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党总支组织建设,积极探索规范化、制度化的组织管理程序,着力规范学生党员组织发展工作,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使经管系党总支组织建设步入健康、有序、规范、良性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民主推荐制度
(一)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二)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是已向党总支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较长时间培养、比较成熟的拟作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是经党总支培养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中应注重突出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青年学生等重点。
(三)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由党总支负责,一般每年年中和年底的举行一次。可采用党员推荐、党小组推荐和共青年团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最后由支委会讨论决定。
(四)推荐发展对象时,党总支要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年度考察的基础上,组织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模范作用、工作实绩等方面。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数不少于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可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测评。民主推荐票数较高和民主测评情况较好的对象方可提交支委会讨论决定。
(五)推荐青年学生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必须从团员产生;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必须经团组织推荐。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时,必须形成书面材料。
(六)团组织“推优”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七)经民主推荐并经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需报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列入年度发展计划进行培训发展。
第三章 政治审查制度
(一)入党积极分子在申请入党时必须如实向党总支汇报本人政治、经济等方面情况,本人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党总支需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
(二)政治审查的对象:党总支确定并被学校党委审核同意的发展对象。
(三)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2.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3.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四)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
1.同本人谈话;
2.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档案摘抄;
3.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走访,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
4.进行函调或者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者外调。
(五)政治审查由党组织负责,审查结束后,要有结论性的审查意见,并形成政审综合报告,作为党校审批党员的主要依据之一。
(六)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培顺考试制度
(一)党组织和团组织要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的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培训教育,以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
(二)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参加党校的集中培训和统一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小时)。培训内容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党章》、《入党材料》以及其他有关党史、党的基本理论以及时事政治等方面知识。
(三)培训考试采用闭卷考试。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参加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的,取消培训考试资格。因客观因素不能参加培训的,党总支应当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材料,并搞好辅导,参加下期培训考试。
(四)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学校组织部核发《党的基本知识合格证》。
(五)没有经过培训考试的,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审考察制度
(一)党总支在讨论发展前,必须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上报学校组织部进行预审考察。
(二)学校组织部将及时预审党总支的发展材料是否齐全、发展程序是否规范,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
(三)预审材料包括:
1、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材料;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3、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材料;
4、党校学习培训合格证;
5、个别走访或座谈会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材料;
6、讨论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支委会(党员大会)记录;
7、列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的公示情况反馈;
8、政审综合报告及政审旁证材料;
9、群团组织的“推优”材料;
10、支部请示报告。
(四)负责预审的学校组织部要根据预审情况到发展对象所在的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察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不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不得讨论发展。
第六章 发展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确定入党及分子和发展对象,拟定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你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式形式:党总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后,要在党员大会上公布,在系部内公示;党总支确定发展对象后,要在校务公开栏中公示;党委(党组)讨论接受预备党员之前,要以文件形式进行公示;党委(组织部)审批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前,也要以文件形式进行公示。
(三)公示内容:公示对象基本情况、首次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支部大会通过其成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参加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公示对象的现实表现等。
(四)公示以党组织为单位,在党委(组织部)领导下组织实施。公示时间一般为三天左右。
(五)公示期间,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一采取来信来访或是电话举报等形式,向公式对象所在党总支、学校党委或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和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问题。
(六)党总支要对单位或个人的反应意见进行同意归纳整理,登记建档,及时调查核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调查核实必须做到“四有”:有专人调查,有书面材料,有明确结论,有结果反馈。未经调查核实,不得转入下一阶段的发展程序。
(七)公示情况必须向党员大会报告。未经公示,不得继续履行发展党员的手续。
第七章 讨论票决制度
(一)党总支谈论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行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方式
(二)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半数,方可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进行。
(三)表决意见分“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的,方可通过。因故不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交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四)支部大会同时讨论俩个以上人员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五)支部大会决议必须表明: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到会党员缺席原因,大会表决结果。
第七章 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是弄虚作假的基层组织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党支部在发展党员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支部书记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事情况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是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
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
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
3、未能定期的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
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是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
5、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受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
6、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
7、入伍、毕业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
8、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9、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党总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为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确定研究的;
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
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
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者预审考察走过场的;
5、对党员发展公式中群众举报查处不力的,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
6、接受预备党员,预备党员未开党委会的;
7、以权谋私,干预基层发展工作的;
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参选凭党建工工作先进资格、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党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整工作岗位,报学校党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
本制度自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之日起施行。
中共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经管系党总支
二0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