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假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系在校学生
第二章 纪律要求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一节课迟到、早退达15分钟者,以旷课论。
第四条 学生上课时应当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课堂;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学习。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考勤方法、请假和处理规定
第六条 学生考勤由班长负责,每节课都要清点到课人数并记录缺课同学姓名,考勤记录经任课教师核实签字后每周汇总交至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学生考勤干部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发现考勤干部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任课教师负有教书育人的责任,应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并通过个别谈话、向辅导员反映等方式对旷课的学生进行教育。任课教师要支持学生考勤干部的工作,认真核实考勤记录并签字,发现记录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有权做出更正。
第八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因急病或紧急事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在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学生请假手续如下:
(一) 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病假必须有本院医务所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 根据请假时间的长短分别送请有关部门审批: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主管书记审批;一周以上,由学校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三) 审批后,将请假单交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在考试、考查、补考期间,一般不准请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则由系主任批准。
第十条 一个学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五十天。超过五十天者不准参加期末考试。实行学分制后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旷课的处分,按《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