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系团总支、学生会发展创新的实际需要,增加我系团总支、学生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全系同学参与学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我系学生干部选拔工作进一步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手册》、《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章程》及《金融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选择工作的指导思想:机会均等、公平竞争、选择英才、服务同学、从我做起。
二、被选举人的资格
第三条 被选举人应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注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领会,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第四条 被选举人应热爱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热爱金融系,严格遵守学院和本系的规章制度,关心同学,热爱劳动,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较高的文化素质,各方面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被选举人在学生工作中应有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态度,明确的工作思路。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领导才能,具有开拓进取的意识。
第六条 被选举人应注重学习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理论技能,并尽可能地拓宽知识面,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学习成绩力争上游。
第七条 被选举人自入学以来有违法乱纪现象,不得参加选举。
三、选举程序
第八条 被选举人需写出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提交金融系团总支)。内容包括:
(一) 动机;
(二) 对学生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三) 本人愿望、努力方向及工作计划;
(四) 个人简介;
(五) 其它。
第九条 本次选举设评选委员会,由上一届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组成。评选委员会根据被选举人资格审查办法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审核分为:
(一) 审阅,讨论材料;
(二) 对外调查,再讨论;
(三) 与本人重点谈话等几个步骤。最后评议出其中的较为优秀者为本次选举候选人。
第十条 公开选举由上一届团总支、学生会统一安排,程序分为:
(一) 选举演说;
(二) 民主投票。
由上一届金融系系团总支、学生会成员、二年级学生代表以及一年级全体学生代表全系学生行使选举权,投票选出新一届的部长级成员及主席团成员。
第十一条 投票办法:
(一) 选举投票以无记名形式进行;
(二) 选票发出后,回收有效票需占总票数的三分之二,投票方有效;
(三) 计票设:唱票两人,监票两人,记票两人。
第十二条 投票人进行投票应以本规则第二条为原则,以被选举人简介为参考,严肃认真的行使权力。
第十三条 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投票人结合候选人材料以及当场演说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投票,最后选出选举优秀者。
第十四条 在非常条件下,评委会行使否决权。
第十五条 由评选委员会宣布选举结果。当选者从即日起与原主席团成员进行工作交接,工作见习期为一星期。如当选者在工作中存在态度不端正,工作积极性不高的现象并且民意调查中有50%的被调查者提出异议,评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四、监 督
第十六条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金融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选拔工作受金融系党总支的指导和监督,由上一届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参与选举工作评选的成员应遵循客观公正、选拔英才、服务同学的宗旨展开工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金融系新一届团总支、学生会选举候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正当的竞争,一经发现将免除其候选人资格,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加学生干部选举。
第十九条 被任命的金融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应履行相关工作制度。在任期内如有违法乱纪现象,经主席团审议,依据《金融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金融系团总支。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