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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智库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29    来源:     点击:

 

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智库基金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智库基金项目资金

(以下简称智库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智库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社会科学类新型智库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2 号),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 号)《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015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库项目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

算安排的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智库基金中用于社科项目研究的部分。

第三条 智库项目资金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合理配置、

科学规范、公正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智库项目资金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社科联制定和完善智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将智库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负责组织智库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三)联合省社科联制定智库项目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对省社科联提出的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复核。

(四)会同省社科联组织开展智库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智库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开展监督检查。

(六)配合省社科联对因故终止研究或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资金进行回收、处置等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社科联的主要职责:省社科联为智库项目资金的管理主体。

(一)负责智库项目资金的申请设立、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智库项目资金实施周期。负责编制智库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完善智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工作流程,量化项目经费标准等。

(三)制定发布智库项目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

织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核和评审立项等管理工作,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

(四)对立项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日跟踪检查,并配合实施财政监督。做好因故终止、撤销或未通过审核验收项目的资金回收、处置等相关工作。项目全程管理和成果验收。

(五)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六)承担智库项目资金使用和拨付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实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本单位智库项目资金项目的筛选、汇总、审核和上报,按要求报送绩效目标。

(二)按智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

金,注重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审核把关,按相关规

定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开展项目支出绩效监控,确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实现。依法合规、安全规范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智库项目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资金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承担直接责任。

(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项

目支出绩效目标,对直接费用支出的用途和测算依据等做出说明,确保项目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落实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三)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相关规定、省社科联下发的《立项通知书》和审批签章的《申报书》经费概算支出资金。如有变动,需提交项目预算调剂申请,批准后执行。

(四)项目完成后,需按程序申请成果验收。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方向方式与额度

第九条 智库项目资金按项目法分配,一般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方式实施,通过组织遴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对于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或突发紧急、迫切需要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的项目,可采取委托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委托项目。委托项目是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针对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关键问题或需集中力量攻克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的研究项目。一般每项约 15 万元。

(二)招标项目。招标项目一般是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年度热点问题或需要及时应对的突出问题的研究项目。因选题来源不同,招标题目分为指定和自选两种,其中指定题目是由党政部门、实际工作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及各学科专家提出,经相关专家筛选整合后确定的方向性题目。自选题目由申报人根据年度立项通知精神自拟题目。一般每项约 3 万元。

第十条 委托项目、招标项目支持方向和资金额度,根据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财力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和完善。并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 智库项目资金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二)间接费用。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 40%,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应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项目预算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省社科联审核。

第十三条 承担跨单位合作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外拨费用应在预算中明确体现,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直接拨付已明确列示需外拨的直接费用,在间接费用额度范围内由项目责任单位与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需外拨的间接费用。原项目经费未列示外拨经费,需要列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社科联审批。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资金按资助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安排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应向绩效突出者倾斜。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之外,再以任何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责任单位

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直接费用在智库项目资金总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可适当进行调剂,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责任单位备案。项目预算调剂情况在项目结项时须向省社科联备案。

第六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六条 每年6月底前,启动下年度智库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做好相关基础性准备工作。9月底前,省社科联应将下年度智库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安排计划和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批复省社科联部门预算后,由省社科联拨付。项目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当年立项,一次性拨付。因特殊情况需要分批次拨付的,经省财政厅同意后,项目资金可分批次拨付。

第十八条 拟立项支持的项目清单,由省社科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项目责任单位拨付项目资金。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社科联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责任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到账资金,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项目责任单位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也可实行包干制。对实地调查、数据采集等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酌情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情况在项目经费中统筹解决。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组科研需求。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省社科联要分析研判结余资金总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不断提高科学性和合理性。对项目责任单位后续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应统筹考虑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余资金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项目责任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在项目责任单位接到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对于因故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在接到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按规定编制包括外拨资金在内的资金决算,作为结项材料之一提交省社科联。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联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获得立项后,项目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具体、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要求向省社科联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联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智库项目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时,应同时提交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同时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审核并批复的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定期分析总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报告送交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社科联报送的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批复。按照省级预算管理工作要求,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下列规定的,省社科联有权不准许项目通过验收,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 3 年内申报智库基金项目的资格,并将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将项目资金用于项目责任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的经常性支出,以及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

(十)其他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智库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省社科联定期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管理职责,省财政厅、省社科联对智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智库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省社科联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项目负责人要承诺遵守敬业、诚信要求,恪守学术道德,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确保提供真实项目信息并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对项目责任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追责和惩戒。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管理等具体项目管理制度,由省社科联负责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处于执行周期中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上一条: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下一条: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22〕1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