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领导与教授组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在科研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一、学术审议。审议专业与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议。评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对重要教材、重大科研项目的可行性及成果进行科学评价;对有争议的教学、科研活动进行审查,提出结论性意见等。
三、学风维护。负责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四、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亦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委员主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人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一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一般应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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