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待岗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源,提高办事效益和稳定职工队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人员流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未被部门聘用或被部门解聘的人员;
2、拒绝部门聘用的人员;
3、在国内外进修学习合同期满,不回学校应聘的人员;
4、停薪留职合同期满,不回学校应聘的人员;
5、自流在外,以各种理由不回学校应聘的人员;
来学校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经省级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长期病休的人员;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均不属于此范围。
二、待岗人员的管理
1、待岗和拒聘人员需填写《待岗、拒聘人员审批表》,属于1、2类的人员,由所在部门领导找其本人谈话,向本人说明原因,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校长签字后,交学校组织人事(部)处备案,并由组织人事(部)处向待岗职工下达报到通知,限期到学校组织人事(部)处报到。属于3、4、5类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处通知其本人予以确认。并按拒聘人员管理。
2、待岗人员在接到报到通知后,必须在一周内到学校组织人事(部)处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予以辞退。
3、加强对待岗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学校将组织待岗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待岗人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寻求工作岗位。待岗人员由学校组织人事(部)处统一管理,组织人事(部)处应认真做好待岗人员的日常考核及管理工作。
4、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达不到岗位要求者,用人部门可以解聘,交由学校管理。试用期满,符合岗位要求者,签定正式聘用合同。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被部门解聘者,学校不再给予安排岗位。
5、待岗人员必须接受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对于不服从安排者,按拒聘人员对待。
6、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或安排临时工作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者;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领导等,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情节严重但达不到刑事处分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学校将根据人事部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7、学校鼓励待岗人员的合理流动。待岗人员申请调离学校工作或辞职,经校党委批准,组织人事(部)处给予办理调离或辞退手续;对于申请离校自谋职业的,经校党委批准,组织人事(部)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8、待岗人员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到外单位工作或从事经济活动,一经发现,取消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
9、待岗人员待岗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予以辞退,学校将被辞退人员的栏案及全部人事关系移送省,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三、待岗人员的待遇
1、待岗人员转岗期为六个月,发基本工资,不发其它津贴及各项补贴;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只发职务工资;第二年起按长春市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费标准发基本生活费。
2、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遇到国家普调工资,符合条件的,可晋升档案工资,但不兑现。待安置后再兑现工资,且不补发未安置期间的升级工资。
3、待岗人员享受校内职工子女入托、入学的相应待遇。
4、从事组织人事(部)处安排临时性工作的待岗人员根据本人表现和工作量,学校将另外发给相应报酬。
5、待岗人员经转岗聘任后,将按新的岗位性质领取工资、津贴。原工资、津贴标准保留在案,待转入相应岗位或退休时享受相应待遇。
六、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职工不适用此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应内部管理办法。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组织人事(部)处。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〇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