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刊物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丰富校园生活内容,繁荣发展金专文化,提高校内办刊质量,规范校内刊物管理,促进校内报刊间学习交流,参照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内刊物是指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基层党组织、社团创办的,用于学习交流、指导工作、信息沟通的杂志、报纸等内部、连续出版印刷资料。不包括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具有中国标准刊号或内部准印证号的,由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主办的公开或内部出版刊物,以及公文性信息资料。
第三条学校党委为校内刊物创办批准部门;党委宣传部为刊物统一管理和审核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校内刊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核发校内刊物刊号,规范刊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
第四条校内刊物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销售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 申办与变更
第五条创办校内刊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金专文化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明确的主办单位、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明确的责任人和负责部门、单位(处级以上),由学生具体负责承办的刊物要有明确的指导教师;
(四)有具备一定编辑出版知识的工作人员和物质条件。
第六条创办校内刊物,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宣传部审核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七条经审核批准的校内刊物应填报《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刊物登记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编号、备案后方可出版印刷。
第八条校内刊物的变更,如刊名、刊期、主编、印数、开本、发行范围等变更事项,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并依据本规定第七条重新报批登记。
第九条校内刊物停刊,须由主办单位向党委宣传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出版与发行
第十条校内刊物的出版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刊物负有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审核刊物编辑部的办刊宗旨、工作方针及宣传报道计划和刊发稿件的质量;
(三)决定刊物的主编、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加强采编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培训,确保刊物的质量;
(四)对刊物违反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刊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情况做年度总结,并报审批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校内刊物必须在封面或头版的醒目位置标明“内部资料”的字样,必须刊载主办单位、出版日期、出版期号、主编姓名、登记编号等。
第十二条校内刊物的编辑人员、出版经费等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校内刊物原则上仅限于在校内发行。需与校外单位进行交流的,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报校党委批准。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条凡经批准出版的校内刊物,必须在出版后一周内向党委宣传部报送备案样本2份。
第十五条对违犯本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主办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刊物登记表
年 月 日
刊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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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周期
| 年刊□ 季刊□
月刊□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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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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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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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种类
| 杂志型□ 报纸型□
| 创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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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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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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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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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 本
| 开 版/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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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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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编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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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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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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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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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内 容 由 党 委 宣 传 部 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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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 CCJZBK第 号
| 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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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校内刊物封面、目录页和报头醒目位置必须标明“校内刊物编号CCJZBK第XX号”字样。
2.刊物出版后应一周内向党委宣传部送样本2份,供审阅和存档。
3.刊物编委会换届须重新填写本表。
4.此表一式三份,党委宣传部、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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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
销
登
记
| 注销原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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