,营造良好氛围。拓展国际合作渠道,加强对学徒通用素质、数字技能和绿色技能培训的交流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年学徒参与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
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印发《2024年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工作要点》


近日,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2024年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工作要点》指出,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网络强国战略目标10周年,是我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30周年,做好今年的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助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推动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行动取得新成效,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

《工作要点》明确了年度工作目标:到2024年底,我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水平迈上新台阶,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育体系更加健全,数字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面推进,群体间数字鸿沟进一步缩小,智慧便捷的数字生活更有质量,网络空间更加规范有序,助力提高数字时代我国人口整体素质,支撑网络强国、人才强国建设。

《工作要点》部署了6个方面17项重点任务。一是培育高水平复合型数字人才,包括全面提升师生数字素养与技能、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数字化履职能力、培育高水平数字工匠、培育乡村数字人才、壮大行业数字人才队伍。二是加快弥合数字鸿沟,包括建设数字无障碍环境、提供普惠包容的公益服务。三是支撑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包括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扩展数字消费需求空间。四是拓展智慧便捷的数字生活场景,包括推动数字公共服务普惠高效、提升重点生活领域数字化水平。五是打造积极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包括营造共建共享社会氛围、构建数字法治道德规范、维护安全有序数字环境。六是强化支撑保障和协调联动,包括完善协同支撑体系、加大优质数字资源供给、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
《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网信办,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数据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发挥数字人才支撑数字经济的基础性作用,现将《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数据局

2024年4月2日

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发挥数字人才支撑数字经济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赋能蓄力,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创新引领和服务发展,坚持需求导向和能力导向,紧贴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用3年左右时间,扎实开展数字人才育、引、留、用等专项行动,提升数字人才自主创新能力,激发数字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增加数字人才有效供给,形成数字人才集聚效应,着力打造一支规模壮大、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高水平数字人才队伍,更好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重点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集成电路、数据安全等数字领域新职业,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数据赋能为关键,制定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培训教程,分职业、分专业、分等级开展规范化培训、社会化评价,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衔接认定相应职称。在项目实施基础上,构建科学规范培训体系,开辟数字人才自主培养新赛道。

(二)推进数字技能提升行动。适应数字产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需求,大力培养数字技能人才。加快开发一批数字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基本职业培训包、教材课程等,依托互联网平台加大数字培训资源开放共享力度。全面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支持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加强创新型、实用型数字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推进“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依托龙头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开展数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开展数字人才国际交流活动。加大对数字人才倾斜力度,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数字人才,支持一批留学回国数字人才创新创业,组织一批海外高层次数字人才回国服务。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支持数字人才在园内创新创业。推进引才引智工作,支持开展高层次数字人才出国(境)培训交流,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人才国际交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骨干人才。

(四)开展数字人才创新创业行动。支持建设一批数字经济创业载体、创业学院,深度融合创新、产业、资金、人才等资源链条,加大数字人才创业培训力度,促进数字人才在人工智能、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积极培育数字经济细分领域专业投资机构,投成一批数字经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硬科技”和未来产业领域发展。加快建设一批数字经济领域专业性国家级人才市场,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数字人才孵化器、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园,培育发展一批数字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数字人才流动、求职、就业提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五)开展数字人才赋能产业发展行动。紧贴企业发展需求开设订单、订制、定向培训班,培养一批既懂产业技术又懂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升从业人员数字素养和专业水平,助力产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数字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作用,利用国内外优质培训资源,开展高层次数字人才高级研修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加快产学合作协同育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等人才工程向数字领域倾斜。加强数字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加大博士后人才培养力度。

(六)举办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活动。在全国技能大赛专设智能制造、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等数字职业竞赛项目,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选拔培养数字人才。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中突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数字领域,促进高水平数字人才与项目产业对接。支持各地和有关行业举办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

三、政策保障

(一)优化培养政策。结合数字人才需求,深化数字领域新工科研究与实践,加强高等院校数字领域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大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作用,推进职业教育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新增一批数字领域新专业。推进数字技术相关课程、教材教程和教学团队建设。深化产学研融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培养复合型数字人才。

(二)健全评价体系。持续发布数字职业,动态调整数字职称专业设置。支持各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增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大数据、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等数字领域职称专业。健全数字职业标准和评价标准体系,完善数字经济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数字技能人才评价,落实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开展数字领域卓越工程师能力评价,推动数字技术工程师国际互认。

(三)完善分配制度。完善数字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数字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落实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制定数字经济从业人员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数字人才特点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强化薪酬信息服务,指导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发布数字职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信息。

(四)提高投入水平。探索建立通过社会力量筹资的数字人才培养专项基金。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数字人才培养培训投入力度。各地应将符合本地需求的数字职业(工种)培养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符合条件人员可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对跨地区就业创业的允许在常住地或就业地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五)畅通流动渠道。畅通企业数字人才向高校流动渠道,支持高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数字人才按规定兼职,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数字领域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兼职创新、在职和离岗创办企业。

(六)强化激励引导。通过国情研修、休假疗养,开展咨询服务、走访慰问等方式,加强对高层次数字人才的政治引领。将高层次数字人才纳入地方高级专家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在住房、落户、就医服务、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业投资、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支持或提供便利。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和培育科学家精神、工匠精神,营造数字人才成长成才良好环境。

各部门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数字人才培育的重要性,站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政治高度,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着力造就大批高水平数字人才,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组织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承担政策制定、资源整合、质量监管等职责,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抓好督促落实。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主动谋划实施好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重点项目。财政部门要确保相关财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行业组织要共同做好数字人才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七、产教融合相关文件

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指标体系
2019年9月30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观测点

1

1.1集团章程

1.1.1建立章程,且对集团的性质、目标、任务以及成员各方的责权利等界定清晰

1.1.2章程通过的流程规范、科学

1.2管理制度

1.2.1档案制度(计划总结、会议活动、档案资料等)

1.2.2 人员、资源、财务与产权制度

1.2.3 制度考核

2

2.1机构运行

2.1.1理事会(董事会)管理决策情况

2.1.2秘书处(办公室)日常工作情况

2.1.3各执行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运行情况

2.1.4建立共同决策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模式,集团内部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完善

2.2经费运行

2.2.1有稳定的日常经费

2.2.2经费来源多元

2.2.3经费使用情况(预算、决算、明细清单、绩效报告等)

2.3考核情况

2.3.1根据制度制定的考核方案

2.3.2考核过程(通知、纪要、总结等)

2.3.3考核结果的使用情况

2.4激励情况

2.4.1激励结果运用情况

2.4.2加入与退出执行情况

2.5信息交流

2.5.1建立集团化办学管理与服务系统

2.5.2建立集团网站且常态运行

2.5.3共享信息资源丰富

2.5.4合作需求信息发布及时

2.5.5达成合作频次较高

3

3.1资源共建共享

3.1.1专业共建共享

3.1.2师资共培共享

3.1.3课程共建共享

3.1.4教材共建共享

3.1.5实训基地共建共享

3.2人才培养质量

3.2.1校企联合培养情况(如订单培养、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现代学徒制试点等)

3.2.2集团内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岗位量、中介组织介入情况

3.2.3中高职人才培养衔接

3.2.4就业率(集团化办学提高成员院校就业率情况)

3.2.5集团覆盖专业的就业质量(对口就业率、薪酬水平、岗位升迁等)

3.3产学研合作

3.3.1技术开发合作

3.3.2合作技术创新,研究成果

3.3.3职业技能鉴定

3.3.4技术技能积累,对接产业发展、岗位变化的新工种开发和培育等

3.3.5校企文化融合

3.3.6建设产学研一体化研发中心和共享型教学团队(如名师工作室等),文化传承

4

4.1服务发展方式转变

4.1.1专业设置和布局与区域、与行业企业需求相适应、协调

4.1.2行业企业对培养人才质量满意度

4.1.3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中国制造2025、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健康中国、一带一路、其他等)

4.2服务区域(行业)和协调发展

4.2.1服务本区域、本行业(如推动或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等)发展

4.2.2以城带乡、以强带弱

4.2.3服务东西部协调发展

4.2.4扶持民族地区发展

4.3服务促进就业创业

4.3.1院校为企业职工培训

4.3.2就业创业服务

5

5.1政府(行业)领导

5.1.1制定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规划

5.1.2将集团化办学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5.1.3发布集团年度发展报告

5.1.4宣传成绩突出的优秀案例

5.2政策支持

5.2.1支持建设一批省(市)级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

5.2.2落实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

5.2.3支持集团内行业企业成员单位参与职业教育发展

5.3加大投入

5.3.1政府购买制度

5.3.2政府支持支持共享型实训基地建设

5.3.3政府支持建设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和仿真实训系统

5.3.4政府支持建立区域或行业的集团服务系统

集团在服务国家或区域发展战略等方面理念先进、特色鲜明、成绩突出。

集团在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国际合作等方面改革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具有推广价值。

集团促进了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教育发展,提升了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

凡职教集团近3年内在招生、就业、安全等领域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酌情扣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9〕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各中央企业:

经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2019年3月28日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第三条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的政策统筹、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整体制度安排,在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中统筹推进,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条件、认证标准、评价办法,指导各地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储备库,做好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配合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政策支持和推进实施工作。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区域内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培育条件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2.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3.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4.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5.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6.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第六条 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第七条 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章 建设实施程序


第八条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统筹部署。

第九条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等程序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施。

1.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建设培育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

2.复核确认。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等有关方面,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建设培育范围,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向全社会公示。

3.建设培育。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结合组织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指导各地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鼓励支持企业多种方式参与举办教育,深度参与“引企入教”改革,推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企业办学重要主体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提高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覆盖水平和质量。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培育举措。建设培育企业要制订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需经过至少1年的建设培育期。

4.认证评价。在各地推进试点工作基础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指导省级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企业进行逐年、分批认证,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布推介。支持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第三方评价。

第十条 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上述企业的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第四章 支持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省级政府要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

第十二条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相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程序向全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由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其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1.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2.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9〕1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高校和中央企业:

  《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产业创新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贯通、相互协同、相互促进的战略性举措。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先行,充分发挥城市承载、行业聚合、企业主体作用。省级政府和试点城市要紧密围绕产教融合制度和模式创新,重点聚焦完善发展规划和资源布局、推进人才培养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重大平台载体建设、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等任务,统筹开展试点,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试点目标。

  请试点建设首批国家产教融合型城市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于2019年11月20日前,按要求将推荐试点城市名单(省级政府推荐一个试点城市,直辖市推荐一个市辖区或国家级新区作为试点核心区,计划单列市整体纳入试点)附试点城市建设方案和改革问题清单、政策清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附件:1.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2.试点建设首批国家产教融合型城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资  委

2019年9月25日


 


附件 1

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产业创新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贯通、相互协同、相互促进的战略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部署,在全国统筹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行业、企业建设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把深化产教融合改革作为推进人力人才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性任务,以制度创新为目标,平台建设为抓手,推动建立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的改革推进机制,促进教育和产业体系人才、智力、技术、资本、管理等资源要素集聚融合、优势互补,打造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二)试点原则

统筹部署、协调推进。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作用,形

成各方协同共进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城市综合承载改革功能,以城市试点为基础,突出城企校联动,统筹开展行业、企业试点。

优化布局、区域协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重点支持有建设基础、改革意愿、带动效应的城市开展试点。承担试点任务的东部地区城市,要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开展结对帮扶和对口支援,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

问题导向、改革先行。集中力量破除体制障碍、领域界限、政策壁垒,下力气打通改革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下好改革“先手棋”,健全制度供给和体制机制,重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实现全要素深度融合。

有序推进、力求实效。坚持实事求是、扶优扶强,根据条件成熟程度,分期开展建设试点,不搞平衡照顾,防止形成政策洼地。坚持因地因业制宜,促进建设试点与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紧密结合,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试点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试点布局建设50个左右产教融合型城市,在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域内打造形成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的产教融合型行业,在全国建设培育1万家以上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

通过试点,在产教融合制度和模式创新上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借鉴的经验,建立健全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校企合作育人、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推动产业需求更好融入人才培养过程,构建服务支撑产业重大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解决人才供需重大结构性矛盾,教育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服务贡献显著增强。

三、试点对象

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对象包括:

(一)产教融合型城市。从2019年起,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试点建设首批20个左右产教融合型城市。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将改革向全国推开。试点城市应具有较强的经济产业基础支撑和相对集聚的教育人才资源,具有推进改革的强烈意愿,推出扎实有效的改革举措,发挥先行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如期实现试点目标。除计划单列市外,试点城市由省级政府推荐,直辖市推荐市辖区或国家级新区作为试点核心区。面向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统筹试点城市布局,中西部地区确定试点城市要适当考虑欠发达地区实际需求。

(二)产教融合型行业。省级政府在推动试点城市全面深化产教融合改革基础上,依托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集群,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深化产教融合,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产教融合改革中的协调推动和公共服务职能,

打造一批引领产教融合改革的标杆行业。

(三)产教融合型企业。积极建设培育一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四、试点任务

在深化产教融合改革中,充分发挥试点城市承载、试点行业聚合、试点企业主体作用,结合深化国家职业教育改革,重点聚焦以下方面先行先试。

(一)完善产教融合发展规划和资源布局。健全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联动规划机制。在城市规划建设、产业园区开发、重大项目布局中,充分考虑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求,将产教融合发展作为基础性要求融入相关政策,同步提出可操作的支持方式、配套措施和项目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要以新发展理念规划建设产教融合园区。大力调整优化职业教育布局,推进资源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开展东部对口西部、城市支援农村的职业教育扶贫,推动农村贫困地区学生到城市优质职业院校就学。

(二)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改革。将培育工匠精神作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重要内容。以生产性实训为关键环节,探索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新模式。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深度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改革,推进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联

盟、与行业联合、同园区联结,在技术类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重点推动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构建规范化的技术课程、实习实训和技能评价标准体系,提升承担专业技能教学和实习实训能力,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覆盖水平和质量,推动技术技能人才企业实训制度化。推动大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办学,明显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比例。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服务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系。推动高等学校和企业面向产业技术重大需求开展人才培养和协同创新,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

(三)降低校企双方合作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重点解决校企合作信息不对称、对接合作不顺畅、评价导向不一致等突出问题。探索建设区域性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校企各类需求精准对接。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各类产教对接活动,推动院校向企业购买技术课程和实训教学服务,建立产业导师特设岗位,推动院校专任教师到企业定期实践锻炼制度化,促进校企人才双向交流。推进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组建实体化运作的产教融合集团(联盟),搭建行业科研创新、成果转化、信息对接、教育服务平台,聚合带动各类中小企业参与。探索校企共建产教融合科技园区、众创空间、中试基地,面向小微企业开放服务。建设校企合作示范项目库。

(四)创新产教融合重大平台载体建设。创新实训基地建

设和运行模式,试点城市要按照统筹布局规划、校企共建共享原则建设一批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要更多依托企业建设,优先满足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家政、养老、健康、旅游、托育等社会服务产业人才需求。面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重点领域,推动“双一流”建设等高校、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共建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学科专业建设,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移和产业化链条。

(五)探索产教融合深度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健全以企业为重要主导、高校为重要支撑、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中心任务的高等教育产教融合创新机制。完善现代学校和企业治理制度,积极推动双方资源、人员、技术、管理、文化全方位融合。围绕生产性实训、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关键环节,推动校企依法合资、合作设立实体化机构,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各地可在指导开展城市试点基础上,结合实际对省域内推开产教融合型行业、企业试点的具体任务做出规定,制定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具体措施。省级政府要统筹资源配置,将承担试点任务、推进改革成效作为项目布局和投资安排的重要因素,积极加大投入,形成激励试点的政策导向和改革推力。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的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有关

部门负责。

五、试点支持政策

(一)落实组合投融资和财政等政策激励。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试点城市自主规划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优先布局建设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对建设成效明显的省份和试点城市予以动态奖励。完善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债券融资、开发性金融等组合投融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对重大项目跟进协调服务,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以购买服务、委托管理、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办学或举办职业院校。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按规定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深化产教融合取得显著成效的,按规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并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全面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可适用的各项财税、投资、金融、用地、价格优惠政策,形成清单向全社会发布。

(二)强化产业和教育政策牵引。鼓励制造业企业为新增先进产能和新上技术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实训设施,加快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允许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在岗职工以工学交替等方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校企共招、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完善“双一流”建设评价为先导,探索建立体现产教融合发展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支持各类院校积极服务、深度融入区域和产业发展,推进产教融合创新。

对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高校在招生计划安排、建设项目投资、学位(专业)点设置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六、试点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负责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的政策统筹、协调推进。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区域内建设试点组织实施工作。试点城市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落实主体责任,将试点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事、责任到人。

(二)健全协调机制。省级政府和试点城市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工作、及时解决问题。省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纳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考核评价重要内容。试点城市要编制改革问题清单、政策清单,逐一落实。

(三)强化总结推广。试点城市通过深化改革探索出的经验办法,特别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有效措施,应及时向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在省域内复制推广。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改革举措,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按程序报批,在全国复制推广。


 


附件2

试点建设首批国家产教融合型城市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计划单列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


 


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教高厅函〔202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国家有关战略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程院关于加快建设发展新工科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工作,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7月30日


 


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

培养适应和引领现代产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是高等教育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动高校分类发展、特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扎实推进新工科建设再深化、再拓展、再突破、再出发,协调推进新工科与新农科、新医科、新文科融合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经研究,决定在特色鲜明、与产业紧密联系的高校建设若干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等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突破传统路径依赖,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发挥企业重要教育主体作用,深化产教融合,推动高校探索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模式,建强优势特色专业,完善人才培养协同机制,造就大批产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为提高产业竞争力和汇聚发展新动能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建设目标

经过四年左右时间,以区域产业发展急需为牵引,面向行业特色鲜明、与产业联系紧密的高校,重点是应用型高校,建设一批现代产业学院。在此基础上,引导高校瞄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增强办学活力,探索产业链、创新链、教育链有效衔接机制,建立新型信息、人才、技术与物质资源共享机制,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企业兼职教师评聘机制,构建高等教育与产业集群联动发展机制,打造一批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企业服务、学生创业等功能于一体的示范性人才培养实体,为应用型高校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

三、建设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核心,推动学校人才培养供给侧与产业需求侧紧密对接,培养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坚持产业为要。依托优势学院专业,科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切实增强人才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适应性。突出高校科技创新和人才集聚优势,强化“产学研用”体系化设计,增强服务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坚持产教融合。将人才培养、教师专业化发展、实训实习实践、学生创新创业、企业服务科技创新功能有机结合,促进产教融合、科教融合,打造集产、学、研、转、创、用于一体,互补、互利、互动、多赢的实体性人才培养创新平台。

坚持创新发展。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高校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机构等双方或多方办学主体作用,加强区域产业、教育、科技资源的统筹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推进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享资源,探索“校企联合”“校园联合”等多种合作办学模式,实现现代产业学院可持续、内涵式创新发展。

四、建设任务

(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面向产业转型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以强化学生职业胜任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提高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深化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方式方法、保障机制等。鼓励打破常规对课程体系进行大胆革新,探索构建符合人才培养定位的课程新体系和专业建设新标准。推进“引企入教”,推进启发式、探究式等教学方法改革和合作式、任务式、项目式、企业实操教学等培养模式综合改革,促进课程内容与技术发展衔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融合。协调推进多主体之间开放合作,整合多主体创新要素和资源,凝练产教深度融合、多方协同育人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二)提升专业建设质量

围绕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着力推进新工科与新农科、新医科、新文科融合发展,深化专业内涵建设,主动调整专业结构,着力打造特色优势专业,推动专业集群式发展。紧密对接产业链,实现多专业交叉复合,支撑同一产业链的若干关联专业快速发展;依据行业和产业发展前沿趋势,推动建设一批应用型本科新专业,探索本科专业创新发展的建设路径;推进与企业合作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引入行业标准和企业资源积极开展国际实质等效的专业认证,促进专业认证与创业就业资格协调联动,提高专业建设标准化、国际化水平。

(三)开发校企合作课程

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教材编制和课程建设,设计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加快课程教学内容迭代,关注行业创新链条的动态发展,推动课程内容与行业标准、生产流程、项目开发等产业需求科学对接,建设一批高质量校企合作课程、教材和工程案例集。以行业企业技术革新项目为依托,紧密结合产业实际创新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增加综合型、设计性实践教学比重,把行业企业的真实项目、产品设计等作为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的选题来源。依据专业特点,使用真实生产线等环境开展浸润式实景、实操、实地教学,着力提升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有效提高学生对产业的认知程度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四)打造实习实训基地

基于行业企业的产品、技术和生产流程,创新多主体间的合作模式,构建基于产业发展和创新需求的实践教学和实训实习环境。统筹各类实践教学资源,充分利用科技产业园、行业龙头企业等优质资源,构建功能集约、开放共享、高效运行的专业类或跨专业类实践教学平台。通过引进企业研发平台、生产基地,建设一批兼具生产、教学、研发、创新创业功能的校企一体、产学研用协同的大型实验、实训实习基地。

(五)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

依托现代产业学院,探索校企人才双向流动机制,设置灵活的人事制度,建立选聘行业协会、企业业务骨干、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到高校任教的有效路径。探索实施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产业兼职教师引进、认证与使用机制。加强教师培训,共建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开展师资交流、研讨、培训等业务,将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成“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开展校企导师联合授课、联合指导,推进教师激励制度探索,打造高水平教学团队。

(六)搭建产学研服务平台

鼓励高校和企业整合双方资源,建设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发挥学校人才与专业综合性优势,围绕产业技术创新关键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实现高校知识溢出直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应用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校企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工作,共同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共享研究成果,产出一批科技创新成果,提升产业创新发展竞争力。大力推动科教融合,将研究成果及时引入教学过程,促进科研与人才培养积极互动,发挥产学研合作示范影响,提升服务产业能力。

(七)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强化高校、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机构等多元主体协同,形成共建共管的组织架构,探索理事会、管委会等治理模式,赋予现代产业学院改革所需的人权、事权、财权,建设科学高效、保障有力的制度体系。充分考虑区域、行业、产业特点,结合高校自身禀赋特征,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模式,增强“自我造血”能力,打造高校产教融合的示范区,实现教育链、创新链、产业链的深度融合。

