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退休、延退、反聘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1982)62、(1983)141、14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退休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一、退休条件
1.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凡在我校工作的干部、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该办理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工作年限满十年;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工作年限满十年,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凡在我校工作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办理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市级以上医院诊断,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致残,由市级以上医院诊断,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休手续
1.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由人事处提前一个月(教师提前一学期)通知应退休人员的单位,由单位领导通知本人填写《退休审批表》,然后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具体办理退休手续。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一般不提前办退休。
2.退休时间为达到退休年龄(周岁生日)第二天。
3.办理退休手续后,从下一个月起领取退休费。
三、延长退休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少数高级专家,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具体要求如下:
1.现职教授。
2.省级以上在研项目主持人和横向10万以上经费的在研项目主持人(以立项协议规定的期限为准)。
3.身体健康,符合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要求。
对同时满足以上三项条件的教师,经学校研究,确属工作急需,必须缓退的,由校长提出聘任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可办理延长退休手续。每次延长退休时间不超过一年,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男教师最多不超过三次,女教师最多不超过五次。
四、退休人员返聘
(一)返聘原则
1.党政干部、工人退休后不实行返聘。
2.编制已满的教学系部,原则上不准返聘退休教师上课,但有研究项目未完成者可考虑返聘,缺编的教学单位可以返聘退休教师上课。
3.特殊工作需要,可以办理专项返聘。
(二)返聘程序
凡需要返聘的退休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填写《聘用退休教职工审批表》,人事处审核,报主管人事校长批准,方可聘用。
(三)返聘人员待遇根据其所担任工作性质,研究决定。但不能超过其在职时工资待遇。
二OO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