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精神,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学术环境,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2020年第4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和《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以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相关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人才计划、职称评审、聘期考核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表等过程。
第六条 学校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科研诚信工作的常态化管理。学校设立科研诚信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学工处负责人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
科研诚信工作组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科研诚信工作组领导下,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七条 人事处和党委教师工作部在教职工行为规范、入职、人才计划、职称评审、聘期考核等全过程中明确约定科研诚信要求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八条 科研处加强科研项目与成果管理,在科研项目申报、科研经费使用、科研奖励、检查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在科研活动中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学工处加强学生科研诚信教育,对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全过程加强审核把关,在学生入学、奖励、考核等全过程中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完善监督处理机制,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参与科研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人员,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开展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部门)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坚守科研诚信底线。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捏造、篡改、拼凑研究成果或者实验数据,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夸大项目的虚假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
(二)通过伪造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科研(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三)项目实施或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编造虚假材料、知识产权证明等;
(四)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等;
(五)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六)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等)的资助;
(七)在科研项目评审、奖励评审、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
(八)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科研处负责统筹本校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建立“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研信用信息档案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进行校内共享和查询,配合上级科研管理部门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等工作。
“科研信用信息档案库”实行动态更新制度。依据处理决定,记录期满后经核实,修改信用记录。各单位(部门)配合科研处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各单位(部门)对相关科研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当年先进评选、职称职务晋升、聘期考核和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申报中实行科研失信行为“一票否决”。对于失信人员,视情节轻重,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不得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对于出现失信行为的单位(部门),取消当年单位(部门)评优资格。
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职能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诚信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