五、建设立项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规划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布局,指导和组织开展现代产业学院立项建设和评估。

(一)申请条件

现代产业学院应已具备或近期可以达到以下基础条件:

1.人才培养主要专业与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高度契合性,相关专业已经列入“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范围,具有相对优势;

2.相关产业列入区域发展整体规划;参与的企业主体参考产教融合型企业相关要求,在区域产业链条中居主要地位,或在区域产业集群中居关键地位;

3.具有相对稳定的高水平教学团队;

4.相关企业主体参与的兼职教师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数量不低于高校专职教师的数量;

5.加强产教融合,实践教学学时不低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时的30%;

6.具有相对丰富的教学资源;

7.初步形成理念先进、顺畅运行的管理体系;

8.学校能够提供相对集中、面积充足的物理空间,每年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用于人员聘任、日常运行;

9.学校给予发展所需政策扶持。

(二)立项程序

1.依托高校根据现代产业学院总体定位、建设思路,紧密结合实际,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开展建设,搭建基础团队,明确体制机制。

2.具备条件的高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同时,申请单位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备。

3.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重点考察人才培养模式、建设基础、政策支持和保障条件等,按照“分区论证、试点先行、分批启动”的原则进行培育建设。

4.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统筹各类资源,对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予以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加大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力度,推动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3〕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解决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两张皮”的问题,推动产业需求更好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持续优化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2023年6月8日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不断延伸教育链、服务产业链、支撑供应链、打造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加快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格局,持续优化人力资源供给结构,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人力资源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统筹推动教育和产业协调发展,创新搭建产教融合平台载体,接续推进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完善落实组合式激励赋能政策体系,将产教融合进一步引向深入。到2025年,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达到50个左右,试点城市的突破和引领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在全国建设培育1万家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健全完善,各类资金渠道对职业教育投入稳步提升,产业需求更好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逐步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形成产教融合头雁效应。

1.培育遴选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梳理总结首批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启动遴选第二批30个左右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推动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出台扎实有效的改革举措,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地培育遴选一批省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立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体系。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优先考虑从省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中产生。

2.在重点行业深度推进产教融合。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

工业互联网、储能、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养老、托育、家政等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培养服务支撑产业重大需求的技能技术人才。在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域内打造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的产教融合型行业,打造一批高水平产教融合行业协会和促进会,推动行业组织更好融入产教融合改革。

3.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孵化培育力度,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启动遴选第二批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从央企、地方国企、实力突出的民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遴选打造相关行业领域产教融合改革的领军企业。引导各地加快培训地方产教融合型企业,按时完成全国1万家以上的总体任务。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库,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认定标准,建设培育本地区产教融合型企业。

(二)夯实职业院校发展基础。

4.系统评估项目实施效果。对“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相关储备院校和项目。

5.扩容产教融合储备项目。在“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储备项目库中,新增200所左右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对纳入储备项目库且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重点支持。

6.完善职业教育专业设置。鼓励引导职业院校,优先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产业需要的一批新兴专业,加快建设护理、康养、托育、家政等一批人才紧缺的专业,改造升级冶金、医药、建材、轻纺等领域的一批传统专业,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鼓励学校开设更多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

(三)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7.加大实训基地支持力度。通过“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实训水平。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100个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的重大任务。

8.引导实训基地建设方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优先考虑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以及护理、康养、托育、家政等领域的实训基地建设,辐射带动相关产业领域的实习实训、员工培训、产品中试、工艺改进、技术研发等。

9.优化实训基地建设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批“绿色通道”,优化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强化要素保障,促进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便利化。

(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10.丰富产教融合办学形态。支持职业院校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创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推动职业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育培训基地。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院校办学空间。

11.拓展产教融合培养内容。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实行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各环节。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

12.优化产教融合合作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和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分校或产业学院。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通过企业资本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推进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13.打造产教融合新型载体。打造以产业园区为基础的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发挥职教集团(联盟)、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产教融合共同体作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质量就业。

(五)健全激励扶持组合举措。

14.制定出台支持政策文件。在全面梳理现有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政策举措的基础上,针对产教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创新激励扶持举措,形成指导性政策文件,进一步健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支持地方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落地政策。

15.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向金融机构推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力度。鼓励银行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引导保险机构开发产教融合相关保险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重点用于实训基地建设。

16.加大投资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中职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17.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8.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探索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19.加大信用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产教融合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上市融资、政府资金支持、产业扶持政策、评优表彰、政务事项办理等方面予以优先或便利,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宣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各地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健全协调机制,将各项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责任到人。

(二)营造良好氛围。召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验交流现场会。组织遴选并编辑出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典型案例,推介有关地方、学习和企业的经验做法。挖掘宣传基层和一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三)强化经验推广。各地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特别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有效措施,要及时在省域范围内推广。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改革措施,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报送。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可以上升为制度性成果的,及时总结提炼,并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符合条件的在全国复制推广。


 


教育部关于支持建设国家轨道交通
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通知
教职成函〔2023〕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决定支持建设国家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学校双主体作用,整合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优质资源,组建全行业、跨区域的产教融合共同体,匹配行业需求与教育供给,为轨道交通装备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国际化”发展,提供充分高效的技术、人才支撑。

(二)建设目标。到2025年,在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内部,院校专业布局与产业结构布局基本匹配、教育教学内容与岗位任务高度契合、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人才需求精准对接,技术协同创新成果有力支撑产品升级和工艺改进,政行企校协同育人模式基本成型,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产业集群国际化水平加速提升,为其他行业共同体建设提供成熟的经验和示范。

二、组建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一)健全组织机构。由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有关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共同牵头,打造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成立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领导小组,教育部分管副部长担任组长,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以下简称职成司)司长、中车董事长、西南交通大学校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职成司和中车,采用双主任制,由职成司副司长和中车党委副书记担任。

(二)完善共同体运行机制。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统筹研究解决有关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共同体章程、制度规范以及共同体分阶段推进实施计划,安排调度工作落实,分片区加强工作指导。共同体企业成员设立专门的负责部门或在现有部门增设相关职能,研究落实产教融合相关任务;共同体成员院校建立行业和企业深度参与的高校治理结构,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协调校内相关资源支持校企合作项目落实。建立共同体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快汇集资源要素,促进交流互动。定期发布产业结构报告、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积极开展信息咨询,指导相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调区域产教布局。在长春、青岛、株洲、大连、常州等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集群所在地,地方政府宏观指导区域内院校专业布局,引导建立以产业岗位标准为引领、以人才培养和教学资源建设为核心、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为纽带的区域产教匹配共融生态;调配相关资源,发挥行业企业优势,支持骨干院校举办轨道交通产业学院,有条件的成员单位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探索轨道交通类职业院校“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职教高考改革;促进专业链对接产业链,打造一批地方和行业急需、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应用型专业,优先在高速铁路动车组制造与维护、轨道交通智能控制装备技术、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制造与维护等紧缺专业进行布局。

三、主要任务

(一)发挥国企思政体系育人作用。充分发挥国企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深入挖掘中车红色基因、传承红色文化,弘扬高铁工匠精神。发挥中车长辛店二七纪念馆、中车长客高速动车组制造中心等一批国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将中车红色资源引入共同体,为学校思政教育,提供模式借鉴、资源补充和实践样本,打造行业特色课程思政育人体系;支持共同体成员单位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推进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常态化,推进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持续开展劳模工匠进校园活动,通过讲“劳模工匠成长成才故事”“红色中车故事”“技能报国故事”等形式拓展思政教育途径,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二)提升职业院校培养行业人才的关键能力。提升院校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材编写、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等方面的水平。建设由两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三大奖获得者、大国工匠、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院校学者、企业专家等组成的共同体师资库。实施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模式,把企业技术革新项目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联合开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和实践实训项目,建设一批精品在线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并接入国家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共享。建立企业专家与院校教师的双聘制度。支持中车及共同体成员企业建设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围绕行业企业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开发教师学习实践项目,组织职业院校教师下企业开展实践实习。开展赛项研发,举办轨道交通装备行业技能大赛。

(三)依托高水平大学建设“一平台三基地”。支持西南交通大学等高水平大学发挥学科、师资、科研、平台等方面优势,联合共同体成员企业、院校,构建轨道交通行业先进装备实习实训场景,开发实习实训课程,打造“校企一体、产学研一体”的轨道交通行业先进装备实习实训平台,建设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员工高端培训进修基地、轨道交通装备院校师生高端培养研修基地、轨道交通装备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基地。

(四)畅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通道。支持西南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大连交通大学等普通高校联合中车及共同体成员企业招收符合硕士、博士研究生报名条件,且在生产一线工作的企业优秀员工,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具备一线操作能力和系统解决方案的综合能力培养为重点,采用校企合作方式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优先支持轨道交通类“双高计划”建设院校按照教育部规定试办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层次专业。支持共同体内中职学校多样化发展,升学与就业并重,联合高职院校、本科院校扩大贯通培养规模。支持中车办好常州铁道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探索与其他高水平职业院校整合方案或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转设为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校联合,探索培养一线紧缺的现场工程师。

(五)校企联合培养行业高质量发展急需人才。支持共同体内高水平院校、骨干企业深化产学研合作,构建体系、形成模式,促进学科大类交叉,发挥企业支撑作用,培养一批工程创新能力突出、善于解决复杂问题的卓越工程师。支持共同体内职业院校、生产企业联合实施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校企联合培养,共同组建“学校教师+产业导师”的双导师团队,按照生产流程、根据实际生产任务工学交替组织教学与实践,培养一大批具备工匠精神,精操作、懂工艺、会管理、善协作、能创新的现场工程师。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及时开发实施职业培训,并将培训内容有机嵌入专业教学计划。

(六)建设国家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共同体成员单位分专业、分领域建设一批国家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优先支持在中车·常州“三位一体”产教融合基地、世界技能大赛轨道车辆技术中国集训基地基础上,建设国家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覆盖高速动车组、城市轨道车辆、大功率机车等轨道交通装备实训功能,构建轨道交通装备有关试制试验、生产制造、智能运维、维保服务、应急演练等典型场景,打造集教学、实训、培训、科研、竞赛、科普等于一体的行业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样板。支持共同体内院校引进企业科研、生产基地,建立校企一体、产学研一体的大型实验实习实训中心。建立企业技术骨干、院校优秀教师兼任基地实训教师的激励机制,并纳入企业实践课时。健全实训基地共建共享机制。

(七)搭建技术协同创新平台。以应用需求带动基础研究,探索建立技术协同创新的机制,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中心和共同体平台作用,支持共同体内企业、科研院所与院校,面向行业基础性、紧迫性、前沿性和颠覆性技术,开展跨学科、跨领域、跨专业协同攻关,加强学术交流、进修深造、高端培训,造就一批领军人才、建设一批创新团队、推出一批创新成果。协同推动工匠学院、劳模(名师)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通过联合攻关、项目立项、横向课题等方式,服务企业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流程再造、工艺改进、成果转移。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一线科研实践和技术创新,及时掌握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构建科研反哺教学的长效机制。

(八)推动职业教育“随企出海”。推动共同体内职业教育伴随产能和技术标准“走出去”,更好服务印尼雅万高铁、中老铁路、中泰铁路、匈塞铁路等国际化项目。根据所在国需求,在“一带一路”等沿线国家合作共建“鲁班工坊”,面向海外实施“中文+职业技能”项目,加强“本地化”轨道交通类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支撑轨道交通装备行业国际经营和维护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助推职业教育专业、课程和资格标准的国际化,提升教师的国际化教学能力。

(九)建立与学历继续教育相衔接的培训体系。依据企业员工知识更新、技术提升、综合素质提高需要,改革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遵循成人在职学习规律,灵活组织教学、保证培养质量,促进学以致用、学用相长。统筹共同体内培训资源和要求,系统设计开发培训课程,为企业员工、学校教师提供层级完整的一站式培训解决方案。推进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课程内容与培训证书要求相衔接,制定共同体内课程互选、学分互认管理办法,建立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机制,在共同体内实现学习成果互认,培训成果按一定规则认定为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课的学分,制定专业学历继续教育成果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中的折算办法。

四、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打基础、建机制。以中车所属企业、5—10所高水平大学、20—30所行业相关职业院校、行业组织为核心,整合精干专家团队,用1年左右时间,建立一套行业共同体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创立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模式和运行机制,初步建成组织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第二阶段,强功能、出成果。积极发展20家左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10所左右高水平大学、50所左右行业相关职业院校以及部分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用1年左右时间,打造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新专业、新课程、新教材、新标准,培养一批“双师型”教师队伍,培育一批新时代工匠人才,形成教育教学和人才发展相适应、职业教育与轨道交通装备产业相匹配的工作机制。

第三阶段,促创新、树标杆。广泛发展国内外产业链相关重点企业、20所左右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全国相关专业职业院校。用1年左右时间,集聚一批行业高端人才,产出一批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成果,建立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评价评估体系,全面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标杆、示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经费投入。教育部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共同体成员学校的教育经费支持,对中车举办职业教育以扶持,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共同体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和渠道,用好政策性金融工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等政策工具。共同体企业确保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职业教育,在不影响企业职工职业教育效果的前提下,可探索职工教育经费一定比例统筹使用机制。共同体内部探索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加大政策支持。教育部加强对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支持共同体相关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支持中车面向企业、院校、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评价服务。积极协调其他部门共同加强对共同体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指导中车建设工匠学院,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组合式激励在共同体内率先试点。中车将共同体建设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支持行业院校教学资源建设;支持子公司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职工带薪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并保障相关待遇,积极招录共同体院校毕业生;支持子公司按照不低于岗位总量的2%设立实习岗位,联合院校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转岗职工以及实习学生开展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培训,建立学徒档案。

(三)营造良好氛围。按照有关规定对共同体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单位、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网络新媒体、经验交流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在行业内宣传推广共同体产教融合机制创新与典型案例,厚植职业教育文化氛围,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教育部加大对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成果的选树和宣传推广力度。

教育部

2023年7月6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
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水平,丰富建设内涵,确保建设质量,加快构建职业教育服务区域发展布局体系,提升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产业园区为基础,聚焦区域主导产业,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深化产教融合、产学合作,着力加强市域产教联合体内涵建设,统筹规范现有市域产教联合体,有序培育建设新一批市域产教联合体,把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成为产教融合新形态、区域发展新机制。全面推进职业学校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实习实训五大关键要素改革,推动职业教育从知识传授向综合技能提升转变。不断深化多主体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引导职业学校由“基础好、条件好”向“服务好、支撑好”转变,推动职业学校扎根区域、融入产业,走出一条职业教育助推地区产业发展、地区产业发展厚植职业教育根基的双赢之路。

二、建设内容

(一)深化四个合作

1.合作办学。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多主体、多形式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市域产教联合体内校企建设产业学院,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高等职业教育资源下沉到县域办学。紧密对接区域和企业发展需求,梳理核心产品清单、技术需求清单、人才需求清单,有组织地开展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

2.合作育人。率先在市域产教联合体推动职业学校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实习实训五大关键要素改革。深入推进校企协同育人,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广泛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提高高技能人才供给能力。一体化设计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支持联合体内中职、高职、本科学校分段培养或贯通培养,为学校学生和企业职工接受更高层次教育提供有效路径。

3.合作就业。紧贴区域发展和市场需求,完善职业教育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紧密对接,引导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实现产业、专业、就业联动。搭建技能人才供需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就业岗位信息,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本地就业率。广泛开展实习实训和就业指导,指导企业根据生产需求为学生提供专业对口的岗位实习和就业机会,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

4.合作发展。创新工作机制,探索集体会商、工作项目、桥接平台、市场运作等运行方式,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瞄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依托联合体建设区域技术创新中心和转化中心,提高技术服务、项目孵化、专利转化到款额,服务成果转化、产品中试、技术升级、工艺革新。统筹各成员单位的培训资源和需求,支持联合体内学校积极承接企业员工的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坚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协同的国际合作机制,在推动文化交流、技能提升和民心相通等方面发挥作用,有力服务联合体内企业“走出去”。

(二)推进“五金”建设

1.推进专业建设。结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学校专业设置与园区产业协调联动机制,服务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将人才培养与新质生产力培育相结合。确定联合体重点建设专业清单、改造升级专业清单、限制撤销专业清单,设置体现联合体特色的专业方向,重点建设一批支撑产业发展的“金专业”。

2.推进课程建设。以学生能力建设为导向,组织联合体内职业学校和行业龙头企业,聚焦园区企业生产流程与任务,瞄准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对接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梳理生产环节技术要求、工序流程、典型职业能力等,重构课程体系、重组教学内容,凸显职业教育的类型特色,打造一批体现区域特色的职业教育“金课程”。

3.推进教材建设。聘请大国工匠、能工巧匠和技能大师,充分利用数字化资源、数字技术,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工程实践案例等为载体,转化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标准,引入企业操作手册、培训手册、培训包,开发包含工作计划书、质量检测手册、工具书、文件清单等内容的工作手册式教材、新形态教材,打造体现区域和产业特色的职业教育“金教材”。

4.推进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建立职业学校教师与企业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的双向聘用机制,推进校企人员“互兼互聘”,探索大国工匠、技能大师等具备教学经验的技术能手教师资格认定机制。完善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有组织地选派教师到企业生产车间、培训中心实岗锻炼。校企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教师一体化培养培训,不断提升教师实践能力、专业能力和数字素养,打造职业教育“金师”。

5.推进实习实训建设。完善学生实习实践制度,以生产实践一线真实情境为标准改革实习实训,基于企业生产真任务、真场景、真过程、真产品设计生产性实训项目,打造职业教育“金基地”,构建与企业技术要求、生产流程相一致的实习实训体系。联合体内企业按一定岗位比例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开展实习实训,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中掌握真本领。

三、组织实施

(一)规范建设。教育部将按照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标准(见附件1),从深化“四个合作”、推进“五金”建设等方面,规范在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在建联合体严格对照建设标准查摆问题,加强规范引导。

(二)精准培育。教育部将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纳入部省会商内容,将与部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县)政府、牵头学校和企业进行会商,通过评估、调研、监测等形式,精准分批培育建设新设国家市域产教联合体(2024年新设国家市域产教联合体名单见附件2),并在职业教育新一轮改革项目等方面对国家市域产教联合体进行倾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同发展改革、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工业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指导各牵头单位,有序推进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确保建设质量。

四、加强保障

(一)组织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推动地方政府压实发展职业教育的主体责任,将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纳入省市两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范围,推动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市域产教联合体工作。

(二)政策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推动市级政府出台支持市域产教联合体良性发展,能落地、见成效的政策包,明确金融、财政、税费、土地、信用、就业等激励政策的细化措施。

(三)经费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推动市级政府、企业、学校安排市域产教联合体专项经费,加大财政经费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产业资金投入,支持市域产教联合体重大建设和改革项目。


附件:1.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标准(试行)

2.2024年新设国家市域产教联合体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21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2024 年 10 月 12 日)

社会财富的中坚力量,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的骨干力量。为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走深走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守正创新,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团结引导产业工人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思想政治引领更加扎实,产业工人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念更加坚定,干事创业的激情动力更加高涨,主人翁地位更加显著,成就感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增强;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产业工人综合素质明显提升,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不断涌现,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不断壮大。力争到2035年,培养造就2000名左右大国工匠、10000名左右省级工匠、50000名左右市级工匠,以培养更多大国工匠和各级工匠人才为引领,带动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

二、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团结引导产业工人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一)持续强化产业工人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在产业工人中落地生根,结合实际做好网上思想政治引领,持续抓好主题宣传教育,开展普遍轮训。鼓励支持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参加国情研修,鼓励支持产业工人参加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筑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党建工作。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加强新经济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及时有效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持续解决国有企业党员空白班组问题。加强在产业工人中发展党员,注重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

(三)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做实“中国梦·劳动美”主题宣传教育。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工作中,加大对产业工人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劳模工匠进校园”行动,把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纳入大思政课工作体系,支持在大中小学设立劳模工匠兼职辅导员,在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劳模工匠大讲堂”,在高等学校设立劳模工匠兼职导师。组织开展劳模工匠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宣传活动。

三、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

(四)落实产业工人参与国家治理的制度。落实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的制度安排。组织开展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中的产业工人教育培训。引导产业工人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基层治理。

(五)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涉及产业工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依法依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深化厂务公开,积极利用数字技术为产业工人民主参与提供更为精准便捷的服务。

(六)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发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地方政府和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把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列入重要议程。完善基层劳动关系治理机制,提升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水平,开展全国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站点标准化工作。推进区域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改革创新试点。积极推进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加强对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的宣传引导。主流媒体要加大对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的宣传力度,创作出版、制作播出更多反映产业工人风貌的优秀文学艺术、网络视听和影视作品等,营造崇尚劳模、尊重劳动、尊崇工匠的社会氛围。

四、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需求,完善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

(八)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培育一批行业领先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一批核心课程、优质教材、教师团队、实践项目。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职业

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支持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教师。提升办学条件和教学能力,创建一批具有较高国际化水平的职业学校。

(九)加大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产业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培养急需人才。大力实施技能中国行动、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青年技能人才锻造行动,全面推进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十)落实企业培养产业工人的责任。构建以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工会参与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大型企业制定技能人才发展战略,健全产业工人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发挥工会系统、行业协会、社会培训机构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技能培训。

(十一)促进产业工人知识更新和学历提升。实施产业工人继续教育项目,鼓励更多高等学校、开放大学开设劳模和工匠人才、高技能人才学历教育班、高级研修班,举办劳模工匠创新培训营,持续深化劳模工匠、高技能人才境外培训和国际交流活动。发挥国家各类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作用。打造全国产业工人智能化技能学习平台。充分发挥工人文化宫等社会公益阵地作用,向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普惠制、普及性技能培训服务。

五、健全职业发展体系,促进产业工人成长成才

(十二)畅通产业工人向上发展通道。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注重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把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纳入党管人才总体安排统筹考虑,支持各地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质扩面行动。健全“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十三)贯通产业工人横向发展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产业工人职业生涯指导计划。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健全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贯通的长效机制。

六、维护劳动经济权益,增强产业工人成就感获得感幸福感

(十四)提高产业工人经济收入。坚持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产业工人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多措并举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创新创造、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以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为重点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探索对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股权激励等。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

