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创建优良、文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本着依法治校、严格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领导,纪检办、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机构设在教务处,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涉及学籍、考试违纪的处分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和管理。其它违纪的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附加处罚
第一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学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解除察看期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返程路费自理。
第二节 附加处罚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过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取消6个月内的各种评奖资格和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各种资助、补助等资格;
(二)受过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12个月内的各种评奖资格和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各种资助、补助等资格。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触犯法律法规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等;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等;
(三)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网络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
(四)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条例,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迷信活动;
(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破坏社会及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和活动;
(八)违反《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处治者,在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后,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无论司法和公安机关是否给予处罚,学校也要视其情节,依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节 侵害他人身体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中伤他人或用其他方式伤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分别按本条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拉偏架、主动参与等方式促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或在处理过程中及处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者,加重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打架造成伤害的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侵犯财产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涉案价值超过1000元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待司法机关处理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盗窃者望风、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和手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和通讯设施以及广播器材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收听、观看淫秽录音、录像、书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收听、收看或为他人提供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录音、录像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观看、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辱骂、恐吓教职员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凡使用任何方式和手段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五节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校园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门锁造成不良后果,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公寓及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请假,私自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请假私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当事人责任自负,学校概不负责,并给予相应处分;
(五)学生就寝晚归,由门卫进行登记,经核实未请假累积达两次以上(含两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八)学生在寝室内,禁止吸烟,禁止存放或使用酒精炉、蜡烛、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电暖气、电热杯、电吹风、电夹板、“热得快”等禁用器具,私自存放或使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参与打麻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各部门张贴的公告通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学校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严禁持有或私藏凶器和管制刀具,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刀具或凶器为他人所用,造成伤害后果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实习、劳动、毕业设计(论文)、生产实践等全天性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每天按6学时计算。学期内旷课严重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累计旷课10学时(含10学时)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上,20学时(含20学时)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20学时以上,40学时(含40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60学时(含60学时)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军训、社会实践每天按6学时计算;规定参加的会议、活动按时间折合成学时数计算,不足一学时的按一学时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3日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超过3日不足6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6日不足9日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9日不足15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15日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拒不退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节 违反考核(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考试(考查)舞弊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考试(考查)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第二次作弊行为后果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作弊行为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考题、私自改分、改卷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考试采取给教师送礼等不正当手段找教师套题、改分、改卷者或威胁、恐吓教师及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考场规定,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评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 ,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节 其他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除追回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等,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运用
第一节 从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在确凿的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仍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三)学生违纪后,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采取恐吓、胁迫等手段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再犯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者;
(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款以上(含两款)者,合并处理,在较重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节 从轻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自首、主动承认违纪行为,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有立功、悔改表现者,可给予从轻处分;
(二)过失违纪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六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一节 调查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决定给予学生处分的,必须填写《拟处分通知书》,《拟处分通知书》(见附件1和附件2)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再次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享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自《拟处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向违纪学生送达《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材料,本人拒绝签字的,适用留置送达原则,并由两名辅导员签名。送达材料难于送达或不能送达当事人的,适用公告送达;
(三)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同时填写《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及《拟处分通知书》附件,并附学生违纪事实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四)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审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定;开除学籍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长会议讨论决定,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五)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由学生工作处出具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一式三份(送交本人一份,学生工作处存档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
第二节 听证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如本人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听证或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请求进行听证或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述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将重新研究决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听证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教育厅书面提出申诉。
第三节 送达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听证报告须送达当事人。送达可采取如下方式:
(一)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予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
第三十八条 解除违纪处分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对象:考察期已满的违纪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之日起至少一年时间为考察期,留校察看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时止为考察期;
第四十一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在考察期内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
(二)在考察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在考察期内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班级前1/2;
(四)在考察期内,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比赛获奖,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或为学校赢得广泛社会声誉、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第四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得解除违纪处分
(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语或参与任何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二)策动、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四)考察期内再次受到违纪处分者;
(五)毕业学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四十三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核期满后每个学年度第二学期的5月15日—5月25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书中应写明受处分类别和情况、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核期间的实际表现。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决定受理解除处分申请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工作并做出决定。
(一)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请学院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后,将《受处分学生思想品德及日常表现》、《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受处分学生考核期间的获奖证书原件、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辅导员意见和学生思想汇报等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解除违纪处分的学生,自收到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除有特别规定外,学生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各种权利。
第九条 学生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存入学校文档但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未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文件将随学生个人档案移送新的单位,供用人单位参考。
附件3: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不能撤销。处分决定书原则上要记入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处分材料要记入学校文书档案。但对那些过失性的错误,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且悔改表现好、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有立功表现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将处分材料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只记入学校文书档案备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条例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