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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调配办法

作者:   时间:2014-03-27   点击数:

人员调配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调配工作应按照国家和吉林省关于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数和人员结构比例内,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人事调配包括人事招聘和选调、调离学校、校内调配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人事调配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稳定、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上,以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为目标。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应在编制范围内制定人员调配计划,经人事部门同意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人员招聘需求信息。

第二章招聘和选调

第六条招聘和选调的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七条招聘和选调的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对于少数特殊专业的急需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经过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分部的评议后,条件可适当放宽。其接收考核工作采取由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事部门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招聘和选调的非教学、科研人员须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其新进人员的接收考核,由人事处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的方式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招聘和选调的硕士年龄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下,博士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教授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

第十条招聘和选调的新进人员实行5年服务期,服务期自试用期开始在校工作的期限,不包括脱产学习时间。

第十一条严格聘用管理,招聘和选调的新进人员都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服务期限,进行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教学、科研业绩特别优秀的拔尖人才和应聘龙湖学者岗位者采用一人一议政策,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证件、成果资料认真审核后,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分部审议,择优推荐,并经相关机构评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招聘和选调程序

(一)各用人部门将人才需求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通过校园网及相关媒体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二)人事处会同监察审计处及相关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聘和选调的新进人员均须采取考试方法选拔,考试分笔试、面试等方式。其中新进教学人员时,主要采取说课、试讲等面试方式,成立由系主任为组长,党总支书记、副主任、相关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人事处人员组成的考核面试组,综合评分后,提请系部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聘人选。

(四)对拟聘人选应进行综合考察,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等方面的情况,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五)人事处统一组织对拟聘人选的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规程执行。

(六)人事处对拟聘人选材料进行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公示,并报省教育厅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录用或调入手续。

第三章调离学校

第十四条调离学校是指非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命,本人申请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程序,包括调离和辞职。

第十五条为稳定人才队伍,避免人才流失,保证各部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对高层次优秀人才和管理骨干调离学校的申请要严格审批。各部门要坚持做挽留工作,并尽力解决他们的困难和后顾之忧。经挽留后执意要调离(或辞职)学校的职工,在交纳了本办法规定的费用后,经审批可以调离(或辞职)。

第十六条新评聘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本职岗位任职满五年以上,方可提出调离或辞职。

第十七条职工违反服务期的规定调离或辞职的,须按下列标准向学校交纳违约金: (一)正高级人员每少服务一年,交纳40000元人民币;

(二)博士每少服务一年,交纳30000元人民币;

(三)副高级人员每少服务一年,交纳20000元人民币;

(四)硕士每少服务一年,交纳6000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凡我校出资委培、定向培养或参加其他培训进修后要求调出或辞职的人员,除缴纳违约金外,委托培养期间学校支付的学费(含住宿费、差旅费等)、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津贴应同时退还学校。

退还金额=(1-已服务月数/服务期规定月数)*(学校支付的学费+脱产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津贴)

第十九条调离或辞职人员离校时须退还学校提供的在研科研、教研项目再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学校选派的国外访问学者、学校给予资助的留学基金委选派的访问学者,出国前应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回校后服务期为5年。若提出调离或辞职,按相关要求退还学校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并根据所缺年数按20000元/年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调离或辞职人员应填写调离或辞职申请表交各处级单位研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

(一)具有硕士(含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或中级(含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辞职或调离由人事处审批;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辞职或调离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具有副高职称、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离或辞职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同时报省教育厅和省人事与社会保障厅审批。

(四)科级(含科级)以上管理干部调离或辞职由人事处转组织部报校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凡要求调离或辞职人员,若配偶在我校工作,夫妻应同时调出或辞职,并均须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妥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凡要求调离或辞职并经学校、教育厅研究同意的人员,在办妥离校手续的同时须退出住房。在未办妥调离或辞职手续之前,必须坚持正常工作,否则按规定扣发津贴和工资。超过三个月未办妥调离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校内调配

第二十四条校内调整应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队伍结构、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编余人员向缺编单位流动,调剂余缺,减少冗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各类岗位,并定期按岗聘任。聘任后将根据岗位的调整或工作需要进行少量人员校内调动。原则上初次进校工作人员,在第一个聘期内不得调换岗位。

第二十六条学校严格控制由非教师编制转入教师编制,如需转入应符合相关规定。由非教师编制转入教师编制,或不同部门之间教师的调整,其调整过程比照招聘和选调教学人员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凡出现管理岗位及教辅岗位空缺需招聘者,须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报人事处,由人事处面向校内人员进行公开招聘。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校内调整手续。

第二十八条科级(含科级)以上干部的校内调配由组织部报党委会研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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