(十五)加强产业工人服务保障。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产业工人电子档案,实现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督促企业与产业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妥善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联动,依法纠治劳动领域违法侵权行为。

(十六)有效维护产业工人安全健康权益。压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实施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保护。加强职业病防治。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健全并落实产业工人疗养休养制度,促进产业工人身心健康。

(十七)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服务工作。研究推动新就业形态领域立法。全面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加强对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监管。积极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和维权服务工作,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制度,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推动平台企业建立与工会、劳动者代表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

七、搭建建功立业平台,发挥产业工人主力军作用

(十八)深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广泛开展各层级多形式的竞赛活动。持续办好各级各类职业技能赛事活动。支持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技能比武,不断激发产业工人投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十九)激发产业工人创新创造活力。鼓励产业工人立足工作岗位、解决现场实际问题,广泛开展面向生产全过程的技术革新、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创造和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群众性创新活动,完善发挥企业班组作用的制度。引导和支持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参与重大技术革新、科技攻关项目。加强产业工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做好产业工人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工作。

(二十)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青创先锋工作室等平台建设。推动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中加强创新工作室建设。鼓励发展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的创新工作室联盟。实施“劳模工匠助企行”,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八、壮大产业工人队伍,不断巩固党长期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十一)稳定制造业产业工人队伍。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转型升级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和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统筹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保持产业工人队伍稳定,支持和引导企业加强转岗培训,提高产业工人多岗位适应能力。

(二十二)大力培养大国工匠。实施大国工匠人才培育工程。持续办好大国工匠创新交流大会暨大国工匠论坛。加强巾帼工匠培养,充分发挥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工匠宣传,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讲好工匠故事,按规定开展表彰工作。

(二十三)吸引更多青年加入产业工人队伍。加强政策支持和就业指导、就业服务,搭建校企对接平台。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增强制造业岗位对青年的吸引力。搭建产业工人成长发展平台,引导更多大学生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二十四)把农民工培养成高素质现代产业工人。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广泛实施求学圆梦行动。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进一步放开放宽城市落户政策,促进进城农民工平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加大公益法律服务惠及农民工力度,保障合法权益,促进稳定就业。

九、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

(二十五)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各级工会要牵头抓总,各级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组织推进机构要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促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方面的立法。

(二十六)发挥企业作用。强化国有企业政治责任,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带动作用。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发布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蓝皮书。对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成效显著的企业,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工会等按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

(二十七)健全社会支持体系。加大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建立产业工人队伍数据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课题研究。




 


八、五“金”建设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202486发布)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强国必先强教,强教必先强师。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强化教育家精神引领,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深化教师队伍改革创新,加快补齐教师队伍建设突出短板,强化高素质教师培养供给,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支撑。

工作中要坚持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引导广大教师坚定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理想信念,陶冶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道德情操,涵养启智润心、因材施教的育人智慧,秉持勤学笃行、求是创新的躬耕态度,勤修乐教爱生、甘于奉献的仁爱之心,树立胸怀天下、以文化人的弘道追求,践行教师群体共同价值追求。坚持教育家精神培育涵养,融入教师培养、发展,构建日常浸润、项目赋能、平台支撑的教师发展良好生态。坚持教育家精神弘扬践行,贯穿教师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各环节,筑牢教育家精神践行主阵地。坚持教育家精神引领激励,建立完善教师标准体系,纳入教师管理评价全过程,引导广大教师将教育家精神转化为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经过3至5年努力,教育家精神得到大力弘扬,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教师立德修身、敬业立学、教书育人呈现新风貌,尊师重教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到2035年,教育家精神成为广大教师的自觉追求,实现教师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数字化赋能教师发展成为常态,教师地位巩固提高,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和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优秀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建立健全教师定期理论学习制度,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持续抓好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统筹各级各类党校(行政学院)等资源,定期开展教师思想政治轮训,增进广大教师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党建引领。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牢掌握党对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权。选优配强教师党支部书记,强化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充分发挥教师、师范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注意做好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和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落实好“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把教师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引领。

三、涵养高尚师德师风

(三)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在教师聘用工作中严格考察把关。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准入、招聘引进、职称评聘、导师遴选、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各级组织人事和教育部门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学校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及全面从严治党任务清单,与教育督导、重大人才工程评选、教育教学评估、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权点评估等挂钩。学校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压实高校院(系)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引导教师自律自强。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教育家精神,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坚决抵制损害党中央权威、国家利益的言行;模范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自觉捍卫教师职业尊严;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形象得体、言行雅正。加强科研诚信与优良教风学风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通过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五)加强师德师风培养。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作为教师培养的必修课,作为教师教育和培训的重要任务,使广大教师把握其深刻内涵、做到知行合一。将师德师风和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开发教育家精神课程教材资源。用好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师德师风和教育家精神专题研修。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革命传统教育、国情社情考察、社会实践锻炼,引导教师在理论与实践中涵养高尚师德和教育家精神。

(六)坚持师德违规“零容忍”。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师德违规行为,从严从重给予处理处分。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各地各高校要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育系统巡视巡察和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师德师风建设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四、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七)健全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大力支持师范院校建设,全面提升师范教育水平。坚持师范院校教师教育第一职责,强化部属师范大学引领,大力支持师范院校“双一流”建设。以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为引领,支持“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代表的高水平院校为中小学培养研究生层次优秀教师。实施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优化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深化实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优化师范院校评估指标,改革师范类专业认证,支持师范专业招生实施提前批次录取,推进培养模式改革。师范院校普遍建立数学、科技、工程类教育中心,加强师范生科技史教育,提高科普传播能力。加大对师范类专业研究生学位授权审核的支持力度。加强培养基本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加强英才教育师资培养。强化紧缺领域师资培养。

(八)提高教师学科能力和学科素养。将学科能力和学科素养作为教师教书育人的基础,贯穿教师发展全过程。推动相关高校优化课程设置,精选课程内容,夯实师范生坚实的学科基础。在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强化学科素养提升,推动教师更新学科知识,紧跟学科发展。加强中小学学科领军教师培训,培育一批引领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改革的骨干。将高校教师学科能力和学科素养提升作为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教师站在学科前沿开展教学、科研,创新教学模式方法。适应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发展趋势,支持高校教师开展跨学科学习与研究,加强学科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九)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强化高层次教师培养,为幼儿园、小学重点培养本科及以上层次教师,中学教师培养逐步实现以研究生层次为主。实施教师学历提升计划。强化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完善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完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和体系,加强乡村教师培训,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推进中小学教师科学素质提升。支持高水平大学与高等职业院校、企业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教师一体化培养培训,优化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推动高校将博士后作为教师重要来源。健全高校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实施数字化赋能教师发展行动,推动教师积极应对新技术变革,着眼未来培养人才。

(十)优化教师管理和资源配置。完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建立完善符合教育行业特点的教师招聘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优化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适应小班化、个性化教学需要,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强科学和体育美育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配备,强化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队伍配备管理。优化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机制。深入实施教育人才“组团式”支援帮扶计划、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乡村首席教师岗位计划等。建立健全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和教师企业实践制度。

(十一)营造教育家成长的良好环境。倡导教育家办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支持教师和校长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推进教师评价改革,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等现象,推进发展性评价。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人才工程引领,高层次人才遴选和培育突出教书育人导向,让科学家同时成为教育家,充分发挥科学家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将教育家精神、科学家精神、工匠精神等相融汇,提升教书育人质量。

五、加强教师权益保障

(十二)加大各级各类教师待遇保障力度。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巩固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成果,强化高中、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落实好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政策。研究提高教龄津贴标准。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教师课后服务工作合理待遇。加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十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和教育部门要支持教师维护合法权益。大力减轻教师负担,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精简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为中小学、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减负松绑,充分保证教师从事主责主业。

六、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

(十四)厚植尊师重教文化。提高教师地位,支持和吸引优秀人才热心从教、精心从教、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推进全社会涵养尊师文化,提振师道尊严,注重尊师教育,开展尊师活动,将尊师文化融入学生日常言行。发扬“传帮带”传统,通过教师入职、晋升、荣休等活动,浸润传承教育家精神。支持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尊师重教,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十五)加大教师荣誉表彰力度。加强对优秀教师激励奖励,完善相关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向乡村教师倾斜。

(十六)创新开展教师宣传工作。宣传优秀教师典型。鼓励支持教育家精神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学术成果。强化教育、教师题材文艺作品创作,推出更多讴歌优秀教师、弘扬教育家精神的文艺精品。用好新媒体等渠道,拓展教师宣传阵地。依托博物馆、展览馆和文化馆等,开展教育家精神主题展览。加强教师相关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激浊扬清、弘扬正气。

(十七)讲好中国教育家故事。深入实施学风传承行动等活动,传播教育家思想、展现教育家风貌。将弘扬教育家精神纳入国际传播话语体系,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讲好中国教育家故事,传播中国教育声音,贡献中国教育智慧。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各类学校要将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发展的关键基础性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校了解教师情况,为广大教师办实事、解难事。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
《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
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材〔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我部牵头制定了《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三个教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9年12月16日


 


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规范和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和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专业课程教材在政府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产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行业、学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综合协调、检查督导,制定基本制度规范,组织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职业院校专业教学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组织编写国家统编教材,宏观指导教材编写、选用,组织国家规划教材建设,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出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教材管理有关工作,加强对教材出版资质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教材盗版盗印,规范职业院校教材定价和发行工作。

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下,参与教材规划、编写指导和审核、评价等方面工作,协调本行业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教材建设。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负责本地区职业院校教材的规划、管理和协调,牵头制定本地区教材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市、县和职业院校课程教材工作。

第八条 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九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国家、省(区、市)两级规划制度。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重点组织规划职业院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根据需要组织规划服务国家战略的教材和紧缺、薄弱领域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重点组织规划体现区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专业课程教材。

第十条 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面向需求、各有侧重、有机衔接,处理好落实共性要求与促进特色发展的关系,适应新时代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技能积累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一条 国家教材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在联合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听取职业院校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国家规划教材的种类、编写要求等,并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及时补充调整。

省级教材建设规划程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规划完成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学科特点,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专业课程教材要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

(三)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对接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适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优化课程体系的需要,专业课程教材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适应项目学习、案例学习、模块化学习等不同学习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案例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

(四)编排科学合理、梯度明晰,图、文、表并茂,生动活泼,形式新颖。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倡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

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编写。其他教材由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组织编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能组织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教材编写。

(三)有对教材持续进行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稳定支持。

(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件与其他硬件支持条件,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五)牵头承担国家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职业院校或重点职业院校、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的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有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及时进行修订,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国家统编教材修订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教材修订由编写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九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

国家统编教材由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

国家规划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建的国家职业院校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审核;省级规划教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建的职业院校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其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二)(三),第十五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划教材送审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省级规划教材审核安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照本办法第三条、十二条的具体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除统编教材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审核一般按照专家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环节开展,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应由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

其他规划教材审核程序由相应审核机构制定。

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二十四条 新编或修订幅度较大的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应选聘一线任课教师进行审读和试用。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作为教材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纳入相应规划教材目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公开发布。经审核通过的教材,未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更改。

国家建立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规划教材自动进入信息库。非规划教材按程序审核通过后,纳入信息库。

第六章 出版与发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出版管理相关规定,教材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合理定价。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对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进行资质清单管理。

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应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二)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教材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四)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担教材发行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根据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教材发行机构,健全发行机制,确保课前到书。

第七章 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宏观指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制定各类教材的具体选用办法。

第二十九条 教材选用须遵照以下原则:

(一)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单位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将本地区职业院校教材选用情况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国家重点支持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建设以及服务国家战略教材和紧缺、薄弱领域需求的教材建设。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三条 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对承担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建立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教材编写、出版、选用及评价信息。完善教材服务网络,定期开展教材展示,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专题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研究工作。

第九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职业院校定期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地方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评估、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教育、出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三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所属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的实施细则。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教师
教学创新团队建设方案》的通知

教师函〔2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家开放大学,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决策部署,我部决定启动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工作。现将《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教育部

2019年5月13日


 


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决策部署,打造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示范引领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深化职业院校教师、教材、教法“三教”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2019—2021年,服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简称1+X证书)制度试点需要,突出示范引领、建优扶强、协同创新、促进改革,按照“择优遴选、培育建设一批,优中选优、考核认定一批”的总体思路,面向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聚焦战略性重点产业领域和民生紧缺领域专业,分年度、分批次、分专业遴选建设国家级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示范引领各地各校因地制宜做好省级、校级团队整体规划和建设布局,按计划、分步骤建成一批覆盖骨干专业(群)、引领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创新、推进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的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具体建设目标:经过3年左右的培育和建设,打造360个满足职业教育教学和培训实际需要的高水平、结构化的国家级团队,通过高水平学校领衔、高层次团队示范,教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教学标准开展教学、培训和评价的能力全面提升,教师分工协作进行模块化教学的模式全面实施,辐射带动全国职业院校加强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全面提高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强有力的师资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国家示范,分级创建。教育部支持建设国家级团队,探索建设模式,集聚优质资源,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示范引领地方政府、职业院校建设省级、校级教师教学创新团队,以点带面推动职业教育教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二)校企合作,专兼结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共建、共享人才、共用资源,形成命运共同体,支持企业深度参与教师能力建设和资源配置,建立学校优秀教师与产业导师相结合的“双师”结构团队。

  (三)择优培育,严把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岗位(群)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加强顶层设计,布局团队建设。规范遴选流程,竞争择优,严把入口关。注重过程培育,实行动态管理,强化考核验收,保证团队高水平建设和项目高质量实施。

  三、立项条件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不同的学校条件和专业基础,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统一、全面和特色相结合,分类遴选、立项建设国家级团队,省级和校级团队建设可参照执行。国家级团队立项条件如下:

  (一)团队师德师风高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个相统一”,推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三全育人”。团队教师注重坚守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立教,广受师生好评。团队负责人及教师无违反师德师风情况。

  (二)团队结构科学合理。团队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涵盖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骨干成员一般15至20人且相对稳定。团队中“双师型”教师占比超过一半,中职、高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相关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教师分别占30%、40%以上;骨干成员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行业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兼职任教,其中,中职不少于2名、高职和应用型本科高校不少于3名。

  (三)团队负责人能力突出。团队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企业实践经历(经验)的专业带头人;具有改革创新意识、较高学术成就、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熟悉相关专业教学标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职业标准,具有课程开发经验。牵头建有省级以上“双师型”名师工作室、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优先。

  (四)教学改革基础良好。学校重视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及时将最新研发成果融入教学,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创新,承担国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和国家在线开放课程(含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等)开发,并广泛应用于教学实践。教学改革项目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建有全国黄大年式教师团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专业特色优势明显。校企合作基础良好,积极承担集团化办学、现代学徒制试点、订单培养等工作,承接过国家或地方、企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研究课题。学生毕业生对口就业率高,师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奖。中央财政支持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专业、国家(省)级特色专业、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入选专业或承担国家级教师培训任务的国家重点建设专业优先。具备一定的中外合作基础,推动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成效显著。

  (六)保障措施完善健全。学校高度重视,列为一把手工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团队建设工作专班,加强组织管理,充分保证团队建设所需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企业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实习实训设施设备先进,能够满足专业实际需要。建有教师发展中心(机构),教师专业发展制度健全。具有学分制改革的工作基础。

  四、建设任务

  (一)加强团队教师能力建设。制订国内一流、对标国际的团队建设方案,建立健全团队管理制度,落实团队工作责任制。整合校内外优质人才资源,选聘企业高级技术人员担任产业导师,组建校企合作、专兼结合的“双师型”团队,不断优化团队人员配备结构。组织团队教师全员开展专业教学法、课程开发技术、信息技术应用培训以及专业教学标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等专项培训,提升教师模块化教学设计实施能力、课程标准开发能力、教学评价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支持团队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学习专业领域先进技术,促进关键技能改进与创新,提升教师实习实训指导能力和技术技能积累创新能力。

  (二)建立团队建设协作共同体。按照专业领域,由若干所立项院校建立协作共同体,完善校企、校际协同工作机制,促进团队建设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增强立项院校之间的人员交流、研究合作、资源共享,在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考核等方面协同创新。推动院校与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共建高水平教师发展中心或实习实训基地,在人员互聘、教师培训、技术创新、资源开发等方面开展全面深度合作、促进“双元”育人,切实提高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三)构建对接职业标准的课程体系。服务“1”与“X”的有机衔接,校企共同研究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按照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制订完善课程标准,基于职业工作过程重构课程体系,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等有关内容融入专业课程教学,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证书相互融通。研究制订专业能力模块化课程设置方案,积极引入行业企业优质课程,建设智能化教学支持环境下的课程资源,每个专业按照若干核心模块单元开发专业教学资源。组织团队教师集体备课、协同教研,规范教案编写,严格教学秩序,做好课程总体设计和教学组织实施,推动课堂教学革命。

  (四)创新团队协作的模块化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中心,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模式,构建“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大格局,全面推进“三全育人”,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融合统一。开展国家级团队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创新模块化教学模式,打破学科教学的传统模式,探索“行动导向”教学、项目式教学、情景式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新教法,支持每位教师形成特色教学风格。明确团队教师职责分工,每位教师要全面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课程标准开发、教学流程重构、课程结构再造、学习管理与评价等专业建设全过程,教师分工协作进行模块化教学,不断提升教学质量效果。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有效开展教学过程监测、学情分析、学业水平诊断和学习资源供给,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创新。

  (五)形成高质量、有特色的经验成果。与世界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开展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并不断进行优化改进团队建设方案。总结、凝练团队建设成果并进行转化,推广应用于全国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实践,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落实“走出去”战略,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国际合作,不断提升我国职业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五、进度安排

  (一)总体安排。2019—2021年,每年分批次分专业进行遴选立项、培育建设、验收认定、成果推广,建成360个国家级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每个团队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年度工作通知由教师工作司另行印发。

  (二)实施流程

  国家级团队建设的实施流程如下:

  1.遴选立项。学校自愿申报,填写《国家级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申报书》,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全国行业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简称行指委、教指委)提交申报材料。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指委(或教指委)根据教育部要求组织遴选、推荐,统一报送教育部。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公布立项院校名单。

  2.培育建设。各立项院校根据建设目标任务,细化团队建设方案。按专业领域加入团队建设协作共同体,合作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任务;按年度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和诊断改进报告。

  3.验收认定。团队建设任务完成后,教育部统一组织成果验收,验收通过后正式认定为国家级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4.成果推广。总结国家级团队以及各地各校团队建设的创新做法和优秀经验,凝练可复制、可应用的典型成果,在本校及协作共同体所在区域乃至全国职业院校范围内进行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坚持国家示范支持,地方为主实施,学校自主建设,由教育部、地方和项目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分级管理、分级建设。教育部做好总体规划,教师工作司负责项目统筹协调和国家级团队建设组织实施工作,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及课程开发工作的指导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省级“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方案”;各职业院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团队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明确团队建设的总体目标、师资配备规划,落实团队建设、管理、激励和奖惩的制度举措等。

  (二)加强政策支持。教育部设立国家级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研究课题和项目,支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实施国家“工匠之师”创新团队境外培训计划,成建制、分批次选派团队负责人和教师出国培训和进修。立项院校团队建设情况作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等国家重大项目评价因素。团队教师参加国家教学名师、教学成果奖等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立项院校要为团队建设创设必要条件,将教师参加团队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工作机制。教育部组建专家工作组,由团队优秀教师、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专家共同组成,加强团队建设工作的咨询指导、业务培训、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采取“结对子”方式,由相关基地联系对接团队建设协作共同体,完善工作机制,系统开展培训,加强资源共享,协同研究创新,推动共同体发挥作用、取得实效。

  (四)加强经费保障。教育部列支专项经费,支持国家级团队立项院校开展课题研究、研讨培训、资源开发、绩效评估等工作。各地各校要根据本地本校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支持实施省级、校级团队建设。

  (五)强化督查评估。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覆盖项目过程管理、数据采集、资源共享、绩效评价等环节的项目管理系统。采取专家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诊断改进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加强项目督查指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成果产出导向,对未按进度完成建设任务、达不到绩效考核要求的,取消项目承担资格。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师〔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30日

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

建设改革实施方案

教师队伍是发展职业教育的第一资源,是支撑新时代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关键力量。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含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下同)是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基本建成,教师管理制度逐步健全,教师地位待遇稳步提高,教师素质能力显著提升,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但是,与新时代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新要求相比,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还存在着数量不足、来源单一、校企双向流动不畅、结构性矛盾突出、管理体制机制不灵活、专业化水平偏低的问题,尤其是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和教学团队短缺,已成为制约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瓶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深化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与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支撑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突出“双师型”教师个体成长和“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相结合,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优化专兼职教师队伍结构,大力提升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为实现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化、培养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经过5—10年时间,构建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和院校深度融合的教师队伍建设机制,健全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打通校企人员双向流动渠道,“双师型”教师和教学团队数量充足,双师结构明显改善。建立具有鲜明特色的“双师型”教师资格准入、聘用考核制度,教师职业发展通道畅通,待遇和保障机制更加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吸引力明显增强,基本建成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专兼结合、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

具体目标:到2022年,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超过一半,建设100家校企合作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100个国家级企业实践基地,选派一大批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访学,建成360个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教学标准开展教学、培训和评价的能力全面提升,教师分工协作进行模块化教学的模式全面实施,有力保障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辐射带动各地各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全面提高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强有力的师资支撑。

一、建设分层分类的教师专业标准体系

教师标准是对教师素养的基本要求。没有标准就没有质量。适应以智能制造技术为核心的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建立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层次分明,覆盖公共课、专业课、实践课等各类课程的教师专业标准体系。修订《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研制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教师专业标准。通过健全标准体系,规范教师培养培训、资格准入、招聘聘用、职称评聘、考核评价、薪酬分配等环节,推动教师聘用管理过程科学化。引进第三方职教师资质量评价机构,不断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评价标准体系,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

