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本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刊物管理规定 (试行)
作者:发布日期:2015-04-03点击数:

附件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刊物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丰富校园生活内容,繁荣发展金专文化,提高校内办刊质量,规范校内刊物管理,促进校内报刊间学习交流,参照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内刊物是指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基层党组织、社团创办的,用于学习交流、指导工作、信息沟通的杂志、报纸等内部、连续出版印刷资料。不包括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具有中国标准刊号或内部准印证号的,由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主办的公开或内部出版刊物,以及公文性信息资料。

第三条学校党委为校内刊物创办批准部门;党委宣传部为刊物统一管理和审核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校内刊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核发校内刊物刊号,规范刊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

第四条校内刊物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销售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 申办与变更

第五条创办校内刊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金专文化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明确的主办单位、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明确的责任人和负责部门、单位(处级以上),由学生具体负责承办的刊物要有明确的指导教师;

(四)有具备一定编辑出版知识的工作人员和物质条件。

第六条创办校内刊物,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宣传部审核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七条经审核批准的校内刊物应填报《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刊物登记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编号、备案后方可出版印刷。

第八条校内刊物的变更,如刊名、刊期、主编、印数、开本、发行范围等变更事项,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并依据本规定第七条重新报批登记。

第九条校内刊物停刊,须由主办单位向党委宣传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出版与发行

第十条校内刊物的出版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刊物负有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审核刊物编辑部的办刊宗旨、工作方针及宣传报道计划和刊发稿件的质量;

(三)决定刊物的主编、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加强采编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培训,确保刊物的质量;

(四)对刊物违反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刊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情况做年度总结,并报审批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校内刊物必须在封面或头版的醒目位置标明“内部资料”的字样,必须刊载主办单位、出版日期、出版期号、主编姓名、登记编号等。

第十二条校内刊物的编辑人员、出版经费等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校内刊物原则上仅限于在校内发行。需与校外单位进行交流的,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报校党委批准。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条凡经批准出版的校内刊物,必须在出版后一周内向党委宣传部报送备案样本2份。

第十五条对违犯本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主办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刊物登记表

刊物名称

出版周期

年刊□ 季刊□

月刊□ 不定期□

主办单位

及联系电话

主办单位

负责人

刊物种类

杂志型□ 报纸型□

创办日期

经费来源

印刷数量

刊物内容

开 本

开 版/页

主 编

及联系电话

副主编

及联系电话

发行范围

发行宗旨

主办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以 下 内 容 由 党 委 宣 传 部 填 写

登记编号

CCJZBK第 号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

1.校内刊物封面、目录页和报头醒目位置必须标明“校内刊物编号CCJZBK第XX号”字样。

2.刊物出版后应一周内向党委宣传部送样本2份,供审阅和存档。

3.刊物编委会换届须重新填写本表。

4.此表一式三份,党委宣传部、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各执一份。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销原因:

年 月 日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下一条: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版权所有: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