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章程和学校章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系部负责人和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高,在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专业(学科)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部的委员分布,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充分体现广大教师的意愿。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连任不得超过2届,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委员在任期间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予以替换。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要求;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积极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及声誉的;
(五)有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一定比例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方案,需要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实到人数的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票数相同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代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二条 原《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2008年3月)废止,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