二、推进以双师素质为导向的新教师准入制度改革

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中,强化专业教学和实践要求,按照专业大类(类)制定考试大纲、建设试题库、开展笔试和结构化面试。建立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的机制。加大职业院校选人用人自主权。聚焦专业教师双师素质构成,强化新教师入职教育,结合新教师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新教师为期1年的教育见习与为期3年的企业实践制度,严格见习期考核与选留环节。自2019年起,除持有相关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毕业生外,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自2020年起,除“双师型”职业技术师范专业毕业生外,基本不再从未具备3年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中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三、构建以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为主体、产教融合的多元培养培训格局

优化结构布局,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和高校职业技术教育(师范)学院建设,支持高水平工科大学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开展在职教师的双师素质培训进修。实施职业技术师范类专业认证。建设100家校企合作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100个国家级企业实践基地,明确资质条件、建设任务、支持重点、成果评价。校企共建职业技术师范专业能力实训中心,办好一批一流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和一流职业技术师范专业。健全普通高等学校与地方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联合培养教师机制,发挥行业企业在培养“双师型”教师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校以职业院校毕业生和企业技术人员为重点培养职业教育教师,完善师范生公费教育、师范院校接收职业院校毕业生培养、企业技术人员学历教育等多种培养形式。加强职业教育学科教学论师资队伍建设。支持高校扩大职业技术教育领域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探索本科与硕士教育阶段整体设计、分段考核、有机衔接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进职业技术教育领域博士研究生培养,推动高校联合行业企业培养高层次“双师型”教师。

四、完善“固定岗+流动岗”的教师资源配置新机制

在现有编制总量内,盘活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向“双师型”教师队伍倾斜。推进地方研究制定职业院校人员配备规范,促进教师规模、质量、结构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根据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及其专业特点,优化岗位设置结构,适当提高中、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优化教师岗位分类,落实教师从教专业大类(类)和具体专业归属,明确教师发展定位。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设置一定比例的特聘岗位,畅通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兼职从教渠道,规范兼职教师管理。实施现代产业导师特聘岗位计划,建设标准统一、序列完整、专兼结合的实践导师队伍,推动形成“固定岗+流动岗”、双师结构与双师素质兼顾的专业教学团队。

五、建设“国家工匠之师”引领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分级打造师德高尚、技艺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等高层次人才队伍。通过跟岗访学、顶岗实践等方式,重点培训数以万计的青年骨干教师。加强专业带头人领军能力培养,为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培育一大批首席专家。建立国家杰出职业教育专家库及其联系机制。建设1000个国家级“双师型”名师工作室和1000个国家级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人才需要,打造一批覆盖重点专业领域的“国家工匠之师”。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评选表彰中,向“双师型”教师倾斜。

六、创建高水平结构化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2019—2021年,服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1+X证书制度改革需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聚焦战略性重点产业领域和民生紧缺领域专业,分年度、分批次、分专业遴选建设360个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全面提升教师开展教学、培训和评价的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为提高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质量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证。优化结构,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实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境外培训计划,组织教学创新团队骨干教师分批次、成建制赴德国等国家研修访学,学习国际“双元制”职业教育先进经验,每年选派1000人,经过3—5年的连续培养,打造高素质“双师型”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各地各校对接本区域重点专业集群,促进教学过程、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改革创新,实施团队合作的教学组织新方式、行动导向的模块化教学新模式,建设省级、校级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七、聚焦1+X证书制度开展教师全员培训

全面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对接1+X证书制度试点和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需求,探索适应职业技能培训要求的教师分级培训模式,培育一批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能力的教师。把国家职业标准、国家教学标准、1+X证书制度和相关标准等纳入教师培训的必修模块。发挥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在实施1+X证书制度试点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创新发展。健全完善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推进“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在教师培养培训、团队建设、科研教研、资源开发等方面提供支撑和服务。支持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培训者队伍,认定300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示范单位。

八、建立校企人员双向交流协作共同体

加大政府统筹,依托职教园区、职教集团、产教融合型企业等建立校企人员双向交流协作共同体。建立校企人员双向流动相互兼职常态运行机制。发挥央企、国企、大型民企的示范带头作用,在企业设置访问工程师、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标准要求、岗位设置、遴选聘任、专业发展、考核管理等方面综合施策,健全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制度,聘请一大批企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到学校兼职任教。鼓励校企共建教师发展中心,在教师和员工培训、课程开发、实践教学、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推动教师立足行业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服务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推进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专业课教师每年至少累计1个月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联合行业组织,遴选、建设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和兼职教师资源库。

九、深化突出“双师型”导向的教师考核评价改革

建立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培训评价组织多元参与的“双师型”教师评价考核体系。将师德师风、工匠精神、技术技能和教育教学实绩作为职称评聘的主要依据。落实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建立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和违反师德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破除“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唯身份、唯奖项”的顽瘴痼疾。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将体现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的双师素质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继续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将行动导向的模块化课程设置、项目式教学实施能力作为重要指标。试点开展专业课教师技术技能和教学能力分级考核,并作为教师聘期考核、岗位等级晋升考核、绩效分配考核的重要参考。完善考核评价的正确导向,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和激励作用。

十、落实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提升社会地位

在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过程中,全面落实和依法保障教师的管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强化教师教育教学、继续教育、技术技能传承与创新等工作内容,制定职业教育教师减负政策,适当减少专任教师事务性工作。依法保障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的权利。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教师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各地要结合职业院校承担扩招任务、职业培训的实际情况,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教师外出参加培训的学时(学分)应核定工作量,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参考因素。按规定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待遇。

十一、加强党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

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定向作用,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教师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组织宣传,充分发挥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配齐建强思想政治和党务工作队伍。着力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四有”好老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构建“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大格局,全面推进“三全育人”,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融合统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挖掘师德典型、讲好师德故事,大力宣传职业教育中的“时代楷模”和“最美教师”,弘扬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劳模精神。

十二、强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将教师队伍建设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推动解决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重大问题。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职业院校和各类办学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推动教师队伍建设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有机结合。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投入的支持重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进一步向教师队伍建设倾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适时提高职业技术师范专业生均拨款标准,提升师范教育保障水平。加强督导评估,将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师〔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11月15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督导,加大教师权益保护力度,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师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主体作用得到全面发挥。

——坚持尊重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

——坚持聚焦重点。围绕重点内容,针对突出问题,强化各地各部门的领导责任,压实学校主体责任,引导家庭、社会协同配合,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坚持继承创新。传承中华优秀师道传统,全面总结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师德师风建设经验,适应新时代变化,加强创新,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3.总体目标。经过5年左右努力,基本建立起完备的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和有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全面提升,教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呈现新风貌。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教师安心、热心、舒心、静心从教的良好环境基本形成,师道尊严进一步提振。全社会对教师职业认同度加深,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显著提高,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二、全面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

4.坚持思想铸魂,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健全教师理论学习制度,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化、常态化学习,重点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习,使广大教师学懂弄通、入脑入心,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依托高水平高校建设一批教育基地,同时统筹党校(行政学院)资源,定期开展教师思想政治轮训,使广大教师更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清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5.坚持价值导向,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体现到学校管理及校园文化建设各环节,进一步凝聚起师生员工思想共识,使之成为共同价值追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科技创新文化,充分发挥文化涵养师德师风功能。身教重于言教,引导教师开展社会实践,深入了解世情、党情、国情、社情、民情,强化教育强国、教育为民的责任担当。健全教师志愿服务制度,鼓励支持广大教师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厚植教育情怀。重视高层次人才、海外归国教师、青年教师的教育引导,增强工作针对性。

6.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和党员教师作用。建强教师党支部,使教师党支部成为涵养师德师风的重要平台。建好党员教师队伍,使党员教师成为践行高尚师德的中坚力量。重视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完善学校领导干部联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等制度。开展好“三会一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定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经常开展谈心谈话、组织党员教师与非党员教师结对联系等,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涉及教师利益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应征求教师党支部意见。

三、大力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7.突出课堂育德,在教育教学中提升师德素养。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守好讲台主阵地,将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以心育心、以德育德、以人格育人格。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增强育人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避免重教书轻育人倾向。加强对新入职教师、青年教师的指导,通过老带新等机制,发挥传帮带作用,使其尽快熟悉教育规律、掌握教育方法,在育人实践中锤炼高尚道德情操。将师德师风教育贯穿师范生培养及教师生涯全过程,师范生必须修学师德教育课程,在职教师培训中要确保每学年有师德师风专题教育。

8.突出典型树德,持续开展优秀教师选树宣传。大力宣传新时代广大教师阳光美丽、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改革创新的新形象。深入挖掘优秀教师典型,综合运用授予荣誉、事迹报告、媒体宣传、创作文艺作品等手段,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多层次的优秀教师选树宣传活动,形成校校有典型、榜样在身边、人人可学可做的局面。组织教师中的“时代楷模”、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教学名师、最美教师等开展师德宣讲。鼓励各地各校采取实践反思、情景教学等形式,把一线优秀教师请进课堂,用真人真事诠释师德内涵。

9.突出规则立德,强化教师的法治和纪律教育。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等为重点,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提升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制订教师法治教育大纲,将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体系。强化纪律建设,全面梳理教师在课堂教学、关爱学生、师生关系、学术研究、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纪律要求,依法依规健全规范体系,开展系统化、常态化宣传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

四、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

10.严格招聘引进,把好教师队伍入口。规范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完善教师招聘和引进制度,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建立科学完备的标准、程序,坚决避免教师招聘引进中的唯分数、唯文凭、唯职称、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拟聘人员心理健康测评,作为聘用的重要参考。严格规范教师聘用,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加强试用期考察,全面评价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对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高度重视从海外引进人才的全方位考察,提升人才引进质量。

11.严格考核评价,落实师德第一标准。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坚持多主体多元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及时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向教师反馈,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师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在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12.严格师德督导,建立多元监督体系。完善多方广泛参与、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督导,将各级各类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测评内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师德师风问题多发的地方开展专项督导。加强学校监督,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举报。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师德师风监督员制度,定期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教育主管部门反馈,将监督评议情况作为学校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13.严格违规惩处,治理师德突出问题。推动地方和高校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规范,制定具体细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从严查处,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学术不端以及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开展集中治理。一经查实,要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健全师德违规通报制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建立并共享有关违法信息库,健全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和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

五、着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氛围

14.强化地位提升,激发教师工作热情。制定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充分听取教师代表意见。各地重要节庆日活动,邀请优秀教师代表参加。做好优秀教师表彰奖励,依法依规在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教师中开展“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评选授予工作,健全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多元的教师荣誉表彰体系。完善表彰奖励及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确定荣誉获得者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强对荣誉获得者后续支持服务。

15.强化权利保护,维护教师职业尊严。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合法职权,研究出台教师惩戒权办法。学校和相关部门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对无过错但客观上发生学生意外伤害的,教师依法不承担责任。教师尊严不可侵害,对发生学生、家长及其亲属等因为教师履职行为而对教师进行侮辱、谩骂、肢体侵害,或者通过网络对教师进行诽谤、恶意炒作等行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学校及教育部门应为教师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等方面支持。

16.强化尊师教育,厚植校园师道文化。从幼儿园开始加强尊师教育,加快形成接续我国优秀传统、符合时代精神的尊师重教文化。推进尊师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校园,通过尊师第一课、9月尊师主题月等形式,将尊师重教观念渗透进学生的价值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结合实际统筹有关资源,因地制宜安排一线教师特别是长期从教教师进行疗休养,重点向符合条件的班主任和乡村教师倾斜。做好教师荣休工作,礼敬退休教师,弘扬尊师风尚。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加强家庭教育,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引导家长尊重学校教育安排,尊敬教师创造发挥,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习教育。

17.强化各方联动,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加强展现新时代教师风貌的影视文学作品创作,善用微博、微信、微视频、微电影等新媒体形式,传递教师正能量,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支持鼓励行业企业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时“教师优先”。鼓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等对教师实行优待。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或通过依法成立基金、设立项目等方式,支持教师提升能力素质、进行疗休养或予以奖励激励。

六、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18.加强工作保障,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校要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尊师重教传统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夯实学校主体责任,压实学校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高校要强化党委教师工作部建设,明确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其主要职责。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财政部门要坚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师德师风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师德师风建设基地,加强工作支撑,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


 


教育部关于印发
《职业教育专业目录
2021年》的通知
教职成〔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加强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建设,落实职业教育专业动态更新要求,推动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我部组织对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进行了全面修(制)订,形成了《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目录》)。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情况

《目录》按照“十四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2035年远景目标对职业教育的要求,在科学分析产业、职业、岗位、专业关系基础上,对接现代产业体系,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统一采用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三级分类,一体化设计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不同层次专业,共设置19个专业大类、97个专业类、1349个专业,其中中职专业358个、高职专科专业744个、高职本科专业247个。我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动态更新《目录》,完善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二、执行要求

1.优化专业布局结构。《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起,职业院校拟招生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按《目录》及相应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执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目录》和办法,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合理设置专业,并做好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的设置管理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可按规定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高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可自主论证设置专业方向。我部指导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积极稳妥设置高职本科专业,避免“一哄而上”。

2.落实专业建设要求。我部根据《目录》陆续发布相应专业简介,组织研制相应专业教学标准。各地要指导职业院校依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对照《目录》和专业简介等,全面修(制)订并发布实施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推进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各职业院校要根据《目录》及时调整优化师资配备、开发或更新专业课程教材,以《目录》实施为契机,深入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革。

3.做好新旧目录衔接。目前在校生按原目录的专业名称培养至毕业,学校应根据专业内涵变化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更新。已入选“双高计划”等我部建设项目的相关专业(群),应结合《目录》和项目建设要求,进行调整升级。用人单位选用相关专业毕业生时,应做好新旧目录使用衔接。

专业目录是职业教育教学的基础性指导文件,是职业院校专业设置、招生、统计以及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的基本依据,是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重要体现,也是职业教育支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观测点。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大宣讲解读,严格贯彻落实,不断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

