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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高质量和突出贡献成果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12-28   点击数:

各单位、部门:

现将《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高质量和突出贡献成果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高质量和突出贡献成果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20231228

 

附件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高质量和突出贡献成果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制定<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落实措施清单和负面事项清理清单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学校发展目标,发挥高质量和突出贡献成果奖励的激励作用,推动学校建设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获得重要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以及其他突出贡献成果的团队和个人给予绩效。

第三条 发放对象为我校在岗教职工,绩效实施时已经辞职、解聘人员不予发放。

第四条 成果须为我校教师独立完成的以“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章  成果范围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方面,核算方式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等级及赋分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1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3000

2000

1000

2

省级教学成果奖

300

100

——

第六条 教学建设成果方面,核算方式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等级及赋分

1

教育部(或联合其他部委)组织的课程建设类项目(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国家课程思政示范课等)

500

2

教育部(或联合其他部委)组织的教材建设类项目(国家“十四五”规划教材、国家优质教材)

500

第七条 教师团队建设方面,核算方式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等级及赋分

1

教育部(或联合其他部委)组织的教学创新团队项目

1000

2

教育部(或联合其他部委)组织的黄大年教学团队项目

1000

第八条 教师竞赛方面,核算方式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等级及赋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

教育部(或联合其他部委)组织的竞赛(团体)

1000

500

200

2

教育部(或联合其他部委)组织的竞赛(个人)

500

300

100

第九条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方面,核算方式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等级及赋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

指导学生参加世界技能组织举办的世界技能大赛

500

300

200

2

指导学生参加人社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

500

300

200

3

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或联合其他部委)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类竞赛(团体)

500

300

200

4

指导学生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国家级艺术、体育类竞赛(团体)

500

300

200

备注:世界技能大赛为世界级竞赛,获金、银牌认定为一等奖,铜牌认定为二等奖,优胜奖认定为三等奖;


第十条 科研获奖,核算方式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等级及赋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

国家级社科成果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3000

2000

1000

2

省部级社科成果奖

300

100

——

 第十一条 高层次课题立项,核算方式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赋分

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1000

2

国家自然基金项目

1000

3

国务院各部委规划项目

500

4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200

第十二条 高水平期刊学术论文,核算方式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赋分

1

EISCISSCICSSCI

50

2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限理论版2000字以上论文)

50

第十三条 其他突出贡献成果,核算方式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赋分

1

全国高校党建工作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培育创建单位

500

 

第三章  成果运用

第十四条 高质量和突出贡献成果有效期截止时间按上一年度1231日计算,每年2月审核、核算一次。教学所涉及成果登记、审核、备案,由教务处负责;科研所涉及成果登记、审核、备案,由科研处负责;其他突出贡献所涉及成果登记、审核、备案,由人事处负责。成果绩效原则上按100/分标准核算,总额不超过学校可提取年度考核奖总额的10%,由人事处核算,在工资中发放。团体绩效需要制定二次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须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充分体现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人事处根据二次分配方案随工资发放绩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类奖项均以获奖证书、获奖文件或上级公告的授奖时间为准,且同一成果不重复计算。如有上级奖励,按学校奖金总额与授奖单位颁发奖金总额的差额给予匹配奖励。

第十六条 其他经学校认定的与上述条件相当的成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2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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