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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点击: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2015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工作,加快我校科研创新体系的建设,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是科学研究的组织机构,包含各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基地(院、所)等公共研究平台。学校将之分为四个层次,即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系、部级。

第三条 科研机构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以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我校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研问题,以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建设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科研机构建设、运行和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能是:

1.制定学校科研机构发展规划;

2.主管科研机构的立项审批、经费投入、检查评估和验收等;

3.聘任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机构主任;

4.指导科研机构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5.遴选、推荐省部级科研机构。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

1.组织科研机构的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2.审核科研机构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3.科研机构建设经费的管理和建设过程的监督;

4.负责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

5.协调解决科研机构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组织申报省部级科研机构。

第七条 科研机构所依托的系、部主要职能是:

1.组织科研机构的立项申请;

2.提供科研机构建设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3.落实科研机构的人员配备;

4.组织做好科研机构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5.遴选、推荐科研机构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机构主任;

6.对科研机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计入本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八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1.编写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负责科研机构建设的具体实施;

3.编写科研机构的年度总结、检查评估报告;

4.制定科研机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节 科研机构立项

第九条 科研机构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专业建设、科研机构发展规划;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具有鲜明、突出的特色,研究成果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稳定的学术研究梯队,人员年龄、学历、职称与知识结构合理,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4.在该研究方向上有省部级科研项目支撑,并且能够从国家、省部、地方及企事业单位不断地争取到科研项目和经费;

5.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相关硬件设备和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

第十条 科研机构主任的任职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符合科研机构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系、部,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经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科研处。

第十二条 科研处对提交科研机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同行专家评审的科研机构立项申请,由科研处报送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建设的科研机构,由依托的系、部组织填写科研机构建设相关文件,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并聘任科研机构主任,正式立项建设。

第三节 科研机构建设与实施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学校依据平台建设的要求落实建设经费。学校保证科研机构运行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科研机构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和维护,应有专人负责,文档资料和使用记录应规范齐全。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的设立:

1.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系、部提名,科研处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聘任;

2.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系、部提名,科研处审核备案;

3.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该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一般由5—7人组成,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实验室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应尽量吸收年富力强的同行专家。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机构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能是审议科研机构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科研机构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审议科研机构重大设备、仪器的购置和研制。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科研处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主任根据科研机构建设规划的要求安排建设,制定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的建设,应考虑跨学科、跨系、部的基础平台建设,能够共享的仪器、设备、装置,由学校统筹规划,不搞重复建设。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

科研机构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必须填写年度科研机构设备计划,大型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必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科研处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购置;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建设期间,其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科研机构建设规划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系、部须报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再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每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和依托的系、部汇报年度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科研机构建设、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和验收的依据。汇报的内容必须真实,符合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依托系、部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科研机构负责人、研究人员、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两个月不在岗的科研机构负责人,依托系、部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科研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每年检查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较差”三个等次。评估结果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估结果较差者,将暂缓建设项目进行,进行分析和整改,半年后组织复评,复评后结果仍较差者,将取消科研机构建设资格。

第四节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采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可依托相关省级以上科研平台行政上实行学校二级单位直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研究中心、实验室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六条 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流动编制成员。根据学校目前状况,在一定时期内,科研机构的学术带头人可以不作为机构的固定专职研究人员,只是作为机构流动编制成员承担科研机构的相关工作,其行政上、经济上属于系、部,可以承担系、部的工作。

第二类:固定专职研究人员。实行科研编制,行政上属于科研机构机构,省级以上科研平台研究人员,经济上与挂靠系、部脱钩。各科研机构固定专职研究人员的人数,由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类:专职行政管理人员。行政上属于科研机构,省级以上科研平台研究人员,经济上与挂靠系、部脱钩。部分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可以聘请非事业编制人员或其他形式的合同工作人员担任。各科研机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由1—4人组成,学校根据科研机构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决定。行政管理人员由平台主任、办公室主任,科研管理员和仪器管理员组成。

科研机构研究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工会活动等可以挂靠相应学科的系、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机构研究人员的待遇:

1.固定专职研究人员由学校统一发给科研岗位津贴;

2.流动编制成员可以领取所在部门的酬金,同时也由学校统一发给科研岗位津贴;

3.科研机构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酬金,由学校按照行政人员岗位津贴有关规定统一发放。专职行政管理人员由学校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确定行政级别。

第二十八条 科研机构应加大对国内外开放的力度,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发布开放课题指南,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可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从事合作研究或担任顾问,依托系、部应给客座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科研机构应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会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科研机构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科技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科研机构相关科学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三十条 科研机构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科研机构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等均应署名科研机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机构建设经费由学校下拨,建立科研机构专项经费本,科研机构主任负责经费的支配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投入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设置开放基金、资助开放科研项目、引进必要的技术、改善科研机构环境条件及日常运行开支等。日常运行开支主要包括学术活动经费、科研机构宣传经费、设备维修经费、办公经费等。

第三十三条 科研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学校主管部门报送科研机构研究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学校主管部门报送科研机构年度检查材料,作为年度检查和发放科研岗位津贴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科研机构的对外学术交流、签订科研合同等活动,必须以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的名义,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和提高学校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声誉。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验收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科研机构的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建成后,由科研机构主任填写验收申请书,依托系、部进行审查,经科研处审核后,报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科研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7名国内同行专家组成,科研机构验收实行回避制度,科研机构的人员、依托系、部人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七条 验收专家组按科研机构建设规划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科研机构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学术交流、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由学校发文批准科研机构挂牌,正式开放运行。

第三十九条 校级以上科研机构的验收按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验收文件规定执行。学校由科研处牵头,组织相关系、部配合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科研机构的任务是取得高端成果。因此,每年只考核科研机构的流动编制成员与固定专职研究人员的成果是否达到要求。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参照学校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每年年底,由科研处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对科研机构进行考核。对符合要求的科研机构,评定为合格,机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当年的岗位津贴;对不合格的科研机构,根据情况,适当扣发机构人员的岗位津贴。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省部级科研机构依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系、部可以根据本系、部学科特色和社会需求及为社会经济、地方、行业服务的能力,参照本办法成立学系、部级的研究机构,系、部要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报科研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立项申请书》格式

封面: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学系、部、实验室负责人

内页格式:

一、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二、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三、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四、主要建设规划(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和预期成果)、预期目标和达到的水平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硬件和软件条件)

六、科研队伍现状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开放运行设想

九、实验室依托学系、部意见(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等)

十、专家评审意见

十一、科技处意见

十二、科研机构建设领导小组意见

附件2: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任务书》(格式)

封面: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学系、部、实验室负责人

内页格式:

一、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期达到的目标

二、学术梯队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实验室研究人员情况

(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三、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具体实施计划

(2)主要购置(研制)的仪器、设备、装置(附清单)

(3)基建建设、落实情况

四、预期取得的研究成果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学系、部给予的支持(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等)

七、实验室建设、运行、开放的设想

八、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意见

九、依托学系、部意见

十、科技处审核意见

十一、学校重点学科、科研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上一条: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下一条: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