2021年3月12日


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

更新时间:2024年12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61农林牧渔大类

6101农业类

1

610101

种子生产技术

2

610102

作物生产技术

3

610103

循环农业与再生资源利用

4

610104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

5

610105

园艺技术

6

610106

植物保护

7

610107

茶叶生产与加工

8

610108

中草药栽培

9

610109

烟草栽培与加工

10

610110

饲草栽培与加工

11

610111

农村电气技术

12

610112

设施农业生产技术

13

610113

农机设备应用与维修

14

610114

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

15

610115

农产品贮藏与加工

16

610116

农产品营销与储运

17

610117

棉花加工与检验

18

610118

休闲农业生产与经营

19

610119

农资营销与服务

6102林业类

20

610201

林业生产技术

21

610202

园林技术

22

610203

园林绿化

23

610204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

24

610205

木业产品加工技术

25

610206

草原保护与修复技术

6103畜牧业类

26

610301

畜禽生产技术

27

610302

特种动物养殖

28

610303

宠物养护与经营

29

610304

蚕桑生产与经营

6104渔业类

30

610401

淡水养殖

31

610402

海水养殖

32

610403

航海捕捞

62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

6201资源勘查类

33

620101

国土资源调查

34

620102

地质调查与找矿

35

620103

宝玉石加工与检测

6202地质类

36

620201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查

37

620202

钻探技术

38

620203

掘进技术

39

620204

岩土工程勘察与施工

40

620205

地球物理勘探技术

41

620206

地质灾害调查与治理施工

6203测绘地理信息类

42

620301

工程测量技术

43

620302

地图绘制与地理信息系统

44

620303

地质与测量

45

620304

航空摄影测量

6204石油与天然气类

46

620401

油气储运

47

620402

石油地质录井与测井

48

620403

石油钻井

49

620404

油气开采

6205煤炭类

50

620501

采矿技术

51

620502

矿井建设技术

52

620503

矿井通风与安全

53

620504

矿山机电

54

620505

煤炭综合利用技术

6206金属与非金属矿类

55

620601

选矿技术

6207气象类

56

620701

气象服务

6208环境保护类

57

620801

环境监测技术

58

620802

环境治理技术

59

620803

生态环境保护

6209安全类

60

620901

安全技术与管理

61

620902

应急救援技术

62

620903

防灾减灾技术

63

620904

森林消防

63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

6301电力技术类

64

630101

发电厂及变电站运行与维护

65

630102

水电厂机电设备安装与运行

66

630103

电力系统自动化装置调试与维护

67

630104

输配电线路施工与运行

68

630105

供用电技术

6302热能与发电工程类

69

630201

火电厂热力设备安装

70

630202

火电厂热工仪表安装与检修

71

630203

火电厂热力设备运行与检修

72

630204

火电厂集控运行

73

630205

火电厂水处理及化学监督

6303新能源发电工程类

74

630301

光伏工程技术与应用

75

630302

风力发电设备运行与维护

76

630303

太阳能与沼气技术利用

6304黑色金属材料类

77

630401

钢铁冶炼技术

78

630402

钢铁装备运行与维护

6305有色金属材料类

79

630501

有色金属冶炼技术

80

630502

金属压力加工

6307建筑材料类

81

630701

建筑材料智能生产技术

82

630702

新型建筑材料生产技术

83

630703

建筑材料检测技术

84

630704

装配式建筑构件制作技术

64土木建筑大类

6401建筑设计类

85

640101

建筑表现

86

640102

建筑装饰技术

87

640103

古建筑修缮

88

640104

园林景观施工与维护

6402城乡规划与管理类

89

640201

城镇建设

6403土建施工类

90

640301

建筑工程施工

91

640302

装配式建筑施工

92

640303

建筑工程检测

6404建筑设备类

93

640401

建筑智能化设备安装与运维

94

640402

建筑水电设备安装与运维

95

640403

供热通风与空调施工运行

6405建设工程管理类

96

640501

建筑工程造价

97

640502

建设项目材料管理

6406市政工程类

98

640601

市政工程施工

99

640602

给排水工程施工与运行

100

640603

城市燃气智能输配与应用

6407房地产类

101

640701

房地产营销

102

640702

物业服务

65水利大类

6501水文水资源类

103

650101

水文与水资源勘测

6502水利工程与管理类

104

650201

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

105

65020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106

650203

机电排灌工程技术

107

650204

现代灌溉技术

108

650205

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技术

6503水利水电设备类

109

650301

水泵站机电设备安装与运行

110

650302

水电站运行与管理

6504水土保持与水环境类

111

650401

水土保持技术

112

650402

水环境智能监测与保护

66装备制造大类

6601机械设计制造类

113

660101

机械制造技术

114

660102

机械加工技术

115

660103

数控技术应用

116

660104

金属热加工

117

660105

焊接技术应用

118

660106

金属表面处理技术应用

119

660107

增材制造技术应用

120

660108

模具制造技术

121

660109

工业产品质量检测技术

6602机电设备类

122

660201

智能设备运行与维护

123

660202

光电仪器制造与维修

124

660203

电机电器制造与维修

125

660204

新能源装备运行与维护

126

660205

制冷和空调设备运行与维护

127

660206

电梯安装与维修保养

6603自动化类

128

660301

机电技术应用

129

660302

电气设备运行与控制

130

660303

工业机器人技术应用

131

660304

工业自动化仪表及应用

132

660305

液压与气动技术应用

133

660306

智能化生产线安装与运维

134

660307

计量测试与应用技术

6605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类

135

660501

船体修造技术

136

660502

船舶机械装置安装与维修

137

660503

船舶电气装置安装与调试

138

660504

船舶内装

6606航空装备类

139

660601

无人机操控与维护

6607汽车制造类

140

660701

汽车制造与检测

141

660702

新能源汽车制造与检测

142

660703

汽车电子技术应用

143

660704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

67生物与化工大类

6701生物技术类

144

670101

生物产品检验检测

145

670102

生物化工技术应用

6702化工技术类

146

670201

化学工艺

147

670202

石油炼制技术

148

670203

精细化工技术

149

670204

高分子材料加工工艺

150

670205

橡胶工艺

151

670206

林产化工技术

152

670207

分析检验技术

153

670208

化工机械与设备

154

670209

化工仪表及自动化

155

670210

火炸药技术

156

670211

烟花爆竹生产与管理

68轻工纺织大类

6801轻化工类

157

680101

化妆品制造技术

158

680102

现代造纸工艺

159

680103

家具设计与制作

160

680104

塑料成型

161

680105

皮革工艺

162

680106

钟表维修

6802包装类

163

680201

包装设计与制作

6803印刷类

164

680301

印刷媒体技术

6804纺织服装类

165

680401

纺织技术与服务

166

680402

服装设计与工艺

167

680403

丝绸工艺

168

680404

针织工艺

169

680405

数字化染整工艺

170

680406

服装制作与生产管理

6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6901食品类

171

690101

食品加工工艺

172

690102

酿酒工艺与技术

173

690103

民族食品加工技术

174

690104

食品安全与检测技术

6902药品与医疗器械类

175

690201

制药技术应用

176

690202

生物制药工艺

177

690203

生物药物检验

178

690204

药品食品检验

179

690205

制药设备维修

180

690206

医疗设备安装与维护

181

690207

医疗器械维修与营销

6903粮食类

182

690301

粮油和饲料加工技术

183

690302

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

70交通运输大类

7001铁道运输类

184

700101

铁道工程施工与维护

185

700102

电力机车运用与检修

186

700103

内燃机车运用与检修

187

700104

铁道车辆运用与检修

188

700105

电气化铁道供电

189

700106

铁道信号施工与维护

190

700107

铁道运输服务

191

700108

高速铁路乘务

192

700109

铁道桥梁隧道施工与维护

7002道路运输类

193

700201

道路与桥梁工程施工

194

700202

公路养护与管理

195

700203

交通运营服务

196

700204

交通工程机械运用与维修

197

700205

汽车服务与营销

198

700206

汽车运用与维修

199

700207

汽车车身修复

200

700208

汽车美容与装潢

201

700209

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

202

700210

智能交通技术应用

7003水上运输类

203

700301

船舶驾驶

204

700302

船舶机工与水手

205

700303

轮机维护与管理

206

700304

邮轮乘务

207

700305

水路运输服务

208

700306

港口机械运用与维修

209

700307

外轮理货

210

700308

工程潜水

7004航空运输类

211

700401

民航运输服务

212

700402

航空服务

213

700403

飞机设备维修

214

700404

机场场务技术与管理

7006城市轨道交通类

215

70060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运用与检修

216

700602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维护

217

700603

城市轨道交通供电

218

70060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

7007邮政类

219

700701

邮政快递运营

220

700702

邮政快递安全技术

221

700703

邮政通信服务

71电子与信息大类

7101电子信息类

222

710101

电子信息技术

223

710102

物联网技术应用

224

710103

电子技术应用

225

710104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制造

226

710105

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

227

710106

服务机器人装配与维护

7102计算机类

228

710201

计算机应用

229

710202

计算机网络技术

230

710203

软件与信息服务

231

710204

数字媒体技术应用

232

710205

大数据技术应用

233

710206

移动应用技术与服务

234

710207

网络信息安全

235

710208

网络安防系统安装与维护

236

710209

网站建设与管理

237

710210

计算机平面设计

238

710211

计算机与数码设备维修

239

710212

人工智能技术与应用

240

710213

虚拟现实技术与应用

7103通信类

241

710301

现代通信技术应用

242

710302

通信系统工程安装与维护

243

710303

通信运营服务

7104集成电路类

244

710401

微电子技术与器件制造

72医药卫生大类

7202护理类

245

720201

护理

7203药学类

246

720301

药剂

7204中医药类

247

720401

中医

248

720402

中医护理

249

720403

中药

250

720404

藏医医疗与藏药

251

720405

维医医疗与维药

252

720406

蒙医医疗与蒙药

253

720407

中药制药

254

720408

中医康复技术

255

720409

中医养生保健

256

720410

哈医医疗与哈药

7205医学技术类

257

720501

医学检验技术

258

720502

医学影像技术

259

720503

医学生物技术

260

720504

口腔修复工艺

7206康复治疗类

261

720601

康复技术

262

720602

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及应用

7207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类

263

720701

卫生信息管理

7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264

720801

营养与保健

265

720802

生殖健康管理

266

720803

婴幼儿托育

7209眼视光类

267

720901

眼视光与配镜

73财经商贸大类

7301财政税务类

268

730101

纳税事务

7302金融类

269

730201

金融事务

7303财务会计类

270

730301

会计事务

7304统计类

271

730401

统计事务

7305经济贸易类

272

730501

国际商务

273

730502

服务外包

7306工商管理类

274

730601

连锁经营与管理

275

730602

市场营销

276

730603

客户信息服务

7307电子商务类

277

730701

电子商务

278

730702

跨境电子商务

279

730703

移动商务

280

730704

网络营销

281

730705

直播电商服务

7308物流类

282

730801

物流服务与管理

283

730802

冷链物流服务与管理

284

730803

国际货运代理

285

730804

物流设施运行与维护

74旅游大类

7401旅游类

286

740101

旅游服务与管理

287

740102

导游服务

288

740103

康养休闲旅游服务

289

740104

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

290

740105

茶艺与茶营销

291

740106

会展服务与管理

7402餐饮类

292

740201

中餐烹饪

293

740202

西餐烹饪

294

740203

中西面点

295

740204

营养配餐服务

75文化艺术大类

7501艺术设计类

296

750101

艺术设计与制作

297

750102

界面设计与制作

298

750103

数字影像技术

299

750104

皮革制品设计与制作

300

750105

服装陈列与展示设计

301

750106

工艺美术

302

750107

绘画

303

750108

首饰设计与制作

304

750109

动漫与游戏设计

305

750110

美发与形象设计

306

750111

美容美体艺术

307

750112

工艺品设计与制作

7502表演艺术类

308

750201

音乐表演

309

750202

舞蹈表演

310

750203

戏曲表演

311

750204

戏剧表演

312

750205

曲艺表演

313

750206

服装表演

314

750207

杂技与魔术表演

315

750208

木偶与皮影表演及制作

316

750209

戏曲音乐

317

750210

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

318

750211

数字音乐制作

319

750212

乐器维修与制作

7503民族文化艺术类

320

750301

民族音乐与舞蹈

321

750302

民族美术

322

750303

民族服装与饰品

323

750304

民族纺染织绣技艺

324

750305

民间传统工艺

325

750306

民族工艺品设计与制作

7504文化服务类

326

750401

社会文化艺术

327

750402

文物保护技术

328

750403

图书档案数字化管理

76新闻传播大类

7601新闻出版类

329

760101

出版商务

7602广播影视类

330

760201

播音与主持

331

760202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332

760203

影像与影视技术

333

760204

动漫与游戏制作

77教育与体育大类

7701教育类

334

770101

幼儿保育

7702语言类

335

770201

商务英语

336

770202

商务日语

337

770203

商务德语

338

770204

商务韩语

339

770205

商务俄语

340

770206

商务法语

341

770207

商务泰语

342

770208

商务阿拉伯语

343

770209

旅游外语

7703体育类

344

770301

体育设施管理与经营

345

770302

休闲体育服务与管理

346

770303

运动训练

347

770304

足球运动

78公安与司法大类

7804法律实务类

348

780401

法律事务

7807安全防范类

349

780701

安全保卫服务

79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

7901公共事业类

350

790101

社会工作事务

351

790102

社区公共事务管理

352

790103

社会福利事业管理

7902公共管理类

353

790201

民政服务

354

790202

人力资源管理事务

355

790203

社会保障事务

356

790204

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357

790205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7903公共服务类

358

790301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

359

790302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60

790303

老年人服务与管理

361

790304

殡葬服务与管理

362

790305

母婴照护

7904文秘类

363

790401

文秘

364

790402

行政事务助理

365

790403

商务助理



 

关于发布新版《职业教育专业简介》的公告

2021年3月,我部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对职业教育专业体系进行了系统升级和数字化改造。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实施好专业目录,让办学主体和社会各界更加方便准确地了解职业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内容,我们组织研制了与新版专业目录配套的中职、高职专科、高职本科全部1349个专业的专业简介,现予以发布。具体内容详见“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工作专栏(链接http://www.moe.gov.cn/s78/A07/zcs_ztzl/2017_zt06/)。

请各地结合实际指导职业院校依据新版专业目录和专业简介,全面修(制)订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培养目标、拓展能力要求、更新课程体系,落实实习实训,加快专业升级,更好服务产业发展。

我们将继续广泛收集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等各界反馈,动态更新有关内容。

联系电话:010-66096266。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
提高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教师函〔2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强职业院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教育部、财政部决定联合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突出“双师型”教师个体成长和“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相结合,兼顾公共基础课程教师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专兼结合、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地方健全完善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体系和全员培训制度,打造高水平、高层次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队伍。创新培训方式,重点支持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名师名校长和培训者等的能力素质提升。教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教学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培训和评价的能力全面提高,分工协作进行模块化教学的模式全面实施,“双师型”教师和教学团队数量基本充足,校企共建一批“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现代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体系基本健全。

(三)实施原则

1.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技术变革和产业优化升级需要,落实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总体要求,重点支撑职业教育教师、教材、教法改革(“三教改革”)和1+X证书制度改革。

2.深化改革,提质增效。全面推进教师培训关键环节改革,优化培训内容,鼓励各地根据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需求设置创新项目。改进培训形式,探索成果转化机制,持续强化返岗实践运用成效。

3.分层分类,精准施策。根据职业院校教师专业发展不同阶段需求,教师、管理者和培训者不同群体需要,精准分析培训需求,科学制订培训方案,加强过程管理与诊断改进。

4.分级实施,示范引领。坚持和完善国家示范引领、省级统筹实施、市县联动保障、校本特色研修的四级培训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提升培训质量与效益。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完善教师培训内容

1.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铸魂育人。推进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将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纳入教师培训必修内容。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切实增强教师课程思政意识和能力,使各类课程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寓价值观引导于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之中。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大力弘扬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劳模精神。

2.对接新标准更新知识技能。对接新专业目录、新专业内涵,适应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需求、特别是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需求,把职业标准、专业教学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标准、行业企业先进技术等纳入教师培训必修模块,提升教师落实育训并举的能力。

3.强化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推进教师的理念转变、知识更新、技能提升,提高教师参与研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能力、组织参与结构化模块式教学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的能力。加强职业教育心理学、德育与班主任工作、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内容培训。全面提升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教材开发能力,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创新发展。

(二)健全教师精准培训机制

4.创新教师培训形式。精准分析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教师专业发展需求,综合采取线下混合研修、在线培训、结对学习、跟岗研修、顶岗研修、访学研修、返岗实践等灵活多样的研修方式,为教师量身打造培训方案,建立适应职业技能培训要求的教师分级培训模式。

5.健全校企合作机制。强化教师到行业企业深度实践,注重提升“双师”素养。推进专业课教师每年至少累计1个月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建立校企人员双向流动、相互兼职常态运行机制。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培养培训机制。探索跨区域联合组织实施培训,推动东西部结对帮扶、区域间资源共享、经验交流。

(三)健全教师发展支持体系

6.打造高水平教师培训基地。支持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企业实践基地,充分发挥引领作用,辐射区域内学校和企业,提升校企合作育人水平。认定一批“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示范基地。鼓励校企共建教师发展中心,在教师和员工培训、课程教材开发、实践教学、学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7.锻造高素质专业化培训者团队。加大培训者团队培训力度,提升培训队伍的项目管理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聘请技术能手、职教专家和行业企业高水平人员参与教师培训工作,打造一支能够适应职业教育改革需要、指导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专家队伍。培训基地要加强相应的课程资源和师资力量的投入,组建专业化培训团队。

8.推进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开发一批教师培训优势特色专业和优质课程资源。建立对接产业、实时更新、动态调整的产业导师资源库。完善现有信息管理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培训资源平台,推动培训基地、企业实践基地等的优质培训资源共建共享。

(四)强化日常管理和考核

9.强化监督管理。各省级教育部门要依托相关管理机构,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培训工作进行全程管理。成立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专家工作组,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监测、视导调研和跟踪问效。“十四五”期间,教育部将组织专家对各省份“计划”执行情况开展视导。

10.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各省级教育部门要积极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采取专家实地调研、现场指导、网络监测评估、学员匿名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机构项目实施过程及成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经费分配、任务调整的重要参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统筹规划

教育部负责“计划”的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年度任务部署和绩效评价,优化工作推进相关制度。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计划”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快执行进度,每年根据事业发展和培训需求,制定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二)建优培训体系,强化分工协作

健全完善国家示范引领、省级统筹实施、市县联动保障、校本特色研修的四级培训体系。中央财政投入主要用于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名师名校长、培训者的示范性培训等,省、市、县和学校在国家的示范引领下,重点支持开展对新入职教师、青年教师等的培训和校企合作,强化校本研修,实现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全员覆盖。

(三)优化投入结构,严格使用管理

各地要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确保经费按时拨付。经费投入要进一步突出改革导向。各省级教育部门、培训机构要参照国家关于培训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界定经费开支范围,规范拨付流程,加强经费使用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制定本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十四五”实施规划并报教育部备案。同时,每年12月底前制定次年实施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

附件: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指导方案

教育部 财政部

2021年7月29日

附件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指导方案

一、“三教”改革研修

1.课程实施能力提升。面向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采取集中研修、岗位辅导等形式,分阶段开展研修。研修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课程思政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案编写与实施、新型活页式与工作手册式教材编写与使用、模块化教学模式研究与实施、实训实习教学组织与实施、教学诊断与改进的实施、教学质量评价等。

2.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面向职业院校骨干教师,采取集中研修、项目实操等形式,分阶段开展研修。研修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教育信息化制度标准、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制作应用、在线教学组织实施和平台使用、混合式教学组织实施、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MR(混合现实)、AI(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教学管理信息化应用。

3.1+X证书制度种子教师培训。遴选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采取联合研发、合作培训、岗位实践等方式,分阶段开展研修。研修内容主要包括职业(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专业教学标准与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专业课程融合,模块化教学方式方法,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与培养课程考核评价等。

4.公共基础课教学能力提升。面向职业院校公共基础课,特别是中职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专任教师和高职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师,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研修、专题研修和德育研学等形式,分阶段开展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中职思想政治、语文和历史三科统编教材编写思路、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新时代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与质量评价;中职数学等7门公共基础课,高职英语、信息技术等公共基础课教学能力提升;教案、教学案例开发设计等。

5.访学研修。遴选骨干教师或专业带头人到国家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双高计划”建设单位等优质学校、学术和科研机构及国内外高水平大学进行访学,采取结对学习、联合教研、专项指导、顶岗研修等方式,分阶段开展研修。研修内容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研制、专业升级与数字化改造、课程开发与建设、名师工作室建设、教学能力大赛、技能大赛、教科研方法等。

二、名师名校长培育

6.名校长(书记)培育。遴选职业院校校长(书记)参加培训,通过集中研修、跟岗研修、考察交流、在线研讨、返岗实践等方式进行培育,内容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和教师工作的重要政策、国际职业教育先进理念和实践、区域职业教育现代化、职业院校治理、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1+X证书制度、“三教”改革组织领导与实施、校企合作深化、教育教学成果培育、信息化建设管理和应用等。

7.名师(名匠)团队培育。遴选职业院校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教学名师或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专兼职)组建“双师型”名师(名匠)工作室或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通过定期团队研修、项目研究、行动学习等方式,进行为期3年的分阶段研修。“双师型”名师(名匠)工作室研修内容主要包括模块化课程建设与组织实施、教学资源研发、教学能力和教科研能力提升等;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研修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技能传承、积累与开发应用、传统(民族)技艺传承、实习实训资源开发、创新创业教育经验交流等。

8.培训者团队建设。面向全国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省级师资培训基地骨干培训教师、培训管理人员,组建专业教学团队、培训管理团队。通过集中面授、网络研修、课题研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阶段研修。研修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基地建设、需求分析方法、模块化培训课程设计、绩效考核评估等。

三、校企双向交流

9.教师企业实践。选派职业院校青年教师到国家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开展产学研训一体化岗位实践,采用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顶岗、参与研发项目、兼职任职等方式,开展企业跟岗实践,可分阶段进行。内容主要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10.产业导师特聘。支持职业院校设立一批产业导师特聘岗,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到学校工作。采取兼职任教、合作研究、参与项目等方式。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承担教学工作,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参与“双师型”名师工作室建设、校本研修、产学研合作研究等。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不断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决定开展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能力提升行动,现将2022年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教教师标准框架

  结合职业分类大典修订,修订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校长职业标准,研制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标准,逐步建立层次分明,覆盖公共课、专业课、实习实践等各类课程的教师职业标准体系。研制新时代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标准。研制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学时学分管理办法,加快推进教师培训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提高职教教师培养质量

  (一)逐步提升教师培养学历层次。在学位授权点审核和招生计划管理中,对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特别是长期从事职业技术师范教育的院校给予支持。鼓励具有推免资格的高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职业技术教育硕士,通过一体设计、衔接培养、分段考核、定向就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培养内容的衔接性、课程设计的完整性、能力素质的综合性。

  (二)支持高职院校在职教师学历提升。鼓励支持高等职业学校在职专业课教师报考硕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原校履约任教。在攻读研究生期间,探索脱产学习与在岗实践相结合的培养形式,学中用、用中学。

  (三)探索多主体跨界协同育人路径。支持地方整合综合(理工科)院校、师范类院校和行业企业优势资源,多主体协同参与职业院校教师培养模式。鼓励高水平学校具有深厚产教融合基础的专业二级学院与职业技术师范教育学院资源互补、协同育人。

  三、健全职教教师培训体系

  (一)实施“职教国培”示范项目。利用中央部门预算资金,设立“职教国培”示范培训项目,开展培训团队研修、校长培训和教师培训,发挥高端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做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职学校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

  (二)调整国家级职业院校校长培训基地布局。统筹考虑职业教育层次、地区经济产业和地域特点、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对承担职业院校校长培训任务的单位(机构)进行调整,遴选认定一批“十四五”期间国家级职业院校校长(书记)培训基地,展开梯次迭代培训。

  (三)打造高水平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结合新专业目录调整和国家战略重点领域、紧缺领域和优先发展产业领域相关专业,对现有各类国家级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进行调整,定期轮转。对部分培训资源缺乏的地区,经地方申报,建立临近区域协作、送教上门等培训机制。加强培训资源建设的动态更新、调剂共享,满足教师需求。

  (四)严格落实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对各地和承训机构(单位)实施全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以下简称素提计划)的视导调研,多渠道组织参训教师匿名评教,强化绩效考核结果在经费拨付、任务调整、考核奖励中的权重。发挥国家级基地在培训团队、资源和条件等方面优势,加大各地遴选国家级基地承担培训任务的比重。

  (五)加强教师发展(培训)中心建设。依托现有教师联盟(组织)、国家级基地、“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发挥职教高地和产教深度融合地区优势,支持分区分片成立职业院校教师发展联盟,带动各地教师发展中心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推动教师紧盯行业企业开展科学研究、课程开发和实践教学,服务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

  (六)推动职教教师数字化学习平台建设。在国家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开辟教师学习研修板块,面向所有老师共享共用。发挥国家级项目承担单位、“双高”计划建设单位等引领带动作用,分层次、分专业建设教师培训优质资源。结合“职教国培”示范项目、职教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名校长培育等项目建设,开设研修专栏,逐步实现项目申报、组织、评价等一体化建设。

  四、创新职教教师培训模式

  (一)推进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加强询导调研,过程管理,年底对首批团队进行验收,系统梳理建设成果。通过国家示范引领,推动各地各校因地制宜展开省级、校级创新团队整体规划和建设布局,形成团队建设网状体系,带动“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建设。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形势,适时恢复创新团队骨干教师分批次、成建制出国研修访学。

  (二)实施职业院校名师(名匠)名校长培育计划。启动全国职业院校名校长(书记)为期3年的培养培育。启动建设一批国家级“双师型”名师(名匠)工作室和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由院校教学名师或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专兼职)组建。通过定期团队研修、项目研究、行动学习等方式,进行为期3年的分阶段研修。建立国家杰出职业教育专家库及其联系机制。

  五、畅通职教教师校企双向流动

  (一)推动教师企业实践。对国家级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基地进行调整补充,加强规范管理,调动企业承担更多培训义务,形成政、校、企合力。将地方优质企业基地纳入全国基地网络,为教师提供更多优质资源和选择空间。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平台发布实践项目、创新实践课程、记录培训轨迹,实现校企资源共建共享,推进职业院校教师每年完成至少1个月的企业实践。

  (二)实施兼职教师特聘岗位计划。支持职业院校设立一批产业导师特聘岗,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采取兼职任教、合作研究、参与项目等方式到校工作,推进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校企互聘兼职的教师队伍建设改革。

  (三)建设兼职教师资源库。丰富拓展职业教育教师选用渠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工程院等相关部门,按照行业企业和专业领域,遴选有经验的人才到高职院校兼职任教。组建兼职教师资源库,在相关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和更新,拓宽学校兼职教师聘用渠道。

  六、营造全社会关注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良好氛围

  在“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等评选中,充分考虑职业院校。利用中央媒体、教育媒体和教育政务新媒体等多种平台,《教育要情》《教育部简报》《中央教工领导小组教育情况通报》等多种渠道,加大职教教师队伍建设内宣、外宣力度。加大对地方、学校、团队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调动全社会广泛发声、广泛关注,营造职教教师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5月17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现就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范围。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严格标准要求。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应予以撤销。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要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要熟悉行业企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以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

三、加强组织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认定工作应按照个人申报、组织认定、结果复查的程序具体实施。组织认定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指定具备认定条件的学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织等具体实施。实施主体要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行业企业、院校专家等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规范程序,保证质量。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及时更新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四、强化监督评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教育部将对各地“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进行抽查。

五、促进持续发展。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要结合学制和专业特点,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不超过5年一周期的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

六、注重作用发挥。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在“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院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中,应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国家制定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见附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以及不同教育层次、专业大类等,参照制定修订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实施办法,明确支持举措,实行分类评价,并适时调整完善。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应根据认定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地各校制定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可结合实际明确破格条件。

各地应于2022年底前展开本年度“双师型”教师认定相关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12月20日前将认定工作进展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遇有重要问题及时报告。联系人及电话:王少愚、孙晓虎,010-66097080、66097715,邮箱:fzc@moe.edu.cn,传真:010-66020522。

附件: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

(试行)

第一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第二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第三条  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第四条  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一至四条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参与并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3.具有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积极承担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作。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

3.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地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第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一至四条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参与并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有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

3.具有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参与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有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

3.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4.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地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主持过重要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学研究项目或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有发表、出版的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

3.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4.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

第七条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教育部关于发布《教师数字素养》
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教科信函〔2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完善教育信息化标准体系,提升教师利用数字技术优化、创新和变革教育教学活动的意识、能力和责任,我部研究制定了《教师数字素养》标准,现作为教育行业标准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教师数字素养(http://www.moe.gov.cn/srcsite/A16/s3342/202302/W020230214594527529113.pdf)


教育部

2022年11月30日


 


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
《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知

教师〔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科协,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挖掘老龄社会潜能,推动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制定了《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7月14日


 


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挖掘老龄社会潜能,调动优秀退休教师继续投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推动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制定本计划。

一、实施背景

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是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支撑,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在保障劳动适龄人口充分就业基础上,挖潜广大退休教师政治优势、专业优势、经验优势,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营造终身学习的文化氛围,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目前实施的“中小学银龄讲学计划”“高校银龄教师支援西部计划”等在探索发挥退休教师人力资源优势,提升中西部教育发展水平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基础、有条件在新形势下实现优化升级,发挥综合效益。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将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相结合,教育均衡发展与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挖潜退休教师资源优势与助力教育高质量发展相结合,充分发挥退休教师的有益补充、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教育强国建设。

(一)瞄准急需,系统推进。将退休教师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聚焦国家产业急需和重点发展领域,引导海内外退休教师合理流动,强化智力支持。搭建国家层面老有所为的广阔平台,全方位推动退休教师参与各级各类教育工作。

(二)开放融合,分类实施。鼓励乐于从教、有一技之长的退休人员开展支教支研,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根据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终身教育和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等类型特点,分类实施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数字化优势,助力校地融合发展。

(三)立足需求,注重实效。根据受援地区、学校实际需求,以提升质量为主线,完善银龄教师遴选和评价机制。支持跨地区开展线下支教的银龄教师在工作一定年限后以线上方式持续支教,通过“长短结合、灵活多样”的支持方式,发挥银龄教师“传帮带”作用。

