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科研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管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科研工作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
计划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展科研
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
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
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要求纳入
科研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与科研项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
同检查,将科研档案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予以
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在人员、库房、设备、经费等方面
给予保障,保证科研档案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科研档案完整、
预算;科研档案工作产生的支出列入科研项目预算相关科
则,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全国科研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
导,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
织实施过程中加强科研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科研项目承担
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机构)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纳入本系
统整体工作范畴,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地方科技主管部门
(机构)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科研档案工作实行监
案主管部门,对本级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项目的档案工作负责,按照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制定工作制
度,建立工作机制。第十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含牵头承担单位)对所承
担科研项目的档案工作负总责,对科研项目参加单位提出科
研档案管理要求,明确档案归属与流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
承担单位的要求做好所参加科研项目的文件材料收集、整
科研档案,对本单位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
导,协助科研人员做好科研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及科
结合科研项目特点确定归档范围。科研项目在立项论证、研
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全过
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科研文件材
(一)立项论证阶段项目指南、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经费预算文件材料,
申报书及相关证明;立项评审文件材料,预算申诉、评审文
件材料;立项(含预算)批复,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及
纲,实验、探测、测试、观测、观察、野外调查、考察等的
原始记录和整理记录,综合分析报告;设计文件、图样,集
成电路布图,工艺文件,计算文件,数据处理文件;科学数
据;研制的样机、样品、标本等的实物及其目录、图片等。
成果等;项目、人员、进度、经费等的调整、变更文件材料;
撤销项目已开展工作、已使用经费、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
验收通知,验收评审文件材料;验收现场测试报告,第三方检测、测试、评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及证明、典型用
户报告、产业化审核报告等;验收结论书,结题书面通知等。
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专利、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文件材
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履行审查手续后及时归档;研究周期
规模、创新性等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科研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鉴定、处置等应当按照国家电
第十七条各单位建设或使用科研项目管理系统时,应当充分考虑科研档案管理需要,设置科研电子文件归档管理
功能或接口,并确保归档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归档的科研电子文件及其存储格式、元数据等应当符合国家
接收和读取电子文件,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电
整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开展科研档案数字化。第二十条科研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保
管的要求,库容量满足未来档案增长的需要。科研档案保管
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科研档案的保管状况,及时修复破损档
对保管期满的科研档案进行鉴定。保管期满科研档案的鉴定
应当由档案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共同进行。经鉴
定仍需继续保存的科研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确无保
机制,促进科研档案信息共享,加强科研档案资源深度开发。
科研档案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符合知识产权
保护要求,涉密科研档案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
同或分工协议条款等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科研档案的归属、流
向、处置和利用共享事项。一般应当由牵头承担单位保存一
套完整档案。参加单位在保存本单位承担任务所形成档案的
同时,将副本或复制件送交牵头承担单位。如确系涉及参加单位或该单位科研人员合法权益而不
宜向牵头承担单位送交副本或复制件,且有书面约定的,参
加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形成的科研档案目录送交牵头承担单
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
释,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1987 年 3 月 20 日国家科
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