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金高专[2010]21号 签发人:张伟中
关于公开招聘人才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我校公开招聘人才工作的管理力度,提高学校的育人质量、办学层次和办学效益,建设一支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趋于合理的教师队伍和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队伍。
第二条 实现学校招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
第三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招聘条件
第四条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身心健康。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较强的沟通能力,品貌端庄,语言表达能力强。
第六条 具备所聘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所聘岗位的教学、科研、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因工作需要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
第八条 学校招聘急需的专业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学位,年龄45周岁以下。具备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享受过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过吉林省高级专家、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等荣誉称号的专业人才,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九条 学校公开招聘人才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统一进行。组织人事处在学年初,与各部门沟通人才需求情况,报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初步形成学校人员招聘计划。经学校党委会研究,正式确定学校下一年度人员招聘计划,并在学校网站对外发布。
第十条 组织人事处依据学校招聘计划,在适当时间统一组织报名工作,根据报名人员的基本情况,形成学校招聘人员候选名单。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处根据省人事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和每年的具体安排,做好学校内部的招聘组织工作,保障学校引进人才的质量。
第十二条 凡拟引进到教学岗位的人员,在办理手续前必须试讲,经试讲合格方可引进。
第十三条 学校将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招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经一年以上试用,年终考核合格后,学校根据有关要求,按照择优、依序的原则,为其办理落编手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将直接为招聘的博士研究生办理落编手续,如不能直接落编,学校也将优先办理。对于招聘的急需专业人才,学校将直接调入。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