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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3-05-27   点击数:

教职工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工作氛围,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奖励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60,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0元、三等奖奖励15,000元;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2,000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其中主持人(负责人)占奖励金额的30%。

2.国家级精品课、特色专业、重点实验室,奖励20,000元;省级精品课、特色专业、重点实验室,奖励5,000元;省级优秀课,奖励2,000元;校级精品课,奖励2,000元,校级优秀课,奖励1,000元。其中主持人(负责人)占奖励金额的30%。

3.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奖励20,000元;省级优秀教学团队,奖励5,000元;校级优秀教学团队,奖励3,000元。

4.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励20,000元;省级教学名师,奖励5,000元;校级教学名师,奖励3,000元。

5.获学校教师讲课比赛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

二、科研奖励

(一)科研立项奖励

1.被批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教)科基金项目:项目经费理工科200,000(含200,000)元、文科100,000(含100,000)元以上者,按项目经费的15%给予立项奖励;项目经费理科100,000-200,000(含100,000)元、文科50,000-100,000(含50,000)元者,按项目经费10%给予立项奖励;项目经费理科80,000-100,000(含80,000)元、文科40,000-50,000(含40,000)元者,按项目经费5%给予立项奖励;项目经费理科80,000元、文科40,000元以下者,按项目经费3%给予立项奖励。

2.被批准的国家教育部科技、社科基金、教育科学基金和教改基金等项目:参照上款按相应项目奖励金额50%给予立项奖励。

3.被批准的省科技厅计划项目:项目经费100,000(含1 00,000)元以上者,立项奖励7500元;项目经费50,000-100,000(含50,000)元者,立项奖励6,000元;项目经费50,000元以下者,立项奖励按项目经费8%确定。

4.被批准的省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经费10,000(含10,000)元以上者,立项奖励5,000元;5,000—10000(含5,000)元者,立项奖励3,000元;5,000元以下者,立项奖励2,000元。

5.被批准的省教育厅项目:科技类项目经费30,000(含30,000)元以上者、人文社科类经费10,000(含10,000)元以上者,立项奖励3,000元;科技类项目经费10,000-30,000(含10,000)元者、人文社科类经费5,000-10,000(含5,000)元以上者,立项奖励2,000元;科技类项目经费10,000元以下者、人文社科类经费5,000元以下者,立项奖励1,000元。

(二)科研获奖奖励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200,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0元;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奖、国家优秀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奖,一等奖奖励40,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0元、四等奖奖励6,00O元,其它奖项奖励3,000元。

2.获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教育部优秀社科、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20,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四等奖奖励3,000元,其它奖项奖励1,500元;获省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3.获厅级科技、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4.获长春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2,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600元;获长春市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6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

5.获学校科研先进集体称号奖励1,000元;获学校科研先进个人称号奖励500元。

三、论著奖励

1.由科学技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等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或获教育部优秀图书奖的学术专著,奖励10,000元;被国家教育部推荐使用的或教育部规划教材,奖励8,000元;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第一署名学术专著,奖励5,000元;主编的省统编教材或省级规划教材,奖励2,000元;出版的学术专著(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奖励2,000元。

2.获国家级优秀教材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获省级优秀教材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1,500元、三等奖奖励800元。

3.在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或《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期刊发表且被SCI或SSCI检索正式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0元;被《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或《工程索引》(EI)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且被A&HCI、 EI检索正式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5,000元;《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3,000元;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中国工程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5,000元;发表在省人社厅核定的国家级重点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奖励3,000元;发表在CSSCI来源刊物上的论文,奖励2,000元;在全国核心类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元;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金300元。在公认的国际权威学术期刊(外文期刊,不含中文学术期刊的外文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5,000元;在国外著名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元。

4.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的理论性、系统性的研究报告或提案建议,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有关部委采用的奖励10,000元;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采用的奖励5,000元。

四、各种荣誉奖励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奖励300,000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奖励30,000元。

2.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十大杰出青年获得者,奖励20,000元;省劳动模范、省十大杰出青年获得者,奖励5,000元;市劳动模范、市十大杰出青年获得者,奖励3,000元。

3.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获得者,奖励10,000元;省“五一”劳动奖章、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获得者,奖励3,000元;市“五一”劳动奖章、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获得者,奖励1,000元;其它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获得者,学校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4.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奖励20,000元;省级政府津贴享受者、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奖励10,000元。

5.获省(部)级颁发的科技类荣誉称号奖励3,000元。

6.集体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学校奖励5,000元;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奖励3,000元;获得市厅级荣誉称号,奖励1,000元。

7.年度考核被评为先进集体的单位(部门)奖励500元,被评为优秀的教职工奖励300元。

8.在学校党建活动中,被评为学校先进党总支(党支部)奖励500元,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各奖励300元。

五、指导学生参赛获奖奖励

1.经学校同意,指导教师指导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6,000元、三等奖奖励4,000元;获省级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奖励标准的权重系数为赛事评选出的相同等级奖项为10项(含10项)以内的,奖励标准的权重系数为1.2;10项~20项(含20项)的,奖励标准的权重系数为1;20项~50项(含50项)的,奖励标准的权重系数为0.8;50项~100项(含100项)的,奖励标准的权重系数为0.6;超过100项的,奖励标准的权重系数为0.4。获奖项目奖金由组织实施单位、指导教师、学生按照2:2:1的比例分配。国家外语四、六级考试及计算机水平测试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2.经学校同意,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由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含团体、不包括邀请赛),获国家级特等奖奖励700元、一等奖奖励6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400元;获省部级特等奖奖励600元、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4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获市厅级特等奖奖励500元、一等奖奖励400元、二等奖奖励3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

六、奖励程序

1.各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一周内组织申报,并由各部门统一填写《教职工获奖情况统计表》。

2.各部门将个人或集体的嘉奖证书或上级的有关文件连同部门的统计报表报相关部门。教学奖励报教务处审核;科研论著奖励报科研处审核;各类荣誉称号、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奖项报组织人事部处审核;指导学生参赛获奖奖励报学工处审核。审核后由组织人事处汇总报学校党委会议审批。

3.对拟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奖励说明

1.集体或个人获得的奖项、荣誉称号必须与本职工作相吻合,否则学校不予奖励。

2.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以证书或上级有关文件为准。

3.同一内容申报不同级别的奖项按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4.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学校经费统一列支。

5.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解释。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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