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评价学校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规范学校的人事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校领导外的在校在岗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校级领导的考核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及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服务教育事业的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绩,主要考核完成规定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及遵章守纪方面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一般在当年年底或翌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一般在一个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不超过三个月的,根据情况可以合并进行,分别确定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结果。
第六条 学校要围绕考核内容,分别制定符合岗位实际需要、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八条 专任教师考核结果标准:制定《教师日常考核办法》,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本考核年度的科研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统计,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应符合习总书记提出的“好老师”四条标准,并在学校教师日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存在违反教育部“红七条”行为的,年度考核结果一律确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标准:制定《辅导员日常考核办法》,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应符合习总书记提出的“好老师”四条标准,并在辅导员日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存在违反教育部“红七条”行为的,年度考核结果一律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管理人员(含处级干部)考核结果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精通业务,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处级干部符合习总书记“好干部”标准,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高等教育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处级干部基本符合习总书记“好干部”标准,能较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较熟悉高等教育业务,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处级干部基本能够按照习总书记“好干部”标准要求自己,基本可以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具备完成高等教育工作任务的基本素质,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处级干部不符合习总书记“好干部”标准,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第十一条 教辅人员考核结果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教育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教辅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教育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教辅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教育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基本能够履行教辅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教辅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教辅岗位职责差,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结果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责任心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的,年度考核一律评为不合格:
(一)本年度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
(二)本年度有违反教育部“红七条”的行为。
第十四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的,年度考核一律不能评为优秀:
(一)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或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二)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三)出现违反学校师德师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部门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5%。
第十六条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完成聘期工作目标的情况。
(一)合格等次条件:
1.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2.完成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任务。
(二)不合格等次条件:
1.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曾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2.未完成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任务。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复转军人,由其学校进行考核。其复转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无其他问题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学校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三)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学校依据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初次就业人员在本年度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六)非初次就业,本年度在学校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由学校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本年度在学校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年度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同年度连续两次不参加规定培训的,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处分的教职工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其中,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考核实行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平时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注重教职工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时的跟踪考核。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教职工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分析在完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时所做贡献。
本单位、部门内部评议主要通过内部人员的评价完成,主要了解教职工的实际工作表现。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测评表等方式进行。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教职工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一般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综合评价主要对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客观公正地对教职工作出评价。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书记、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及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行政或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本单位、部门科级及以下人员考核工作。处级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并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二)科级及以下人员考核工作:
1.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2.考核小组综合评价被考核人的绩效分析、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
3.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并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处级干部考核工作:
1.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2.学校统一组织处级干部述职、述廉、述学大会,校领导、处级干部、群众代表根据个人述职情况、本单位部门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绩效分析、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对每名处级干部进行综合打分;
3.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处级干部的评议结果进行统计、核分,并及时上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六)被考核人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七)学校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存档。
第六章 考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组织人事处要及时将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上报教育厅、人社厅,并按照要求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形成学校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告,连同优秀人员备案名册、考核备案统计表、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等次情况说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人社厅审核备案。备案工作完成后,兑现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待遇。
第七章 结果使用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教职工岗位、工资待遇、聘用、奖惩、培训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增加薪级工资;
(二)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具备再次竞聘该岗位的资格;
(五)现聘岗位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竞聘上一级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资格;
(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参照吉林省优秀公务员奖励标准执行;
(七)近两年连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扣减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扣减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六)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除第十五条第(五)、(六)项外,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教职工,不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扣减绩效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可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规定,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本办法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解释,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中共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