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本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发布日期:2014-07-03点击数:

4.参观管理。学校一般不安排接待宾客校外的参观考察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各单位(部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私人会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使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上一条: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刊物管理规定 (试行)
下一条: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

版权所有: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