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科研管理体制,使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国家关于科研项目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要坚持科研为教学质量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校学术委员会、科研处、高教所申报部门和课题组长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项目研究特点,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科研处和高教所是学校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科研项目和教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我校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
2.组织和指导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教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制定我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4.为立项课题建立档案,监督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抽查课题进展情况,对没有合理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有权取消其立项资格,并视具体情况追缴研究经费。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批科研处提交的科学研究规划、科研项目管理等规章制度,以及研讨确立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资助、成果验收和奖励申报。具体职责参见《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五条 申报部门职责:
1.负责课题立项推荐和验收申请资格审查、项目经费的报销初审。
2.负责课题的直接管理和协调,申报部门需组织评审组对在研课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中期检查,评审组可由系(部)主任、副主任及教授(或教研室主任)组成。
第六条 研究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即项目负责人,其职责包括:
1.要严格按本办法做好以下工作:(1)调查分析、提出开题报告、拟定研究方案,亲自从事该课题的研究工作;(2)在学术上、技术上对课题的水平、指标、质量、安全负责;(3)每年至少向申报部门的评审组汇报本课题进展情况一次,并向科研处提交阶段研究工作报告(论文)和《中期检查报告书》,课题结束时,需提交总体研究报告和《科研成果鉴定书》;(4)掌握、协调研究工作任务的进度,保证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5)负责本课题的对外协调和协作;(6)提出本课题经费的使用计划,按项目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2.研究课题申请立项时,课题组长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自由选定研究人员;经批准立项后,课题组成员不能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填写《变更申请》报请科研处批准。
3.课题组长如不能尽职,或违反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科研处应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经主管校长批准,科研处有权予以停止经费使用以至向校学术委员会申报撤销该课题和追缴研究经费等处理。
4.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需要更换课题组长,可由原组长推荐或课题组成员推荐,再经科研处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校级课题管理程序
第七条 课题申报。
1.学校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约在每年的十一、二月份申报下一年度的科研项目。
2.项目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项目申请者应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梯队;已有在研项目者不得申报新项目;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校级以上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申报者应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报部门应对申请者及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再报送科研处。
第八条 课题评审。
1.科研处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1)申请材料不齐全,《科研项目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2)不满足申报条件;(3)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4)申请经费过多,无力支持;(5)不具备科研实验条件。
2.通过初审的项目,才能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3.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校学术委员会应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同时兼及合理布局的原则,评审出若干课题予以立项,并对各项目提出资助金额的建议。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6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3000元。超过3000元(包括3000元)的项目视作校级重点课题。
4.评审的主要标准:(1)意义重要,项目要面向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或针对教育教学改革;(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有先进可行的研究方案,论证充分,思路清晰,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必要的基本实验条件;(3)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以中青年研究人员为主的研究队伍;(4)对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5)申请经费比例合理。
5.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学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复核和综合平衡后,由科研处起草文件正式批准下达。
第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参见《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项目中期管理。
1.课题组长每年至少向申报部门的评审组汇报本课题进展情况一次,提交阶段研究工作报告(论文)和《中期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由部门评审组填写意见后报送科研处。
2.课题组长先向申报部门负责人提出中期检查申请,由申报部门负责人组织评审组对在研课题进行一次中期检查,评审组可由系(部)主任、副主任及教授(或教研室主任)组成。
3.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检查项目是否按项目研究计划实施,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中期成果与预期目标是否一致;
(2)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4.科研处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课题组长在项目下达后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中期检查中,无论何种原因,研究工作一直没有进展;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组长或改变研究方向的。
5.中止计划实施和撤销的项目,科研处负责追回项目经费,留作科研项目管理费。
6.对于逾期未完成课题,由课题组长提出延期结题申请,经科研处同意后,可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对于仍未能结题的项目,由科研处负责追回所有研究经费,归入科研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成果验收。
1.项目结束后,课题组长应认真填写《科研成果鉴定书》,一式两份,申报部门应对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连同项目主要资料(包括总体研究报告或科学总结、主要研究论文、调查报告、测试报告、国内外同类研究水平对比、被有关方面采纳或应用推广证明、软件光盘等),报送科研处。
2.重点项目要求至少发表核心论文一篇,普通项目要求至少发表省级论文一篇。
3.项目结题验收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项目立项规定的研究任务,通过听取课题组长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汇报、质疑答辩有关问题、现场检查、集体评议等方式进行成果验收,并形成鉴定意见。
4.校学术委员会对评审同意结题的项目进行评优。每年评出2-3项作为校级优秀课题成果,颁发证书,并给予每个课题组1000元奖金以资鼓励。
5.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同意结题的项目,学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复核,由科研处起草文件正式批准下达。
第四章 纵向课题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纵向课题是指我校承担的厅级以上有立项权的主管部门核准的各级各类科研、教研项目的总称。纵向课题的申报、评审、中期管理、经费使用及鉴定过程,基本与校级课题管理程序相同,具体操作按照立项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由科研处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 立项前,科研处将根据立项部门的布置,及时向学校各部门传达立项指南和要求,组织全校教职工积极参与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首先填写申报书,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由科研处初审后送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上报。申报费用由申报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立项部门下发的正式文件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是课题立项的依据,立项时间均以立项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立项合同一份由项目负责人留存,一份由科研处存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凡获外来经费资助的课题,学校将按比例匹配,自筹经费项目原则上匹配金额为3000—5000元,重大项目酌情匹配。具体额度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立项部门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鉴定收。
第五章 横向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的研究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管理咨询、信息服务等经济技术合同项目的总称。
第十九条 凡我校教职工对外开放从事研究、咨询、信息服务,必须签订书面经济技术合同。合同书签订前须由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合同书一式三份,科研处1份,课题组1份,协作方1份。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学校的名义签订科研方面的合同,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学校设备、科研科技资料从事对外有偿服务活动,如发生此类情况,要追究责任,并收缴其全部所得。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我方当事人要按照合同条款,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及时完成合同标的内容。合同执行过程中,需变更或补充协议,变更或补充协议也要和合同书一样办理报批手续。按合同要求,延期或完不成原定科研、咨询任务的,我方当事人应及时与协作方沟通情况,协商解决办法,并应将协商结果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同完成后,协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鉴定验收形式作结论。项目一经鉴定验收,我方当事人须持成果鉴定书或验收证明到科研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