(四)传承文化,共育新人。发挥银龄教师在教育引导和关爱保护青少年方面的优势作用,开展银龄教师与青少年学生共同读书等系列共育活动,促进各族师生交往交流交融,讲好中华民族故事,打造银龄教师特色品牌,为广大青少年树立精神标杆,涵养青少年家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五)强化保障,营造氛围。坚持公平招募、自愿参与、双向选择。鼓励各地依托已有机构建立银龄教师培训基地和银龄教师中心,加强岗前指导和研修支持,健全服务保障,关心关爱银龄教师身心健康。完善银龄教师荣誉体系,积极鼓励民办学校、社会力量和资金等各方参与,为银龄教师安心从教营造良好环境。

三、目标任务

经过三年左右时间,银龄教师服务各级各类教育的工作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银龄教师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数字化赋能银龄教师工作水平不断增强,开放灵活的线上线下支教方式不断完善,全国银龄教师队伍总量达12万人左右,在推动建设教育强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中发挥明显作用。

(一)银龄教师支持普通高等教育行动。聚焦服务国家战略需求,重点支持有发展潜力、有优势特色学科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民族地区新建或急需提升发展水平的普通高等学校。通过推动高校间优势学科协同发展、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促进优质师资合理流动等,发挥高校人才高地的优势,提升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申请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银龄教师应通过课程教学、教学指导、课题研究、团队建设指导等方式,推动受援学校提升学科建设、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水平等。

(二)银龄教师支持职业教育行动。聚焦深化产教融合,利用职业教育东西协作等机制和学校间现有对口帮扶、战略合作等关系,重点支持具有地方产业重大需求、需进一步提升办学条件的职业院校。鼓励高水平行业特色型高校退休教师参与。申请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支持企业符合条件的“内退内养”或退休一线工作人员,根据从业经验、职业技能证书等级等,经审核培训后参与,开展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实训教学。银龄教师面向职业院校的支援工作应注重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通过开展课程教学、教学与实训指导、专业和团队建设指导等,推动受援学校提升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水平等。

(三)银龄教师支持基础教育行动。聚焦基础教育提质扩优,以现有中小学银龄讲学计划为基础,重点支持中西部脱贫地区,欠发达的民族县、革命老区县、边境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教师以中小学退休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为主。申请的校长可以担任受援学校副校长,指导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申请教师可以开展课堂教学、听课评课、开设公开课、组织研讨课、举办专题讲座等,推动提升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原单位返聘退休教师工作不列入计划。推动各省份特别是东部省份结合中小学银龄讲学计划,自主实施省内银龄讲学计划,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普通高中纳入实施范围。

(四)银龄教师支持终身教育行动。聚焦建强师资队伍,支持各级老年教育、社区教育机构,开放教育机构提升发展水平,可重点支持发展不足、需求紧缺、新建的老年教育、社区教育机构以及脱贫地区、欠发达的民族县、革命老区县、边境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等开放教育机构。招募各级各类学校和多层级开放教育办学网络中的退休校长、管理者、教研员、骨干教师等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支教支研。充分吸纳各类退休的行业专家、能工巧匠,老年大学、社区学校等具有专技特长的退休学员,经审核培训后参与。

(五)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支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特别是急需高素质教师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通过柔性聘用等形式聘用银龄教师。鼓励民办高校加大对银龄教师的资金投入。在民办学校中探索推行“导师制”,由高素质银龄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发挥师承效应,打造“银龄智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力量,精准对接供需,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合理聘用银龄教师,建设具有民办教育特色的高质量师资队伍。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级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科学院、科协等部门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动员支持本领域符合条件的优秀退休人员参与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

(二)加强经费保障。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分调动地方、学校、社会力量投入积极性。银龄教师支持高等教育行动、职业教育行动、基础教育行动经费由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财政给予引导支持。银龄教师支持终身教育行动经费由地方统筹各类资金给予支持。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经费由相应民办学校自行筹措。

(三)完善政策支持。银龄教师支持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行动实施中,银龄教师可参照高等学校基本情况报表、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等统计规定,作为校外教师折算计入专任教师总数,纳入高校设置、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学位授权审核、办学条件监测、评审评估评比竞赛等指标内容。其中,对于办学历史较短的新建民办院校,对承担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银龄教师在折算系数上予以倾斜支持。

(四)注重数字赋能。建设银龄教师数据库、支教服务平台,与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国家老年大学(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师资库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其他成熟的资源共享和学习服务平台,为银龄教师线上线下开展支教支研提供基础支撑。

(五)健全服务保障。受援省份为银龄教师提供必要的商业保险,落实异地就医结算,保障周转宿舍。受援学校应合理保障银龄教师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银龄教师提供每学期一次的往返交通费、良好的住宿和通勤条件。有条件的省份、学校可为银龄教师家属、子女探望提供便利。支援学校等派出单位应关心关爱银龄教师及其家属,协助受援学校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六)加强宣传引导。对在银龄教师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表彰。深入发现、宣传银龄教师的先进典型、感人事迹,全面总结、推广银龄教师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大力弘扬银龄教师奉献精神以及在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银龄教师的浓厚氛围。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现将修订后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3年8月29日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协作共同体,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职业学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需要也可聘请相关领域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重视发挥退休工程师、医师、教师的作用。

第六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

(三)长期在经营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长期在本专业(行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市级传承人等。

第三章 选聘方式

第七条 职业学校可通过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专业带头人(领军人)、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多种方式聘请兼职教师。

第八条 可以采取个体聘请、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团体聘请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九条 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推动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带徒传技、技术创新、科研攻关、课题研究、项目推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条 职业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确定需聘请兼职教师的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建立合作企事业单位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合作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 通过对口合作方式聘请兼职教师的,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根据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岗位需求提供遴选人员名单,双方协商确定聘请人选,签订工作协议。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职业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和教职工准入查询。

(三)职业学校确定拟聘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与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的选派人员及与面向社会聘请人员依法签订的工作协议均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及要求、工作报酬、劳动保护、工作考核、协议解除、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协议期限根据教学安排、课程需要和工作任务,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要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通过多样化的培训方式,持续提高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兼职教师首次上岗任教前须经过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培训可以由聘请学校自主开展,也可以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集中进行,并由组织单位对兼职教师培训合格情况进行认定,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师德师风、教学规范及要求、职业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信息技术、学生心理、学生管理等方面。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原所在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兼职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所在单位与职业学校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的管理机构,负责兼职教师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职业学校要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和评价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完善考评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工作报酬发放和继续聘请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兼职教师的帮带和指导,建立专兼职教师互研、互学、互助机制。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兼职教师个人业绩档案,将师德师风、培训、考核评价等兼职任教情况记录在档,并及时反馈给其原所在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将在职业学校兼职人员的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兼职教师在教学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与专任教师同等条件、同等待遇,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兼职教师在职业学校的归属感、荣誉感,促进兼职教师更好适应岗位工作。职业学校要支持兼职教师专业发展,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和能力水平聘为相应的兼职教师职务。鼓励兼职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建立兼职教师退出机制。兼职教师存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等方面问题,或者工作协议约定的其他需要解除协议情况,职业学校应解除工作协议。兼职教师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职业学校可与其解除工作协议,并反馈其原所在单位。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量和课程课时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兼职教师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教育教学,高质量完成课程讲授、实习实训指导、技能训练指导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兼职教师要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教学标准修(制)订,增强教学标准和内容的先进性和时代性;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专业和课程建设、教材及教学资源开发、技能传承、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工作,共同推进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兼职教师要主动参与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协助加强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双师”素质培养,协助安排学校专任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跟岗研修,协助聘请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到学校参与教学科研任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兼职教师参与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参与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协助引入生产性实训项目,协助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及到企业实习实践。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地方可结合实际,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支持专业师资紧缺、特殊行业急需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六条 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多渠道依法筹集资金,并用于支付兼职教师工作报酬。

第二十七条 兼职教师的工作报酬可按课时、岗位或者项目支付。职业学校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可综合考虑职业学校财务状况、兼职教师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工作报酬水平,充分体现兼职教师的价值贡献。

第八章 支持体系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建立完善兼职教师资源库。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培养培训。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的重要指标依据,激发企业选派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切实承担起人才培养的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 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将兼职教师的聘请与任教情况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办学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计算职业学校生师比时,可参照相关标准将兼职教师数折算成专任教师数。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对于教学效果突出、工作表现优秀的兼职教师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在职培训和荣誉表彰体系;地方教育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年度教育领域评优评先范畴,定期推选一批优秀兼职教师典型,加强宣传推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当地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同时废止。


 


九、就业培训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2024915发布)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基础,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引领,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为抓手,以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为着力点,以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为底线,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实现劳动者工作稳定、收入合理、保障可靠、职业安全等,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经过努力,就业机会充分、就业环境公平、就业结构优化、人岗匹配高效、劳动关系和谐的局面逐步形成,系统集成、协调联动、数字赋能、管理科学、法治保障的就业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城镇就业稳定增长,失业水平有效控制,劳动参与率基本稳定,现代化人力资源加快塑造,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稳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劳动者就业权益有效维护,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努力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就业促进协调联动

(一)强化宏观调控就业优先导向。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提高发展的就业带动力。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确定、重大生产力布局要同步开展岗位创造、失业风险评估,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

(二)增强现代化产业体系就业协同性。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努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推进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多样化发展,扩大第三产业就业容量。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就业吸引力。

(三)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稳岗扩岗。发挥国有企业就业引领作用,综合运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社会保障等政策,引导各类主体更好履行稳岗扩岗社会责任。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对就业示范效应好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提供用工支持服务。

(四)提升区域协调发展就业承载力。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加快形成一批服务融通、政策贯通、渠道畅通的就业集聚区和增长极。引导资金、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东部向中西部、从中心城市向腹地有序转移,加大对革命老区、边境地区、资源枯竭地区等政策倾斜,促进区域间就业均衡发展。

(五)培育就业扩容提质新动能。拓展数字经济就业新空间,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做好数字转型中的岗位挖潜、职业转换。增加绿色就业新机会,积极发展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等绿色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和就业增长协同增效。开辟康养就业新领域,发展银发经济,促进健康与养老、旅游、休闲、食品等产业深度融合,催生新的就业增长点。

三、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

(六)提高教育供给与人才需求的匹配度。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科学研判人力资源发展趋势,统筹抓好教育、培训和就业。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扩大理工农医类专业招生规模,根据社会需要、产业需求、职业开发优化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将就业状况作为办学资源配置、教育质量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实行红黄牌提示制度。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组建一批技工教育联盟(集团),遴选建设一批优质技工院校和优质专业。将职业生涯教育融入高校人才培养全过程,推动在普通高中阶段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

(七)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技能中国行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构建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覆盖职业生涯全程的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形成以市场化培训为主导、行业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供给体系。指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60%以上的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允许用于企业建立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八)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建立完善国家资历框架,推动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双向比照认定,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积极挖掘培育新的职业序列,及时发布新职业。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建立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动态发布技能人才薪酬价位信息,引导企业逐步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健全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国行业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专项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相关表彰奖励政策。

四、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

(九)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成才渠道。促进市场化就业,完善工资待遇、职称评聘、培训升学等政策,开发更多有利于发挥所学所长的就业岗位,鼓励青年投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位于县乡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青年就业服务效能,强化针对性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见习实习,形成衔接校内校外、助力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撑。实施青年就业启航、“宏志助航”等专项计划,强化对困难家庭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的就业帮扶,促进其尽早就业、融入社会。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

(十)做好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保障。健全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个性化培训并行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挖掘岗位资源,探索“教培先行、岗位跟进”就业模式,鼓励优秀退役军人按有关规定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和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工作。引导退役军人围绕国家重点扶持领域创业。

(十一)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空间。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推出一批适应乡村全面振兴需要的新职业,注重引导外出人才返乡、城市人才下乡创业,实施以工代赈,加快形成双向流动、互融互通的统筹城乡就业格局。组建区域劳务协作联盟,开展劳务品牌认定培育,完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权益维护一体化外出务工服务体系。推动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常态化,防止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

(十二)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完善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制度。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加强求职就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支持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三)优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保障制度。健全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支持体系,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提升创业质量。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建设区域性行业性零工市场、功能化便捷化零工驿站。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平台劳动规则的知情权、参与权,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十四)完善覆盖全民的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坚持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完善服务清单,强化常住地、就业地服务责任,推动就业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广覆盖、用人主体广惠及、就业创业全贯通。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发挥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作用,定期开展业务练兵、技能比武,支持就业公共服务机构、高校等的就业服务从业者申报相关专业职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扩大服务供给。

(十五)夯实基层导向的就业公共服务基础。将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空间相关规划,综合区位特点、人群特征、服务半径,布局服务设施、人员队伍,促进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就业困难群体倾斜。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范畴,纳入基层民生保障服务事项,打造“家门口”就业服务站、“15分钟”就业服务圈,健全标识统一、布局合理、服务规范、运行高效的基层就业公共服务网络。

(十六)推行数字赋能的就业公共服务模式。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资源库,推出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就业事项一体化办理、精准化服务、智能化监管。推广数字赋能、实地摸排、精准服务的模式,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比对,将政策和服务主动精准推送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六、提升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水平

(十七)保障平等就业权利。坚决破除影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同步推进户籍、用人、档案等服务改革,消除地域、身份、性别、年龄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畅通社会流动渠道。健全就业歧视救济机制,依法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完善民事支持起诉机制,稳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就业促进机制,发挥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就业作用。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健全生育保障、普惠托育、就业扶持等支持体系,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十八)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健全劳动、知识、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

(十九)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推动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持续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有效治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求职陷阱等乱象。

(二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推动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推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按规定兑现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调整完善低保渐退期限和就业成本扣减规定。

七、凝聚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工作合力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的各领域全过程。将就业工作作为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按有关规定开展就业工作表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就业当作民生头等大事,加强组织实施,健全制度机制,增强工作合力,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十二)强化支撑保障。研究完善就业促进、反就业歧视相关法律制度。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各类产业引导基金等促进就业,完善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加快建构中国就业理论体系,加强就业理论研究和咨询智库建设。强化就业领域国际合作,建立常态化对话机制,提升我国在就业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十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就业岗位调查制度,适时开展高质量充分就业评估。完善规模性失业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监测预警、政策储备和应急处置,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妥善应对就业领域重大风险。积极应对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快速发展对就业的影响。

(二十四)营造良好氛围。适时开展集中性就业促进和技能宣传活动,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和实施成效,加强舆论引导,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的良好氛围。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
《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

新华社北京2025122发布)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主要内容如下。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为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农村人口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为底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为重点,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强化农民增收举措,扎实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支撑。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坚持循序渐进、久久为功。要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积小胜为大成。要统筹不同区域,合理确定阶段性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尊重客观规律,不超越发展阶段,不提脱离实际的目标;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实现乡村全面提升。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更加稳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乡村产业更加兴旺,实现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乡村更加生态宜居,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乡风文明持续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传承发展,农民综合素质全面提高;乡村治理更加有效,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农民生活更加美好、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基本建立。东部发达地区、中西部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郊区乡村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到2035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二、优化城乡发展格局,分类有序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一)统筹优化城乡发展布局。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优化农业、生态和城镇空间。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等主要控制线,科学编制实施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化耕地保护,坚决整治乱占、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有序恢复耕地,逐步补足耕地保护任务缺口。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确保耕地数量有保障、质量有提升。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绘制全国耕地种植用途“一张图”。优化乡村功能和空间布局,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加强以“七区二十三带”为主体的农产品主产区建设,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筑牢“三区四带”生态安全屏障。保留乡村景观特色,赓续农耕文明。

(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人地钱挂钩”政策,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动人才、技术等要素规范有序向乡村流动。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一体推进城镇和乡村规划、建设和治理,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中西部农产品主产区县城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推动县域产业协同发展,以现代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基础,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发挥各类产业园区带动作用,引导县域产业集聚发展。

(三)分类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细化村庄分类标准,科学确定发展目标。集聚提升类村庄重点强化产业发展,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城郊融合类村庄重点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特色保护类村庄重点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搬迁撤并类村庄有序实施搬迁撤并,解决好民生保障、就业增收和生态保护等问题。短期内难以判断的村庄,留足观察和论证时间,重点保障基本民生需要。

(四)衔接推进脱贫地区全面振兴。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抓好防止返贫监测,落实帮扶措施,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的底线。加快补齐脱贫地区农村基础设施短板,优先布局产业发展所需配套设施。推进脱贫地区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帮扶产业体系,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推进消费帮扶,完善脱贫群众参与产业发展和分享收益机制。深化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推进携手促振兴行动,鼓励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到脱贫地区共兴产业。推动帮扶政策体系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转换。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口,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对缺乏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完善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县域振兴发展的支持力度,创新帮扶协作机制。

三、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五)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水平。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首要任务,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持稳面积、增单产两手发力,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7.5亿亩左右、谷物面积14.5亿亩左右。组织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大力实施粮食单产提升工程,推动粮食产能稳步迈上1.4万亿斤台阶。深入实施国家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农林牧渔并举,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落实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加强糖料、天然橡胶基地建设。健全市场监测预警体系,统筹做好粮食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储,完善储备体系和制度建设,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优化生猪、棉花、食糖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应急保供能力建设。

(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推动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完善建设、验收、管护机制,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建设管护。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相挂钩。深入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加快灌区建设改造。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进设施种养业建设,完善烘干、物流等设施。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防控,实施动植物保护工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防疫体系。

(七)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优化科技创新体系,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科研机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分类评价制度。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强原创性研究;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强化技术集成应用;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加快种业振兴,建设种质资源保存鉴定等设施平台;加快核心种源技术攻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大型种业企业。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加快大型高端智能农机和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等农机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应用;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八)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完善粮食生产补贴,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健全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落实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实施差异化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强化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合理安排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实施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稳定的协作关系。

四、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九)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培育现代乡村产业,做好“土特产”文章,发展乡村种养业、加工流通业、休闲旅游业、乡村服务业。以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打造现代乡村产业走廊,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优化产业链组织方式,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企业协同共建产业链供应链。建强产业发展载体,支持县域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十)深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支持主产区建设加工产业园。完善流通骨干网络,改造提升批发市场,布局建设城郊大仓基地,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序发展农事体验等新业态,探索现代农业、休闲旅游、田园社区融合发展方式。

(十一)强化农民增收举措。落实农民工稳岗就业政策和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完善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企业与小农户加强利益联结,推动增值收益分配向农户倾斜。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相关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

(十二)全面促进农村消费。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健全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加快消费扩容。加大面向农村的产品创新和营销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等下乡,深入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鼓励信息消费,推进消费升级。发展农村生活服务业,实施农村消费市场净化行动,完善消费配套设施。

五、大力培养乡村人才,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全面振兴

(十三)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和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加强对青年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指导,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鼓励和引导青年入乡发展和就业创业,加强农业农村科技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培养,通过科技小院等形式,推动涉农教育与生产实践紧密结合。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培养农技推广人才,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乡村公共服务和治理人才队伍,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和人才支撑项目,开展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加强农村法律人才和儿童服务人才培养。

(十四)完善乡村人才培养体系。健全涉农高等教育体系,优化提升职业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农民等报考高职院校,继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培育计划。健全涉农培训体系,统筹各类培训资源,实行按需培训。强化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加强农村数字人才、电商人才培育。

(十五)健全乡村人才保障机制。建立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支持返乡人员、退役军人、退休专家等投身乡村全面振兴,健全县域人才统筹使用制度,推动科技、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引导各地实行职称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激励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做好返乡入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就业人员纳入涉农培训范围。

六、繁荣乡村文化,培育新时代文明乡风

(十六)提升乡村精神风貌。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工作。做好普法、科普工作,反对封建迷信。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深化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弘扬良好乡风家风民风,引导村民遵规守约,扎实开展高额彩礼、大操大办、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治理,完善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老爱亲等约束性规范和倡导性标准。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培育现代文明殡葬新风。

(十七)重塑乡村文化生态。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健全城乡“结对子、种文化”常态化机制,推进乡村文化志愿服务,开展具有农耕农趣农味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探索建立群众文艺团队培育引导机制,开展乡村文化指导员相关工作,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联动高效运转,推进农家书屋改革创新。

(十八)增强乡村文化影响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强化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实施传统工艺振兴工程,开展古树名木复壮及古树群保护。推进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培育壮大乡村文化产业,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乡村文旅深度融合工程,提升乡村旅游质量效益,加快数字赋能乡村文化产业。

七、深入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十九)加快农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广绿色生产技术,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降低经济作物化肥施用强度,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发展节水旱作农业。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行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监测评估。稳步推进农业减排固碳,推广免耕少耕播种技术,降低农业甲烷和畜禽养殖臭气排放,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绿色技术装备应用,开展农业减排固碳技术攻关。

(二十)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推进耕地草原森林河湖休养生息,完善耕地轮作休耕、草原保护等制度,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并轨管理,开展重点河湖治理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深入实施长江十年禁渔,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推进河湖库“清四乱”,保护和修复小微湿地,推进地下水超采、水土流失、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建立农村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制度。

(二十一)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权益,健全调查监测评价体系,开展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交易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开展乡村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打造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加大绿色金融支持。

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增进农民福祉

(二十二)推进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提高路网通达水平,加快农村公路骨干路网提档升级和基础网络延伸连通,深化推进“四好农村路”、城乡交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强化供水安全保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发展,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加强中小型水源保障工程建设,实施水质提升行动。优化能源供给,巩固提升农村电网,发展清洁能源。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推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

(二十三)持续改善人居环境。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引导农民开展户内改厕,完善农村厕所建设管理制度。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分类开展生活污水治理,以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为重点批次推进实施,基本消除较大面积黑臭水体。提高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推进源头分类减量、就地就近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收运处置,提升有毒有害垃圾处置能力。提升村容村貌,开展乡村绿化美化行动和村庄清洁行动。

(二十四)稳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优化县域教育布局,改善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条件,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加强教师培养培训。推进健康乡村建设,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应对重大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开展老年和妇幼健康、优生优育服务,因地制宜建设公共健身设施。完善基础民生保障,健全养老服务网络,根据各地情况和农民实际需求,推进敬老院等设施建设,大力推进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提质增效,积极发展互助养老,坚决不搞“一刀切”。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做好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关心关爱服务,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二十五)完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安排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盘活利用闲置设施用于社区服务,有序推动现有设施“一室多用”。提升农村社区服务设施效能,鼓励群团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建设管理和提供服务。

