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 信 管 理 办 法
为加强学校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规范其使用程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种类
学校印章类别分为学校党委印章、学校印章、学校钢印、法人章、校长名章、学校合同专用章、学校办公室印章及学校其他单位、部门党政印章等。
二、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的刻制
1.学校公章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刻制;
2.处级单位的公章,需提出刻章申请,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交学校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开具介绍信后,由申请部门指派专人到市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
(二)印章的规格
印章规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印章的启用
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前,需经学校办公室留存印鉴备案后,方可生效使用。
(四)印章的停用
处级单位如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印章保管人应在使用新印章时将原印章交回学校办公室,以旧换新。收回的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须经校领导批准,2人监销。
(五)印章的使用要求
1.印章保管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
2.印章应加盖在正文右下方、落款时间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发文时间之下。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
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公派出国人员政审表、入党志愿书、以党委名义出具和颁发的介绍信、证明、证书及奖状等;
(二)学校印章
用于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平送的文件、报表、通知、公函、聘书、请柬、贺信、唁电、奖状、协议书、专利申请书、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表、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职称申报表、工资申报表、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毕业证、学历证明等各种证书、出国审批表、公派出国人员探亲证明、海关免税申请、控购物资申请表、公用机动车辆登记表审验表等;
(三)学校钢印
用于学生证、毕业证书、学历证明、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退学证明、补办学历证明、工作证、离退休证、职称资格证书等证件上的照片压印;
(四)法人章、校长名章
用于计划任务书、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表、成果申报表、成果鉴定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毕业证书、学历证明、结业证、聘书、合同书、协议书、法人委托书等;
(五)学校合同专用章
用于学校各类合同;
(六)学校办公室印章
用于以学校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平送的文件、报表、通告、通知、公函、请柬等;
(七)机关部(处、馆、办)印章
用于本单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和校领导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有关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等;
(八)学校其他党政部门、系、院、部(处、室、馆、中心)党政印章
用于本系(部)党政向学校和校领导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等。
四、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经校领导签发的学校公文,承办单位打印成文后,由学校办公室用印。
(二)各种证件由具体主管业务部门列出名单,并经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由学校办公室复核后用印。
(三)各种奖励证书、聘书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校领导讨论确定,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由学校办公室用印。
(四)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若属重大经济合同还需校长签字,方可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印章。合同协议原则上先由对方加盖公章,然后学校再用印,以便合同协议材料的留存;若需使用法人印章,则需经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后用印。
(五)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党委或学校名义发出的函件,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在存档底稿上签字,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六)需加盖校领导名章的公文、证件、证书、聘书等,须经该校领导本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七)申请上报的科研课题、成果、可行性报告、鉴定书、专利申请书及各类材料等,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查签字后,由学校办公室用印。
(八)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由职能部门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九)因公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审查等,由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十)凡需使用学校印章的单位和个人,均要按照《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用印审批表》要求认真填写,学校办公室人员查验审批表合格后方可用印。
(十一)对于领导事先安排的急办事项,领导又未及时审签的,可登记后先办理,事后由用印人报告领导并补办手续,交至学校办公室留存。
(十二)学生开具在校证明,需提交双份加盖所在系院印章的在校证明,其中一份留学校办公室存档,另一份加盖学校公章交由学生保管。
(十三)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或校办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十四)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只写“联系工作”、“联系业务”的介绍信;
2.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3.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4.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5.有违本规定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十五)校内各单位、部门的公章要明确使用范围,均不得在带有合同性的公文上使用,不得用于开具发票和收款收据。
五、学校介绍信使用规定
(一)学校介绍信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印制、管理和使用。
(二)各单位、各部门需持学校介绍信办理公务或公出时,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办公室方可开介绍信;特殊情况需开介绍信时,必须说明用意,不得隐瞒实情。
(三)学生事宜需开介绍信的,由学生本人到所在系书记处开具情况说明,加盖所在系印章后,再到学校办公室办理。
六、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无正文的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和开空白介绍信,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携带学校印章办理公务时,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派校办人员一同前往办理。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使用印章审批表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2015年11月5日
附件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使用印章审批表
日期: [2015] 号
用 印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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