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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双师型”教师认定与培养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22-04-12点击数:

关于印发《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双师型”教师认定与培养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与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执行。


附件: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与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2022年412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双师型”教师

认定与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教育部《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通知》(2021—2025年)(教师函〔2021〕6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快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适应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需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师型”教师是指教师在获得教师系列职称外还需要取得本专业领域另一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既要具备理论教学的素质,也应具备实践教学的能力。

第三条 “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目标是“十四五”期间“双师型”教师占比达65%以上,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突出“双师型”教师个体成长和“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相结合,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专兼结合、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认定范围

我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全体专兼职教师。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素质,熟悉职业教育教学基础理论,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掌握所授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教学能力和教学业务水平。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3.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4.具有较为扎实的专业实践能力和较强的技术服务、技术应用能力。

(二)教学能力和专业技能条件

1.教学能力要求

1)具有高等学校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2)下列条件至少满足一项:

①取得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学校正式聘任。

②取得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四年。

③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学工作满一年。

2.专业技能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与所教专业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具有与所教专业相关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2)近五年来获得省级政府举办的技能竞赛(高职教师组)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艺术类专业教师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协会举办的专业技能比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3)近五年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举办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4)近五年获得省教育厅颁发的技能大赛指导教师奖。

5)获得相关专业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如:注册会计师、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等)。

6)国际、国内知名企业职业资格认证(如:Adobe中国认证设计师等)。

7)近五年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成员并有相应成果;或主持一项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大中型企业使用并有良好效益;或参与国家级职业教育专业技能实践教学方面科研课题研究并有相应成果推广效益。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个人申请。教师个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三)部门初评。申请人所在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汇总本部门所有申请人情况,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务处。

(四)联合复审。由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复审。

(五)学校评审。由校教学委员会进行评审、公示,结果报校长办公会通过。通过后颁发“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  职责与待遇

第七条  “双师型”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积极承担实习、实训以及实验课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考核达到合格以上。

(二)主持或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积极承担行业企业委托的技术服务项目,积极联系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进入学校担任兼职教师;近五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

(三)主持或参与1项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效益良好或有论文发表

(四)推进岗课赛证融合,参加教师专业实践技能比赛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并获奖。

(五)主持或参与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实践教学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工作,并取得实效

第八条 “双师型”教师的待遇: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双师型”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技术交流、学术会议等活动。

(二)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教学骨干选拔和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三) 经学校批准派出,全脱产或半脱产到企业一线工作实践或接受培训的,期间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第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

(一)教学质量考核、师德师风考核和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工作中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三)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方面被“一票否决”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受警告及其以上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五)在聘期内,调离学校、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条  培养方式

(一)校企协同“双师”培养。实行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每年至少累计1个月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提升“双师”素养。各院部要积极对接行业企业,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稳定的实践锻炼基地或挂职锻炼单位,定期选送教师到相关行业企业实践锻炼,面向企业一线从事实际工作。鼓励和组织教师通过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产教融合等方式参与企业生产实践和科技开发活动,提高实践技能。通过成立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方式,探索校企人员双向流动、相互兼职的常态运行机制。

(二)鼓励教师参加本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认证。除高校教师资格证外,参加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组织的与本专业实践技能相关的国家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业能力认证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等资格认定,不断提高职业能力和专业素质。鼓励教师参加技能竞赛、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达到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建的目的。

(三)建设校级“双师型”教师教学创新团队。依托省“双高”专业群建设,促进教学过程、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改革创新,实施团队合作的教学组织新方式、行动导向的模块化教学新模式。

(四)聚焦“1+X”证书制度开展教师培训。对接1+X证书制度试点和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需求,积极组织教师参加1+X证书师资培训,培育若干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能力的教师。把国家职业标准、国家教学标准、1+X证书制度和相关标准等纳入教师培训的必修模块。

(五)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力度。同时,鼓励相关专业聘请能独立承担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才来校承担相关教学任务或指导教师实践培训。

第十一条 考核与管理

(一)“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五年。

(二)“双师型”教师的考核工作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各院部负责“双师型”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做好“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使用等相关材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


附件: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双师型”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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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2022年4月


     


1.此表使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

2.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所在院部审核,院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3.如表格篇幅不够,可另加附页。

4.申报类别填专业大类(例:财经商贸大类)。

5.本表一式一份。

6.提交电子申报表时,将电子版照片扫描至指定位置。


一、基本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小二寸


正面

免冠照片

政治面貌


民族


参加工作

   


学历


学位及获得时间


教师专业

技术职务


从事相关专业

教学时间


非教师专业

技术职务或

职业资格


身份证号


   

 办公室:                 手机:

联系地址

   


电子信箱


何时何地

受何奖励


主要学习培训经历

起止时间

学校/培训单位

所学专业/培训项目













相关专业领域主要教学(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所从事专业领域及岗位
















二、专业教学工作经历

 

任课班级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课时



























































































备注:课程性质栏填写理论、实习、实验或实训


三、认定意见


院部

意见

                                         (公章)

                                         

评审组

意见

(公章)

                                           

学校

意见

(公章)  

                                           



上一条:关于印发《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中共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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