(二十六)加快数字乡村建设。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智慧广电乡村工程,推动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构建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加快管理服务数字化,推进“互联网+”、“智慧广电+”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加强乡村教育、医疗、文化数字化建设。持续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

(二十七)优化乡村规划建设。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优先建设既方便生活又促进生产的项目,引导农民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充分利用各类已建设施,严禁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景观项目。开展乡村建设评价。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建立工程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编制管护责任清单,合理分担管护成本,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乡一体化管护。

九、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二十八)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序衔接,依法纠正撂荒承包地、破坏耕地生产能力等行为。建立健全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经营。鼓励小农户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严控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规模。

(二十九)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优先保障乡村全面振兴用地需求,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强化乡村发展用地保障,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落实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设施农业用地保障政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统筹安排农业农村发展用地。规范有序稳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十)健全多元化乡村振兴投入保障机制。发挥财政支持作用,坚持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落实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政策,用好新出台的投融资政策。完善金融服务,健全大中型银行服务“三农”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定位,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化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完善农业再保险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依法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引导和规范农业农村领域社会投资,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乡村振兴投入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新增地方债务风险。

(三十一)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各项重点任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农垦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和垦地合作。完善集体林权、国有林场、草原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等制度。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以及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示范带动作用。

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三十二)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全面振兴。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强化县级党委抓党建促乡村振兴责任。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优化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队伍,全面培训提高乡镇、村班子领导乡村全面振兴能力。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农村党员进县级党校轮训,常态化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完善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加强乡镇、村干部关心关爱和待遇保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把纪检监察工作向村延伸覆盖,强化对村干部监督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

(三十三)推进以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健全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加强县级统筹协调,推动乡镇扩权赋能,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包乡走村、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联户、村干部经常入户走访制度,推动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干部力量向基层充实,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向基层下沉,切实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健全乡镇职责和权力、资源相匹配制度,加强乡镇服务管理力量。制定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加强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发挥好村规民约作用。创新治理方式,推动数字赋能乡村治理,创新村民协商议事形式。

(三十四)维护乡村和谐稳定。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完善治理平台。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健全乡镇、村级应急管理协调机制和组织体系,完善防汛、防火等责任人制度,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开展相关宣传和演练。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完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进和谐邻里建设。加强农村宗教活动常态化管理,全面防范打击农村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反邪教拒毒防毒宣传教育、赌博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要加强统计监测,适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建立乡村全面振兴工作联系点。加快涉农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完善乡村振兴法律规范体系。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作用,激发全社会参与乡村全面振兴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工作中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象工程。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国资委、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扶贫办、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要求,教育部等十四部门研究制定了《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协同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退役军人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妇联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9年10月16日



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

  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是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法定职责。职业院校面向全体劳动者广泛开展职业培训,既有利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创业,也有利于学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能力,是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当前,职业院校开展学历教育和培训“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现象普遍存在,面向社会开展培训还存在学校和教师的主动性不高、课程及资源不足、针对性和适用性不够、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不强等问题,仍然是职业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要求,推动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能力,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资源优势,以健全政行企校多方协同的培训机制为突破口,增强院校和教师主动性,调动参训人员积极性,面向全体劳动者特别是重点人群及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开展大规模、高质量的职业培训,加快形成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并重的办学格局,为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坚持注重实效,促进就业。围绕服务稳定和扩大就业,紧贴区域、行业企业和个人发展的实际需求,保障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坚持扩大规模,提升质量。支持职业院校敞开校门,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培训,推动学历教育与培训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坚持统筹资源,协同推进。加强部门之间统筹协同、产教之间融合联动,形成共同推进职业培训工作合力。坚持完善机制,激发动力。健全培训激励和保障制度,创造更加规范和更有吸引力的培训环境。

  (三)行动目标。到2022年,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培训理念更加先进,培训层次更加完善,培训课程资源更加丰富,培训类型与形式更加多样;政府引导、行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多方协同培训机制基本建立,培训能力和服务就业创业能力显著增强;职业院校成为开展职业培训的重要阵地,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并重的职业教育办学格局基本形成。具体目标:

  1.职业院校年承担补贴性培训达到较大规模;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年均达到5000万人次以上。

  2.重点培育一批校企深度合作共建的高水平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器和企业大学。

  3.建设一大批面向重点人群、学习内容和形式灵活多样的培训资源库,开发遴选一大批重点领域的典型培训项目,培养一大批能够同时承担学历教育和培训任务的教师,适应“双岗”需要的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60%。

  二、行动措施

  (一)广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推动职业院校联合行业企业面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建筑新技术应用、智能建筑、智慧城市等领域,大力开展新技术技能培训。通过开展现代学徒制、职业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方式,促进企业职工岗位技术技能水平提升。鼓励职业院校联合行业组织、大型企业组建职工培训集团,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共同开展补贴性培训、中小微企业职工培训和市场化社会培训。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共建企业大学、职工培训中心、继续教育基地。结合学校专业优势,以岗位技术规范为标准,以技术和知识更新调整为重点,加大对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力度。支持职业院校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积极开展涉外培训。

  (二)积极开展面向重点人群的就业创业培训。鼓励职业院校积极开发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去产能分流职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支持职业院校承担春潮行动、雨露计划、求学圆梦计划等政府组织的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开展的培训任务。支持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开设大学生、退役军人就业技能训练班,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人才紧缺领域的技术技能培训。加强适应残疾人特点的民间工艺、医疗按摩等领域培训。鼓励涉农职业院校送培训下乡,把技术技能送到田间地头和养殖农牧场,深入开展技能扶贫,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大力培育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支持职业院校开发具有专业特色的创业课程,建设创业孵化器,对自谋职业和具有创业意向的参训人员进行创业意识、创业知识、创业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三)大力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支持职业院校对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面向长期失业青年、农村留守妇女、大龄失业人员等,开发周期短、需求大、易就业的培训项目。职业院校要大力开展家政、养老、护工、育婴、电商、快递、手工等领域初级技能培训,使失业人员掌握一技之长。支持职业院校承担巾帼家政服务培训任务。要突出帮、教、扶等特点,积极联系合作企业,择优推荐工作,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努力实现培训即招工、培训即就业。

  (四)做好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职业院校要引导参训人员增强市场就业意识,帮助其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和创业观。加强就业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求职技巧等方面的教育。对农村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大龄参训人员,要增加普通话、常用现代化设施(工具、软件)运用等基本技能方面的培训。职业院校要密切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企业的合作,共同开展招聘会、就业创业指导、政策宣传等多样化就业服务,为参训人员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

  (五)推进培训资源建设和模式改革。职业院校要深入开展培训需求调研,提升培训项目设计开发能力,增强培训项目设计的针对性。积极会同行业企业建设一批培训资源开发中心,面向重点人群、新技术、新领域等开发一批重点培训项目,共同研究制订培训方案、培训标准、课程标准等,开发分级分类的培训课程资源包。积极开发微课、慕课、VR(虚拟现实技术)等数字化培训资源,完善专业教学资源库,进一步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要加强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多渠道整合培训资源,鼓励共建共享。突出“短平快”等特点,探索推行“互联网+培训”模式,通过智慧课堂、移动APP(应用程序)、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开展碎片化、灵活性、实时性培训。鼓励职业院校通过“企业学区”“移动教室”“大篷车”“小马扎”等方式,把培训送到车间和群众家门口。

  (六)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落实好职业院校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鼓励教师参与企业培训、技术研发等活动,提升实践教学能力。充分利用学校实习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型企业等,对专业教师进行针对性培训,培养一大批适应“双岗”需要的教师,使教师能驾驭学校、企业“两个讲台”。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企业兼职教师制度。鼓励职业院校聘请劳动模范、能工巧匠、企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承担培训任务。完善教师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将培训服务课时量和培训成效等作为教师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支持多方合作共建培训实训基地。支持职业院校在现有实训基地基础上,建设一批标准化培训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型企业要加大对培训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力度,并积极承担各类培训项目。按照培训项目与产业需求对接、培训内容与职业标准(评价规范)对接、培训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支持校企合作建设一批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就业创业实训基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当地公共实训基地面向职业院校和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技能训练、技能鉴定、创业孵化、师资培训等服务。

  (八)完善职业院校开展培训的激励政策。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推动职业院校培训量计算标准化、规范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与绩效工资总量增长挂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职业院校承担培训任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对承担任务较重的职业院校,在原总量基础上及时核增所需绩效工资总量。指导职业院校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搞活内部分配,在内部分配时向承担培训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鼓励支持职业院校按同类专业(群)组建培训联合体,互聘教师开展培训。

  (九)健全参训人员的支持鼓励政策。全面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应享尽享。加快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简称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鼓励参训人员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依托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试点,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所体现的培训成果进行登记和储存,计入个人学习账号,为学习成果认定、积累与转换奠定基础。鼓励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接受学历教育,培训成果按规定兑换学分,免修相应课程。职业院校要实施精准培训,切实提高参训人员的就业创业能力,帮助其用好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十)建立培训评价与考核机制。以参训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就业创业能力和质量等为核心,建立培训绩效考核体系。将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情况作为职业院校办学能力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和职业教育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结合实际对落实本行动计划积极主动、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成效明显的职业院校,在安排职业教育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完善职业院校培训工作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对职业院校开展培训工作进行评估和督导,落实督导报告、公报、约谈、限期整改、奖惩等制度。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国资委、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支持职业院校承担本部门(行业)及相关领域的培训项目,共同帮助职业院校协调解决开展培训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切实将职业培训摆在与学历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职业院校要把开展培训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专门负责培训的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的院校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承担有关培训任务。

  (二)强化实施管理。各地要根据本行动计划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好落实方案、年度计划,逐级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定时间表和任务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职业院校开展培训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与跟踪。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要推动行业部门、行业组织引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参与行动计划的实施。建立行动计划进展情况上报制度,各地要分行业领域、分培训对象做好培训数据整理汇总工作,定期将本地区职业院校开展培训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将汇总整理各地落实方案和年度计划、进展情况,组织编制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情况年度报告,定期向社会发布,同时做好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和各职业院校要加大对培训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职业教育活动周、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等,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加大对培训有关政策、项目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劳动者了解熟悉政策,用足用好政策。要积极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介绍职业院校开展的各类培训项目,特别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要扎实做好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的经验和典型的总结推广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 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
教职成厅〔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商务厅(局、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妇联:

社会服务产业是涉及亿万群众福祉的民生事业和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产业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推进养老服务发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等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加快推进社会服务产业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全国妇联办公厅就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提高家政、养老、育幼等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融合发展新模式,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要求,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物业+养老服务”“互联网+养老”等新业态,不断满足城乡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中高端新需求,以社区为重点依托,聚焦专业人才供给,拓展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空间,以职业教育为重点抓手,提高教育对社会服务产业提质扩容的支撑能力,加快建立健全家政、养老、育幼等紧缺领域人才培养培训体系,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支撑服务产业发展,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协调发展。加强统筹规划,将社会服务产业紧缺领域人才培养培训工作与学科专业调整,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建设,教育脱贫攻坚等同步设计,优先部署,促进协调发展。

对接需求,分类施策。针对行业发展不同领域、不同模式、不同业态对人才的差异化需求,以服务家政服务、健康管理、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等一线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重点,兼顾考虑储备社会服务新业态急需人才,分层分类推进培养培训。

育训结合,统筹推进。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重,统筹推进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资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人才培养培训各环节,提高专业人才供给规模和质量。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有效增强,紧缺领域相关学科专业体系进一步完善,结构进一步优化,布局进一步拓展,培养培训规模显著扩大,内涵进一步提升,教师教材教法改革、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深化,为社会服务产业紧缺领域培养和输送一大批层次结构合理、类型齐全、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二、任务措施

1.完善学科专业布局。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的动态调整机制,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目录,及时增设相关领域本专科专业。以面向社区居民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中医药健康服务、托育托幼等紧缺领域为重点,对接管理、经营、服务、供应链等岗位需求,合理确定中职、高职、本科、研究生等不同类型、层次学历教育相关专业和职业培训的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在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向家政、养老、育幼等相关领域专业倾斜。

2.重点扩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引导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积极增设护理(老年护理方向、中医护理方向)、家政服务与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智能养老服务、健康管理、中医养生保健、中医营养与食疗、助产、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幼儿保育、学前教育、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养休闲旅游服务、健身指导与管理等社会服务产业相关专业点。鼓励院校根据医养结合、安宁疗护、心理慰藉、家庭理财、收纳管理、服饰搭配和衣物管理、室内适老化设计、社区服务网点规划设计等产业发展新岗位、新需求,灵活设置专业方向。每个省份要有若干所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类专业,引导围绕社会服务产业链打造特色专业群。扩大中高职贯通培养招生专业和规模。引导应用型本科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加快培养高端家政服务人才,养老机构、家政机构、大型康养综合体经营管理等急需人才。

3.加快培养适应新业态、新模式需要的复合型创新人才。鼓励引导普通本科高校主动适应社会服务产业发展需要,设置家政学、中医康复学、中医养生学、老年医学、康复治疗学、心理学、护理学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原则上每个省份至少有1所本科高校开设家政服务、养老服务、托育服务相关专业。鼓励普通本科高校电子信息类、机械类、材料类等专业,高职院校电子信息大类、装备制造大类等专业增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家庭服务机器人、健康监测、家用智能监控等健康养老、家政服务领域智能设施设备的研发制造人才,促进人工智能技术、虚拟现实(VR)技术、智能硬件、新材料等在社会服务业深度应用。在普通本科高校金融学类、高职院校财经商贸大类专业中增设相关课程,不断满足养老金融创新急需人才。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探索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等培养模式,加快培养社会服务产业相关领域管理和培训人才。

4.积极培养高层次管理和研发人才。加强社会服务业相关学科基础科研。支持高校通过自设家政学等二级学科,开展相关产业政策研究和人才培养。促进相关交叉学科专业发展,服务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持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在相关学科领域招收培养研究生,为企业和职业院校等输送业务骨干和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

5.支持从业人员学历提升。鼓励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报考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支持社会服务产业从业人员通过多种渠道接受职业教育,提升学历。开放大学要充分发挥办学优势,加快信息化学习资源和平台建设,探索建立面向社会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及支持服务模式。

6.鼓励院校广泛开展职业培训。推动职业院校联合相关企业,促进企业职工岗位技术技能水平提升。支持职业院校发挥资源优势,重点为困难企业转岗职工、去产能分流职工和贫困劳动力等就业重点人群从事社会服务产业提供职业培训,承担“雨露计划”“巾帼家政服务培训”“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等培训任务。鼓励职业院校联合行业企业共同开展市场化社会培训。

7.健全教学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在人才培养培训质量提升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持续更新并推进社会服务产业领域职业院校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等的建设和实施。推进有关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标准实施。指导院校贯彻落实国家教学标准,按照有关要求科学制订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8.建设高质量课程教材资源。注重强化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安全意识、法治教育,有关专业课程重点向老年服务与管理、病患护理、母婴照料等领域倾斜,适度拓展心理学、医学、营养学、沟通技巧等基础知识。在国家规划教材建设中,加大社会服务产业紧缺领域相关专业教材建设支持力度,遴选200种校企双元开发的优质教材,倡导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鼓励有关院校引入企业真实项目和案例,开发或引入多种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在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中向相关专业倾斜,做好老年服务与管理、学前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的更新和使用工作。

9.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积极招募、推动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联合社会服务产业优质企业、职业院校共同研制家政服务、养老服务、母婴照护等紧缺领域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证书,开发教材和学习资源。支持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紧缺领域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高就业创业本领,促进高质量就业。在家政服务、养老服务、托育服务等领域率先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同步探索建设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

10.推动校企深度合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家政服务类、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或与职业院校以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共建产业学院,合作开设相关专业,规范并加快培养专门人才。将社会服务产业紧缺领域列为校企合作重点领域,优先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创新项目、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项目等。全国建设培育10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发挥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示范企业和普惠养老重点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50家优质企业与200所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共建产业学院、大师工作室、协同创新平台、实习实训基地,实行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等培养模式,协同创新服务项目或开展技术研发,支持和鼓励企业承接教师实践锻炼和学生见习实习,深度参与紧缺领域人才培养培训。

11. 鼓励学生创新创业。鼓励院校围绕“互联网+家政”“互联网+养老”“互联网+健康服务”等,建设众创空间,指导学生开展自主创新和创业活动,做好创业项目的跟踪、指导和孵化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学生积极投入社会服务产业相关领域创业。支持鼓励相关专业学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论证设置相关特色赛项。相关院校要根据毕业生特点,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组织相关专业学生到养老服务等公益属性较强的社会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家庭等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12.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在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新增相关专业课教师原则上应从具备家政、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工作经历人员中引入和选聘。优先支持社会服务相关专业领域符合项目式、模块化教学需要的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对相关专业予以重点推进。在“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中向社会服务相关专业倾斜。依托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支持紧缺领域人才培训。

13.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入国(境)外相关领域职业标准、课程标准和技术标准,组织30所左右院校和企业引进国际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开发本土化培养培训标准、方案、专业课程和教材。定期组织选派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访学。积极开展有关国际交流研讨活动。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同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社会服务领域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发挥牵头作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推动开展相关领域人才需求预测,指导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引导行业优质企业积极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社会服务产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工作协同,健全工作机制。

(二)加大政策支持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向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产业紧缺领域人才培养培训的院校倾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国家奖学金向家政、养老等社会急需专业倾斜的政策,吸引学生就读相关专业,保障相关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规定享受各类奖助政策,确保应助尽助。优先支持有关院校积极参与“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等项目,促进社会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建设若干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三)加强研究咨询

加强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建设,提高行业指导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组织的研究、咨询、指导、服务作用。设立一批社会服务产业紧缺领域教育研究项目,开展专题研究,为加快社会服务业人才培养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

(四)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对社会服务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示范企业、特色院校、成长成才典型等的宣传,引导全社会和学生家长认识社会服务产业新定位、新理念、新职业,吸引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口就业,增强职业归属感、荣誉感。

(五)做好总结评价

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将该意见相关任务落实情况于每年年底前及时总结,并提供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培训现状做全面摸底,研究设立有关工作项目,引导有关院校落实该意见各项任务,将社会服务产业领域相关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培训情况作为对有关院校绩效考核、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支持第三方开展评估。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19年9月5日


 


十、发展保障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新华社北京2020年10月13日发布)

教育评价事关教育发展方向,有什么样的评价指挥棒,就有什么样的办学导向。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发展素质教育,引导全党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人才成长观、选人用人观,推动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原则。坚持立德树人,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引导确立科学的育人目标,确保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坚持问题导向,从党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问题入手,破立并举,推进教育评价关键领域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坚持科学有效,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坚持统筹兼顾,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分类设计、稳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中国特色,扎根中国、融通中外,立足时代、面向未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

(三)改革目标。经过5至10年努力,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履行职责水平明显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更加完善,引导教师潜心育人的评价制度更加健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办法更加多元,社会选人用人方式更加科学。到2035年,基本形成富有时代特征、彰显中国特色、体现世界水平的教育评价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党委和政府教育工作评价,推进科学履行职责

1.完善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领导体制,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职责,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学校各项工作的生命线紧紧抓在手上,贯穿学校教育管理全过程,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理念,坚决克服短视行为、功利化倾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教育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和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

2.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对省级政府主要考核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突出问题等情况,既评估最终结果,也考核努力程度及进步发展。各地根据国家层面确立的评价内容和指标,结合实际进行细化,作为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依据。

3.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正确政绩观,不得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对教育生态问题突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规依法问责追责。

(二)改革学校评价,推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4.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加快完善各级各类学校评价标准,将落实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以及党建带团建队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依法治校办学、维护安全稳定作为评价学校及其领导人员、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健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制度,坚决克服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等片面办学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5.完善幼儿园评价。重点评价幼儿园科学保教、规范办园、安全卫生、队伍建设、克服小学化倾向等情况。国家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6.改进中小学校评价。义务教育学校重点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平等权益、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以及学业负担、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国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标准,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加强监测结果运用,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主要评价学生全面发展的培养情况。国家制定普通高中办学质量评价标准,突出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开展学生发展指导、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有序推进选课走班、规范招生办学行为等内容。

7.健全职业学校评价。重点评价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德技并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学生获取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毕业生就业质量、“双师型”教师(含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下同)队伍建设等情况,扩大行业企业参与评价,引导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深化职普融通,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层次学徒制,完善与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应的学位授予标准和评价机制。加大职业培训、服务区域和行业的评价权重,将承担职业培训情况作为核定职业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的重要依据,推动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8.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推进高校分类评价,引导不同类型高校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和水平。改进本科教育教学评估,突出思想政治教育、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生师比、生均课程门数、优势特色专业、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指导、学生管理与服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毕业生发展、用人单位满意度等。改进学科评估,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淡化论文收录数、引用率、奖项数等数量指标,突出学科特色、质量和贡献,纠正片面以学术头衔评价学术水平的做法,教师成果严格按署名单位认定、不随人走。探索建立应用型本科评价标准,突出培养相应专业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制定“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突出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主动服务国家需求,引导高校争创世界一流。改进师范院校评价,把办好师范教育作为第一职责,将培养合格教师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引导高校加大对教育教学、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改进高校国际交流合作评价,促进提升校际交流、来华留学、合作办学、海外人才引进等工作质量。探索开展高校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情况评价,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三)改革教师评价,推进践行教书育人使命

9.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健全教师荣誉制度,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落实新时代幼儿园、中小学、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对出现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的教师,探索实施教育全行业禁入制度。

10.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引导教师上好每一节课、关爱每一个学生。幼儿园教师评价突出保教实践,把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儿童主动学习和全面发展的能力作为关键指标,纳入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幼儿教师职后培训重要内容。探索建立中小学教师教学述评制度,任课教师每学期须对每个学生进行学业述评,述评情况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向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倾斜。健全“双师型”教师认定、聘用、考核等评价标准,突出实践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规范高校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得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计入工作量。落实教授上课制度,高校应明确教授承担本(专)科生教学最低课时要求,确保教学质量,对未达到要求的给予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处理。支持建设高质量教学研究类学术期刊,鼓励高校学报向教学研究倾斜。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实施教材建设国家奖励制度,每四年评选一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完善国家教学成果奖评选制度,优化获奖种类和入选名额分配。

