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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推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摘要)

发布日期:2013-07-25 作者: 来源: 点击:

——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壮大金融业规模,优化金融结构,完善金融体系,提升金融质量和效益,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实现金融业在创新中健康发展,为吉林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到2011年,金融业增加值占全省GDP比重大幅度提高。银行机构不良贷款率力争降到全国平均水平,地方银行机构资本充足率持续保持8%以上,核心资本充足率持续保持4%以上。上市公司数量达到70户以上,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累计达到500亿元以上。保费收入力争达到200亿元以上。 ——发展壮大银行业。支持国有及股份制银行深化改革、巩固改革成果。支持商业银行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试点,鼓励建立汽车金融公司和各种租赁公司。充分发挥各类银行支农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帮助银行机构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实际困难,支持采取重组、回购、托管、置换等有效形式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完善银、政、企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构建良好的银企关系。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保险业。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增强资本实力和企业竞争力,恢复和提高再融资能力。大力培育新的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引导和鼓励我省更多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加强和完善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功能,积极发展我省区域资本市场。充分利用省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加大债券融资力度,支持高新技术项目。支持组建各类专业性保险公司,吸引国内外保险企业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推进“三农”保险发展。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吉林”建设。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自2007年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引进和发展金融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和鼓励资金融入、增加信贷投放、强化保险功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研究等基础工作,奖励在金融业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按注册资本规模一次性补助200—500万元。

——新设立或新迁入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凭公司,按注册资本规模一次性补助50—100万元。

——在吉林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管理创业资本8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20万元,上市后公司和有关方面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切实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大信用监管力度。依法惩治各种金融犯罪,坚决查处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高金融案件执行率。依法规范政府自身信用行为,严格履行各种承诺。提高诚信意识,建设“信用吉林”。加大信用监管力度,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失信风险和行为投诉。坚持守信受益、失信严惩原则,建立信用“红名单”和“黑名单”,实行定期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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