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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

作者:   时间:2015-10-20   点击数:

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我校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养教学科研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党政管理人才,保证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报考条件

第一条 教学人员、专业技术干部和党政管理干部报考在职研究生应服从于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

第二条 教学人员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授课的情况下,可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教学人员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所学专业应服从于本部门的学科建设需要,应与本人所从事的教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报考院校应是国内外著名大学或重点专业院校。

第四条 行政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学位后工作满3年,可在职攻读高一级学位。

第五条 行政人员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所报考的专业应与所从事工作相关,报考学校原则上须是吉林省辖区内的学校。

第二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辅导员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由本人填写《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经系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送学工处会核,报组织人事处审批。

2.处级干部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由本人填写《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教师和其他人员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由本人填写《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批。

第三章 学费和待遇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职工,在读期间,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要求规定的,其工资待遇不变。

第九条 考取公费博士研究生,毕业后继续留校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的工作,并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的,学校发放一次性奖励20,000元。

第十条 自费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继续留校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的工作,并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的,由学校报销学费。学费不超过40,000元的部分全额报销,超过部分按50%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50,000元。

第十一条 以上待遇仅适用于第一次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和学位。博士毕业后继续留校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的工作,并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的,将发放奖励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

第十二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历和学位的教职工不享受安家费或报销学费政策;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和学位的教职工在所在院校最长毕业期限内没有完成学业的,不享受一次性奖励或报销学费政策。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教学人员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学习期间,必须按照部门要求完成其相应的教学工作量,不按要求完成工作量者将扣发其基本岗贴。

第十四条 行政人员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应尽可能利用假期或休息时间。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与部门领导请假,并在部门考勤表中予以记录,未请假或未准假的视为旷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第一学期每周占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第二学期后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已提供一次性安家费或已报销学费的职工,在校工作须满五年(学习期间除外),凡未满五年者,须与学校补签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教职工未经部门和学校同意报考博士、硕士学位的,视为违反学校的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 行政人员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要以工作为主,切实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因学习而影响工作。如果工作时间与学习时间发生冲突,要服从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毕业后,服务期限不满调离或辞职的,学校将收回其学习期间所支付的工资、报销的学费或发给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学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需要,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在服务期内调出的,学校不收回学习期间支付的工资、报销的学费或发放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组织人事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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