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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校科研课题项目省级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29    来源: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点击:

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科研课题项目省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18〕615号

省属及中直各高等学校、各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为加强吉林省高校科研课题项目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校教师不断提高科研水平,按照《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和《吉林省省级高等教育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17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高校科研课题项目省级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高校科研课题项目省级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18年7月16日


吉林省高校科研课题项目省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高校科研课题项目省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和《吉林省省级高等教育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1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高校科研课题项目省级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资金”)的资金来源,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支持高校教师承担的初级科学研究项目,促进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的基础性科研资金。

  第三条 省级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坚持“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级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1、负责省级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和完善省级资金管理办法。

  2、组织省级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按照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审核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批复下达省级资金预算。

  3、配合省教育厅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4、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5、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6、会同省教育厅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

  1、做为该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省级资金的设立申请、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省级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并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

  2、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高校科研年度计划,制定发布省级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和评审论证工作。

  3、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具体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包括项目预算评审)和论证工作,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建议。

  4、负责对省级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调度统计与跟踪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对省级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做好项目结束后的验收工作。

  5、负责按照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管理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6、负责省级资金项目等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省属高校的主要职责:

  1、高等学校是该项资金管理的执行主体。校(院)长对资金管理承担领导责任,是学校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要注重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资金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纪检等相关处室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合理、有效。

  2、明确学校相关部门、单位的内部监管责任。学校内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项目的合同审查、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审核与监督,承担相应的项目管理责任。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项目的合同经费预算、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学校内部所属院、系和各类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执行,并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承担相应的项目监管责任。

  3、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学校项目负责人是该省级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主动自觉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补助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资金围绕全面提升高校科学研究能力,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支持以下几方面:

  (一)科学技术项目。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及省教育厅批准的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承担的科研项目。

  (二)社会科学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及省教育厅批准的高校智库、重点社科研究基地等科研平台承担的科研项目。

  (三)产业化培育项目。有较成熟的技术与专利支撑,具备较好的转化前期基础条件,与企业合作研发,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产业化进展的科研项目。

  (四)其他与我省高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相关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 该省级资金不得用于补充高校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

  第七条 资金按项目法分配。每年根据专家集中评审结果、项目属性和科研成本,实行分类分档支持。每类项目分为重点和一般两个档次:原则上,理科类重点项目预算不高于5万元,一般项目预算不高于2.5万元;文科类重点项目预算不高于3万,一般项目预算不高于1万元。

第四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资金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与此相关的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含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高校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其他支出:上述直接费用之外的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和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不设限制。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项目申报。每年3月末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十条 项目评审。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各高校组织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评审论证。形式审查:由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合规性初步审核。其中,评审论证: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抽选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和项目预算同时开展集中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省教育厅根据项目集中评审论证的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天。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预算编制。公示无异议后,每年9月底前,省财政将项目资金预算编入下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或按照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高校在申报资金的同时应按要求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形成国有资产的,按规定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经所在高校据实核准后进行调整,并在验收(结题)时向省教育厅备案说明。

  第十七条 按照“放管服”要求,在积极扩大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的同时,项目承担高校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强化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高校对该项资金及自筹经费要单独核算,专账管理。要根据有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学术交流活动等特殊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和费用报销制度,切实解决在实施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校内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研部门并存档。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终止,承担项目高校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具体组织清查处理,财政补助经费结余要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高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成的,按规定由省财政收回。项目执行到期,未能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结余资金要按原渠道上缴省财政。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资金时,要提交明确、具体、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并定期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时,应同时提交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批复后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工作;省教育厅要定期分析总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报告送交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报送的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批复。根据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项目单位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通知、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通过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及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在资金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方面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科研项目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教科〔2017〕8号 )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21〕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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