11.强化一线学生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领导干部和教师参与学生工作的具体要求。落实中小学教师家访制度,将家校联系情况纳入教师考核。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要把上思政课、联系学生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完善学校党政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原则上应有思政课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高校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至少须有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

12.改进高校教师科研评价。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不得将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岗位特点,坚持分类评价,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探索长周期评价,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探索国防科技等特殊领域教师科研专门评价办法。对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

13.推进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切实精简人才“帽子”,优化整合涉教育领域各类人才计划。不得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位点申报的限制性条件,有关申报书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人才薪酬,不得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鼓励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长江学者”等人才称号入选者与学校签订长期服务合同,为实施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贡献力量。

(四)改革学生评价,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14.树立科学成才观念。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坚决改变用分数给学生贴标签的做法,创新德智体美劳过程性评价办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15.完善德育评价。根据学生不同阶段身心特点,科学设计各级各类教育德育目标要求,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道德、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传承红色基因,增强“四个自信”,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探索学生、家长、教师以及社区等参与评价的有效方式,客观记录学生品行日常表现和突出表现,特别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将其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16.强化体育评价。建立日常参与、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查机制,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锤炼坚强意志,培养合作精神。中小学校要客观记录学生日常体育参与情况和体质健康监测结果,定期向家长反馈。改进中考体育测试内容、方式和计分办法,形成激励学生加强体育锻炼的有效机制。加强大学生体育评价,探索在高等教育所有阶段开设体育课程。

17.改进美育评价。把中小学生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艺术类课程以及参与学校组织的艺术实践活动情况纳入学业要求,促进学生形成艺术爱好、增强艺术素养,全面提升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探索将艺术类科目纳入中考改革试点。推动高校将公共艺术课程与艺术实践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修满规定学分方能毕业。

18.加强劳动教育评价。实施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明确不同学段、不同年级劳动教育的目标要求,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探索建立劳动清单制度,明确学生参加劳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让学生在实践中养成劳动习惯,学会劳动、学会勤俭。加强过程性评价,将参与劳动教育课程学习和实践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19.严格学业标准。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学业要求,严把出口关。对初、高中毕业班学生,学校须合理安排中高考结束后至暑假前的教育活动。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加强课堂参与和课堂纪律考查,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学风。探索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抽检试点工作,完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严肃处理各类学术不端行为。完善实习(实训)考核办法,确保学生足额、真实参加实习(实训)。

20.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中高考改革,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试内容体系,改变相对固化的试题形式,增强试题开放性,减少死记硬背和“机械刷题”现象。加快完善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建设和使用办法,逐步转变简单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的招生模式。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深化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加强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考查。各级各类学校不得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探索建立学分银行制度,推动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实现不同类型教育、学历与非学历教育、校内与校外教育之间互通衔接,畅通终身学习和人才成长渠道。

(五)改革用人评价,共同营造教育发展良好环境

21.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扭转“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人才使用机制,改变人才“高消费”状况,形成不拘一格降人才的良好局面。

22.促进人岗相适。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要按照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考条件、确定学历层次,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用人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坚持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激励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改革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明确落实举措。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宣传引导和督促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及时制定配套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狠抓落实,切实破除“五唯”顽瘴痼疾。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学校和单位进行试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教育督导要将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督促纠正,依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二)加强专业化建设。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等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教育督导部门统一负责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发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作用。严格控制教育评价活动数量和频次,减少多头评价、重复评价,切实减轻基层和学校负担。各地要创新基础教育教研工作指导方式,严格控制以考试方式抽检评测学校和学生。创新评价工具,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纵向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横向评价。完善评价结果运用,综合发挥导向、鉴定、诊断、调控和改进作用。加强教师教育评价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教育评价、教育测量等相关学科专业,培养教育评价专门人才。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参与命题和考务工作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教育评价国际合作,参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教育目标实施监测评估,彰显中国理念,贡献中国方案。

(三)营造良好氛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履职尽责,带动全社会形成科学的选人用人理念。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科学教育理念和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合理引导预期,增进社会共识。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引导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成才观。各地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教育评价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扩大辐射面,提高影响力。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达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职成〔2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1月2日


 


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全面改善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办学形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规划职业学校布局,夯实各级各类办学主体责任,不断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持续加强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不断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中央支持,地方为主。中央、地方、学校三级联动,加强指导督导和过程监测,压实省级统筹和学校举办者主体责任,强化协调配合,提升工作效率,保质保量落实目标任务。

  规划先行,分类推进。统筹考虑教育发展趋势和人口规模,实事求是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标准体系,坚持高质量发展,分类实施、分步推进,强化激励考核机制。

  优化存量,做优增量。推进区域职业教育资源整合、优化布局、共建共享,盘活资源,落实新增教育资源向职业教育倾斜政策,整体提高办学实力和水平。

  固基提质,重点突破。以服务教学为中心,硬件建设与内涵建设并重,聚焦土地、校舍、教师、设备等关键要素,优先补齐短板,提高资源投入产出效益。

  (三)总体目标

  通过科学规划、合理调整,持续加大政策供给,使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办学条件显著提升,师资队伍水平整体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吸引力显著增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全部达标的学校比例,到2023年底达到80%以上,到2025年底达到9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整合资源优化布局

  各地要统筹区域职业教育资源,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采取合并、集团化办学、终止办学等形式,优化职业学校布局,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在教育资源投入中,优先保障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标工作。对办学质量差、社会不认可、各项指标严重不达标的学校要依法进行合并或终止办学。对拟集团化办学学校,须在校园、校舍、师资、仪器设备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共建共享,并整体考核办学条件。对拟合并学校,须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变更备案信息。对拟终止办学的学校,应关闭学籍系统账号,适时撤销组织机构,并做好师生安置。边远脱贫地区要稳定规模,城市中心区要提质扩容,建设好一批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

  (二)加强职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全面核查职业学校基础设施,针对拟保留学校,要分类制定办学条件补齐方案。地方有关部门在制定教育用地规划时向职业教育倾斜,在用地指标达标的前提下大力加强职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简化职业学校新建或改扩建增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支持职业学校快速补齐土地、校舍缺口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园占地和校舍建筑,学校独立产权部分应占一定比例,确需租赁的,租赁期限应与学校办学规划相匹配,并以协议或补充协议等方式加以保障,具体要求由各地自行确定。学校举办者要加大投入,加强职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消除危房,落实学校校舍、教室和实验(实训)室标准化建设。学校要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科学制定和落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确保学校基础设施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三)优化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各地要按照职业学校师资配备标准,用好盘活事业编制资源,优先支持职业教育。在选人用人上进一步扩大职业学校自主权,在教师招聘、教师待遇、职称评聘等方面,允许学校自主设置岗位,自主确定用人计划,自主确定招考标准、内容和程序。通过“编制周转池”“固定岗+流动岗”“设置特聘岗位”等方式,吸引优秀人才从事职业教育工作,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与职业学校教师双向流动。

  (四)改善职业学校教学条件

  各地要加强教育相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汇聚各方资源建设一批集实习实训、社会培训、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实训基地。鼓励企业以设备捐赠、场所共享等方式支持和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并在企业落实社会责任报告中反映有关投入情况,受赠设备应按要求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计入事业统计数据。产教融合型企业享受组合式激励政策可适当与企业相关投入挂钩。职业学校要按照达标要求,配齐配足图书、计算机、实训设施等,加快设备更新和管理,及时将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引入教学,提高校内校企实训基地利用率。在满足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基础上,要对照有关标准和教学条件的基本要求,逐步改善专业教学条件。

  (五)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各地补齐办学条件缺口要优化整合存量资源,共享共用公共教育资源,确需财政增加投入的,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职业学校要用足用好地方专项债券、预算内投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政策资金,调整优化校内支出结构,在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经费基础上,把支持学校发展的资金更多用于办学条件达标工作。鼓励各地探索社会力量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相关制度。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职业学校利用经营收入与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合作,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流向职业教育,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发挥地方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规划辖区内职业学校建设发展,建立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协调机制,成立达标工作专班,按照学校隶属关系,落实举办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地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会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照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附件1),在全面调研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区域人口结构、经济发展基础和学校办学条件现状,制定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参考模板见附件2),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举措、进度安排、资金来源等,报请地方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于2022年12月30日前报送教育部(各地技工学校达标工作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强化政策保障

  财政部、教育部在安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时,将各地达标工作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资金支持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各地要加快出台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配套政策,有效配置土地、资金、编制等公共资源,为实现办学条件达标提供保障。各职业学校要用足用好相关政策,统筹资源,加大投入,确保按时完成办学条件达标工作。

  (四)加强考核激励

  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别牵头建立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调度机制,通过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和实地抽检定期调度。国家将各地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激励省份考核。地方将达标情况作为对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2023年起,每年对各地各校达标情况进行通报,各地工作成效作为国家新一轮职业教育改革项目遴选的重要依据。到2025年底仍不能达标的学校,要采取调减招生计划等措施。


 


附件

高等职业学校重点监测指标

达标学校范围包括教育部门审批并备案的高职(专科)学校,不包括职业本科学校和2022年(含)以后新设的高职(专科)学校。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规定中的学校分类和合格标准,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优化部分指标释义。

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

学校类别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18

15

14

4000

80

工科、农、林院校

18

15

16

4000

60

医学院校

16

15

16

4000

60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18

15

9

3000

80

体育院校

13

15

22

3000

50

艺术院校

13

15

18

3000

60

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释义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计算公式

注释说明

1

生师比

——

折合学生数/折合教师数

折合学生数=高职(专科)在校生数+专科留学生在校生数+普通预科生注册生数+成人脱产在校生+成人业余在校生数*0.3+成人函授在校生数*0.1+附设中职班在校生*0.75。

折合教师数=专任教师数+校外教师数*0.5+行业导师*0.5+外籍教师。

专任教师:是指在学校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校外教师:是指聘请外校或外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等教育学校教师资格,聘期在一学期以上,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其他学校退休教师和本校退休教师。

行业导师:是指学校按照聘用流程,聘请的校外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无教师资格证但参与协助教学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聘期为一学期及以上。

外籍教师:是指由学校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

聘请校外教师和行业导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和行业导师总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2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

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3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

平方米/生

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用房面积)/全日制学生数

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专用科研用房、体育馆、会堂等。

行政用房:包括校行政办公用房和学院办公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网络中心、财务结算中心。

全日制学生数:普通专科(高职)在校生数+留学生专科在校生数+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本校中职在校生数

4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元/生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全日制学生数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校内部门自筹经费购买或接受捐赠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10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纳入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实习等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5

生均图书

册/生

图书册数/折合学生数

图书:包括纸质图书和数字资源。

纸质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资料室拥有的正式出版的纸质书籍。

数字资源:是指电子图书(包括与图书类似的出版物,如研究报告、会议论文集、标准等)、电子期刊(包括与期刊类似的连续出版物)、学位论文(包括本校原生的和付费购买的学位论文)及音视频(包括自建的和付费购买的音视频资料),试用的数字资源和免费使用的数字资源及随纸本书刊所配的光盘以及非书资料等不作为数字资源计量。

数字资源折合后计入图书资源总量,且所占比例最高不超过图书资源总量的40%



 


教育部关于发布《职业院校数字校园规范》的通知
教职成函〔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和《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发展“互联网+职业教育”,规范、引导职业院校在新形势下的信息化工作,特制定《职业院校数字校园规范》。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职业院校数字校园规范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7/zcs_zhgg/202007/W020231207569314980236.doc

教育部

2020年6月16日






 


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实施方案
(2025-2030年)

教督〔20251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有关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学校督导评估体系,有效提升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锚定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核心目标,以评定向、以评促建、以评督改、提质增强,推动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托底、改善、提升,促进教育教学深化改革,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以适配新质生产力成长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和吸引力,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坚持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担当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坚持评价价值导向,确保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和工匠精神培养,坚持三全育人、五育并举,将思政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贯穿人才培养始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省域特点、产业行业特色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科学评价、靶向评价,切实减轻学校负担提升评价效率与质量。尊重高等职业学校管理的地方事权,构建部省两级各司其职,全面覆盖、规范务实、协同推进的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体系,确保价值取向一致、制度实施持续、结果实质等效。

二、主要内容

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实施主体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适用对象是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具备专科层次人才培养资质的其他类型办学机构原则上应纳入评价范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运用办学条件监测机制,依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关键要素评估国家基本框架》(以下简称《国家框架》,见附件),结合实际,一省一案,制定本地“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实施方案”,统筹规划、自主开展。实施方案应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监测和教学工作评估两部分内容。

(一)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监测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托全国高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以《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监测指标》(以下简称《监测指标》)为基准参照,结合本地职业教育实际,细化或增加监测指标及监测要点,形成本地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监测办法,对本地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及发展趋势实施常态监测,在保障适应学龄人口变化对学位增设要求的基础上,确保高等职业学校守住办学条件底线,保障基本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结果须作为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方面和后续整改的重要依据。

(二)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评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高等职业学校实际,参照《国家框架》,细化或增加评估指标及评估要点,形成本地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方案,相关量化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国家框架》要求。通过评估,引导高等职业学校与合作企业,聚焦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实习实训等教学关键要素,深化教学改革,增强主要专业(群)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适配性,提升办学能力。评估结果一般可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两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两者之间增加评估结果为“待复评”。结果与评估指标的对应关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研究确定。评估实施一般包含学校申请、学校自评、专家评估与考察结果反馈与公布、结果应用、整改及核查等。教育部教育督导局与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建、分级管理全国评估专家库。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承担教学工作评估的机构制定专家抽取、使用规程,根据学校办学实际从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估专家组。专家组一般7至9人,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2人,外省专家不少于2人。

1.学校申请。学校根据本地评估时间安排,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纳入本地年度评估计划。

2.学校自评。学校根据本地评估工作方案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评工作,形成办学条件常态监测报告和学校教学工作评估自评报告。

3.专家评估与考察。包括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两个阶段。材料评审重点审读学校办学条件监测报告和学校自评报告,现场考察结合材料评审,聚焦主要专业(群)教育教学关键要素,发现人才培养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与学校进行深度沟通交流,推动学校改进教学工作。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形成专家组教学工作评估报告

4.结论反馈与公布。专家组评估结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反馈至学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5.结果应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好评估结果的导向作用,指导、督促学校及其举办方(者)持续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对于结果异常、突破办学底线的学校,应采取相应约束、限制及问责措施。

6.整改及核查。结果为“通过”的学校对照反馈意见,形成详细整改方案报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在一年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结果为“待复评”的学校对照反馈意见,形成详细整改方案报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并接受复评结果为“暂缓通过”的学校对照反馈意见,形成详细整改方案报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在两年内完成整改,重新申请评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学校整改情况组织适当形式的核查,以确保整改取得实效。本轮评估原则上应在2030年内完成,覆盖所有高等职业学校,应评尽评。评估工作起始时间由各地报教育部同意后确定。

三、组织保障

教育部负责评价工作顶层设计,制定《监测指标》和《国家框架》,统筹指导各地具体实施,强化监督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地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前瞻布局框架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地“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实施方案”,着重把握办学能力评价的全面性、客观性、有效性,监测与评估协同开展。办学条件监测注重守底线、摸家底,教学工作评估注重强内涵、提质量,体现不同行业特点和不同办学主体的事实差异,实事求是做好评价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工作,确保符合省级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有关要求;针对性做好评价组织建设和评价专家:参评学校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遵循从简、高效的原则,坚决避免多头重复入校评估,务必不增加学校负担;切实保障专项工作经费,不向评价对象另行收取费用;强化纪律要求,确保“阳光评价”,高质量实施好评价工作。


附件: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关键要素评估国家基本框架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要素内涵及观测点

1.专业

1.1专业建设

1.对接区域产业布局、行业产业链及发展设置专业,主要专业(群)体现行业、地方特点和学校办学定位。

2.有明确的专业设置标准和程序,行业、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参与,按照国家《专业目录》《专业简介》每351年调整或适时更新专业。

3.专业建设规划科学,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专业,主要专业(群)资源配置、学生规模与学校办学定位的匹配度高、社会认可度高。

4.主动适应数字化、智能化、高质量的新要求,专业结构与产业布局协调,重点发展产业急需专业,结合产业技术突破、工艺改进、业态升级等情况改造升级现有专业,及时开设新专业(方向),培育孵化新兴专业,主要专业(群)非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预警限制发展的专业。

5.具备高技能人才培养所需的教学场所、师资队伍和设施设备等条件和保障,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有效

1.2人才培养

6.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三全育人,坚持五育并举,注重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养。

7.落实国家职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要求,培养目标明确、培养方案合理,实施规范,修订及时。

8.坚持校企协同育人,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与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实践教学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50%,学生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2

1.3就业状况

9.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加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培养,积极争取市场、社会促就业资源,尤其是主动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促就业专项,毕业生半年后就业去向落实率、主要专业对口就业率高3红黄牌提示学生专业点招生调减及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2.课程

2.1思政课程

10.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思政课程建设;落实培养让党放心、爱国奉献、担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的要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开齐开足思政课程

2.2课程建设

11.课程设置以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符合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能够支撑培养目标达成。

12.结构合理,公共基础课程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1/44;专业课程对接职业岗位(群)要求,突出实践性和递进性;选修课程体现专业和区域特色,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10%5

13.课程内容反映真实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对接职业岗位(群)能力要求,绘制能力图谱;根据产业发展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反映相关领域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14.全面实施课程思政,深入挖掘具有职业特征和行业特色的思政元素,推进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

2.3教学与评价

15.坚持因材施教,利用数字技术改进教学方法,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等,专业课程广泛采用学中做、做中学

16.建立教学质量标准,多元主体参与教学评价,常态化实施教学质量监控,评价结果运用于教学改进

3.教材

3.1教材管理与选用

17.落实国家教材管理有关规定,党委(党组织)对教材负总责,建有教材工作委员会、教材管理制度并运行有效。

18.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政课程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职业教育优秀教材、规划教材,专业课程主要选用校企合作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

3.2教材开发

19.校企联合创作编写教学材料,创新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说明书)式、融媒体式等新型教材,推进数字教材建设,教材内容符合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要求,体现课程思政和产业变化

4.师资

4.1师德师风

20.践行教育家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涵养高尚师德师风,健全师德教育、典型引领、教师准入、日常监管、考核评价、监督指导、举报核处、责任追究、权益保障、责任落实等10项机制,对师德违规零容忍

4.2思政课教师与辅导员队伍

21.专职思政课教师与全日制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3506,专职辅导员岗位与全日制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2007,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与全日制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4000,且至少配备28;思政课教师与辅导员深入参与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与运行

4.3数量结构

22.符合《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要求;师生比不低于1:189双师型教师数量占专业课教师总数的比例达到50%10以上,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0%11,有校企混编双师结构教师团队

4.4职业能力

23.专业带头人定期到企业工作、挂职锻炼或开展项目合作;专业课教师每年至少累计1个月12在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主要专业(群)新进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24.细化教师专业核心能力点,针对性提升教师能力;专任教师数字素养适应教师专业发展数字化要求

5.实训实习

5.1实训条件

25.校内实训设备、实训工位满足实践教学要求,实训经费有保障;主要专业(群)建有基于企业真实生产环境和标准的实训基地;设施设备管理规范,利用率高。

26.建有相对稳定、满足教学需求的校外实训基地且有效使用,能够体现企业真实生产场景,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5.2岗位实习

27.实习岗位、实习内容符合职业能力培养要求,将劳动教育、社会实践纳入实习内容。

28.严格执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依法依规保障学生权益

5.3安全教育

29.开展学生安全知识、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教育,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运行和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21年11月9日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奖补结合、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用于支持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研究确定。2022-2025年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

(一)支持各地落实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下同)生均拨款制度,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推进高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各地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二)支持各地落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明确拨款标准并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支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

(三)支持各地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等。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本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各省份提升计划资金预算金额,审核提升计划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对上报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提升计划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奖补、中等职业学校奖补和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共三部分。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和改革成效、绩效评价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提升计划资金具体分配公式为:某省份提升计划资金=(高等职业学校奖补+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绩效调节系数

第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包括拨款标准奖补和改革绩效奖补两部分。

对各省份以2021年为基期继续给予拨款标准奖补,并从2022年起逐步降低拨款标准奖补规模,用于进一步加大改革绩效奖补力度。改革绩效奖补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学生数等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生均拨款水平等地方投入情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情况等子因素。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等子因素。

某省份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该省份拨款标准奖补+(该省份改革绩效奖补基础因素/∑有关省份改革绩效奖补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改革绩效奖补管理创新因素/∑有关省份改革绩效奖补管理创新因素×权重)×改革绩效奖补年度资金预算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区域因素、基础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奖补资金规模按中等职业教育区域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区域因素权重后,再按其他因素分配到相关省份。其中: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学生数等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生均拨款水平等地方投入情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情况等子因素。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等子因素。

某省份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该省份基础因素/∑该省份所在区域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管理创新因素/∑该省份所在区域管理创新因素×权重)×中等职业学校奖补年度资金预算×该省份所在区域因素权重

第九条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投入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等子因素。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地方努力程度等子因素。

某省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该省份基础因素/∑各省份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投入因素/∑各省份投入因素×权重)×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年度资金预算

第十条 对预算管理体制特殊的地方,提升计划资金预算数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根据财力可能,统筹考虑职业院校学校数、教师数等客观数据和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十一条 各因素主要通过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等获得。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等子因素,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提升计划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提升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情况、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职业教育工作目标、提升计划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特别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情况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三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做好预算公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提升计划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计划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提升计划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预算安排,加大省级统筹力度,注重提高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并向边远、民族、脱贫地区以及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结合实际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或地方急需特需专业,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应当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资金的统筹,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的要求,健全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综合运用各类政策手段,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筹集更多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提升计划资金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十九条 提升计划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提升计划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提升计划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提升计划资金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使用提升计划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