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
《中共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已经第10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中共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中共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对学校,是指应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对学院,是指应经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决定。
第三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制度;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必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方针、办学定位和指导思想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和民族宗教工作、纪律检查工作、保密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五)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校园建设和文化建设规划以及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重大规划的制定、调整,教师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六)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校内发布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文件及须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的制定、审定;
(七)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专业设置与调整以及学术委员会建设、学术评价评定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工作、学生就业实习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科研、社会服务、对外交流、校企合作以及人事管理、学生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修订和废除;
(十一)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
(十二)教职工薪酬体系、福利待遇、奖励惩处、职称评定和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学生奖补、奖惩等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四)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以及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情况;
(十五)学校重要资产(含无形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学校专业平台、师资队伍、教学科研资源等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中的重大问题;
(十六)办公设备与办公用房调配、出租、借用等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国家及省部级等重要评奖和表彰人选的推荐及校内重大表彰有关事项;
(十八)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以及重大人身伤亡和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方面的处置处理;
(十九)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中重要事项。
(二十)团体或个人因公出国(境)考察与培训、以学校名义组织开展的考察与学习以及师资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十一)对巡视、审计、检查等所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十二)需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管理和培训工作;
(二)学校各委员会、各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及主要成员的任免与调整;
(三)青年优秀干部、中层后备干部等人选的推荐与选拔;
(四)校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五)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团组织代表候选人的推荐;省部级及以上专家、优秀人才的推荐;
(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社会组织中兼职人选的推荐与审批;
(七)科级及以上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
(八)其他应该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三)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四)学校及省级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
(五)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六)学校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转让和处置;
(七)学校重要基建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和校园建设项目;
(八)全校性或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活动方案;
(九)其他应该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除经常性支出和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外的单项一次性支出,2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100万元及以上,须经党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三)年度预算方案调整;
(四)学校对外投资和贷款;
(五)重大捐赠;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应开展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一)涉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涉及职称评定、绩效分配等方面,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二)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学术委员会出具明确意见;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或第三方评估,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政策和规章制度类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进行认真论证或研究,必要时提请法律顾问开展法咨询;
(五)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在会议决策前,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监察部门意见;
(六)其他重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一题一议。
(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按照相应议事规则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二)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
(三)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形成完整资料,并存档备查要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
(一)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发表意见。
(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三)根据具体议题内容,议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按相关规定邀请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并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一)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坚持末位表态制。会议讨论发言的顺序一般按照在班子中的排名由后向前逐一发言,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三)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四) 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表决方式有口头表态、举手表决或票决。进行表决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任何人员不得泄漏,违者应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三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导致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可以重新提交会议复议。复议时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建立决策公开制度。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校园网、校内办公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决策报告制度。
(一)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上级组织报告。
(二)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依管理权限对二级单位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作为校内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实行督查制度。
(一)学校党政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确定相关控制措施,推动集体决策有效执行。
(二)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办公室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三)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或决策机构汇报。
(四)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或上级报告。
第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外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长金高专党〔2016〕55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