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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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印信管理规范
作者:发布日期:2013-05-22点击数:

为加强学校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规范其使用程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印章的种类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印章、“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含钢印)公章、校领导公务名章。

二、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的刻制

学校公章按照上级规定刻制。处级单位的公章,均依据机构设置文件,由学校办公室审核后刻制;处级单位内部有对外业务的科室因工作需要刻制公章,须提出刻章申请,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交学校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开具介绍信后,由申请部门指派专人到市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

(二)印章的规格

印章规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印章的启用

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前,需经校办留存印鉴备案后,方可生效使用。

(四)印章的停用

处级单位如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印章保管人应在使用新印章时将原印章交回校办,以旧换新。收回的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须经校领导批准,2人监销。

(五)印章的使用要求

1、印章保管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

2、印章应加盖在正文右下方、落款时间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发文时间之下,即所谓的“齐年盖月”。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印章

1、以校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种公文、函件等用印。

2、各类出国人员政治审查材料用印。

3、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志愿书用印。

4、党委介绍信用印。

5、以党委名义颁发的任命书、奖状、荣誉证书等用印。

(二)“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钢印

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和证书(工作证、学生证、离退休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等)的照片压印,不能单独使用。

(三)“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印章

1、用于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文件材料和报表等。

2、用于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书、证件(工作证、学生证、离退休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等)、聘书、请柬、奖状等。

3、用于向上级报送的科研申请报表、报告、鉴定书等。

4、用于对外联系工作介绍信。

5、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6、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

(四)校领导公务名章

书记名章:新党员入党志愿书用章。

校长名章:用于毕业证书、辅修证书、聘书,以校长名义签发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书等。

四、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种公文,由主办单位拟稿(必要时有关单位会签),部门领导核稿,校领导签发,校办审核登记编发文号,主办单位送文印室打印成文后,由校办用印。

2、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必须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制证(制表),经主管领导签批后,由专人到校办办理用印手续。

3、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校长或授权他人签字同意后用印。合同协议原则上先由对方加盖公章,然后学校再用印,以便合同协议材料的留存。

4、申请上报的科研课题、成果、可行性报告、鉴定书及专利申请书等,由科研处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查签字后,由校办用印。

5、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由职能部门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6、因公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审查等,由组织人事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到校办用印。

7、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要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函件,应按指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部门负责人在存稿上签字,经校办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校办方可用印。

8、凡因工作需要,需开具学校介绍信或证明信的,应向校办出示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或申请,方可转开学校介绍信办理用印。

9、凡需要使用学校领导名章的,必须经领导本人批示同意,并登记备案。

10、对于领导事先安排的急办事项,领导又未及时审签的,可登记后先办理,事后由用印人报告领导并补办手续,交至校办留存。

11、教职员工开具一般证明,须至相关部门加盖部门公章或由该部门领导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后方可用印。

12、学生开具在校证明原则上在所在系办理。如需学校证明,须由系书记签字并加盖所在系印章。

13、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或校办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五、学校介绍信使用规定

(一)学校介绍信由校办负责印制、管理和使用;各系用于学生事宜的介绍信由校办统一发放,由系书记负责管理和使用。

(二)各部门需持学校介绍信办理公务或公出时,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办公室方可开介绍信;特殊情况需开介绍信时,必须说明用意,不得隐瞒实情。

(三)学生事宜需开介绍信的,由学生本人到所在系书记处办理;必须加盖学校印章的学生介绍信,由系书记开出介绍信并加盖所在系印章后,再到校办办理。

六、任何情况下,均不在无正文的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和开空白介绍信,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携带学校印章办理公务时,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派校办人员一同前往办理。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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